关于公安院校实施人权保护教学的思考
2016-01-29陈华李芳
陈华 李芳
【摘 要】对公安院校实施人权保护教学进行思考,提出应对人权教学理念进行纠偏与重视,在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执法理念的培育塑造,同时重视培训教师的专业性,并建立施教与受教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
【关键词】公安院校 人权教育 人权保护 执法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12C-0133-03
实践证明,近年来持续进行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对规范民警执法行为、重塑公安机关形象、改善警民关系作用重大。然而,总是难以禁绝的少数警察“暴力执法”、“粗暴执法”、“知法违法”等问题不由得让我们思考其解决之道。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背景下,“人权保护”应当成为公安执法必须具备的理念与素养。这不仅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公安队伍职业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民警执法能力、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针对当前对人权存在的某些误解,首先应当从理念上正视人权,结合宪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认知人权保护的理论及制度价值,公安院校人权保护教学应当侧重执法理念的培育,树立正确的人权保护观,同时注意教师的专业性、考核方式多样性以及教学人才双向流动等细节问题。若学警能广泛接受人权保护教育培训,必将有效提升当下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质量。而在公安教育中植入人权保护课程教学,在价值层面培育学警“保障人权”的现代执法观,也许是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一种思路。
一、人权教学理念的纠偏与重视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将“人权”等同于西方政治制度,并将其视为西方霸权侵入我国、妄图颠覆我社会主义政权的洪水猛兽,因此人权在我国的主流社会和公共话语平台长期处于“禁言”的状态。改革开放后,国人开始真正认识世界,人权的真实面目得以呈现,学界开始对人权展开了系统性研究。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连年以人权为借口试图干涉我国内政,“人权”始终难以抹去其敏感性,因此相关研究仍处于学术圈等极小的范围内,社会大众对“人权”的认识仍然相当模糊。这种情形反映到公安机关就是:从公安决策层到普通执法民警,对“人权”是回避的,尽量不谈人权。归纳其原因,大概有几点:首先,对人权概念存在误解,认为人权是同政治挂钩的敏感话题。其次,谈“人权”就是谈“权利”,但权力与权利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体,权利大了,权力自然就要受到约束,这是少数人主观上不愿意看到的。再次,虽然经济体制改革成效显著,但政治体制改革仍刚刚起步,包括户籍制度等在内的相关制度改革仍在推进中,制度框架挤压了人权空间,这让执法者既无所适从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安机关不愿正面回应人权诉求。然而,社会终究在前进,既然人权保护已经成为时代主题,我们始终还是要正视它。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执法民警应当与时俱进,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投身法治建设洪流中,当前要做的首要工作,就是从观念上抛弃过去那种旧思维,要在时代的背景下正确认识人权,将人权保护提升到政治高度来看待。为此,公安机关应通过各种途径大力普及人权知识和开展人权保护技能培训,公安院校要将人权保护课程作为全校所有专业的必修科目,努力做到让每一个学警都接受过人权保护培训,让每个执法民警都拥有正确的人权观念和掌握适当的人权保护技能。
二、教学内容侧重于执法理念的培育塑造
开展人权保护教学的首要工作,就是确定教什么的问题。鉴于人权理论的抽象性和复杂性,以及学员在校时间短、学习任务重等原因,对于人权概念、人权发展史、人权分类等这类具体知识性内容可不做要求,暂不作为学习重点。我们可以考虑将教学的重点设定在执法理念的培育塑造,即通过人权概念的普及,传递一种人权保护的理念,通过在学员内心播种下人权保护的种子,让其自由思考,并在工作中结合执法实践反复强化这种观念,从而达到牢固树立人权保护执法理念、指引执法行为的目的。具体来看,训练内容可以包含以下几点或几种方式展开:
(一)以经典的人权法案例开始话题,通过案例吸引受训者兴趣,并逐步转入人权概念的解读以及人权保护的核心内容
在国际人权发展史上,有许多著名的中外案例,其中也不乏涉及警察执法的人权保护案例,这些案例经过教师筛选后,可以作为课堂教学资料使用。通过对精选案例的解读,激发学生对人权相关话题的关注,并在后续的讨论中了解学生最关心什么问题,最想了解什么问题,最想解决什么问题,最大的疑惑在哪里,等等,为下一步的教学收集素材并进行相关的准备。
(二)教学中要注重学员的参与性
长期教学实践表明,小班教学能最大程度地增加学员参与讨论和交流,教学效果比大班教学更佳,即便因大班教学无法实现,也应尽量考虑以分组的方式进行讨论,增加学生参与性。在教学过程中,除概念性知识由教员陈述外,案例分析环节应当由学员全部完成,然后才由教师点评,最后是学员分析学习心得。此外,还应当设置一个案件交流环节,即允许学员在课堂上提出与教学主题相关的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作为实际案例,供大家讨论,探寻最佳的解决之道。若是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应当记录存在的困难和无法解决的原因,留待将来在教学和工作中继续观察和思考,通过相互留下的联系方式,在课内结束后仍然能够持续性地交流与学习。
(三)与宪法学习相结合,更系统地理解人权保护的意义
人权保护的特殊性决定了面向公安学警展开的人权保护教学,应当以我国的实际问题为主,即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国家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如何、人权保护的现状如何、存在着哪些问题、人权保护之于法治社会的意义何在、公安机关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等等。为了有效解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在我国的宪政语境下,结合宪法来学习,这样有助于学员在更高的角度、以更宏观的视野、体系化地理解人权保护的制度性价值。
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一再强调宪法的重要性,指出应当围绕着宪法治理国家,为此还专门设立了“宪法日”,正是为了在社会范围内宣称宪法、学习宪法。在宪法学上,核心理论是研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问题。经典宪法学原理认为,国家存在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的恶”,因此国家权力是有边界的,是需要控制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对这一理念的形象描述。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国家机关的权力分工,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通过对这些宪法知识的学习,可以让学员明白,即便站在宪法的高度看,公安机关的权力也是有限的,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并且,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作为国家的代表性力量,自然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保障人权”这一重大使命。
三、重视培训教师的专业性
当今社会,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这种趋势反映到法学研究中,就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的分类也非常细化。从专业角度看,一个研习法律的学者或教师,几乎不可能有精力或者说能力精通所有的法律细分学科。相反,由于法科专业性日益加强,单个部门法的研究深度不断加大,“半路出家”的学者或教师想要在新的领域做出成绩,没有几年的潜心投入是不可能实现的。例如,让一个长期从事民法学研究和教学的教师“转行”教授行政法,除了技术上的知识储备、资料收集等硬件更新外,最重要也是最难的是思维方式的突破,即研究私法的思维方式与研究公法的思维方式是殊为不同的,甚至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冲突。法学专业教师尚且如此,从法科以外专业转行改教法律的教师,其面临的压力和困难更加难以想象。可见,对于公安民警这样重要的执法群体进行人权保护培训,最好能够由受过专业训练、拥有多年学科研究和教学经验的教师承担。
例如,当前承担在职民警培训的机构主要是各省公安高校或各地市的公安干校。各地市公安干校由于编制等原因,专职教官数量不多,并且多集中在警体训练领域,专职的法律教官非常少,相关法律培训多以邀请校外专家的方式进行。实践证明,普通高校的法律教师,由于不熟悉公安业务,培训内容不能贴合公安实战,效果并不理想。而邀请的公安法制专家在理论研究和学科前沿问题上存在不足,使得培训深度以及学员的问题意识培育方面欠缺。可见,人权教育的主力应当是公安高校的专业教师。但是当前国内公安高校均存在人权法专业师资匮乏问题,可考虑采取以下方式逐步解决:首先,积极引入专业人才,壮大人权法教师队伍。其次,积极推进公安高校教师前往各地市公安干校进行驻校培训制度,可以考虑以挂职锻炼或借调的方式,每年从公安院校的专业教师队伍中,派出若干教师到全区各地公安院校进行授课,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满足基层对高水平教师的需求,又可以增加专业教师的基层工作经验,利用在基层教学收集到的素材服务于未来的科研与教学工作。最后,可以举办针对各地市公安干校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教官为对象开展的人权保护专题培训,提升现有教官队伍的人权保护专业知识,从中培育人权保护教官团队,最大化地充实人权保护培训的专业教师队伍。
四、建立施教与受教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
许多高校的法律教学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台上的教师与台下的学员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台上滔滔不绝地讲着各种理论,台下一箩筐的问题却得不到有效回应。并且,许多教师明显缺乏社会经验,特别是部分公安院校教师对公安执法一线的情况不清楚,并不能解答基层执法民警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欲破解这个难题,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做法:
首先,在制度上搭建人才流动平台,让专业教师和具有丰富理论知识的一线执法人员能够有机会进入对方的工作环境,在新的平台下丰富自身工作阅历。例如,在一省范围内,可以由省厅采取分批次借调的方式,让公安高校人权法教师进入基层公安法制部门,真正承担起基层法制员的日常工作,在利用其专业知识带动基层法制员提升法律专业素养的同时,也可以熟悉公安日常办案流程,积累公安执法中涉及人权保护案件的原始素材,为日后科研教学做好储备。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大学生整体素质提升,基层许多办案人员已拥有硕士以上文凭,其中不乏“学者型”执法干警,他们完全有能力进入公安院校成为客座教师,将自己在一线执法的工作经历,手把手地传递给在校学生。试想一下,这种言传身教教学模式,很可能比象牙塔里“学究型”教师的授课效果要好得多。
其次,针对公安在职培训教学,可以在每次培训开始前,制作一个课程清单,列出本次培训拟开设的课程数量和可供选择的课程目录(后者应大于前者至少一倍为宜),并附上相关课程教学团队的基本信息,供参训者在“准入制”资格考试时,在清单上勾选自己感兴趣的科目(也可以让参训者拟出最想听的科目)。事后,由培训组织部门根据参训者的选课意向确定科目并邀请相关的教学团队。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改变过去那种学员被动受教的局面,同时也能够在培训教师中形成良性竞争,(下转第149页)(上接第134页)若是连续几期培训班因选课人数不足无法开课的科目,除特需科目外,应当考虑“下架”,让更符合时代主题和竞争力的科目“上架”。毕竟,我们进行培训的最终目的还是为民警服务,只有受训民警真正满意,培训才有价值。
最后,在课堂内外,授课教师与受训学员之间应当保持联系,让信息流动起来,因为流动的信息能创造价值。课堂上,教师应注意激发学员的参与热情,必要时可挑选学员上讲台参与授课,交换经验。课堂外,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相互之间要注意保持联系,特别是交流先进的学习和工作经验,这种“事半功倍”的方式将有助于工作效益在短期内最大化,省去了摸索和反复实践的各种成本。
【参考文献】
[1]谷春德.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雷鑫洪.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一些问题的认识[J].公安教育,2013(6)
【基金项目】广西公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GAT2013-16)
【作者简介】陈 华(1979- ),男,四川遂宁人,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公安法治;李 芳(1982- ),女,广西博白人,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环保法。
(责编 何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