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环保法规实施后的生猪产业发展

2016-01-29石守定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 2016年7期
关键词:粪尿环保法环保部门

文│石守定(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

新环保法规实施后的生猪产业发展

文│石守定(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也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了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然而,养殖企业普遍反映,环保压力很重,企业不堪重负,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 观念和新法规理解上存在一定差异。首先,是观念上存在差异和定位问题。猪场粪尿不是污染,而是改良土壤的有机肥,是一种难得的资源,在缺少化肥的年代曾经凭票供应。发达国家对畜牧规模养殖重点采取事前监管,由消纳粪尿的土地面积规划养殖数量,养殖废弃物直接还田。我国现行法规也将畜牧业废弃物治理指向了资源化利用。但是,在部分主管部门人员眼里,猪场粪尿就是污染,因此,按工业标准要求处理满足达标排放标准,根本不考虑粪尿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理成本,在养殖行业具体执行新环保法时一刀切,以工业环保的要求套用到养殖行业,造成养殖企业没有整改或关停时间,直接面临当地政府巨额罚单及关停,根本不考虑养殖的产品是生物,有生长周期,不是说停就能停。很多企业认为管理部门此举很不合理。

其次,不同政府部门对环保法规的理解各有不同,尤其环保部门与地方畜牧部门,针对环保条款的理解标准不一致,各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也不同,对企业造成了很大影响。比如以水泡粪理由不批建,要求一个猪场必须建立一个污水处理厂。多数企业反映,这对于养殖企业来说负担太重。猪场环保投入太大,运营成本也很高。从调查反映情况看,一个能繁母猪规模在8500头拥有8个猪场的企业,环保固定设施设备总投入在2400万以上,平均每个猪场上环保设施投入在300万以上,污水处理成本在3~5元/吨以上,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经营压力。

2.新环保法规在基层执法上存在偏差。

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部分地区政府随意扩大限养区、禁养区,甚至将多年来一直是农业用地的区域,突然直接规划成工业区。饲养区越来越小,某些地区养殖场即使百分之百符合环保要求,地方政府仍然对猪场进行了关闭或逼迫搬迁。新《环保法》成为实现地区或者部门利益的利器。这对多年从事养殖并做了大量投入的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这个问题在广东、福建等经济发达、土地很值钱的地区尤其突出。问题的根源在于新《环保法》规定由地方政府划定养殖区、禁养区等,但是却没有配套法规来规范政府的行为,设定合理补偿或赔偿。在全国层面上,也缺少详细的养殖区域规划,精确到县级的饲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固定设施投入很大的企业利益难以保障。

二是随意乱收费。据河北一个年出栏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反映,养猪生产的废水粪尿全部通过地下管道排入沼气池,发酵生产沼气,对排出的沼渣、沼液进行固液分离,沼渣用作生产有机肥料,沼液通过管道打入山坡灌溉核桃园。粪尿处理后变废为宝,实现废弃物资源再利用,达到零排放。在以上养猪粪尿污水的完全综合处理情况下,环保局仍然按0.70元/污染当量收费标准,收取猪场的排污费。

另据广东一个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反映,猪场的粪尿处理后,固体加工成有机肥,液体经过猪场污水处理中心初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导入城市污水处理场处理,在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情况下,仍然被收取排污费。也就是说,不管猪场如何处理,即使最终达到零排放,或者周边有足够耕地林地消纳粪尿,完全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也仍然要被收取排污费。还有部分规模养殖企业抱怨,环保部门在新环保相关法规具体执行时往往重点针对大型企业,造成的实际情况是小猪场不搞环保不罚,大猪场搞了环保重罚的奇怪局面。

三是在审批和环评环节有些问题让企业难以适从。相关法规推荐猪场使用干清粪,但不代表一定要采取该方式。几个规模猪场反映,水泡粪工艺是建立在养殖规模化及自动化的基础上,但养殖环保政策的不明确性使得地方环保部门,直接就否定了水泡粪工艺,这是不科学的。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尤其是南北方差异,采取何种方式收集粪尿,处理工艺如何,应该让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己做主,因地制宜。最终应该考核粪尿处理结果。环评或环保审批环节过于专注细节,比如限定某一种猪舍结构,固定某种方式或工艺,不利于创新和因地制宜。部分新建猪场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通过环评后,在运营环节时常面临不断整改局面,导致企业在环保上不断追加投入。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建猪场后运营环节又不断要求整改,反复折腾,环保建设上的高投入和运营高成本,成为众多企业抱怨点。

二、建议

1.完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和规划,规范政府行为。企业建议,首先,根据新《环保法》的要求,出台配套法规实施细则,重点增强面源污染治理的可操作性。不仅要让企业知道不能不达标排污,还应该告诉养殖企业应该怎么办,不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关、停和处罚上,而应放在疏导,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上。现国内普遍采取用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来核定,而国外直接规定一定面积土地上的最大允许饲养量。前者方法是产生污染后进行事后检测和处罚,执法成本高。后者监测成本低,属于排污前的管理手段。其次,要用法规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哪些地区猪场应该拆迁,如何补偿等应细化。环保部与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殖区域规划,细分到县区。再次,针对畜牧业,相关法规应该更明确指向畜禽废弃物综合治理,而不是以罚、关等手段了事,明确规定实现综合利用的养殖场,不应该再罚款或收取费用。

2.建议调整针对畜牧业规模养殖相关的考核方式。建议改变以治理工业污染的思路来治理农牧企业的畜禽粪尿,对规模企业应重点考察资源化利用,比如种养结合消纳粪尿,而不是达标排放。对环保部门考核方式也要相应变化,否则不能杜绝以工业标准硬套畜牧规模养殖的现象。针对养殖粪尿处理,建议政府部门联合,以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为宗旨,推动种养结合,将畜牧业废弃物治理纳入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用资源化的畜牧业废物改良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扩大配方有机肥的施用,减少化肥使用,从而减少滥施化肥造成的土地污染,提高农产品品质。

3.借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经验,在全国层面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结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养殖规划等,建议以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化运作模式,在全国层面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义务接收确定范围内猪场或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鼓励将病死猪加工成有机肥等。部分地区可以铺设管道,将处理后的粪尿引入农田和林地,或将初步处理后的污水通过管道,导入污水处理厂二次处理,或在养殖场集中的地区建专门的处理中心。建议将病死猪处理相关的项目资金,直接并入废弃物处理中心的建设。好处是,不用再花巨资建立专门的病死猪处理中心,避免重复建设。

4.建议多部门联合制定配套措施,推动畜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是建立畜禽废弃物处理中心和种植业主体沟通平台,协调有机肥接纳等问题,解决规模生产与小农生产的对接问题。

二是减少化肥补贴,增加对施用有机肥的补贴,将农业相关补贴直接和施用有机肥挂钩,扩大有机肥的市场空间。

三是在消纳耕地林地相对集中的地方增加基础设施投入,修建大型储粪池、配备吸粪车,统一将养殖废弃物运送到储粪池供种植农户使用。

四是出台措施鼓励研究推广新技术。当前亟需做的是,通过生猪养殖环节中技术升级改造,最大限度在粪尿收集的同时,减少污水量。加大对规模场的病死畜、粪便及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补贴力度,尤其是增加养殖场环保运营环节的资金奖励。

五是鼓励研发和推广相关新技术、新设备。政府出台文件,由各地环保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机构、专家,研发行之有效、符合国情、环保部门认可的猪场粪尿处理工艺和设备。试验推广猪舍及粪便除臭新技术,切实改善猪场养殖环境质量。研究和推广有机肥制作、施用新技术,加大对有机肥的研发利用。

相关链接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称为新《环保法》),法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等十二个方面。

之前施行的环保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环保法的修订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12年8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正、修订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其间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猜你喜欢

粪尿环保法环保部门
陕西省畜禽粪尿养分资源及耕地负荷分析
异位发酵床猪粪尿处理技术综述
环保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是否需要听证?
延边地区畜禽粪便污染现状及产沼气潜力分析
环保部门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研究
陈吉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把环保法落到实处
“史上最严”环保法面临“省考”
陕西省环保部门通报8家企业存在问题
挂牌督办,破环保“固疾”
新环保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