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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016-01-29刘国辉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9期
关键词:公证处公证事务

刘国辉

吉林省德惠市公证处

试论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刘国辉

吉林省德惠市公证处

提存是一项在合同法以及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制度,其相关职能虽然在文献中有所体现,但是其业务的开展情况却不乐观。虽然其中存在相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但是行业对其不重视,也是导致其开展不畅的重要原因。本文主要针对提存公正事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且提出相关完善对策,希望给予行业以参考和借鉴。

提存;公证;问题;相关对策

提存是消除债务关系的关键民法制度,通常情况下,提存主要指债权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债务人交付规定的物品时,债务人将标物提交给相关部门用于消除债务的制度。我国明确规定的提存部门只有公证机构。但是公证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提存难以办理,业务持续减少,甚至出现被其他部门所取代的情况。因此,如何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提存公证业务的现状

根据对相关公证机构的调查和研究显示,当前我国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业务的情况都不乐观,很多公证处根本没有开展此项业务,即使开展也只是简单的办理一些交易资金担保业务。虽然从一些媒体报道中可以看见有关提存公正的报道,但是大多为负面新闻,不能让公众真实了解公证事务的办理程序和相关功能。甚至一些公证处仅办理政府部门的提存业务,对企业、公司以及个人的提存业务均不受理,怕引起纠纷,这种提存公证业务的办理现状令人堪忧。

2 、当前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业务逐渐萎缩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提存公证事务逐渐减少,甚至一些公证机构一年只办理不到十起提存事务。一些并非国家明确规定的类似机构,例如房地产协会、交易资金管理等部门却出现逐渐取代公证机构的趋势。甚至一些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机构,也在逐渐尝试开展提存业务,而作为国家在担保法以及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办理提存业务的机构,却在当前如此萧条,业务逐渐萎缩。

2.2缺乏社会支持

在办理提存业务中,我国比较成功的公证机构属于昆明市公证处,其为用户提供了更加方便的一站式服务。虽然我国很多公证机构也争相效仿昆明市公证处的做法,但是却效果甚微,社会很多相关部门,例如报刊媒体、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结构的指责声不断涌现,认为公证处出现越权以及越界的行为。其实公证处出台一站式服务可以起到确保交易安全、方便公众的效果,但是这种模式触动了一些部门的根本利益。因此受到排斥,不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3自身不重视

由于公证处的不断发展,工作量持续增加,办理公证的手续也相对复杂,对于纠纷易发并且收费较低的提存业务,一些公证机构自身并不重视。当接到提存申请后,通常以各种理由拖沓,甚至拒绝办理。一些公证机构甚至还没有设立提存账户,当办理提存业务时,使用的账户是当事人的,根据相关法律对顶,在办理提存业务时,公证处要设立专用的提存账户,这些行为都属于对提存业务不重视、不负责的行为。

3 、改进提存公证的相关对策

3.1修改公证规则

我国以往的公证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对提存事务的需求,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一些规定条款与法律出现相互抵触的情况,而一些受理规定让公证处不能有效根据条款开展工作程序。例如公证规则中第五条规定,当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延迟或者拒绝受领债标时,公证人员如何凭证何为正当理由。因此,公证规定一定要进行修改,以面对社会发展新形势。

3.2制定指导意见

在修改当前提存公证规则的基础上,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指导意见,以提高提存事务的工作规范性。当前,我国很多公证处想要办理提存业务,但是由于业务水平较低,同时还没有相关的指导意见,对事务的办理把握不当。虽然想试图在相关平台请教专家的意见,但是基本上给出的答复都是谨慎对待事务,避免出现争议,这种意见导致公证处不敢受理提存事务。如果相关行业专家针对提存事务给出合理的指导意见,会在很大程度上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3.3规范办证规则

很多公证处在受理提存事务中遇见的最大难题就是“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延迟或者拒绝受领债之标的”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公证处一定要履行核查义务,通过正当程序办理提存业务。公证处要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以及出台办理提存业务的程序,针对不同类型的事务,科学设计出具体办理指南,让申请人体会到公证处办理提存业务的高效以及便捷。

3.4加大正面宣传

当前,公众在杂志、期刊、报纸以及网络中有时候会阅读一些关于提存公证的报道和新闻,基本上都是关于提存公证为拆迁、征地保驾护航,房产交易公证提存等方面的报道。但是真正关于公证提存事务的正面报道以及权威报道却十分稀少。因此,只有加强提存公证事务的正面宣传,才能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清楚提存公证的相关功能和作用,并且将提存公证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工具,进行合理利用。

3.5公证机构要端正态度

一些公证处在遇见提存业务后,尤其是遇见一些处理比较麻烦的问题时,第一意识就是不想置身于麻烦中,担心受理业务后,会遇见麻烦。因此对待提存业务的态度比较消极。如果所有公证机构都抱着这种态度开展工作,就无法体现公证处存在的价值。我国法律赋予了公证机构权利,同时公证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办理业务时,不能担心麻烦,要具有责任意识,并且依据法律解决麻烦。

3.6提高公证费

我国提存公证所收取的费用比较低,尤其是清偿债务的办理费用,上标很小,公证处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劳动,例如支取、划入查询提存款等工作,要比普通的公证业务更加复杂。因此,在收费标准上要有所体现。公证处可以参考法院部门的收费标准,对当前的公证费用收取形式进行改革。

4 、结语

综上所述,提存公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权益,减少以及预防债务纠纷的关键机构。针对当前提存公证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一定要给予充分重视,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发挥公证处的作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

[1]冯运荣.试论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22)∶69-70.

[2]程淑娅.青岛市公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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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延科.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D].中山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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