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障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的建议
2016-01-28海南大学法学院王嘉郁
海南大学法学院 王嘉郁
对保障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的建议
海南大学法学院 王嘉郁
互联网行业垄断诉讼案件的频频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互联网反垄断问题的关注。由于传统行业对垄断的认定标准与互联网垄断日益增多的现实存在矛盾,因此出台符合互联网行业特点的法律法规是当前面对的迫切问题。本文以奇虎诉腾讯垄断案为基础,探讨了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及企业间的竞争方式,并就维护互联网行业的有序竞争提出了相关建议。
互联网行业 自然垄断 商业模式
在自由经济时代下,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成为我国产业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但随着互联网自由竞争的加剧,早期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凭借着用户资源、营销策略等优势,增强了对市场的控制力,排除或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活动,严重损害了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垄断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的基本常态,按照传统行业对垄断的界定标准认定显然并不合适。因此需要在认识互联网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互联网行业的有序竞争。
1 对互联网行业垄断的认定标准
1.1 传统行业对垄断的认定标准
《反垄断法》对于垄断的判定,首要条件是对主体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以确定主体的资格是否具备,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的大小是我国反垄断法用以推定主体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标准,另外还应考虑相关市场的市场控制力、相关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
相对于传统行业而言,以市场份额的大小或市场进入门槛等标准来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大致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以此来认定互联网行业,缺少一定的适用性。
1.2 奇虎诉腾讯垄断案中对腾讯垄断性质的认定依据
奇虎与腾讯的争议源于奇虎推出的一款名叫“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这个软件屏蔽了腾讯的商业广告,破坏、篡改腾讯软件的功能,触及到了腾讯公司的核心利益,于是让用户在腾讯QQ与360之间做出“二选一”的选择,随后奇虎起诉腾讯垄断,认为腾讯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法院在奇虎诉腾讯垄断案中认为,腾讯虽然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较高,但是市场份额只是一个相对模糊的界定标准,并不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指标。首先,腾讯在相关市场中并不具有商品价格控制的能力;其次,腾讯公司并不具有阻碍、影响其他竞争者进入有关市场的能力。就即时通讯服务市场而言,资金和技术已经不是进入该市场的主要困难,经营者进入市场较为容易,市场竞争是充分的。
所以,在市场进入门槛较低,或者是由于经营者提供了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获得了更高的市场份额等情况下,不能只强调市场份额而高估了它的指示作用,应把市场进入难易程度、对竞争的影响、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考虑进去,综合比较判断。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以现有证据不足以判定腾讯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腾讯不构成垄断。
1.3 传统行业对垄断的认定标准不适用于互联网行业
市场份额是我国反垄断法作为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标准。但这一认定方式只适用于传统经济,并不适应于互联网行业。首先,目前互联网行业大多都是提供免费服务,虽然企业能够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但并不具有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因此无法以此标准来认定企业的垄断性质。其次,虽然有些领域的企业有着较大的市场规模,但产品之间存在着替代性,比如在搜索引擎市场中,虽然百度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这并不能限制用户使用其他搜索引擎,因此这样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充分的。最后,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科学技术已不再是进入互联网市场的主要困难,同时庞大的民间资本也使得这一行业并不受资金的束缚,因此互联网行业的市场进入门槛低。
但是互联网行业有其特殊性,早期进入互联网行业的企业,积累了大量的用户资源,由于网络的外部性效应,使用软件的用户数量越多,该产品的价值就越大,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该软件。这导致先进入市场的企业市场占有率越来越大,企业的垄断性不断加强。由于新进入者在短期内无法积累如此大规模的用户,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市场占有率难以突破,最终形成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所以,如果以传统行业对垄断的认定标准来判断互联网企业的垄断性质,不能解释互联网行业已经出现的垄断现实。
就即时通讯市场来说,腾讯拥有着庞大的用户资源,所形成的网络辐射效应,构成了显著的市场壁垒。飞信是一款由中国移动推出的通信服务软件,在其运行的这几年一直无法改变在市场中的劣势地位,这表明了互联网行业“赢者通吃”的现实状况。目前,在互联网即时通讯市场中,已经出现腾讯“一家独大”的局面。如果按照现有法律对腾讯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垄断行为予以规制时,缺少一定的适用性,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更不能起到保护市场竞争的规范作用。
2 互联网行业的自然垄断特性
2.1 互联网行业成本结构的特点
对于传统行业而言,因受资源、交易费用等条件的约束,单位生产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不断递增,当产量超过一定限度时,每增加一单位产量,边际成本也随之增加。但互联网行业已不受资源稀缺等因素的制约了,技术、信息等非稀缺资源才是其生产中最主要的生产要素,这就决定了互联网行业的成本结构特点不同于传统行业。
互联网行业的成本包括建设成本、信息之间的传递成本和信息的收集、处理成本。由于用户使用的是一个网络使用通道,并且网络可以长期使用,前期投入建设的生产成本都是沉没成本,因此建设网络花费的成本与信息传递的成本与入网人数并没有关系,只有信息处理和收集花费的成本随着用户人数的增多而随之增加。因此,互联网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是递减的,其边际成本逐渐趋近于零。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企业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由于互联网行业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很低的价格企业也会盈利,企业增产就有足够的动力,这使企业不断扩大规模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高到寡头垄断的程度。因此,正是由于互联网行业成本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互联网行业自然垄断的特点。
2.2 判别互联网行业垄断性质的标准
注意力经济是互联网经济的本质,企业的用户数量越多,所获得的广告效益就越好,收取的垄断租金也就越高。因此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往往可以获得高额的垄断租金。因此,获得垄断租金的能力是判断企业垄断性质的重要指标。
企业获取垄断租金的能力主要取决于产品对用户的锁定效应。锁定效应越强,用户的替代成本越大,用户很难发生大规模的转移,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收取垄断租金的能力。例如,腾讯分配给每个用户属于自己的QQ号码,它不仅是使用软件的钥匙,更是腾讯锁定用户的工具。首先这个号码绑定了用户许多网络生活,比如QQ游戏、QQ邮箱等,这让用户越来越依赖它。其次,它还搭载着用户的人际关系网络,用户在长时期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建立了自身特定的人际交往圈,如果放弃使用QQ软件,必然面临重新构建人际交往系统的繁重任务。腾讯这一用户锁定策略,进一步加强了用户对腾讯软件的黏性,形成了路径依赖,使腾讯在该领域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市场份额。腾讯凭借这些绝对的垄断优势,进一步强化了获取垄断租金的能力。
3 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形式
在传统行业的竞争当中,更多地表现为价格和产品质量的竞争。但是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竞争方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互联网行业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的特点,决定了企业之间不再是通过低价格高质量来竞争,而更多的表现为商业模式的竞争,一个好的商业模式往往构成了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推动互联网企业发展的因素中,除了技术革新外,更多的是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互联网企业已步入商业模式的竞争时代。
腾讯QQ是一款以即时通讯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社交软件,而360安全卫士则以互联网安全服务为核心的网上安全软件。两者的经营业务范围本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似乎很难形成竞争关系,之所以发生冲突的原因在于两者商业模式的冲突。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两大网络巨头,双方为了开拓更多的市场,都开始相互涉及对方主营业务市场的有关服务,商业模式的冲突决定了两者争议的必然性。
4 对规范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的建议
4.1 通过立法保护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
由于商业模式的冲突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保护慢慢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但我国并没有针对商业模式保护的法律条文,这使得司法机关和受害的经营者感到无法可依。因此,建立商业模式的保护制度,不仅有利于互联网企业自身发展,还能够保障互联网行业的有序竞争。
在美国,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可以申请专利,依法受到保护。如电子商务网站“亚马逊”就拥有一项名叫“1—click”的专利技术,它允许在线用户通过一次点击便可以完成整个购买过程。互联网企业之间商业模式的冲突是难免的,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将对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发展不利。保护了企业的商业模式,就是守住了企业之间竞争的底线。因此,建立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制度,对于促进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
4.2 开放网络平台实现互联网行业的互联互通
开放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是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互联网企业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网络用户的锁定,实施用户锁定策略的企业,采取不兼容性或将平台封闭起来,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例如,腾讯为了打压竞争者防止其用户资源的流失,一直拒绝开放关键代码,用户无法通过MSN等其他即时通讯软件与QQ用户沟通,用户寻求其他通讯软件的替代成本较大,间接限制了用户选择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的可能性。腾讯凭借这种绝对的市场优势,限制了与其他即时通讯经营商的竞争。所以,应对互联网行业的互联互通进行强制性规定,以促进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
总之,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所面临的新挑战,只有在正确认识互联网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合理把握执法尺度,才能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能为互联网的用户带来更优质的服务。
[1] 赵春.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思考[D].重庆大学,2011.
[2] 王恒,曹家华.“腾讯QQ”与“360”之争的反垄断法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01).
[3] 孟雁北.反垄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 沈四宝,刘彤.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F062.9
A
2096-0298(2016)10(c)-1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