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实践取向
2016-01-27张泽宇
文/张泽宇
法治的实践取向
文/张泽宇
前行在复兴之路上的我们,已进入了全新的法治时空和运行环境,急切地催促着经济社会的不同层面必须思考践行。法治实践中的诸多框架需要构建,诸多具体问题需要破解,诸多疑惑仍需要认真解读。美好的愿景已经绘就,需要的是主动作为的担当和扎扎实实的推进。
一、法治精神引领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正经历空前深刻的社会变革,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保持稳定的秩序,在各方竞逐的市场领域维护公平的规则,在意见碰撞的观念世界坚守文明的底线,必须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畅行“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相反,一些国家陷入这样那样的“陷阱”,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只有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才能顺利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用法治精神推进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二、法治思维谋划
法治是化解社会冲突的正途,是凝聚前进的力量。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中的思维形态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或者突然发挥作用,它必须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逐渐养成。法治思维在法治价值引导的过程中,特别重视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法治思维必须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努力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思维不单纯强调市场经济,而且还为调整各种市场行为使其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确立了合法的原则,法在市场经济中有着最高的权威性。
法治与民主建设是紧密相连的,发展民主的时候还要注意法在其中的作用,通过法治使民主制度化、程序化。政府不再过多依赖缺乏长期效应的行政方式,利益诉求者也不再过多寻求“管治”和“谋治”的个别化幸运。破除权钱交易、狐假虎威的妄想。有权力就有责任,使有权力就有义务的观念蔚然成风。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力制约意识,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将会形成社会共识。积极构筑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法治思维提供理论的和实践的保障。以信念、
决心、行动,努力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努力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努力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努力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切实用法治思维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我们的步伐必定稳健有力。
三、法治方式破解
法治方式解决现实中的难题是实践中凸显出的最有效途径,侧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与法治思维相应的法治方式,其外延更为宽泛。就法治方式而言,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消除在旧的思维模式下所形成的一些与法治要求不符的办事方式。通常人们所说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都是属于法治方式的范畴。凡作决策、处理问题,都要先找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解决问题所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具体依据的,看看上位法、宪法中有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有原则性规定,要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办理。有些事情可能是全新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使之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有些时候,出现法律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则要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以改革破除利益藩篱,以法治减少社会震荡,是适应新常态、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基本保障。在前行路上的每个转折点,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难题。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两者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共同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障。全面推进法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治理、执政、行政等问题,涉及党、国家、公民等不同的行为主体,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法治规范监督
法治的规范监督功能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引导人们在法治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形式实现的。法治的评价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对机关和公职人员,由于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其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为“法无规定不可为”。同时,对社会民众的标准是只对其行为评价为违法与不违法,其行为只有违犯了法律规定,才会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否则既不追究其责任,也不会对其法律制裁,概言之,社会民众的行为和法治为“法无规定即可为”。现实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一些人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人民应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做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司法与执法体制和程序的各个环节,也都要贯彻民主原则,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与民主制度相连的是监督制度,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难以保证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也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要继续加强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给予补救的关键一环,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我们必须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的问题。按照依法监督、集体监督、事后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治建设既是法治自身的行为,也要和社会发展进程同步进行。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就要着眼于更好更优的法治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法治规范、监督保障。
五、法治水平提升
法治建设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进程。要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建设法治社会的现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我们应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法治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高高扬起法治的旗帜。全面推进法治,坚定不移厉行法治。践行法治是为民族复兴筹、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全面推进法治的主体,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的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作者单位:辽宁省委政法委)
□本栏编辑/白华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