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之我见
2016-01-27吴健
吴 健
江苏省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之我见
吴 健
江苏省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高效、完善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不仅对我国公民基本权益的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还是衡量我国法律法规健全程度的关键性标志。虽然现如今我国已相继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解决社会保险的争议问题,但在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仍需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以建立高效、完善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
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现存问题;解决策略
所谓社会保险争议,其指的是当社会保险关系发生变更时,在社会保险主体双方之间发生的、基于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而产生的有关参保双方基本利益的矛盾或纠纷,其具有争议主体较多、争议内容较为复杂、争议性质较为多元等特点。而所谓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其指的是用于解决具有社会保险争议的,其主体双方之间利益纠纷的方法或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两种形式,其中前者主要由民事诉讼和相关行政程序组成,而后者则主要由协商、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等程序组成。而本文则将主要从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现存问题与解决策略两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为相关行业带来一定的帮助。
1 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现存问题分析
1.1 社会保险争议诉讼解决机制现存问题
现如今,我国在解决社会保险争议问题时,大多使用与解决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相同的方法,这样一来就使得社会保险争议主体双方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救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相关法律缺失、程序选择困难。现行解决机制通常会按照法律性质的不同,将社会保险争议划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然而在我国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上述两种程序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具体说明应优先选择何种程序;2)忽略了社会保险争议的双重性。现如今,我国在解决社会保险争议时,只是简单地按照争议性质的区别,将其划分为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这种分裂式的解决方法,看似公平公正,却忽略了社会保险争议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特的双重性。
1.2 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现存问题
虽然从表面上看,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起到了减缓诉讼解决机制工作压力、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但由于深受我国社会环境的制约,使得非诉讼解决机制一直难以得到长远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解功能相对较弱。调解是社会保险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有着仲裁、诉讼等解决方式都不具有的先天优势。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深受调解制度不够完善的影响,使得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调解功能变得较为弱势,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其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优势;2)仲裁制度不够完善。仲裁是调解和诉讼的结合体,但相较于调解,仲裁更多的是法律的强制性;相较于诉讼,仲裁更多的是变通性、简洁性。但由于现行仲裁制度仍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得其在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的主体地位并不被社会保险争议双方主体认可;3)行政解决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强调社会保险争议的行政解决制度,但实际上,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如,现行行政解决制度缺乏规范性、公正性等。
2 完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策略
2.1 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诉讼解决机制
现如今我国还没有设立专用于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诉讼解决体制,而是将同一保险争议分别划分为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进行处理,因此,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诉讼解决机制需要从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完善两方面来着手,具体策略如下:1)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的法律属性。现如今,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已将社会保险写入了社会法之中,并相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机制,而我国由于相关理论知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未明确社会保险的社会法律属性,这样一来不仅使得社会保险争议其独特的双重性被忽略,还会随着全民皆险的到来,使得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无法得到公正的对待。因此,借鉴于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的法律属性已成为必然趋势;2)构建专属型社会保险争议诉讼审理机构。如,设立专职型审判法庭,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办事效率,还可以将社会保险争议的审判变得专业化,以提高保险争议的审判质量;提高社会保险争议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审判人员既具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又拥有丰富的社会保险理论,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社会保险争议的独特性得到彰显,还可以将其与普通诉讼程序隔离开来,以给予社会保险争议主体双方公正的法律救援。
2.2 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用于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但由于深受我国社会环境的影响,使得其无论是在实际应用方面,还是在制度设立方面,都存在问题急需解决,具体策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调解制度。这就要求国家立法部门要积极设立专属于调节制度的法律法规,并在其中明确规定调解制度在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以及在解决社会保险争议时应优先选用何种程序等事宜。与此同时,随着全民皆险的到来,国家相关部门还应不断增设调解组织,以满足人民的需要;2)完善仲裁制度。虽然从表面上看,仲裁是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主体,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该主体地位并未得到体现。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一定要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特性能得到彰显,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素养,并赋予社会保险争议双方一定的选择权利;3)完善行政解决制度。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一定要建立相对独立、专用于社会保险争议解决的行政制度,并不断规范行政解决制度的程序,与此同时,还应改变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以此发挥行政解决制度的真实作用。
3 总结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用于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机制,但实际上,这种解决机制往往忽略了争议主体双方和社会为国家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因其分裂化的处理方式,使得社会保险争议的特殊性被忽略,也就使得争议双方无法得到正当的法律救援。因此,在全民皆险即将到来的时刻,我国相关部门一定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以此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伤害。
[1]高文书,高梅.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4(3):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