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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016-01-25郑卫东

当代工人 2015年24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劳务

郑卫东

编辑:法院为什么说本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那么,什么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也为劳动者的年龄规定了下限,即必须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不在此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为劳动者的年龄规定了上限,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终止。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达到上述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总体来说,即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除外)。

因此,劳动者必须符合年龄标准,即在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依据上述分析,老魏显然与海陆银行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支持老魏的主张是合理的。

编辑:那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劳动服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很大不同:首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另一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确定,如发生意外,只能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解决。

其次,在适用法律方面,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法,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工资报酬、劳动休息等方面也更多地体现出双方的自主性;而劳动关系则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以约束用工单位和保护劳动者为目的,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

再次,在劳务关系中,发生争议,无须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必须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决议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老魏与海陆银行发生争议,应按劳务合同关系处理,因此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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