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微信舆论的自由难题和伦理限度

2016-01-25李丽

李丽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与科学系,江苏南京,211189)

论微信舆论的自由难题和伦理限度

李丽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与科学系,江苏南京,211189)

摘要:微信这款新兴的社交工具形式上为其受众群带来了全所未有的“表达自由”,促进民间舆论逐渐从“被时代”走向了“我时代”。但微信舆论场中却自动生成了信息中下阶层的自由难题:微信舆论场中信息中下阶层的自由不能获得保障和无力反抗利益集团及不法分子的信息资源控制。其归因于信息中下阶层基本生存权益保障的失位、信息中下阶层道德文化建设的缺位以及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的空位。所以应该“为微信舆论立法”,确立微信舆论的伦理限度。应秉承以真实性原则为首要原则、以不伤害原则为核心原则、以良知原则为延伸原则和以生命至上原则为根本原则的四项微信舆论伦理基本原则,建立起绿色、和谐、公正、优雅的微信舆论场。

关键词:微信舆论;自由难题;伦理原则;人的自由;信息中下阶层

具有强社会关系特质的微信给其受众群创造了相对安全、可靠的信息交流和公众讨论平台,形式上实现了人的“表达之自由”。但微信舆论场中信息资源掌握的不平等折射出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信息中下阶层①因其自身在文化资源、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劣势,难以在“自由民主”的微信舆论场中最终真正获得生存权益保障、充分获取有益的信息和实现人的自由。同时,微信舆论场中存在着大量的“新媒体事件”、不法“地下”经济链等问题,让信息中下阶层的核心利益受到根本性的伤害,不仅严重破坏了网络环境,最终还会危害社会。因此,微信舆论场中的道德文化建设问题是当务之急。本文将对微信舆论场中存在何种自由难题、自由难题之成因以及确立何种微信舆论伦理展开深入的学理探究,以期让微信舆论场中的信息传播行为变成一种真正的信息福利,从而为真正实现人的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探索可能的有效路径。

一、中国语境下微信舆论场中的自由难题

法国哲学家萨特曾说过:“事实上,由于我是自由的,所以我谋划着我的全部可能,但是我因此提出我是自由的,我总是能够将这原始谋划虚无化并使之过去化。”[1]当今网络社会中,由于新媒体软件的不断升级换代,民间舆论逐渐从“被时代”进入了“我时代”。网民借助微信这一新兴社交工具形成了繁荣的民间舆论场,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2014年中国社交类应用市场呈现如下现状:“过去半年中,89.3%的用户使用过即时通信工具,其中使用过QQ的用户比例接近80%,领先于其它即时通信工具;其次为微信,过去半年使用过的用户比例为 65%。”[2]此外,“即时通信在整体网民中的覆盖率为89.3%,社交网站(包含QQ空间)覆盖率为61.7%,微博覆盖率为43.6%。微博用户呈年轻化、高收入、高学历的趋势,即时通信用户年龄相对较大,社交网站用户学历、收入相对较低。”[2]微信受众群呈现用户年龄较大和学历、收入相对较低的态势,这说明微信这款强社会关系的社交工具能很好地满足信息中下阶层(相对于“高学历、高收入、高地位”的“文化贵族”而言)的传播和信息需求。

微信因其具有朋友圈、公众平台等功能,呈现着强社会关系的特质。“微信、社交网站的强关系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同学出现在联系人名单中的比例在80%以上,亲人/亲戚出现的比例在75%以上,同事出现的比例在 70%左右,老师/领导出现的比例在50%~60%之间。”[2]微信的这种特质符合城市化、工业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国背景。强社会关系的微信成为信息中下阶层进行公众讨论的安全“家园”,它能解放“草根”们的言论自由,满足信息中下阶层的各种信息需求。因此,新媒体的逐渐壮大和其软件的不断更新换代,微信舆论场逐渐成为了“草根”冲破社会各种罗网而具有“表达自由”的“温床”。微信给其广大受众群提供了一个宽松、相对安全和可靠(依靠朋友圈的社会关系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公共讨论和信息交流场所。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保障了信息中下阶层的自由(其最初形式是言论自由),并借助微信上演“草根创新”和“草根演义”。

收稿日期:2015-06-13;修回日期:2015-10-10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和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工程项目(KYZZ-0048)

作者简介:李丽(1986-),女,湖南岳阳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与科学系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当代诠释学前沿及应用问题

然而,网络谣言、“新媒体事件”、基于不良商业目的的“地下”经济链等微信舆论场中的阴暗面猖獗,如:流氓短信、诈骗信息、虚假医疗和养生信息、全民人肉搜索、网络水军、某些不法组织的不法信息借助微信传播等。并且伴随着高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新媒体软件的不断更新换代,其生命力更加旺盛。因此,这些因素导致了微信舆论场中下阶层信息表达的“自由难题”。

首先,信息中下阶层的生存性议题并没有因为新媒体的出现和广泛普及而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或者说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并不能通过网络“多中心化”的特征而自然消除。一项2010年实施的全国综合社会调查(简称CGSS2010)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出结论:“网络化引起的社会分层变迁是以‘结构化再生产’为主导特征,现实社会中原有的分层机制很大程度上被延续到网络社会分层结构中。”[3]信息中下阶层也是现实生活中的中下阶层。信息中下阶层占据微信受众群的大多数,微信内容以关于民生的生存性议题居多,而具有强社会关系的微信用户之间的信息分享不再需要信息中心,其信息内容、传播速度、发布和交流的时间都可以自己做主。“草根们”似乎可以在微信舆论场中全面开展“草根革命”,进而翻身,最终当家作主!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李路路研究指出,虽然市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但是当前中国社会“原有的权力结构和阶层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被延续下来。”[4]“社会中对数字科技的不平等接触的直接原因是很多资源的分配(不平等,作者注。)。这些不只是物质资源,例如收入和占有设备,也包括时间资源(有时间使用新媒介)、心理资源(足够的技术知识)、社会资源(网络和帮助获得接入的联系和文化资源(地位和其他激励人们去获得接触的文化奖赏)。这些资源在人群里的分配方式可以被社会里许多的个人和地位的不平等来解释。”[5]信息中下阶层因为缺少体制内的资源,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和手机网络生活中都仍然属于中下阶层。微信舆论场中朋友间信息的分享和沟通并不能完全跨越现实的社会阶层,信息中下阶层获得可靠和有效信息资源的能力也有限,并且自下而上的“草根们”的“发声”很难统一,或者索性是互相矛盾的、很多信息内容传播者和接受者的价值观是不正确的,甚至是扭曲的或被诱导的。因此,信息中下阶层借助“扁平的”、新兴的、低门槛的网络软件实现了自由表达,却在网络社会中遭遇到了新的困境——信息中下阶层的生存权益和自由不能在“自由民主”的微信舆论场中得到正确而有效的维护。这便是占据微信受众群中大多数比例的信息中下阶层的第一大“自由难题”。

其次,大众传媒和舆论发布者容易屈服和依附于权利和金钱,服务于传统社会权利系统。主要表现在:一是微信舆论场中阴暗面的存在,源自于信息资源的掌握者、发布者、传播者不良的商业、政治等动机,以谋取商业利益或达到其他不良目的。它们对网络社会中网民感兴趣的信息有着敏锐的观察,制造出相关网络谣言,发布虚假但又极具诱惑和煽动性的信息,最终操纵公众舆论。“在调查所有微信群线下活动中,竟有40%都暗含了传销的影子。虽然它们以直销、推荐旅游、代购、推荐返现等各色各样的名目出现,但不难发现它们华丽的外衣背后隐藏的仍然是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传销’行为。如今传销以更隐蔽的形式隐藏在社交网络中,并且可以随意虚构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等信息,却依然能够大肆从事这类违法行为,给公安机关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6]二是微信舆论场中的垃圾信息五花八门,兼具不良目的、相当的遮蔽性的特征,给信息中下阶层辨明有利、有价值、有效的信息带来了很大难度。这些有害垃圾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大多以牺牲信息中下阶层的利益为前提,企图为精英阶层和不良商业或政治群体、个人谋取自身利益。如网络水军专为幕后群体之特殊目的服务,它们通过操作和诱导舆论的方式控制某些群体或者阶层,以达到他们的经济或其他目的。同时操纵网络水军的幕后群体大多为信息资源或是社会资源的持有者,如相关微信公众号定时向订阅用户推送一些带有欺骗、违法性质的内容。而信息资源的相对缺乏者即信息中下阶层难以做出有效的辨别、反抗和回击,有时甚至是无力反抗。这是信息中下阶层在微信舆论场中遭遇的第二大“自由难题”。

二、微信舆论场中自由难题之归因

(一) 信息中下阶层基本生存权益保障的失位

信息中下阶层在微信舆论场中遭遇的自由难题,主要原因是其基本生存权益缺少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面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城市内部经济结构调整的高速发展时期。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催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城市化进程使得全国短时间内大量人口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数亿农民脱离土地,成为打工工人;工业化和城市内部经济结构调整导致了大量下岗工人的出现;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加,且农村教育依旧落后,给留守儿童的生活和教育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医疗体制存在诸多漏洞,老年人的医疗健康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不平等,低收入人群数据庞大,同时贫富差距日益增大,2003年时基尼系数不低于 0.5[7];“地下”黑色利益交易猖獗,且缺少有力的管制和打击,底层人士生存受到威胁,等等。这些社会问题未得到有效的解决,直接威胁到了底层人士的生存权益。他们由于在资源掌握上的劣势,又没有合适的途径进行权利维护,因此,微信的出现给他们带来了“福音”。微信舆论场中的发言和信息的免费分享可以给他们带来极大的便利。然而,微信舆论场是否真的能成为化约社会不平等、保障生存权益的“福地”?答案是复杂的。首先是微信以朋友圈交流和信息分享为特征,一方面是依托可信赖的朋友、同事及亲人关系的信息分享和信息交流相对较安全可靠。另一方面却是微信朋友圈中并不能真正打破社会阶层限制,所以有价值的资源难以完全做到共享和公开。其次微信公众号,其信息资源依然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利益集团和不法分子所利用,导致发布和传播的信息难以追寻真相,其背后的价值观是扭曲的,信息背后的动机是恶劣的,严重威胁到微信舆论场中合理价值观的树立。再次,信息中下阶层由于自身文化上的劣势,导致其对信息的辨别力不够,甚至其自身的价值观也未必是正确的。他们作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就很可能不是一个理性的诠释者。由此可见,无论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还是微信舆论场中,信息中下阶层的基本生存权益都难以获得有效的保障。

(二) 信息中下阶层道德文化建设的缺位

现阶段我国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各种文化配套设施完善。而我国农村经济依旧落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也相当滞后。大量打工工人下班的闲暇之际,由于收入不稳定和缺乏保障、收入水平不高、文化水平有限、难以获得所在城市的真正认同等原因,他们的文化娱乐活动相当匮乏。农村文化建设落后,传统的文化娱乐及资源配套不能满足大量留守儿童和节假日返乡的城市务工人员的文化和娱乐需求。退休老年人由于子女上班或在外地生活,自身的生活、健康等问题只能依靠自己解决,等。以上现状的客观存在,导致这一群体(即信息中下阶层)自觉地选择了手机网络(以微信为代表)来满足自己的文化需求。但是微信舆论场是否具备完善健全的道德及文化传导及教育机制?答案是否定的。微信并不自带信息筛选功能。如这几年风靡全国的“郭美美炫富事件”,背后折射的是价值观的建设和传导问题。

(三) 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的空位

经济的迅速发展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的全面发展。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很容易促使人成为赚取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忽视和妨碍人的全面发展。人不仅为生存而活,人之为人是因为人有尊严。人的尊严仅仅依靠金钱是难以得到真正维护的。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需要健康、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来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现如今,网络化、信息化的事业如日中天,微信舆论场的繁荣是表现之一。然而,网络社会是否真的能维护人之为人的尊严?是否是真正的优雅社会?微信虽为受众群的公众讨论带来便利,但是其中的信息发布和传播的动机和价值指向并非全部以尊重他人为前提。很多的信息资源为某些不法分子和利益集团所操控,是现实社会中资源操控在网络上的反射。微信舆论场中的发言也并不全是民众的真实“心声”。同时,现阶段我国网络社会法制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并未充分履行其职责、承担相应的社会监管责任,网络文化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人和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

由此可见,为“微信舆论立法”,确定微信舆论的伦理限度,成为了建设健康繁荣的微信舆论场的必经之路。

三、微信舆论伦理的四项基本原则

因为网络技术的普及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是在城市化、工业化、产业化的时代背景中发生的,所以现实社会中资源掌握程度上的差异性和不均衡性,反映在微信舆论场中亦是信息资源掌握的差别和不平等。因此,微信舆论伦理基本原则的建构主要对象——信息资源掌握者、信息中下阶层(即一定程度上能接触到信息资源但掌握有效信息资源能力有限的手机网络群体)和作为第三方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机构,在微信舆论场中的地位存在差异,所以各自具体的道德规范也存在差异。但相应道德规范的旨趣均在于:为人服务、保障人的自由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 真实性原则:微信舆论伦理的首要原则

微信舆论场中信息的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应发布和传播真实的信息,要对信息进行整体性、真实性的描述,从而显示出事件的真相,而不能为一己之私发布和传播片面、扭曲、虚假的信息,以混淆视听,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信息的真实性是指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应该真实、全面、及时、有社会价值并“朝向公共福利”的。所以,微信舆论伦理的真实性原则要求公开相关事情的全部核心信息,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和精确的数据,还应该包含信息事件背后人们的态度、文化和相关利益冲突等。所以“就新技术条件下的传播来说,只有准确是不够的,这不仅指新闻媒体。在这个大部分是匿名传播的社会化媒介世界中,‘透明’是对无蔽最好的阐释。如果解释者不为人知,或者伪装起来,充分地解释那就无从谈起。如果一个人能做到透明,那就表明他承诺探求真正公开的真相。亮明自己的身份关系,是曝光利益冲突、帮助受众辨别真相和个人观点的关键”[8]。因为信息世界背后是人的世界,关乎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信念。正如罗素所言:“一个信念是通过与一个事实的关系而成为真或假的,而那个事实则处于持有该信念的那个人的经验之外。除了在关于涉及我们自己心灵的信念的情形中以外,真和假依赖于精神事件同外部事物的关系,并且因而把我们带到了对精神事件本身的分析之外。”[9]秉承真实性原则,本质上是让微信受众群不要沦落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工具,这必须是微信舆论伦理的首要原则。

(二) 不伤害原则:微信舆论伦理的核心原则

首先,信息中下阶层占据微信受众的大多数。它们自身在资源掌控上的劣势让他们在微信舆论场中也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它们需要微信舆论响应呼吁,提供安全、可靠、有价值的信息。“何谓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从两会前夕媒体推出的各类调查中,可以获得直观感受——收入分配、反腐倡廉、社会保障、医疗改革、教育公平等成为热点话题,‘起跑线上看公平’,把‘老虎’‘苍蝇’打下去,‘让冤假错案更少’‘让蓝天更多些’等网络留言表达社会诉求……从国计到民生,从主观到客观,‘获得感’所追问的,有切身利益的保障,也有公平正义的实现,有环境质量的改善,也有政风社风的净化,一言以蔽之,就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10]信息资源掌握者应该提供有利于解决信息中下阶层的生存难题的信息,最大程度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不是借助微信操纵公众舆论,灌输不合理不健康的价值观,实现某些利益集团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伤害他们的根本利益。微信舆论场中不伤害原则的缺失,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例如“新媒体事件”的爆发、全民人肉搜索等,会使得新媒体工具成为信息中下阶层挑战主流社会的途径。此外,对于信息中下阶层来说,微信舆论场中的公共讨论应该是理性的、合法的,而不是不满情绪或报复心理(如仇富心理等)的发泄。应该充分利用微信舆论的民主平台,理性、客观地向公众传递“心声”,跟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对话和互动,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推动社会改革。

其次,娱乐至上是现在传播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态势,娱乐化传播是最安全的商业运作模式,在微信舆论场中同样如此。信息承载着各类广告和促销活动、信息产品过度包装、为博眼球的种种无底线恶搞以及网络新词的不断创生等,利益集团为求最大利润而丧失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伦理限度,它们是对微信受众群的“俘虏”。激发受众群的“欲求”而非真正的“需求”,使受众群迫于广告、朋友圈中的信息压力等进行消费。这背后依然是信息中下阶层因文化等资源上的劣势而被某些社会阶层或利益集团诱惑和控制,最终伤害的是信息中下阶层的切身需求和利益。此外,信息资源的开发受商业资本的控制。微信舆论场中的信息资源一旦被不法集团和分子所操控,将会威胁到受众群生存的方方面面。因此,微信舆论场的良性发展,不能仅仅坚持经济利益至上的标准,经济利益不能是唯一的商业逻辑,维护人的自由和权利应该是最根本的价值基准。“自身不需要任何辩护理由的道德法则不仅证明了自由的可能性,而且在认识到这一法则对自己有约束力(zügeln)的存在者身上证明了它的现实性。”[11]道德法则作为自由法则不需要任何理性演绎而先天地成为“理性事实”。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摒弃唯经济利益至上的商业逻辑,将不损害受众群的根本利益。求利的同时求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绿色和谐微信舆论场的内在呼吁和“理性事实”。因此,不伤害原则应该是微信舆论伦理的核心原则。

(三) 良知原则:微信舆论伦理的延伸原则

微信舆论场背后是真实的社会生活,自由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理应受到平等对待、合法权益获得社会体系的保障。因此,信息发布者应有社会责任意识和基本良知。“在选择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天赋或社会背景的关系而得益或受损看来就是合理和能够普遍接受的条件了。而不允许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于个人的特殊情形看来也是能得到广泛同意的。我们还应进一步保证被采用的原则不受到特殊的爱好、志趣及个人善恶观的影响。”[12]微信受众群因为在信息资源掌控程度上存在差异,所以在微信舆论场中遭遇到“自由难题”的境况也不同。对信息资源掌控者来说,由于信息中下阶层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信息资源掌握上的不足,信息资源掌握者理应借助微信平台提供真实、有价值的信息,开展理性、价值导向正确的公众讨论。在维护信息中下阶层切身利益的同时,解决社会民生问题,让和谐、民主、公正的风气占据整个微信舆论场,最终促进公平、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信息中下阶层来说,微信平台是自由的平台,但不代表没有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它不能作为不法言论及负面情绪发泄的“温床”和“避风港”。因此如何在微信舆论场中理性地发言和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从而让微信成为真正传达底层民众的“心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平台,是信息中下阶层急需思考的问题。对于第三方的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来说,他们应担负起维护微信舆论场和谐秩序的重大责任,及时处置不良言论和有害信息,尽快确立相关法律,保障网络安全。“对改革发自内心的呼应,显然不能只来自偶然的结果利好,也不仅来自为民办事的良好意愿,只能更多来自于一个及时的、动态的了解群众诉求的机制。从微观上讲,实现这种层次的呼应,殊为不易。”[13]微信舆论场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进步和全民文化道德建设。因此,良知原则应成为微信舆论伦理不可或缺的延伸原则。

(四) 生命至上原则:微信舆论伦理的根本原则

优雅的社会是尊重的社会,人们虽然在资源掌控、社会地位、天赋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在“人之为人”这一根本人性上是平等的,因此人人都应有获得他人尊重的权利。或者说,尊重生命是人性的“绝对命令”,无需理性推演而先天必然存在的“道德律令”。“但人却更积极地与将他束缚于其本性的野蛮之中的障碍做斗争,来建立自己人类的尊严。”[14]在微信舆论场中,前面三项原则的成立都必然指向生命至上原则,并以此为依据。生命至上原则作为根本原则,要求微信舆论作为自由舆论的同时,以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为鹄的。微信舆论场中的阴暗面是文化建设和优雅社会的重大“敌人”,不仅侵害了自由个体的权益,威胁社会的安定,还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性,是对生命的伤害。信息资源掌握者借助微信平台进行不良商业运作和从事不法行为,是对信息中下阶层的侮辱,将他们视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而非当做真正的人来尊重。信息中下阶层在微信舆论场中的非法言论,并非是纯粹底层民众“心声”的传达,很多情况下是对社会的报复,并不能真正解决切身的问题,最终伤害的依然是自身的利益和尊严。而作为第三方的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对微信舆论场中折射的社会问题的漠视,回避相关社会责任,其行为本身是对信息中下阶层人性的侮辱,是对其应得的社会评价和荣耀的扣除。所以,生命至上原则在微信舆论场中的缺失,意味着从根本上消融了建立和谐微信舆论场和优雅社会的基础和依据,会对生命和人性造成根本性的伤害。故生命至上原则理应成为微信舆论伦理的指导性原则即根本原则。

四、结语

微信舆论要真正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信息福利,需要受众群和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机构对微信舆论场中“自由难题”及其成因形成清晰认识。始终坚持以微信舆论伦理的四项基本原则为伦理限度。有效传达底层民众的“心声”,开展理性的公众讨论,从而才能形成绿色和谐的微信舆论场。此外,作为首要原则的真实性原则、作为核心原则的不伤害原则和作为延伸原则的良知原则都必须以生命至上原则为鹄的。这是微信舆论场健康有序发展、社会优雅和谐的根本保证。

注释:

① 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邱林川副教授在其著作《信息时代的世界工厂》中指出,网络社会并不平等,信息拥有着和信息无产者之间,还有多层次的信息高中低阶层,并与阶级、种族、性别有关。本文“信息中下阶层”一词为引用邱林川副教授该著作中的提法。

参考文献:

[1] 萨特. 存在与虚无[M]. 北京: 三联书店, 1987: 616.

[2]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2014年中国社交类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EB/OL].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201408 /P020140822379356612744.pdf.,2014-08-23.

[3] 程士强. 网络社会与社会分层:结构转型还是结构再生产——基于CGSS2010数据的实证分析[J].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2): 1-9.

[4] 李路路. 制度转型与分层结构的变迁——阶层相对关系模式的“双重在生产”[J]. 中国社会科学, 2002(2): 105-118.

[5] 迪克. 网络社会: 新媒体的社会层面[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4: 192.

[6] 刘鹏飞, 何川. 舆情素养: 微信群发展问题与对策[EB/OL].人民网, 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5/0413/c354318-268 35763. html, 2015-04-13.

[7] 李强. 当前我国社会分层结构变化的新趋势[J]. 江苏社会科学, 2004(6): 93-99.

[8] 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 论全球媒体伦理: 探求真相[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6): 131-140.

[9] 罗素. 心的分析[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9: 221.

[10] 詹勇. 让“获得感”激荡改革大潮[EB/OL]. 人民网, http://cpc. people.com.cn/pinglun/n/2015/0302/c78779-26618797.html,2015-03-02.

[11] 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51.

[12] 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16.

[13] 刘天亮. 让人民的呼声与改革脉搏共振[EB/OL]. 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0403/c1003-26792859.html,2015-04-03.

[14] 康德. 实用人类学[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265.

[编辑: 颜关明]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6)02-0024-06

On difficulty and ethical limitation of public opinions on WeChat

LI Li
(School of Humanity,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1189, China)

Abstract:WeChat, as a new social communication tool, brings an unprecedented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auses a change from “era of passive tense” to “era of ego.” But civilian public opinions on WeChat automatically generate the difficulty of freedom that middle-lower classes in information can not be protected in the freedom and are often powerless to resist the control from interest groups and criminals. It owes to the lack of the protection of existence rights, absence of construction of moral culture in information-lower-middle class and vacancy in social environment which is essentially beneficial to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legislate for public opinions on WeChat and establish ethical limitations, such as authenticity as the primary principle,non-maleficence as the core principle, justice as the scalability principle and respect as the cardinal principle. Only in this way, can a green, harmonious, just and gracious society be set up.

Key Words:public opinions on WeChat; difficulty of freedom; ethical principle; human freedom; middle-lower classes in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