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实务工作的几点想法
2016-01-24王刚
王刚
以2011年郭美美网络事件为重要标志,中国的公募慈善组织进入了一个公信力相对缺失且亟待重塑的时期。信息公开作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根本途径与核心内容,是摆在每一个慈善组织面前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然而当前仍有一些慈善组织尚未认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或者即使认识到了,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不规范以及慈善组织自身能力的不足,信息公开工作也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就此,本文将从当前形势下慈善组织为什么要进行信息公开,以及如何做好信息公开,谈几点浅显的认识。
一、慈善组织为什么要信息公开
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是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那么慈善组织为什么要向公众公开这些信息呢?
(一)由慈善组织自身特点所决定。一是,慈善组织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性,需要向社会做出交代。根据不同的来源渠道,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创始财产、捐赠财产、接受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或政府资助、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对于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其明确规定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对于接受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或政府资助,从本质上讲来源于国家税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慈善组织将接受更多的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并与社会救助形成有效衔接,为困难群众和其它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保证慈善组织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保护公众利益,慈善组织应对这些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做出说明,以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慈善组织享受国家税收等相关政策优惠。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政策优惠可以说是政府给予的补贴,也具有社会公共性。二是,慈善组织与捐赠人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需要对捐赠人履行相应职责。对于我国公募慈善组织而言,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上的个人或团体自愿无偿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慈善组织与捐赠者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慈善组织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捐赠协议或组织章程、募捐条款落实捐赠者意愿,使用好捐赠资金并对捐赠资金的使用予以说明。因此,《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受赠人应当向捐赠人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捐赠人监督。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需要。一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竞争更加激烈。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公益慈善类组织将得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这首先体现在成立门槛降低方面,慈善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一变动将直接催生更多的慈善组织,彻底打破原有的由几家大型慈善组织垄断慈善募捐市场的局面,进一步加大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方面的竞争。谁的账目更清晰可信、项目更打动人心,谁才能获得更多捐赠人的信赖与支持。二是,开展网络募捐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要求提高。近几年来,我国慈善捐赠形势有较大变化,企业、慈善家参与慈善趋于理性,大额捐赠有所降低,来自公众、通过网络捐赠的小额捐款则在数量和金额方面逐年上升。通过网络筹集到的小额捐赠资金量开始成为衡量一个慈善组织筹募能力、管理能力乃至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指标。而要开展网络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必须依靠自身公信力和项目的品牌、执行程度来赢取捐赠者的信赖。这种信赖在很大程度就来自于信息公开。只有当公众看到自己捐赠的钱得到了合理、最大化使用,才会予以支持。可以说,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提高筹募额、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慈善组织无论是单纯地期望提高筹款额还是想继而做好网络时代的组织转型和发展,如果不将信息公开做起来,那么即使有再新颖的筹募方式、再紧跟潮流的筹募平台,也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慈善组织树立正面舆论形象的需要。随着我国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公众以及各类媒体参与社会事务、进行新闻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受到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压力更大。从2011年郭美美事件开始,不少慈善组织就因对负面新闻处理不当而备受舆论事件困扰,有一些甚至因此而受到重创。这种舆论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慈善组织信息不公开、公开不当或者说公开的内容不符合规范而引起的。如果日常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那么当舆论事件发生时,就会让公众和媒体首先对这个慈善组织产生不信任的假设,同时有可能从最开始的一件事情引发公众和媒体对第二件、第三件事情的关注,继而产生连锁反应,将原本较小事件的负面效应进一步扩大。这个时候,慈善组织如果迫于舆论压力再进行一定信息公开的话,虽亡羊补牢,却也有些迟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如果慈善组织的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已得到较高肯定,那么即使发生舆论事件,也会因为已有的较好信誉度和现成可供查看的、经得起公众和媒体拿放大镜研究的公开信息而形成缓冲带,避免因舆论事件的当头棒喝而突陷困境。这时慈善组织如果再具体针对当前的舆论事件做进一步的调查和说明,以一贯理性、公开的态度面对,就会处于相对有利的局面。对于慈善组织而言,良好的社会形象是用出色的业绩和真实的数据日积月累地树立起来的。如果要防范于未然,就要从平时做起,做到规范、准确、恰当的信息公开。
(四)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第三方评估的压力。一是政府监管的要求。以全国性公募慈善基金会为例,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具体管理司局是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组织管理局有下列监督管理权:年度检查、对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其中年度检查是民间组织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方式,《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列为检查指标之一。对于公募慈善基金会而言,如果年检不通过,则意味着将拿不到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此外,每5年一次的社会组织评估,也将信息公开列为考核项目之一。根据在社会组织评估中获得的评估等级不同,慈善组织将在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检简化程序方面享受不同的待遇。二是,行业自律履行情况和第三方评估的结果也会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产生一定的压力。当前,我国关于慈善组织透明度的第三方评估,主要有:由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慈善透明度报告》;由基金会中心网运行的评估基金会透明度的中基透明指数;由深圳USDO自律吧开展的《中国民间公益透明榜单》;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发布的《中国公益慈善透明度观察报告2013-2014》等。这些机构的评估结果,由于其相对中立、客观和专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企业、资助型基金会以及其他捐赠方对慈善组织的认可和判断乃至支持力度,也将逐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二、当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遇到哪些障碍
(一)尚无明确、统一的政策法规,使得慈善组织无据可依,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信息公开的法律是《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行政法规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以社团、基金会、民非三种形式存在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有所规定。此外《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赠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公益慈善捐赠信息公开指引》以及《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也有相关规定。目前的问题是,虽然很多政策法规都有规定,但是对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要求不同;对于哪些应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规范性和强制性。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是前面提到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的年检和评级,但由于对信息公开的考核比重过低,很难起到实质性的强制和推动作用。
(二)从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与公众的期望存在差距。一是,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期望,不仅停留在理性的财务数据、整体的年度报告层面,还希望对重大事项和具体运作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如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和过程,一定金额的非定向捐款,为什么要救助这个地区的灾民而非另外一个地区的;公众捐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有多少比例是用作工作经费,多少比例是到了受助人手里,具体产生了什么样的效果等等。这一点从当前的政策法规来看,有一些似乎已超过了必须要公开的信息范围。二是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虽然非常全面,但是过于专业,让人看不懂。很多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时,认为将自己的年报、审计报告、捐赠人名单贴到官方网站上,就十分齐全、万事大吉了。但是这些公开的信息到底有没有有效地传达到受众那里就很难说了。因为只有少数的专业人士才能对至关重要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有所了解,普通的公众往往难以理解,也就无法对一个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同样的信息,由于表达方式不够简单易懂,仍然没有达到公众期望的效果。
(三)从信息公开的执行层面来看,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对于那些以一两个重点项目为主营业务的慈善组织而言,信息公开的内容相对集中、流程相对简单。但是对于一些涉及较多领域、拥有较多项目的慈善组织而言,信息公开则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一是全面、深度的信息公开需要各方面配合,要求各部门、合作方、受助方提供相关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各业务部门以及相关方的工作量,改变工作流程和习惯,特别是需要让以往各自为政、掌握在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部门手里的信息放在阳光下让所有人知晓,会受到一定的阻力。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之初,如果没有领导的支持和信赖,单靠单个主管信息公开的部门去推动,是建立不起来的,即使是有了制度,也执行不下去。二是较多的信息来源需要有完善的内部信息报送机制。如上所述,信息公开特别是业务活动信息,需要各个部门提供数据,最终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后予以公开。这就需要搭建起一个信息传输和审核机制,使得各部门的业务活动信息可以及时、准确地报送到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手里。此外还需要在绩效考核、工作纪律等方面建立起配套制度,奖优惩劣,充分调动起各个部门的积极性。三是透明的信息机制促使慈善组织必须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慈善组织对外公开的信息,将放在大庭广众之下让公众乃至各领域专家予以审查。这就需要慈善组织从最开始的源头把好关,从决策、执行到后期的反馈,都严格遵守组织章程和各项规定。否则,将一些决策失误、运作不规范的信息公开,效果只会适得其反。四是专业的运作需要有相应的资源配套。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限制,一些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的能力不足。有的慈善组织缺少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信息公开;有的缺少一个能自主掌握的信息发布平台;有的因为其他工作繁重或能力不足,难以对信息作出整合、提取和加工,达到让公众了解和认可的效果。
三、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的几点建议
(一)要有强力的制度保障。一是,要赢得决策层的充分重视。如前所述,当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外在压力虽有,但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在这种形势下,慈善组织需认清未来发展趋势,自我加压、自我突破。如果慈善组织的决策层高瞻远瞩有远见卓识,充分认识到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那么就已迈出了信息公开最关键的一步。如果决策层还没有这个意识,那就需要慈善组织负责信息公开的相关部门或员工从行业形势到自身发展、从社会舆论到捐赠者需求,有理有据地说明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二是,建立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在赢得决策层支持的基础上,应将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上升到慈善组织章程、理事会决议等制度层面,以便让其成为一个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流程、责任分工等具体规定,优化内部管理程序和信息报送程序,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履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然而在一些慈善组织中,这种自己制定的公开办法如果得不到集体认可或强力推行,就形同虚设、难以付诸实施。只有做到一把手推行,上下达成共识,并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将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有效地推行下去。三是,全面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慈善组织要全面加强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使各方面运作更加规范。如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需要健全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包括明确章程、理事会职责范围、程序等。只有自身的工作能经得起考验,慈善组织才敢将自己放在阳光下,接受整个社会全方位的监督。
(二)要有科学规范的信息公开标准。当前,我国针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执行。慈善组织需要综合以上相关条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立自己的信息公开标准。我们认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不是无底线、全面的公开,而应分为“必答题”和“选答题”两种。前者应是根据现有政策法规要求,每一个慈善组织都必须提供的。后者则是慈善组织出于公开募捐、树立社会形象等目的,根据自身情况而进一步细化和公开的。一是,最简单的办法是参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检或者评估的标准。在实际年检工作中,民间组织管理局要求基金会对基本信息、机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监督管理的情况、审计意见、监事意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况等予以填报。这一份年检报告,其实已涵盖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且民政部指定《中国社会报》和《公益时报》为刊登在民政部登记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的媒体。基金会应于年检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全文由民政部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和中国基金会网上公布。也就是说,这份年检报告如果经过认真填写、严格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发布,那么基本的信息公开工作就已完成。二是,更深层次的办法是根据目前适用的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这其中包括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民政部民间局对于基金会年检和评估的标准等。如果慈善组织对自己要求更高,可以在满足以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国内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指标或者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标准,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些更深入的信息公开,往往包括对组织自身理念的阐述、对接收捐款的具体使用去向、项目的运作过程和具体效果等,以提高捐赠人对慈善组织的认可度和忠诚度。
(三)要提高相关人员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决策层的能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目的是让公众对本组织产生信赖和认同。这就需要将该组织领导层的理念、观点和运营思路,清晰地传达给公众;同时也需要从领导层的高度,对整个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出部署,使每一个业务板块都尽可能参照相关指标,全方位地展示组织从决策到运作的思路和做法,展示最终实施的效果。二是,要提高各专业项目人员的能力。全面深入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具体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较高要求,这就需要对各项目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掌握信息、整理信息,并向负责信息公开的部门报送信息。目前有慈善组织将对具体项目信息公开的权限下放至项目管理人员,同时与财务拨款以及绩效考核相挂钩。如果项目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项目的执行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那么财务部门在下次拨款时不予拨付,以财务的方式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各专业项目人员需对这些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流程有全面的掌握。三是,提高财务和宣传工作人员的能力。慈善组织要做到将关键信息有效传达到公众手中,就需要加强对信息的深度加工。也就是在提供原始材料以外,对一些专业的、关键的数据和信息做进一步的解释,以平实通俗的语言、生动活泼的形式让公众理解。那么就要求财务人员通过注解的方式,对审计报告等材料里面重要而晦涩难懂的信息做进一步的解释;将最核心的财务数据和信息挖掘出来,做进一步的解释和分析。要求宣传工作人员对原有的信息公开材料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尽可能以图表、照片等浅显易懂的方式展示;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发布会、宣传画、宣传片等各类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达出去等等。
毋庸讳言,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需要政府、公众、媒体和慈善组织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法律保障、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舆论等多方面促进,需要在较长的时期内进行不断地调适和完善。然而,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核心主体,也要从自身的生存发展、社会责任等方面考虑,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急迫性,突破现有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障碍,主动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只有这样,慈善组织才能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不断自我突破、乘势而上,在公开募捐、树立品牌形象、服务社会困难群众等方面做出更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