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如何强化农作物种子档案管理及完善种子质量可追溯机制

2016-01-24徐振萍

种子科技 2016年10期
关键词:种子法农作物经营

徐振萍

(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浙江 杭州 310020)

论如何强化农作物种子档案管理及完善种子质量可追溯机制

徐振萍

(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浙江 杭州 310020)

从农作物种子可追溯机制的定义出发,分析了做好农作物种子档案管理对完善种子质量可追溯机制的重要作用,明确了新修订的《种子法》对品种管理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阐述了当前农作物品种和种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档案管理、完善种子质量可追溯机制的主要措施。

农作物种子;档案;质量可追溯

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优良品种是诸多科研成果的结晶和载体,我国已从传统种业迈向现代种业发展新阶段,种业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种子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种子管理的核心就是管好种子质量,让农民用上放心种。

新修订的《种子法》对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档案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要求,需要管理部门和种子企业共同努力,强化全程档案管理,创新技术手段,保证可追溯。

1 农作物种子可追溯机制的定义

广义的农作物种子追溯机制,是利用全国农作物种业大数据平台,将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引种备案、品种权授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子经营和委托生产备案、种子市场案件查处生成信息、种子质量检测信息等项目共建一个信息平台,实现品种和种子全程可追溯的行为。

狭义的农作物种子追溯机制,是指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进货渠道管理、仓储物流管理和营销相关业务环节,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记录产品信息。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可通过查询信息系统,随时跟踪种子产品的仓储状态和流向信息,实现种子产品追溯管理目的的行为,实际上全程可追溯的基础是品种和种子的档案管理。

2 做好农作物种子档案管理对完善种子质量可追溯机制的重要作用

农作物种子档案是指在农作物品种管理、生产经营和质量检测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科研、生产、经营各环节真实情况的原始记录。做好档案管理,是规范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种子质量,实现可追溯机制以及保护农民利益的基础性重要工作。通过检查档案,可掌握每一个环节、每一批种子产地来源、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质量状况、销售去向等内容,从源头上发现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和销售去向,便于发生质量问题时的责任追究。

3 新修订《种子法》对品种管理以及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中的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3.1 对品种管理的要求

一是对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要求。《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二是对企业绿色通道的要求。《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三是对引种备案管理的要求。《种子法》第十九条规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管理的要求。《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3.2 对社会诚信档案管理的要求

《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 对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的要求

《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4 当前农作物品种和种子档案管理存在问题

4.1 建档意识差

从近几年行政执法处罚案例分析,部分企业和经营门店存在以下情况: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未规范制作档案;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录不全,只记录主要品种、遗漏非主要品种;未能完整保存档案。品种审定管理部门存在未能建立审定档案和未能有效保存档案现象。质量检测中存在仪器设备购买、维修档案不全,检验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不全以及检验原始数据与检验报告不一致等现象。

4.2 有制度无职责

虽然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但未能有效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或职责不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查找原始档案记录时无处可查。

5 加强档案管理、完善种子质量可追溯机制的主要措施

5.1 建立品种管理档案

农作物品种管理包括新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抗性、品质测试的数据与过程管理,品种审定、登记、引种的资料文件和考察、会议记录管理。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申请绿色通道自行组织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其他检测项目,更要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档案,对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便于查询、核实,保证可追溯。品种登记有明确的登记项目、内容和档案启示要求,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引种备案的基础是品种是否在同一适宜生态区的试验材料,要求试验合规、数据准确、材料齐全。

5.2 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

种子生产档案是建立种子质量可追溯制度的基础,要定期审核种子生产条件,如隔离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亲本来源及质量状况,并建档记载。种子可能一年生产多年销售,建档后必须妥善保管,保持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种子企业必须配备相对固定、认真负责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数量与保管场所相匹配,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在建立文书档案的同时,还要建立电子档案和备份保存。

5.3 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

种子经营档案是发生种子质量问题进行追根溯源的关键。要定期审核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及贮藏加工、质量检验条件,记录各批次的质量状况和流向,在建立文书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和备份。管理部门要严查种子数量、质量、品种是否与实际生产品种、数量相符。经营档案还要与标签规定相一致。对进口种子和分装种子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建立分装档案。

5.4 建立基于二维码技术的种子可追溯体系

实施品种身份标识制度,进入销售的种子,标签上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完整信息,凡销售的种子在包装袋上都印有二维码标识。农户购买种子时,种子经营门店用读码机读一下二维码,信息就全部存贮在电脑中,农户可通过手机扫描包装上的二维码,查询所购种子的真假及种子生产与使用信息。种子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追溯系统对种子进行监管,一旦发生种子安全事件,能够快速、高效地追踪溯源,及时处置。

1005-2690(2016)10-0039-02

:F324.6;G275.9

:A

2016-08-30)

猜你喜欢

种子法农作物经营
《种子法》修改 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高温干旱持续 农作物亟须“防护伞”
俄发现保护农作物新方法
夏季农作物如何防热害
园林一角与位置经营
重磅!新《种子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打击侵权、鼓励创新…… 新修改的种子法怎样护航中国种业发展
厉害了!农作物“喝”上环保酵素
20年来,种子法修改了什么?
这样经营让人羡慕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