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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法人制度理论研究进展评述*

2016-01-24张大勇

关键词:粮食安全现代农业制度

张大勇

(天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192)



现代农业法人制度理论研究进展评述*

张大勇

(天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192)

摘要:法人经营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农业法人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从农业制度变迁和农业组织经营模式演进的视角,对农业法人组织及其治理模式的有关理论进行综述,并对我国农业法人组织发展做了梳理。未来可在适合国情的现代农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外部制度供给方面继续深化研究。

关键词:现代农业;农业法人;制度;粮食安全

我国农业生产组织方式正在面临新的变革。创新农业组织方式,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组织体系,成为加快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农业法人是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不断发展演化而产生和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传统农业对应的是自然人经营,而现代农业对应的是法人经营。通过对国内外农业法人制度相关研究进行梳理,把握农业法人制度研究现状,为我国农业法人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与经验总结,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农业制度变迁理论研究

舒尔茨(Schults)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将农业划分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和过渡农业,论述了改造传统农业问题。他在研究中发现,科学技术与农业经营的紧密结合是现代农业的根本特征之一,随着生物技术、农业机械在农业中广泛应用,以及农药和化肥使用范围的扩大,农业生产效率出现持续性提高。[1]农业现代化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传统农业不具备支撑国民经济现代化的能力。只有把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才能使农业实现持续性增长,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梅勒(Mellor)把农业发展划分为传统农业、低资本技术农业、高资本技术农业等三个阶段。[2]Weitz根据美国农业发展的历程,把农业发展划分为持续生存农业、混合农业和现代化商品农业等三个阶段。[3]这些研究为确立适当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农业发展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以诱导创新理论为基础,速水佑次郎(Yujiro Hayami)和拉坦(Ruttan)提出了诱导技术创新理论。他们认为,技术进步带来的要素利用效率提高是农业可持续增长的源泉。研究中利用生产函数对资本、劳动等重要要素的投入产出关系进行分析发现,在要素投入规模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技术进步带来了持续的产量增长,使要素投入表现为报酬递增。技术进步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农业生产率提高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在此基础上,他们又将农业发展的影响因素扩大到资源、文化、技术和制度四个层面,认为技术创新在四类要素中发挥核心作用。[4]

农业现代化必然伴随着农业经营制度的变革。陈廉认为,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带有较强的自然经济色彩,土地等生产要素未得到最优配置,农业现代化必须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5]崔建、冯智强认为,企业化的本质就是用现代商业、现代企业的方式改造农业。[6]农业现代化的特征之一是管理现代化,使各种生产要素能够优化组合,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农业现代化不能在小农经济的藩篱下实现,只能植根于社会化大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杨继瑞认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就是用新的更优的生产要素,更先进的经营模式改造传统农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现代法人组织将越来越成为现代农业的主体。

二、农业生产组织演进研究

农业综合体(Agribusiness)最初的含义是农业的生产、加工、运销三方面的有机结合或综合,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农业产业化(Agroindustrialization)的概念体系。Reardon和Barrett对农业产业化的定义是: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长,非农资本加快进入农业;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的变化,如纵向一体化的出现和强化;农业的相应改变,如产品构成、技术、部门和市场结构的变化。[7]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理论,发展经济学对农业现代化进行了多方面的讨论。农村组织经济学从市场和非市场制度安排两个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和农业进行分析。[8]合约理论则应用交易成本、不完全信息、道德风险等来解释。[9]Staal等人采用案例研究说明在肯尼亚和埃塞俄比亚的奶制品生产中,交易成本如何影响产品商品化和加工率。[10]Haggblade等用有限时间序列数据,实证了生产专业化、消费向非农转化等结构性转变的发展趋势。[11]Glover分析非洲东部和南部的订单农业,Escobal等研究秘鲁农业产业化与制度创新。[12-13]Levay和Staatz运用交易费用理论,从节约交易费用的角度说明农业生产合作组织成立的动因。[14-15]

国内很多学者结合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对我国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模式进行了广泛研究。刘江认为,农村家庭经营具有其合理性,家庭经营的生命力来源于农业较高的组织成本。[16]池泽新、郭锦墉等人认为,我国农业具有小规模、分散化的小农生产特点,这为准市场性质的中介组织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17]郭慧伶针对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农业标准化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18]屈浩峰针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运行效率、优化组织结构的总体思路。[19]唐步龙从交易成本、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市场结构、信任和产品特征等方面分析了农业产业链中存在的问题。[20]张光辉等对烟叶生产组织的演化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决定了其最优规模,并通过案例分析了“烟草公司+合作社+烟农”组织模式优势。[21]

三、农业法人组织治理研究

在三种主要形式的农业法人中,相对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家庭农场法人制度的研究较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现代企业法人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层面已经比较成熟。本文重点以农民合作社为例,对农业法人制度相关文献进行梳理。

传统合作社是使用者所有和控制的商业组织,其核心功能是为成员提供最大化的福利。这一点与企业存在根本性区别。与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合作社有其自身优势:首先,合作社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投资者也是其客户,降低了营销成本;其次,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所处的行业、提供的产品和其他成员的状况比较熟悉,有利于互相监督,降低了信息成本;第三,合作社往往依托于所在行业、社区等社会载体,成员之间在合作社以外多有其他非正式联系,降低了决策成本。[22]

Cook研究美国合作社历史后指出,合作社产生的主要动因来源于农民提高定价权和降低市场风险的意愿。合作社的发展受到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条件的影响。[23]国内外对传统合作社组织存在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搭便车问题。新成员通常只付出较少的成本就可以加入合作社组织,在加入时起即有权享有合作社成员的全部权益,这就造成了原有成员股份的稀释。这降低了成员的投资意愿。[24]搭便车问题根源于合作社的共有产权,由于这种产权安排难以保障成员的长期投资收益,很容易导致合作社出现投入不足问题,也使合作社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二是眼界问题。合作社成员缺乏在长期项目上投资的激励。当成员难以获得资产净收益的全部剩余索取权时,就会产生眼界问题。[25]由于合作社成员的剩余索取权难以进行市场化转让,且合作社成员在年龄、知识结构、风险偏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合作社难以制定最优的投资决策。三是资产组合问题。在传统合作社中,一人一票的决策结构容易导致中庸的投资决策,不仅不容易把握投资机会,也很难降低投资风险。这样,成员的投资偏好的多样性很难在合作社投资中反映,多数社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财产并未获得最优的资产组合。四是套牢问题。合作社的投资具有专用性,一旦投资完成即成为沉淀成本。合作社成员失去了对投资回报的全部索取权,如果退出合作社也很难收回投资成本,只能被迫接受压低后的价格。[27]为了规避和降低套牢成本,合作社成员将有意减少投资。套牢问题在实质上是委托—代理问题在合作社组织的具体表现,根源在于合作社的共有产权属性。[28]套牢问题随着合作社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增加而扩大。五是决策成本问题。组织中的成员或小团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合作社决策,从而带来的组织运行成本。决策成本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领导者权威、决策程序、成员异质性、组织结构等。

我国的农业法人组织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国内学者在其治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邹新月和肖国安应用博弈模型分析我国农业经营模式,发现大量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存在,很容易造成过度竞争和边际利润的消散,出现农产品供给过剩和农业净利润下降并存的现象。[29]张明林和付春从林业合作社入手,分析大户与小户的博弈机制,应用集体行动理论解释了农民合作社存在的现实问题,并从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方面提出了优化建议。[30]程钢以订单农业为研究对象,应用博弈论分析了“公司+农户”模式中蕴藏的道德风险,发现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农户和企业之间的违约问题,认为应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作用,从完善信息机制和规范订单合同等方面解决违约问题。[31]王亚静和祁春节则认为可以通过中介组织来监督农户和公司的履约。[32]黄胜忠、林坚、徐旭初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合作社的绩效与其治理机制紧密相关,因此改善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合作社的绩效。[33]黄祖辉、扶玉枝在构建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提出,内部治理因素对合作和效率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其中社员结构及其素质、经理的人力资本是关键;制度环境、资源环境和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通过作用于合作社内部治理,影响合作社资源配置和利用,进而影响合作社效率。[34]

四、农业法人治理模式研究

治理结构决定合作社成员的行为,从而对治理效果产生影响。治理结构对治理绩效地影响不仅是直接的,还通过相关制度安排产生多方面的影响。[35-36]治理结构决定了一个组织的控制权和利益分配权。[37]Hansmann认为治理结构就是决策权和收益权,决策权包括资产处置权、人事权和战略决策权。[38]传统模式的合作社由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作为其决策机构。随着合作社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大,专业管理人员开始进入合作社管理层,委托—代理问题越来越突出。理事会和专业管理人员的权力分配,成为合作社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39]

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演化,产生了很多新的治理模式。研究发现,北欧的农业合作社已演化出了更接近公司治理的结构,南欧较大规模的合作社也雇佣专业管理人员,但地区性的小规模合作社仍沿用传统模式。[40-41]南美洲尤其是巴西的农业合作社与南欧大致相同。[42]对美国的调查表明,与北欧类似的治理模式在农业合作社中占主导地位。这种治理模式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即一些合作社由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的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理事会合二为一。这种模式提高了治理效率,但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对管理层的监管缺位,难以保证管理层将成员利益最大化作为管理出发点,合作社成员对管理决策的影响也有所弱化。部分合作社由理事兼任监事会成员,该模式避免了对管理层双重监督,管理层有更多的自治权,但对理事会的监控能力较弱。[37]

合作社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合作社财产权作为一个整体不可按份分割。[43]合作社的共有产权属性降低了其成员的投资意愿,也加大了合作社从社会吸收资金的难度,这使合作社普遍面临资金缺乏困境。创新合作社治理模式,通过制度安排允许非成员向合作社投入专用性资产,并获得相应收益,有利于合作社拓宽资金获取渠道,缓解财务困难。[44]各种新的合作社治理模式表明,各种更加负责的治理结构往往带来的新的问题,最常见的是企业治理中出现的集体决策、委托代理问题等。[45]

我国学者针对国内农民合作社中的普遍性问题,也提出了优化治理模式的建议。张晓山调研芜湖市136家合作社发现,合作社主要由企业或大户强势主导,一般成员参与治理的难度很大。[46]崔宝玉等认为,目前我国规范的合作社不多,各地空头社、翻牌社大量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必须改善其内部治理机制,以提高组织的凝聚力。[47]在平衡产权安排和法律利益控制二元维度下,合作社应以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为原则,以完善治理机制为主要方向,通过建立科学的产权结构、利益分配和风险保障机制,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以烟草行业为例,有学者认为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采取互助组、合作社、农场、社会化服务部相结合的方式优化烟叶生产组织模式。在不改变目前的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通过合作社整合分散种植户。[48-50]

五、我国现代农业法人制度理论研究

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有关学者对我国农业法人组织发展的方向、路径和制度安排进行了研究。

对于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存在多种看法。一是单主体发展论。有的专家学者推崇家庭农场,认为家庭农场是未来农业生产的重要组织形式,集约化经营的现实选择。[51-52]有的推崇农民合作社,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代表了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推动小农生产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根本选择。[53-54]有的推崇产业化龙头企业,认为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通过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系机制,将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巨大作用。[55-56]二是并存发展论。由于农民和农业龙头企业在利益上并不完全一致,农民利益必须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来体现和维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民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才能建立平等合作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57]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农民合作社则充当家庭经营农业走向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的有效载体。[58]三是联合发展论。周立群和曹利群认为,“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社这两种常见组织形式都存在缺陷,有必要推动形成更具复合性的新型治理结构。王德祥、张建忠提出,超越村级范围、具有较大包容性和开放性的集体经济形式,最有可能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59-60]

产权制度是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黄少安认为,综合考察和分析各时间段不同产权制度对农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是相对较好的制度。[61]杜琼、张辉对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目前农村经营一系列问题的根源之一是现行农村承包地的产权残缺,主要表现在产权主体虚置等方面。制度性缺陷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62]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本质是将实行共同共有产权制度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制度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农村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流转三个方面。针对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和法律上规定的缺陷,有必要建立具有主体资格的农村经济组织法人。

现代农业法人组织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安排,但目前相关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实践发展需求。例如,关于合作社联社,仅有多部地方性法规在内容上提及,但大多语焉不详,法律效力不足。陈俊梁提出,政府应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使独立监事制度规范化,确定独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与理事会、经理层,以及社员大会的关系。[63]朱明月就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建议,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社员权利、理事报酬获取权、独立监事制度和激励机制。[64]

六、简要评述

总的来看,理论界对农业法人制度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整体而言,理论界对现代农业法人制度关注度不够。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的背景下,相对于实践层面的需求可以说还是个空档,需要在视野上予以关注,在研究上弥补空白,在结构上构建理论框架,从而把对现代农业法人制度的研究引向深入。

(1)构建现代农业法人制度体系。借鉴现代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理论,参照国际标准、世界经验,以自然农业与农村社区作为研究的历史起点,以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自然人做农业到法人做农业”的机理作为研究的现实起点,探索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的动力机制。

(2)在研究构建现代农业法人制度体系中,以法人产权制度为前提,加强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联结机制的研究,加强农业法人多个主体协同发展研究,探索“双联合”(即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法人治理模式。

(3)在研究现代农业法人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配套推进政府外部制度供给的研究,重点是:一是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和设计,包括农村集体各类资源资产确权、物权行使和农村“三资”经营管理改革,探索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的路径;二是树立“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现代农业的核心是农村金融”的理念,研究探索农村金融体系和农业法人信用机制、物权行使的内在联系;三是着眼于市场经济的法治属性,研究推进现代农业法人制度法制化建设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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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明舜

A Review of Theories about Modern Agriculture Legal Person System

Zhang Dayong

(College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192, China)

Abstract:Legal Person manag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haracters of modern agriculture. Agriculture legal persons include family farms, farmers cooperatives an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et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gricultural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evolution, Here is a review of theories about modern agriculture legal person system, especially about agriculture legal persons of China. Therefore, future studies will dieal with the issues such as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modern agriculture legal persons of China.

Key words:modern agriculture; agriculture legal person; institution; food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2016)01-0060-06

作者简介:张大勇(1961-),男,山东安丘人,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工商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农业经济研究。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协同创新研究专项(15CCXJ18)

*收稿日期: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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