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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全契约理论到不完全契约理论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评析

2016-01-24聂辉华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12期
关键词:霍姆斯哈特委托人

聂辉华 阮 睿 李 琛

一、前 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契约的世界里,因此如何理解契约以及如何解决履约问题非常重要。哈佛大学教授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本特·霍姆斯特朗(Bengt Holmstrom)由于在契约理论(contract theory)方面的奠基性贡献,荣膺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可谓实至名归。

契约理论是博弈论的应用,它用一种契约关系来分析现实生活中各类产品和劳务的交易行为,然后设计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机制或制度,以便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经济学分支,契约理论、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企业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并且相互交织。契约理论的出现主要是弥补标准的完全竞争范式无法与许多重要经济现象相适应的不足。具体来说,甲乙两个厂商事前在竞争性市场上寻找合作者,事后缔结了一份契约,两个人的关系就由之前的竞争状态变成了双边垄断状态,而且两者之间还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此时,标准的一般均衡理论难以处理这类问题。事实上,“直到契约理论出现之前,经济学家们一直没有找到通过正式的模型来处理这种事前是竞争的而事后是非竞争的关系的工具”(Hart和Holmstrom,1987[1])。早期的契约理论主要是完全契约理论,研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因此与信息经济学差别不大。哈特和霍姆斯特朗都为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他们于1987年合作发表的《契约理论》一文,奠定了他们在契约理论领域的权威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哈特极大地推进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快速发展。因此,虽然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都从完全契约理论出发,但是霍姆斯特朗的主要贡献在于完全契约理论(complete contract theory),而哈特的主要贡献在于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并且最终两人再度携手合作发表了一篇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解释企业边界的重要论文。这样看来,两人始于完全契约理论,最后殊途同归于不完全契约理论。

本文将介绍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个人情况,他们各自的主要理论贡献,以及契约理论在中国的应用价值。

二、两位学术“贵族”

哈特1948年出生于英国,今年68岁。哈特本科在剑桥大学学数学,这奠定了他成为一位数理经济学家的扎实功底。接着,他在英国华威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开始转学经济学,然后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用两年时间就获得了经济学博士学位,这凸显了他非凡的经济学天赋。博士毕业后,哈特回到英国,先后在艾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Essex)、剑桥大学、伦敦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任教。1985年在美国工作和定居,先后担任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教授和哈佛大学经济系教授。目前是哈佛大学经济系安德鲁·富雷尔(Andrew Furer)讲座教授,世界计量经济学会院士(Fellow)、美国人文与科学学院院士(Fellow)和英国科学院通讯院士(Corresponding Fellow),曾任美国经济学会副主席和美国法律经济学会主席。哈特教授早年研究不完全市场,以及资产组合和接管问题,接着研究垄断竞争理论,然后研究劳动契约,最后聚焦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他60岁高龄时,他还引入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方法,重新诠释契约理论。

霍姆斯特朗1949年出生于芬兰,今年67岁。他本科毕业于芬兰的赫尔辛基大学,学习了数学、物理学和统计学。在一个芬兰公司工作了两年后,他到美国斯坦福大学攻读运筹学硕士学位,硕士毕业三年之后就获得了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他在芬兰一个小而精的汉肯商学院(Hanken School of E-conomics)做了两年助理教授,然后跳槽到美国西北大学,先后担任助理教授和副教授,四年之后被挖到耶鲁大学担任正教授。在耶鲁工作了十一年,又被挖到麻省理工学院担任经济系和商学院的双聘教授。1997年,霍姆斯特朗担任了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以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命名的讲座教授。萨缪尔森奠定了现代经济学的数理框架,并且是美国第一个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人。霍姆斯特朗也是世界计量经济学会院士(Fellow)和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Fellow)。霍姆斯特朗教授的研究领域比较专注,主要集中于契约理论、企业理论以及契约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非常有意思的是,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教育背景、个人经历和研究领域等方面高度相似,这对我们理解学术研究也有所启示。第一,从教育背景上看,两人都是在本科阶段学习数学,硕士转向经济学,然后在两三年内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这说明,数学科班出身的经济学者在数学建模上有明显优势。而数学建模是构建基础理论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条件,类似的获奖者还有马斯金(Eric Maskin)、梅尔森(Roger Myerson)和梯若尔(Jean Tirole)等。第二,从个人经历上看,两位获奖者都是在欧洲出生,然后到美国攻读博士并留在美国发展。这说明美国经济学界依然引领着世界经济学前沿。第三,从研究领域来看,两人都是研究契约理论的基础模型,并且都把金融契约作为最重要的研究副产品。有意思的是,两人都在20世纪90年代来中国参加了企业改革方面的会议,都招收过来自中国内地的博士生,都对中国比较友好。在我们看来,两人都是学术界的“贵族”,就是经济学界那1%只研究纯理论、主要提供研究框架和基础模型、为经济学而生的极少数顶级高手。如果说哈佛和MIT是经济学界的少林和武当,那么哈特和霍姆斯特朗都属于少林和武当的联合掌门人之一。

三、霍姆斯特朗对完全契约理论的贡献

霍姆斯特朗对完全契约理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六篇经典论文之中,并且这六篇文章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下面我们简要介绍每一篇论文的主要思想和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脉络。

第一步,我们先考虑简单的道德风险模型,即假设只有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代理人只承担一项任务。典型的情况就是,国企委托人如何激励国企经理人努力工作。霍姆斯特朗1979年的论文《道德风险和可观察程度》(Holmstrom,1979[2])是其第一篇经济学论文,也是他的成名之作。通过构建一个标准的道德风险模型,霍姆斯特朗证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无法实现最优的(first best)风险分担,即不能满足波奇条件(Borch condition)。委托人给代理人提供的次优契约,必须在激励和保险之间进行权衡取舍(tradeoff)。如果委托人可以获得更多信息,就可以减少代理人的风险,从而对最初的契约实现帕累托改进。一个自然的解决方法是委托人加强对代理人行动(或努力水平)的监督,然后利用这些额外信息来缔约。如果可以完全监督,那么委托人通过设计处罚代理人不当(dysfunctional)行为的强制契约,可以实现最优风险分担。但通常情况是,充分观测到行动是不可能的或者是高成本的,因此只能利用行动的不完美度量来缔约。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关于行动的不完美信息在什么时候可以被用来改善最初只基于支付的契约?通俗地说,当委托人只能看到代理人的局部信息时,哪些信息是有价值的?哪些信息是无价值的?霍姆斯特朗证明,当这种不完美信息有信息价值(informative)时,任何这种信息都可以改善契约,同时提高委托人和代理人效用。那么,什么是有信息价值呢?如果y是有信息价值的,即y包含了关于代理人行动a的信息,那么函数关系f(x,y;a)=g(x,y)×h(x,a)便不成立。如果这个函数关系成立,那么行动a会影响变量x(例如产量),但不会直接影响变量y(例如销售额)。因此,虽然x和y是有关系的,但是y不能直接反映a的信息,即y对于a来说是没有信息价值的。

霍姆斯特朗1982年的经典论文《团队中的道德风险》(Holmstrom,1982[3])进一步将上述观点总结为著名的“充分统计量”原理。如果一个函数Ti(y)被认为是变量y针对行动ai的充分统计量,那么它必须满足如下条件:g(y,a)=hi(y,a-i)pi(Ti(y),a)。通俗地说,如果一个变量是行动的充分统计量,那么该变量便捕捉了关于行动的所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对代理人努力水平的判断信息是足够的,“增之一分则太多,减之一分则太少”。什么样的变量能够满足充分统计量的要求呢?第一,它必须与代理人的行动有关系,能够反映代理人的努力水平。第二,它必须是代理人不能操纵的信号,否则代理人就会通过它掩盖自己的真实努力水平。第三,它必须能增加信息量但是又不带来额外风险,并且任何与努力水平无关的噪音都会给代理人增加无谓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充分统计量有点类似于计量经济学中为了解决内生性问题而寻找的工具变量(instrument variable)。T(y)作为一个函数,可以包含若干参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只要我们能够观测到一定的样本,就可以通过参数的分布计算出参数的真实值。举例来说,为了了解国企经理人的真实努力水平a,可以将该国企所在行业的民企利润率y的一个函数T(y)作为一个充分统计量。如果民企的利润率比国企的利润率高很多,那么国企经理人可能没有努力工作。但是,如果国企经理人可以与民企合谋,降低民企利润率,那么此时民企利润率就不再是国企经理人的充分统计量了。

尽管霍姆斯特朗1979年和1982年的文章为解决道德风险问题提供了利用信息的基本原则,但这只是缓解了代理人的风险分担问题,而没有为代理人的工资契约(激励问题)提供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在求解道德风险模型时,为了在委托人的数学规划中确保委托-代理问题有解(Grossman和Hart,1983a[4]),并且简化计算,我们现在都假设代理人的工资是线性形式:W=α+βY,其中α≥0表示固定工资,β∈[0,1]表示产出Y的一个分成比例。它可以表现为极端的固定工资机制(此时β=0),也可以表现为极端的剩余索取权形式(此时β=1,并且代理人收购了企业)。但是,从理论上讲,代理人的工资形式是契约优化的结果,是内生的。我们凭什么在求解最优工资时,先验地假设工资形式是线性函数呢?霍姆斯特朗和米格尔格罗姆(Paul Milgrom)1987年的重要论文《提供跨期激励时的加总和线性性质》在优化工资机制方面迈出了革命性的一步。他们证明,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进行重复博弈,并且产出的扰动服从布朗运动的话,那么代理人必然要进行跨期的消费平滑,此时一个线性工资机制近似于一个非线性的最优工资机制,这就为我们求解代理问题提供了一种简便方法。

第二步,我们考虑多任务代理模型,此时一个代理人要承担多项任务,并且这些任务之间是相互影响的。此时,国企经理人不仅要实现利润最大化,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第一种情形,假设国企实现利润最大化和承担社会责任是相互冲突的,比如在贫困地区建造铁路,这种扶贫行为体现了社会责任,但是铁路公司可能难以盈利。利润最大化的任务是很容易考核的,只要看主营业务利润率或者资产回报率就可以了,但是社会责任的任务是难以考核的。如果国资委对两项任务都给予高强度的激励,那么铁路公司就会全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只在发达地区修建铁路,而对社会责任敷衍了事。这样如何防止代理人在两项相互冲突的任务之间套利呢?霍姆斯特朗和米尔格罗姆在经典论文《多任务委托-代理问题:激励契约、资产所有权和工作设计》中对此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Holmstrom和Milgrom,1991[5])。如果两项任务是替代的,那么为了防止代理人套利,委托人应该降低对两项任务的激励强度,必要时采取固定工资这种低能激励(low-powered incentive)方式。由于可考核的任务激励力度很低,代理人就没有必要将所有努力都投入到一项任务之中,而应该在两项任务之间分配努力,以便满足“等报酬原理”。如果两项任务之间是互补的,那么委托人可以放心地提高可考核任务的激励强度。此时,代理人为了提高可考核任务的回报,一定会努力完成不可考核的另一项任务。

第三步,我们考虑一个委托人和多个代理人的情形,每个代理人承担一项任务,这就是所谓的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问题。团队生产问题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代理人集体生产,无法区分每个人的劳动投入。例如,一个生产车间的工人要在一个月内共同完成10辆汽车的组装,怎么让每个人都努力工作而不偷懒呢?“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这个寓言说的就是典型的团队生产问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搭便车(free-rider)是每个代理人的优势策略,因此所有人偷懒成为团队生产的囚徒困境。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的经典论文《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中首次分析了这个问题,并且从团队生产的角度来讨论企业的本质和组织结构(Alchian和Demsetz,1972[6])。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法是,让其中一个代理人变成委托人,获得团队生产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rights),这样他就有动力监督所有代理人的行动,从而实现团队总产出最大化。这其实就是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组织结构。在1982年的论文里,霍姆斯特朗用数学模型化了他们的思想(Holmstrom,1982[3])。他把团队生产的困境概括为预算平衡难题,即团队的总产出无法让每个人的边际努力成本等于边际报酬,除非每个人被额外补贴,但这样就无法满足预算平衡约束。为了打破预算平衡约束,必须引入一个剩余索取者,他作为委托人给所有代理人提供固定的转移支付或者奖金,从而激励代理人提供最优的努力水平,最终实现总产出最大化。

团队生产的第二类情况是,虽然每个代理人的产出是可观察的,但是多个代理人的产出存在关联,此时如何过滤掉噪音并且推测出每个代理人的真实努力水平呢?例如,一个房地产公司的10个销售员在一个月内卖出了100套房子,是不是房子卖得越多就越努力呢?未必如此。碰到货币“放水”的好时候,一个销售员一天就能卖出10套房子。而一旦遭遇“限购令”,可能十天都卖不出一套房子。此时,如果委托人完全根据产出来支付报酬,那么房地产公司可能在行情低迷时就招不到员工,而在行情很好时又无法筛选出合格的员工。霍姆斯特朗设计了一种相对绩效评估(relat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方法,让每个代理人的报酬不仅取决于自己的产出,还受对方产出的影响(Holmstrom,1982[3])。如果两个代理人的产出是正相关的,那么每个代理人的报酬都是对方产出的减函数;如果两个代理人的产出是负相关的,那么每个代理人的报酬都是对方产出的增函数。举例来说,如果经常下雨,那么卖雨伞的甲销售员业绩应该和卖雨靴的乙销售员业绩正相关。如果甲的雨伞卖得多,那么乙的雨靴也应该卖得多,否则一定是乙偷懒了。如果甲乙都卖得多,说明天气对他们的销售额都产生了影响,那么就要向下调整报酬水平,这样才能过滤掉好运气的因素。反过来,如果此时卖太阳帽的丙销售员业绩也不错,由于太阳帽和雨伞或雨靴是负相关的,这说明丙格外努力,因此应该向上调整丙的报酬,这算是对他遭遇坏运气的补偿。总之,通过相对绩效评估,委托人可以过滤掉代理人业绩中的噪音,从而更真实地揭示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正是在霍姆斯特朗这篇经典文章的基础上,拉齐尔和罗森发展了一种极端的相对绩效评估形式——锦标赛(tournament),这成为劳动契约和竞赛理论的重要分析框架(Lazear和Rosen,1981[7])。

第四步,我们从一个全面的、系统的角度来研究企业的激励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观察到这样的现象:普通工人拿固定工资,用企业提供的生产工具工作,上班时间不能随便离开企业;而企业分销商的报酬是根据销售业绩提成,不使用企业的生产工具,上下班时间也不受企业约束。为什么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激励体制呢?霍姆斯特朗和米尔格罗姆的论文《企业作为一个激励系统》对此提供了解释(Holmstrom和Milgrom,1994[8])。他们认为,企业的工资机制、资产所有权和工作范围限制三者之间是互补的,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激励系统(incentive system)。企业的工人要从事多项任务,产出的噪音较大,为了帮助工人分担风险,必须提供低能激励,同时为了避免工人卸责,必须限制其活动范围。由于企业和工人之间是雇用关系,因此企业必须为工人提供生产工具。相反,分销商与企业之间是市场关系,企业只要关注其销售业绩即可,不必为其提供生产工具,也不必限制其活动范围。

第五步,我们将前面的静态模型拓展到动态模型。“有效市场假说”的提出者法码(Eugene Fama)认为,由于企业的经理人会关注自己在劳动市场上的声誉,因此不需要显性的激励契约,市场本身就可以解决经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Fama,1980[9])。霍姆斯特朗在论文《管理者的激励问题:一个动态视角》中将这一思想提炼为“职业生涯关注”(career concern)模型(Holmstrom,1999[10])。他证明,在比较严格的条件下(经理人的能力随机分布、对产出的观测比较精确),法码是对的。但是霍姆斯特朗证明,如果经理人过于关注市场声誉或者规避风险,那么经理人可能在短期内比较保守,放弃最有价值的投资项目。因此,过于关注声誉可能是有害的,即声誉有时可能是一种负担甚至是一种坏事(Ely和Valimaki,2003[11])。

四、哈特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贡献

哈特早年研究劳动契约,采取的思路是完全契约理论框架(例如,Grossman和Hart,1983b[12];Hart,1983[13]),在1980年代后期开始全面转向不完全契约理论,从此走上了与霍姆斯特朗截然不同的研究进路。

为了理解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成长和发展,我们必须从科斯1937年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本质》(Coase,1937[14])开始。科斯认为,企业之所以能够替代市场,是因为市场交易会发生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但是,科斯并没有提出一种方法来明确地度量交易费用,以至于“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引而不用”的尴尬境地。威廉姆森引入了资产专用性概念(Williamson,1985[15]),他认为一项交易的资产专用性越强,在市场上交易的费用就会越高,这种交易费用主要是契约不完全和资产专用性导致的事后敲竹杠问题。为了减少敲竹杠成本,威廉姆森认为应该通过企业一体化的方式将市场上的交易变成企业内部的交易。因为企业内部使用权威、命令等工具可以减少市场上的讨价还价现象,从而节约交易费用。

但是,格罗斯曼和哈特认为这一逻辑是有问题的(Grossman和Hart,1986[16])。如果一体化可以减少交易费用,为什么不将全世界的交易都放在一个企业内进行呢?显然,从市场关系变成企业关系,这种产权变更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成本。他们认为,由于人们无法预料到未来的或然情况,或者即便能够预料到也无法以双方都认可的语言写下来,或者无法向第三方证实,因此契约是不完全的(incomplete)(Hart,1995[17])。契约中可以明确规定的一部分权利是“特定权利”(specific rights),另一部分无法事前规定的权利就是“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当出现了事前没有规定的事项时,谁拥有剩余控制权就非常重要。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在和对方进行再谈判时,会拥有更大的谈判力,从而确保了自己的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相反,失去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其投资激励会减弱。因此,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讲,剩余控制权应该安排给投资重要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剩余控制权应该通过产权或所有权来行使。因此,产权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一方带来更大的投资激励的同时,也导致另一方减少投资激励。当产权变更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在边际上相等时,企业的最优边界就决定了。正因为如此,他们这篇文章的题目就叫做《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

由于1986年的文章只分析了两个企业所有者的简单情形,因此哈特和莫尔在模型中加入了工人的角色(Hart和Moore,1990[18])。他们认为,物质资产的所有权决定了剩余控制权,而剩余控制权决定了契约当事人的投资激励和产出,因此所有权就等同于剩余控制权。如果一个所有者拥有了企业的物质资产,就控制了使用资产的工人,因此企业的本质就是一种物质资产的集合。

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的两篇论文(简称GHM模型)从不完全契约的视角,围绕权力这一关键变量构建了一个产权理论或企业理论,从而重新解释了企业的本质和边界。GHM模型的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内部组织、公司金融、公共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等领域(参考杨瑞龙和聂辉华,2006[19])。产权理论及其应用理论构成了第一代不完全契约理论。尽管不完全契约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也遭遇了三个方面的严重挑战。第一,GHM模型缺乏一个坚实的基础。以马斯金和梯若尔为代表的完全契约理论学派认为,如果或然状况的不可描述性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收益水平和冯·诺依曼-摩根斯坦(VNM)效用函数,那么这种不可描述性就是不相关的,当事人仍将具有同样的投资激励,此即“无关性定理”(irrelevance theorem)(Maskin和Tirole,1999[20];Tirole,1999[21])。在MT机制下,或然状况的不可描述性并不必然导致契约不完全和投资无效率。尽管哈特等人引入“复杂性”(complexity)概念,证明当可交易的产品种类很多时,巨大的描述成本将导致一种极端的不完全契约情况(Segal,1999[22];Hart和Moore,1999[23]),但是这一批评仍然具有很大的杀伤力。①关于这一争论的具体内容,请参考聂辉华(2011)[24]。第二,GHM模型过于依赖资产专用性假设,而现实中难以度量资产专用性。第三,GHM模型总是假设事后的再谈判满足科斯定理,因此难以解释授权或科层问题。

为了应对完全契约理论学派以及其他人的批评,哈特和莫尔开始求助于行为经济学,将契约理解为一种参照点(reference point)。相对于事前的契约,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满足了权利感受(公平交易),就会选择按照契约的本质来履约;如果当事人感觉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就会采取投机行为(shading),以此报复对方。因此,最优的契约在实现交易的灵活性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刚性之间权衡取舍(Hart和Moore,2008[25])。因为当事人是有偏见的,而且报复行为在事后难以证实,所以事后的再谈判不再满足科斯定理,此时MT机制不再能够起作用,契约仍然是不完全的并且会导致投资无效率。引入行为经济学视角之后,不完全契约理论也不再依赖于资产专用性假设。2008年的重要论文开创了第二代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先河。

依据参照点理论,哈特重新解释了产权的价值(Hart,2009[26])。在经典的GHM模型中,产权的唯一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在行为经济学视角下,产权可以保护一方的权利避免被对方侵犯。当一方的权利感受更重要,或者另一方对资产不敏感时,由一方拥有所有资产是最佳的;有时候,更多的资产导致外部选择权与内在价值的偏离越大,此时应该使当事人远离资产,联合所有权反而是最佳的。除了给产权引入保护当事人权利感受的新价值,产权还被赋予协调的经典价值。在最新的一篇论文里,哈特和霍姆斯特朗分析了两个企业是否合并的问题(Hart和Holmstrom,2010[27])。如果合并,两个企业可以增强协调性,但是会损害原来每个企业经理人的私人收益,导致他们采取投机和报复行为,从而导致无谓损失。因此,最优的企业边界在合并导致的协调收益和无谓损失之间权衡取舍。此外,他们还进一步分析了授权的可行性。如果委托人授权给代理人,一旦收回权力,会导致代理人感觉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导致投机行为以及效率损失,因此授权是一种可置信的承诺。以上两篇重要文章构成了第二代企业理论。

除了理论分析,哈特及其合作者采取实验的方法来验证第二代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企业理论。首先,他们发现参照点效应的确存在,这一点导致当事人的行为模式不同于新古典理性人假设(Fehr等,2011[28])。其次,他们发现竞争性市场上缔结的契约具有参照点效应,对各方当事人都显得公平,不会导致投机行为,但是非竞争性市场上的缔约行为则会导致投机行为(Fehr等,2009[29])。

五、契约理论在中国的应用价值

契约理论以交易为分析单位,以契约设计为激励工具,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敲竹杠问题为主要任务,最终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现象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因此,契约理论在中国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价值。

完全契约理论强调信息不对称下的激励问题,对于我们理解企业高管的薪酬机制以及上市公司的经理人持股机制具有明显的帮助。多任务代理模型揭示的代理人在多项任务之间套利的情况,与中国国企既承担经济目标又承担社会目标的冲突情况高度相似,从而可以为国企改革提供借鉴。此外,地方政府也是一个典型的多任务代理人,它们既要招商引资,又要保护环境,因此多任务代理模型对于我们理解官员行为也有所助益。职业生涯关注模型则有利于我们揭示官员的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后果,并且将官员任期因素纳入分析还可以进一步拓展经典的声誉模型。一些学者还将相对绩效评估引入地方官员的考核与升迁研究,开创了中国特色的新政治经济学领域,从而丰富了组织经济学的研究内涵。

考虑到中国是一个转型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都不完善,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中国可能具有更大的应用前景。经济改革的核心是国企改革,而国企改革的核心是国企经理人的激励问题以及国企的产权改革。产权理论强调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匹配观点,对于我们理解高管持股制度非常有益。产权理论强调的互补资产应该合并以及无关资产不应该合并的观点,对于我们研究国企的并购也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哈特教授关于债转股以及最优破产程序的研究结论,对于我们推进国企处置僵尸企业难题提供了直接的指导价值。此外,不完全契约理论关于企业最优融资结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跨国公司产权形式以及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分析,对于中国的政企关系尤其具有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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