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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话语中祈使句的人际意义研究

2016-01-23

邓 彦

(中北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51)

法庭话语中祈使句的人际意义研究

邓彦

(中北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51)

摘要:祈使句是交际者人际意义体现的主要手段。 法庭话语祈使句体现了法官在法庭话语中的绝对权威和权力。 从语法层面研究法庭话语中祈使句的使用及其体现的人际意义特点, 可以揭示法庭话语参与者间的不同身份地位和权势关系: 法官和其他庭审参与者不同类别祈使句的使用体现了话语使用者权力、 地位的不平等; 审判阶段祈使句使用分布差异体现了话语使用者话语权的不平等; 法庭话语中祈使句称谓语的使用体现了交际者间的权力和距离关系。

关键词:法庭话语; 祈使句; 话语功能; 人际意义

0引言

韩礼德在其功能语法的理论框架中指出, 语言的基本功能可概括为概念功能、 人际功能以及语篇功能。 人际功能是通过语言交流与交流对象建立并维持人际关系, 并用语言来表达对世界的看法和改变世界的功能。 通过人际功能, 讲话者通过语境表达自己的态度, 并影响他人的态度及行为。[1]191法庭话语作为一种机构语言不仅具有信息传递的功能, 也具有人际功能。 法庭话语中的人际功能不仅表达了话语使用者的身份、 权力、 态度, 而且体现了话语使用者对案件事实的判定、 推测等人际意义。 韩礼德认为语气和情态这两种主要方式体现着人际意义。 所以, 笔者试图通过对法庭话语中祈使句的研究, 来探究法庭话语的表现形式以及参与者间的人际意义。

1祈使句与法庭话语人际意义

1.1祈使句

当前祈使句的界定标准采用语气说和功能说。 汉语语言学界对祈使句的研究以语法研究居多, 研究祈使句的概念、 句法、 分类等。 后来有学者从语用角度来研究祈使句。 方霁将现代汉语祈使句分为命令句、 要求句、 商量句和请求句。 他认为在言语交际中, 需要根据不同的交际对象、 交际场合, 选用合适的祈使句, 才能得到最佳的交际效果。[2]袁毓林是对祈使句的句法、 语义和语用概念进行复合研究的代表学者之一。 他认为从表意功能上看, 祈使句可以表示命令、 建议、 请求及与之相对的禁止、 劝阻、 乞免等。[3]20从祈使句的构成形式上, 祈使句分为直接祈使句和间接祈使句。 直接祈使句以特定的语气词、 动词、 副词、 助动词、 句末疑问词形式和处置式结构等为形式标记, 通过特定的句式直接表达含义, 听话人可确定对方意图并作出反应。 间接祈使句无明显的标记性特征, 说话人的表达方式与其要表达的意图不完全一致, 其祈使意义依托于说话人的特定语境、 语调等, 听话人须体会说话人表达背后的隐藏含义, 并猜测说话人的实际意图, 以此作出相应的反应。 祈使功能句和祈使目的句属于间接祈使句。 祈使功能句分为陈述型和疑问型, 句子特点具有规约性, 无需依靠语境辅助。 与之相反, 祈使目的句必须依靠特定语境才能分别祈使意义的存在与否。

1.2法庭话语中的人际意义

系统功能语言学中的人际功能是语言人际意义研究的重要来源。 Halliday认为人际功能是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的互动形式的语言功能, 通过人际功能, 表明了说话者的身份、 地位、 态度、 动机等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4]172Thompson指出人际意义应从两方面加以表述: 个人和互动。 前者基本上是以说话人的个人干涉为取向, 后者是以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的互动为取向。[5]68法庭话语指庭审参与各方的话语互动, 包括法官的审判、 公诉人和辩护(代理)人的诉讼、 原被告的陈词、 答话, 以及证人、 鉴定人的证言。 法庭话语体现了话语各方之间的权力分布和动态互动过程。 首先, 法庭话语使用者的社会身份和地位不同。 法官、 公诉人与辩护人是主要的发话人, 被告、 证人、 鉴定人是主要的回答者。 问与答的关系揭示了法庭话语使用者社会身份和地位的不同。 其次, 法庭话语使用者具有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和不平等的话语权。 法官、 公诉人享有“特权”, 被告人“无权”。 庭审中, 法律赋予法官、 公诉人一些“先在的权力”。 如整个庭审过程由法官主持、 支配, 法官、 公诉人可以主动发问被告, 被告不能主动提问等。 这种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使得法官、 公诉人与被告人在交际中暗藏冲突。 本文将把祈使句与法庭话语自身的特点相结合, 揭示法庭话语使用者是如何在言语交际中实现人际意义的。

2法庭话语中祈使句分类及体现的人际意义

2.1命令类祈使句及人际意义体现

命令句是指说话人命令、 吩咐听话人去做某事的句子, 否定式的命令句则被称为禁止句。 命令句的语力很强, 有必须服从说话人的指令、 不容质疑的意味。

例 1法官: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异议?

被告: 有。

法官: 你说。

例 2法官: 本案所社交到的这套房子是什么时候买的呀?原告说一下。

例 3被告: ……法官我不知道您知道什么叫“跳单”吗?

法官: 嗯。 你继续说吧。

例 4法官: 法警, 带被告人。 法警, 解除被告人戒具。

例 5公诉人: 他殴打你的妻子是吧?然后接着往下说。

例 6法官: 公诉人你暂停一下, 刚才你宣读证据, 被告人好象提出了异议。

由上例可知, “(你)说(一下)、 继续、 接着往下、 暂停一下”和带有施为动词的命令类祈使句是法官最常用到的祈使类句式表达。 由于法庭话语是特殊机构话语, 法官是代表着国家权力行使着审理案件的职能, 所以命令式是表明其权势的一种有效手段。 听话人也都无一例外地服从于其命令。

例 7法官: 法庭调查结束,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之前重复过的就不用再说了。

禁止性用语如“不用、 不得、 不能”的使用表明了法官与其他法庭话语参与者地位权力的不平等。 法官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强的权威, 为了更好地支配和控制庭审过程, 法官会采用此类的话语来打断话语行为。 禁止性话语最能表达法官与其他庭审参与者之间权势关系, 听话人都会予以绝对的服从和配合。

在法庭话语中, 法官、 公诉人经常使用直接祈使句表达命令, 其给听话人施加之力是具有强制性的, 听话人必须实施命令行为, 毫无选择余地。

2.2请求类祈使句及人际意义体现

请求句是指说话人请求听话人去做某事的句子, 否定式的请求句则被称为乞免句。 请求句中的说话人一般属于对话双方地位平等或较弱势地位。

例 8法官: 被告美唐房地产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 ……那我就要求张淑华作为一个成年人, 她自己签字。 ……

例 9公诉人: 请结合照片谈一下张琳娜她的受伤都有哪些特定?

例8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请求, 虽然此处使用了“要求”一词, 但其提出的行为其实是让对方做出此种表示, 此要求也是协商中的重要条件。 在例9中, 公诉人用了“请”这一请求类弱势语, 起到了缓和人际关系, 减轻请求行为的消极后果的效果, 但在法庭话语中, 请求类祈使句与日常话语中的请求类行为有所不同。 法庭话语中的请求类祈使句一般要求听话人做出所要求的行为。 这恰好体现了法庭话语使用者间不平等的权势关系。

2.3建议类祈使句及人际意义体现

建议句是指说话人建议、 要求、 希望听话人去做某事的句子, 否定式的建议句则被称为劝阻句。 建议句多含有商量的意味, 其语气比较委婉。

例 10法官: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你有什么异议吗?

被告: 我不是…不是事先准备好去烧她的。

法官: 再次明确一下, 公诉人宣读就是, 你用汽油将被害人烧伤, 这个事实是有的吧。 至于你说的有些细节情况, 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 你可以发表。 就是对整个指控的事实, 你有异议没有?

例 11法官: 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 你可以为你自己做最轻或无罪的辩护。 现在你可以讲。

例 12法官: 各方说一下, 委托合同签订的过程。 张淑华先说一下。 在什么情况下, 在哪签订的这个合同, 说详细一点, 按照时间顺序讲一下。

建议性用语的语气比较弱, 常用的词有“可以”“说一下”“讲一下”“详细一点”等。 表面上看, 听话者似乎有很大的自由, 可以接受建议, 也可以不接受。 然而, 在庭审话语语境中, 不接受建议就意味着不合作, 或者蔑视法庭、 蔑视法官, 显然在隐性含义上听话者是要执行的。 因此, 法官运用建议类祈使句式是运用权势手段的结果, 可以有效地达到其维护法庭秩序, 保障法庭权威的意图。

通过语料分析可知: 第一, 在庭审话语中, 法官使用祈使句的频率是最大的, 其次是公诉人, 内容主要集中在询问被告人或向证人、 鉴定人发问。 原告、 被告使用祈使句的频率几乎为零, 仅仅在民事案件中相互提出请求时会用到。 这一现象反映了法官和其他庭审参与者间地位、 权力、 话语权的不平等。 第二, 在法庭审判的不同阶段, 祈使句的使用分布不同。 祈使句在法庭调查阶段使用较频繁, 而在其他阶段使用较少。 因为, 在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 当事人和其他庭审参与人需要对案件事实、 证据进行核对调查, 整个法庭调查需要受话者的积极回应。 法庭调查阶段的这一特点有利于法官主持、 控制庭审, 也利于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 法庭话语中祈使句的句式多采用直接祈使句式, 而少用间接祈使句式。 祈使句式的采用策略是言语行为策略。 言语行为策略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 直接或间接性程度、 言语行为成分的选择、 强势语和弱势语的类型与数量。[6]175通过说话人的语法形式特征理解其语义特征,并揭示对话者间的人际关系, 是系统功能语法的内容之一。 以请求祈使句式为例, Brown & Levinson指出: “请求”本质上是威胁面子的言语行为。 就听话者而言, 说话者请求听话者做某事, 威胁到听话者的消极面子; 对说话者而言, 如果听话者拒绝了说话者的请求, 同样也威胁到了说话者的面子。[7]直接请求祈使句在法庭话语中的使用较日常话语中的祈使语气要强, 虽然使用了缓和面子的词汇, 但对于法庭话语使用者间的人际意义并没有多少改变, 仍然揭示了其地位的不平等和权力分布的不均衡。

3法庭话语中祈使句称谓语体现的人际意义

称谓语是表示人们相互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等的一套名称系统。[8]由于说话人在特定的语境中从其多元身份中恰当而准确地调用了身份资源, 建构其社会地位高的身份角色, 该身份建构的语言标记表现在称呼语的使用上。[9]称谓语不仅可以表示话语参与者彼此间的身份关系、 角色关系和权势关系, 还可以表达说话人对听话人的态度。 法庭话语中祈使句称谓语的使用体现了法庭话语参与者在交际中的角色关系, 也部分地决定了权力和距离关系。

例 13法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例 14法官: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例 15法官: 张淑华先说一下。

例 16法官: 被告张淑华进行答辩。

“原告”“公诉人”“原告”“被告”是庭审中的角色名称, 法官使用这些称谓语, 表明庭审参与者在庭审中的固有角色是他们的主要身份, 也表明法庭审判的严肃性、 权威性, 同时也凸显了法官和公诉人的权势地位, 拉大了法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心理距离, 有利于实现法官中立性地位的确立。 法官对被告(人)使用的不同称谓形式, 可以揭示二者间的人际关系。 法官对被告(人)的称谓主要分三种: 被告(人)的名字、 被告(人)、 被告(人)+名字。 依据不同的语境,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对被告的称谓较刑事审判更加多样化。 法官会依据庭审的不同语境, 有意无意地选择对被告的不同称谓。 如例15中法官在“张淑华”前没有加称谓词“被告”。 这一使用方式既表明了法官要求张淑华配合法庭的庭审问答, 也暗示着法官对被告态度的微妙变化。 尽管法官对被告(人)的称谓有差异性, 但这种区别在被告(人)的心里所起的变化并不会很大。 因为双方角色地位的巨大差异已经决定了交际行为的可变化性以及交际心理的波动范围。

综上可知, 社会角色、地位的差别可以直接体现在称谓形式的选择上。 法庭话语机构的特点规定了法庭话语称谓具有特定性和正式性。 另一方面,法官对称谓语的选择能够确立被称谓者的角色、地位、职务和身份。最后,谓语可以表达说话人对听话人的态度。法官应该保持中立态度, 但是在复杂多变的法庭环境中, 称谓的变化也会体现法官心情的变化和对被称谓者态度的变化。可见,称谓是人际功能中言语交际者的角色关系、亲密程度的体现。

4结语

祈使句是用来表达说话者的语气和态度的, 其目的是要受话者做或不做某一行为。 祈使句的使用是交际者之间人际意义体现的主要手段。 在法庭话语中, 使用祈使句表示命令、 请求、 建议的人际意义与普通话语中的祈使句表达意义有所差别。 这也体现了法官在法庭话语中的绝对权威和权力。 法官可以控制话语权, 优先开启新话轮。 而被告接近零祈使句使用的现象, 表明了在法庭话语参与者中被告的地位和角色都处于弱势, 是被控制的一方。 法庭话语祈使句的称谓也暗含了言语使用者的角色和距离关系, 体现着法庭话语使用者的人际意义。

参考文献

[1]Halliday M.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 London: Edward Arnold. Xvii, 1994.

[2]方霁. 现代汉语祈使句的语用研究(上)[J]. 语文研究, 1999(4): 14-18.

[3]袁毓林. 现代汉语祈使句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4]Haliday M A K. Language as social semiotic: the social interpretation of language and meaning.[M]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2001.

[5]Thompson G. Introducing functional grammar[M]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2000.

[6]孙亚. 语用和认知概论[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7]Brown P, Levinson S.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 politeness phenomena. In Esther N. Goody (ed.) Questions and Politeness: Strategies in Social Intera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8]么孝颖. 称谓语=称呼语吗? 对称谓语和称呼语的概念阐释[J].外语教学, 2008(7): 20-24.

[9]袁周敏. 语用身份建构的动态顺应性分析[J]. 外语教学, 2014(5): 30-34.

On the Interpersonal Meaning of the Imperative Sentences in Courtroom Discourse

DENG Yan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 Taiyuan 030051, China)

Abstract:Imperative sentences are the main means of interpersonal meaning reflection. Imperative sentences in courtroom discourse reflect the judge’s absolute authority and power. The courtroom participants’ different status and power relations can be revealed by the combination of grammar and its reflection on the interpersonal meaning. Firstly, different types of imperative sentences used by judges and other courtroom participants show the inequality of them in the power and status. Secondly, the different distribution of imperative sentences in the trial stages indicates users’ unequal discourse power. Thirdly, the use of appellation in the courtroom discourse reflects different power and distance relation among courtroom participants.

Key words:courtroom discourse; imperative sentence; discourse function; interpersonal meaning

文章编号:1673-1646(2016)03-0069-04

*收稿日期:2015-12-28

作者简介:邓彦(1979-), 女, 讲师, 硕士, 从事专业: 外国语语言学及法律语言。

中图分类号:H14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16.0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