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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制度嵌入和全面的人民参与
——列宁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逻辑及其启示

2016-01-23胡洪彬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当代价值列宁

胡洪彬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社科部,浙江 杭州 311231)

机构设置、制度嵌入和全面的人民参与

——列宁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逻辑及其启示

胡洪彬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社科部,浙江 杭州311231)

摘要:列宁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观为当下我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科学建构提供了理念根基。列宁在推进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对无产阶级政党如何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进行了初步的实践探索,他不仅组建了相对独立的机构,建构了有效的制度规范体系,同时也鼓励苏维埃人民群众进行广泛参与,并对贪污腐败分子进行了从严的责任追究。现时代积极总结列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思想和实践,启示当前必须着力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水平、强化相关制度的有效性建设、推进党务和政务公开及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实现深入发展。

关键词:列宁;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观;当代价值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在反腐败斗争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双重要求,并要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1],从而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建构上迈出了重要一步。2015年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建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机制的重要性,指出各级党政机构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强大推动力。王岐山亦多次强调要强化监督问责的重要性,所谓“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问责一个,警醒一片”[2],并指出今后我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将会成为常态,且必将越来越走向严厉化。作为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反腐败斗争领域的一项新举措,目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未来能否走向可持续化发展亟需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入探索和研究。在历史上,作为苏维埃政权的主要缔造者,列宁早在20世纪初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政权的建设中就形成了其独特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观,这些思想涵盖了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机构设置、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制度保障、参与主体等多方面的内容。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过程中,积极总结列宁的这些思想,对于建构科学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相对独立的机构:列宁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重要载体

任何国家机器都是由一系列国家机构构成的有机整体,国家机构作为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总和,既是政治权力得以实施的根本前提,也是国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重要载体。1917年11月7日,俄国十月革命爆发,推翻了以克伦斯基为首的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十月革命的成功改变了俄国历史的发展方向,同时也表明苏维埃执政者开始面临全新的考验。对于布尔什维克而言,其革命的成功并非基于发达的资本主义体制,而是承袭于经沙皇官僚横暴摧残、战争与饥饿毁坏了的烂摊子,且中世纪的封建残余依然存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在列宁的领导下国家机器随即开始恢复正常运转,但同时官僚主义和贪腐风气作为旧制度的“遗毒”也被遗留下来,并逐渐侵入苏维埃政权内部。列宁对此早有清晰认识,指出“苏维埃政权不是神丹妙药”,“不能一下子清除愚昧、无知、野蛮战争的后果和掠夺性的资本主义的遗毒”[3]106。为维护无产阶级专政,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列宁主张对布尔什维克内部的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作风发起进攻,其中极为重要的就是倡导在苏维埃政权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问责机构,以此作为中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有效载体。

早在1917年6月,苏共第六次代表大会就作出决定要在党中央设立检查委员会,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俄共(布)取得执政地位,列宁多次强调必须在党内设立独立权威的监察机构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问责工作。在他看来,党的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运作是开展监督问责工作的重要前提。列宁深知工人阶级监督问责地位和独立性的双重缺失及其给党风廉政建设带来的不利性,他要求党和国家的监察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要正确划分界限,以“保持每个机关一定的独立性”,而党和国家的监察机构要提升监督问责效力就必须具备“很大的权力”[4]695。在列宁的领导下,1919年5月,俄共(布)中央进一步设置了中央控告检举局。1920年2月,人民委员会则在原国家监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工农检察院,此后又将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进行合并,直接向党中央负责,以进一步提升监督问责的权威性。列宁认为,这样做就“能够实际地抵制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5]197。

在列宁的指示下,中央监察机构在俄共(布)内部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甚至“它的领导人具有中央委员会的权力”。列宁决心要将其打造成为一个“大家绝对信任”的“高级机关”[4]701。而其对党和国家的监督和问责也涵盖了国家政治系统运作和决策部署的各个环节。首先,从系统运作和决策部署的前期来看,党的监察机构具有参与权。列宁要求“凡与政治局的会议有关的文件”,除了会前递交中央委员会外必须同时递交“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各个委员”,“各机关一无例外”,以便其“更好地了解情况”[4]696,从而通过事前问责的方式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推进。其次,在决策部署过程中,苏维埃政权则赋予了党的监察机构包括检查和质询在内的问责权力。列宁认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有权“系统地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以确保党的决策部署不出现差错,而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党的监察机构及其成员要“不顾情面”地“提出质问”,这一权力绝“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最终目的是要“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的非常正确”[4]696-697。最后,对于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列宁要求党的监察机构要通过“寻根究源或迁回曲折的侦察方法”[4]705积极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进行严厉查处,以彻底清除党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贪污腐败分子。

由此可见,列宁有关党的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并非绝对独立,而是基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之于党内其他机构的一种相对独立,这一做法源于列宁早在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初就已形成的“监督权力相对独立”的思想,本质上是为巩固苏维埃政权服务。为经营好这一监督和问责机构,列宁不仅多次要求巩固党的监察机构在党内的独立性,更是对监察系统内部的人才培养给予了充分重视。一方面,他要求选派正直和靠得住的党内精英进入各级监察委员会,“我们吸收来当中央监察委员的人,应当是无可非难的共产党员”[4]702。在列宁看来,唯有监察委员自身有高尚的品格和共产主义信仰,才能确保在监督问责中真正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他要求不断提升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对于被选入监察委员会的公职人员,必须“经过特别考试,看他们是否知道科学地组织一般劳动的原理,特别是科学地组织管理工作和行政工作等等原理”[4]694。此外,列宁还主张选派优秀人才远赴海外进行学习进修,尤其是“到德国或英国去搜集书籍和研究这个问题”[4]703。通过监察机构内部人才资源的不断累积,为提升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效力奠定坚实根基。

二、 有效的制度嵌入:列宁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外在保障

列宁有关相对独立机构的设置理念和实践为苏维埃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但要确保这些机构本身得到有效运作,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嵌入相关的制度体系。制度是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因素,尤其对于刚刚执政的布尔什维克而言尤为如此,唯有确立一套严格的民主和监察制度体系,才能确保无产阶级政权得到巩固,并推动社会主义国家机器实现正常运转。列宁对制度建设始终抱有极高的热情且富有革命性和彻底性,他肯定了资产阶级制度体系,尤其是其民主制度体系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他又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对资本主义的制度模式进行了深刻批判,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体系下,资产阶级主宰了国家命运,人民对国家廉政的监督和问责具有虚幻性,资本主义制度本质上“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其“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6]601。为此,列宁把确立无产阶级自身的法制保障体系视为无产阶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在其领导下,1918年7月,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其中对包括工农检察院、人民委员会以及公务人员的职责等作出了界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为苏维埃政权的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整体性框架,也为其监督问责的具体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以此为基础,列宁主要从两个层面对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具体制度进行了建构。在国家宏观层面上,列宁要求确立个体负责制,以明确国家管理主体的责任属性。十月革命以后,苏维埃政权内部实施集体管理模式,应该说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基本要求的,但随着苏维埃政权的日益巩固,集体管理模式下官僚主义、办事拖拉和随意推卸责任等情况也不断滋生出来。针对这一情况,列宁明确提出要改革集体管理体制,建立国家系统内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向社会和人民负责。1918年,列宁在《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稿》中便明确指出,苏维埃机关“应当极其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不然就无法实行真正的监督”[7]359。在他看来,“这种制度最能保证对工作进行实际的而不是口头的检查”[8]84-85。1919年,在《全俄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文献》中,列宁进一步指出:“不管是集体管理机构成员、主任助理或者政治委员,都必须建立个人负责制”,以“避免拖拉现象和推卸责任的现象”[9]408。由此可见,列宁本人虽未明确提出问责制概念,但其在国家治理中已蕴含了明确的问责理念,也正是基于个体负责制的建构才为苏维埃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确立了具体对象。

在监察系统内部的微观层面上,列宁要求完善党的监察制度的配套体系建设,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列宁的主导下,俄共(布)十大、十一大先后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条例》和《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目的》等专项决议,其中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发展目标、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活动原则、成员构成要件和工作职权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决议和条例,党的各级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监委会和党委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党委会不得对监委会进行干涉,双方人员也不得兼任,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其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并作出发言,而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党委会也必须严格加以执行,不得撤销,若有不同意见则须提交联席会议、党的代表大会或上一级党的监察委员会进行解决。而为了确保党的监察机构的高效运作,俄共(布)十大还进一步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党龄作出了细致规定,如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须具备十年以上党龄,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党龄则须达到五年以上,即通过制度维持监察人员的过硬素质,确保其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和问责上不出现偏差和纰漏。

可见,列宁对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推进实施是一个涵盖多重制度资源的全方位体系,这既是当时苏维埃政权制度匮乏的现实要求,也是列宁试图从根本上铲除党和国家内部的消极腐败问题,促进国民经济在战后实现快速恢复和发展的重要举措。1918年,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修改了对惩治贪污的法令草案,此后,苏维埃代表大会又相继通过了包括《关于肃清贿赂行为》、《关于贿赂行为》等在内的一系列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与问责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至1923年,这些被收入到《俄罗斯联邦法令汇编》中的相关法规已达到16部,为党的监察机构开展监督问责,打击各种腐败问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列宁不仅高度重视对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制度完善事务,而且也极为注重对布尔什维克广大党员进行制度和法制教育工作,在他看来,制度“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9]365。正是通过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的制度完善,以及在制度执行上的高度重视,才确保了制度本身的高效运转,提升了党内监督机构的监督和问责实效,从而带来了苏维埃整体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 全面的人民参与:列宁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根本力量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主体。早在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专政体制的过程中便论述了其人民主权的理论。在他们看来,在真正的民主体制中,国家的制度、法律乃至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10]41。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民主权理论,在领导俄国人民成功发动十月革命后,列宁就明确指出,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之所以能够取得胜利,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苏维埃政权一开始就遵循了社会主义所固有的训条,彻底地坚决依靠群众”,“使社会上最受压迫最受摧残的阶层觉醒过来,走向活生生的现实生活,起来创立社会主义”[6]425。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不可能按照执政者的命令加以创立,“它和官场中的官僚机械主义根本不能相容”[11]269,社会主义的活力和创造性由广大人民群众自己来创造。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列宁也对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虚伪性、狭隘性和欺诈性进行了深刻批判,苏维埃政权作为俄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属于全部人民代表”[12]506。其根本目标就是要利用人民自己的办法来建设和管理国家。

列宁的人民主权理论在其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实践中得到具体而充分的彰显和反映。列宁认为要同贪污腐败行为作斗争,必须要“人民群众自己来帮助才能完成”[13]57,为此,他把人民群众视为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根本力量,并在实践中为人民的监督问责提供了两条现实路径。其一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号召人民通过行使撤换和罢免权进行间接问责。列宁认为,苏维埃的公务人员是“受人民的特殊监督,成为由人民选举,一经人民要求即可撤换的代表”[6]271。人民作为苏维埃的主人,“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而对于违背人民利益和贪污腐朽的官僚主义者,人民也“应当有权撤换他们”[14]143-144。由此出发,列宁号召苏维埃的广大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要依法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中来,通过行使自身的罢免权和撤换权对那些贪污腐败分子进行问责,以确保党和国家政权的廉洁化。其二是吸收人民群众进入监督机构,通过参与监督活动进行直接问责。列宁认为,要发挥工人群众的积极性,实现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的理念,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可“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七十五至一百个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使其“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并进行“公开地批评”,如此能使国家监察机构变为“人民的、社会主义监督的机关”[15]694,以形成真正的自下而上的问责制,从而“迅速而彻底地克服”苏维埃政权内部的贪污腐败问题和官僚主义作风。

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列宁在实践中并非只有理念而无科学规划,实际上为了确保人民参与问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列宁做了大量的配套工作。一方面,对于苏维埃各级党政系统而言,列宁要求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开展汇报工作。列宁认为,要确保人民群众“了解和检查每一个细节”的权利,各级党政机构首先要树立开放的姿态和榜样,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在列宁看来,“公开是一把利剑”,可以“使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可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于他的能力的工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16]348。反之则“一切关于监察的言论,一切关于监督的草案就都是空谈”[17]127。因此,列宁把苏维埃各级党政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视为重中之重。不仅如此,为了确保人民能够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列宁还要求苏维埃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由各级党政负责人定期向人民群众进行汇报工作,而且他要求“这种报告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使非党工农群众有机会对苏维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18]21。由此两方面确保为人民参与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提供方便。

另一方面,对于苏维埃的广大工人群众而言,列宁强调不断强化教育学习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由于受常年战乱的影响,国家教育体系受到破坏,全俄广大工人群众的文化知识水平普遍不高,文盲和半文盲的比例较高,这对工人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有效性而言是一大制约因素。对此,列宁曾明确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4]590,而且“我们不是空想家,任何一个粗工和任何一个厨妇都不是马上就能够管理国家的”[6]318。要切实发挥广大工人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中的主体性作用,列宁把强化对人民的教育工作摆在了突出位置。在列宁的高度重视下,1919年12月,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扫除文盲的法令,1920年7月,苏维埃全俄扫除文盲非常委员会成立。为了号召工人群众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科学有效地参与到国家建设和监督问责中来,列宁还积极发动了共青团、工会以及合作社等团体机构的引领作用,尤其是在工人群体中,工会“是一个学校,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4]403。提升广大工人阶级的文化水平,工会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提升,为人民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和问责奠定知识和理念根基。

四、 从严的责任追究:列宁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实践方式

机构、制度和普遍的人民参与三者相互协同,共同构成了列宁推进苏维埃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三驾马车”,有效确保了问责本身的“落地生根”,并由此在实践上发挥了巨大的威慑效应。列宁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绝非一句政治口号,而是在机构设置、制度完善和人民参与的基础上努力发现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所在,并对相关失职者进行从严的责任追究。早在1918年5月,莫斯科侦查委员会有4名公职人员因受贿和对人民进行敲诈而受到逮捕,然而莫斯科革命法庭在审理该案后却对其仅实施了半年的监禁,因而受到人民质疑,列宁得知此事后极为气愤,致信俄共中央提出严厉质疑,指出案件中“本人供认不讳的受贿者只判了半年监禁”,如此“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14]263。在列宁的敦促下,该案后被改判为10 年有期徒刑。1922 年3 月,莫斯科公用事务局局长因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受到人民的揭发和检举,但相关的调查结论却遭到莫斯科市委的否决,列宁获悉后,立即通过给党中央写信的方式进行了责任追究,他明确指出,我们的“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同时他要求对案件审查中存在姑息阻碍的俄共(布)莫斯科委员会给予严重的警告处分,并建议党中央向所有地方党政机构明确“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5]53-54。

从列宁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实践看,他主要通过以下三种依次递进的方式实施责任追究,一是要求撤销职务,即解除苏维埃国家机关内公职人员的一切现任职务,使其不再享有任何国家权力。列宁尤其对党员提出了严格要求,认为“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18]342。其目标在于通过党风廉政的主体责任建构来提升党员素质。二是法庭制裁,这是列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更为普遍采用的问责追责模式。1918年5月,列宁便要求“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应判处不少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19]138,而且“凡贻误工作和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均要交由革命法庭制裁”[6]601。资料显示,仅1921 年苏维埃就判处贪污贿赂罪69641件,职务犯罪32177件之多[20],可见通过法庭制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问责之严厉。三是执行枪决,这一问责方式仅针对当时混迹在党内欺压百姓并产生巨大恶果的反动分子,如“旧官吏、地主、资产者以及其他败类”,对此,列宁明确指出要进行“清洗”,且“无条件枪决”[4]530,以维护苏维埃政权的清正廉洁。

列宁之所以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域进行从严问责,是有其政治和经济根源的。其一,从政治层面上看,在于强化苏维埃成员的责任意识,以达到夺取政权和巩固执政地位的根本目标。早在十月革命之前,为彻底清除革命党内存在的混乱、分裂以及折衷主义无原则势力,列宁在《怎么办》一书中就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担负着把全体人民从专制制度压迫下解放出来的这个任务”,这是加在我们身上的“政治责任和组织责任”[16]242。为此,他要求对无产阶级革命队伍中的腐朽势力和不良作风进行严厉问责,以确保革命队伍的坚强有力。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列宁进一步基于政权巩固的需要强调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重要性。尤其是针对1919年至1921年内战期间苏维埃政权内部出现的官僚主义作风,列宁更是尖锐地指出:“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有什么东西要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7]552在他看来,“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4]591。基于此,列宁把严厉的责任追究视为苏维埃政权清除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作风的重要手段。

其二,从经济层面上看,在于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苏维埃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扫清障碍。十月革命后,苏维埃中喘为集中力量对国内反革命势力和外国武装进行镇压和反击,实施了共产主义政策,商品自由贸易被取消,经济腐败问题还不是很突出,1921年新经济政策实施后,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重新恢复,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经济腐败问题开始扩张,尤其是在工业方面,随着一些重要厂矿企业收归国家所有,产权的不明晰使得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给生产力发展带来了现实阻滞。列宁认为:“有些工厂在国有化以后仍然是散漫、涣散、肮脏、胡闹、懒惰的典型,我们不同这些‘资本主义传统的保持者’作斗争,就是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6]387由此他将党的作风和廉政建设中的严厉责任追究摆上前台。在列宁看来,现代工业是苏维埃的经济根基,因此对“现代工业的真正主人”不负责任的态度要采取严厉措施,而且如果他们规避法令,就必须“以军法治罪,并实行连环保,各人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担保,一人有罪,大家负责”[6]149。列宁正是通过严厉的责任追究才确保了当时苏维埃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其经济总量也快速恢复到战前水平。

五、 列宁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观的当代价值

由上分析可见,列宁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观是列宁基于苏维埃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背景得出的结论,其本身是作为列宁国家治理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列宁在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过程中既科学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理论,又充分结合苏维埃俄国的客观实际,从而完成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体系下建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初步探索。积极总结列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问责理论,对当下我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建设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借鉴意义和价值:

(一) 完善国家纪检监察机制,着力提升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列宁在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实践中,始终坚持中央监察委员会等廉政机构在党内的独立性运作,这是苏维埃的监督问责能够产生实效的重要根源。在我国当下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建构当中,尤其需要借鉴列宁的这一执政理念,通过积极推进国家纪检体制改革,形成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以更好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笔者认为,当前可进一步参考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治理机制,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系统内的独立治理模式,即将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从地方党政系统中独立出来,由上级纪检机构和同级党政机构的双重领导转变为上级纪检机构的独立垂直领导,各级纪检机构的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上级纪检机构垂直运作,并提升各级纪检机构的行政级别,使其与同级党政系统实现同级化。地方各级纪检机构直接向上级纪检机构负责并汇报工作,不受同级党政系统约束,由此达到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独立性的进一步实现,为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 强化相关制度的有效性建设,提升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持续性。列宁高度强调国家治理中的制度建设力度,其从国家整体和监督体系的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建构党风廉政建设中监督问责的制度架构体系,为发挥制度的制约和规范作用提供了有效路径。科学继承列宁的这一思想,其借鉴价值一方面在于要着力推进制度建设的具体化。目前我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实践操作主要以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为执行依据,但这一条例中的众多方面还不可忽视地存在规定过于抽象和宏观的弊端,极易被钻空子,当前必须进一步对政策执行中的相关条例作出具体化解释,以满足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体系的关联化。对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还是中共中央早在2009年就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都有所涉及但都不全面,为此就必须做好这些制度体系之间的衔接工作,通过制度间的协同配合,在提升制度执行有效性的基础上,实现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持续化发展。

(三) 推进党务和政务公开,提升公民参与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积极性。全面的人民参与是列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推进实施问责的根本源泉,人民参与既契合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理论的内在要求,也直接构成了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重要推动力量,但人民参与要实现科学发展,除了要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之外,各级党政机构努力推进党务和政务信息的公开是必要前提。尤其是在21世纪的今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民众的文化知识水平也实现了普遍提升,其政治参与意识也愈发强烈,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推进党务和政务的公开就显得极为迫切。当前应积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条例的相关规定,着力通过政府公报、网络媒体以及广播电视等途径,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党政信息及时、准确和全面公开,也为人民参与监督和问责提供有效便利渠道,从而在强化民众参与问责积极性的基础上带来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的切实提升。

(四)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升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权威性。对于布尔什维克内部的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作风,列宁至始至终都认为其关涉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因此一贯主张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从严的责任追究。列宁的这一思想即便到了今天依然不曾过时,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内,在新旧体制的衔接过程中,腐败问题丛生,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提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各级党委和纪委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强化责任追究极为必要。当前要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域切实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的转变,并真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愿腐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就有必要在完善体制的基础上,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始终做到从严要求、从严监督、从严查处,尤其是要强化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权力运行监督,以“零容忍”的姿态切实做到有案必查和有责必问,严厉惩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实现常态化,确保各级党政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真正做到“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和“心中有戒”。[21]

六、 余论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分析“十三五”规划的过程中,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22]。这一理念为深化今后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作为中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域的基础性工程,要切实推进其实践运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并由此带来应有的震慑效应,就不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丰富经验,同时也需要积极树立纵向分析的视角,向历史借鉴智慧。诚如习近平同志所言:“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23]列宁作为国际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导师和精神领袖,在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理论和实践经验,今天积极对列宁的相关思想做出总结,既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建构提供应有的理论依据,而且也有助于在实践上避免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误区。这不仅是“十三五”时期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深化发展的内在保障,也是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2] 王岐山.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N].人民日报.20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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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周永坤.列宁的监督理论与中国反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2).

[21] 李景治.党政“一把手”要率先“严以修身”[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

[2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5-10-30.

[23] 习近平.在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七十七周年仪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7-08.

收稿日期:2016-01-23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点项目“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的廉政建设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5NDJC026Z)。

作者简介:胡洪彬(1981-),男,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副教授,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A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6)04-00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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