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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6-01-22乔彦斌

中国有色金属 2016年14期
关键词:信用等级行业协会惩戒

乔彦斌|文

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对提升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为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当前,作为拥有众多骨干行业企业的行业协会,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提升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党中央和政府高度重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不少政策文件。2014年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关于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联合推动下开展的。为具体开展相关工作,两办先后下发了《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22号)、《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

2014年10月31日,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旨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不断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努力完善保障措施。

2016年6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为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探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7处提到“社会组织”,总计22处提到“行业”,其中有8处明确提到“行业协会”,2处提到“行业自律”,对行业组织寄予厚望。比如,意见第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 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行业协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得到了史无前例的重视和肯定,为行业协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带来了广阔的空间和前景。

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任何事情的进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过程都充满机遇和挑战。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缺少建立行业信用体系的动力。从社会公众角度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高度重视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力度偏弱,以致当前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着信用危机,人们对信用意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从政府内部来看,部门掌握的信息越多就会在行政决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占得先机和优势。但是各部门对于信息的归集占有程度不同,在部门之间共享交换时存在信息不对等,导致信息归集占有多的部门缺少信息共享的动力。另外,对于信息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信息共享的责任主体一直没有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的明确。行业组织在获得市场主体的信息处于弱势地位。如此,掌握更多公共信息资源的政府部门缺少共享的动力,想要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业组织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是没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长效机制。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记载、归集、存留的各种与市场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相关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或者信用等级的资格、资质、经营、履约、守法或者违法、社会公共活动等情况的记录和信息。长期以来,我国各部门条块分割现象较为突出,很少有或者几乎没有对公用信息进行共享,造成信息割裂,对部门之外的行业组织更是缺少共享,无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

三是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由于缺少动力,又没有信息共享的机制,信用体系建设看不到成效,也就不能更好地落实信用奖惩机制。简单说,比如一个企业获得了较好的信用等级评价,但是与之关联的优惠政策相对来讲没有吸引力,也没有奖励措施,甚至获得优惠的价值小于为获得较好信用等级所付出的成本。另一方面,若一个企业出现信用违规行为对自身没有什么损失,也缺少有力的惩戒措施。这也削弱了市场主体申报信用等级评价的欲望。

推进解决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困难和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提出的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建立信用信息统筹管理机制。要借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唤起社会公众对于建立社会信用的意识,燃起行业企业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在热情。《意见》中的基本原则之二指出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形成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机构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行业组织要充分以此为依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尽早建立信用信息统筹管理机制。

二是努力建立行业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长效机制。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是当前中国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服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多部门业务协同与联合惩戒的重要手段。要把“协同治理”的理论观念深入贯彻其中。协同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政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既存的法律法规为共同规范,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广泛参与、平等协商、通力合作和共同行动,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方式的总和。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之间要相互协作、整合信息资源、高度共享信息,同时也应该尽可能多地和行业信用评价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同时,不仅要做好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信用信息的广度、深度、频度、信息质量的要求也要不断提高。

三是切实建立起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长效机制。这次《意见》的标题中就明确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字眼。要充分以此为契机,运用好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积极激励诚信主体,大力惩戒失信主体,让守信者收益,让失信者受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长效机制。

结语

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各尽其责、齐心协力、共谋进步,才能更好更快推进。希望各方能够以《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实好、运用好,提升行业信用,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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