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哪些红线不能踩?
2016-01-21
这些钱不能随便发
案件情况:
2013年12月,湖北某市某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某某(副县级)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发放职工福利问题,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按人均4000元标准发放春节物资补助。会后,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李某某签批同意,局办公室安排财务人员按明细表所列人员名单,以每人4000元标准发放春节物资补助,共计发放140余人,金额约56万元,并以支付春节物资款的名义,在局机关经费中列支。
分析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该局在春节期间,违规乱发钱物,造成恶劣影响,以“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 ,给予该局长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李某某受党内警告处分,对参与决策的其他党组成员予以诫勉谈话。
处理依据:
按照旧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和中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班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指出,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身份。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除特殊规定的以外,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但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除外。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规定,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线实战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6天,综合管理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4天。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小时补贴10元,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对按照劳动法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则按照相应规定发放。
福利费发放有什么具体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指出:根据《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使用工会会费为工会会员发放有关福利,其支出标准如下: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同时,基层工会可在会员过生日当月,向会员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50元;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但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用餐标准人均不超过40元;文娱、竞赛等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且获奖人数不能超过参加人数的1/3,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体育比赛运动用品每人不超过500元。
2016年1月1日后,应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过渡期间,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本刊记者 徐 菲)
(本案件资料来源于省纪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