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改革,市场与监管的平衡点在哪儿?
2016-01-21刘树杰
刘树杰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价格改革持续推进、不断深化,可说是各项改革中成就最突出、作用最大,也是进展最快的。现在90%以上(以GDP计算)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无此,就没有这30多年的高速增长。
不过,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价格改革还需深化。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这释放出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信号。未来价格改革有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使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价格监管的体系与能力现代化。
要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就是取消政府对价格的不当干预,使之由市场竞争形成。
政府干预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市场失灵。但市场失灵是多方面的,适用于价格干预的,主要是自然垄断和外部性。
就中国现阶段而言,因市场失灵而需要政府干预价格的,主要是电力的输配、铁路运输、供水、供暖、公交及其他不宜免费供应的公益性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在现有条件下,必须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凡是已经形成有效竞争的行业,都要坚决放开价格。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积极推动相关体制改革,并模拟市场化情景确定价格监管规则和方法,为价格放开创造条件。
现在民众的感受是,价格改革的成绩并没有那么大,很多关键领域的价格还没放开理顺。
其实,这些领域单纯靠价格改革是不可能解决的,必须和其他体制改革配套推进。比如医药价格改革需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比如需要在石油、电力、铁路等行业破除垄断、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等。在现有条件下,这些改革要完全设计好、完全配套,还做不到。价格改革最大的挑战就是相应的配套改革能否跟上。
以药价为例,现在一些医生以回扣为生,如果药价低了,就没有医生开这种药,这种药肯定消失,所以,如果贸然放开,情况恐怕更糟。
靠政府管价格,但政府没有能力去判断药的质量如何、成本多少。所以,现在政府对药价不得不管,但真是管不好。
医疗服务收费定价政府也管不好。医生医术不同,治疗方法不同,患者病情也不同,在这样一个技术差异性很强的领域,政府没有能力定价。但是,如果交给医生决定也不行。
很多发达国家的医药价格不是靠政府管,是靠强大的医保机构去制衡。消费者在医疗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用钱雇用医学专家和医院、药商进行价格博弈。如果让每个患者和医院、药商博弈,那肯定任人宰割。专家对专家,集团对集团,才会有公正合理的价格。消费者通过医保机构和医疗机构博弈,是医保体系的重要一环。
所以,必须统筹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医保体制改革,才能使医药价格改革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中国离这天还很远,不能期望太高。所以《意见》也是说,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像天然气、电力、成品油等领域也都类似。
如果现在直接把成品油价格放开,行吗?那就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两家说了算。所以前提必须是放开原油进口权等,使得产业链条上每个能竞争的环节都是有效竞争的,要形成可竞争的市场结构,否则就是寡头控制,竞争的结果还不如不竞争。
办法可以是拆分,也可以引入新的竞争者,让它们能够壮大,能够握有资源,能够买到油,能够有地方卖。所以管网企业要独立出来,要无条件地公平接入。
现在放开石油进口的方向已经确定了,但是进展并不是很快。
电力领域由于技术特性等就更复杂,必须经过周密的设计安排,细节决定成败,如果没有做好,电价很难放开。
改革到今天,由于需要统筹推进,仅仅政府部门操作,甚至仅仅一个部门操作,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所有的改革都必须有广泛的公共参与,要引入公开辩论机制,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才能破除利益集团的藩篱,形成真正科学、可行、良效的改革。
有利益集团并不可怕,关键是达到各利益集团的平衡,关键是大家要公开地辩论,这样高层才能听到不同的声音,才能避免被少数人左右。这里不是说每个老百姓都参与,而是代表各群体利益的真正的专家参与,而不能只是朴素的利益诉求。
比如,消费者可以组成利益共同体,去和某些企业抗衡,实现力量平衡,这样才能把价格管住。这就需要消费者协会改革,政府可以协助,但不能官办。此类改革属于社会改革,对于国家政治格局并不会有影响。
这种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辩论与博弈机制,可以和中央改革领导小组形成对接。中央改革领导小组应该有自己的专业咨询机构,也应该实施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开化。现今的改革如果要有实质性突破,就必须改革改革机制本身。
促进价格监管体系与能力现代化
发挥市场对价格形成的决定性作用,是价格改革的核心任务,但并非全部。
那些市场失灵进而关系公众利益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尽管数量或占比不大,但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公正作用极为重要。因此,摒弃计划经济的传统理念和方法,确立基于市场经济的政府监管价格的指导思想及规则、方法和组织体系,也是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但是,把监管做好并不容易。比如,能源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但还只是确定了方向,还没有实质性进展,放开的还没有放开,管住中间也还没有管好。
管住中间就涉及到很多配套条件。比如成本确定难题。无论何种监管,都是以成本为基础,要求必须对成本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这就要有信息、有人才、有权力。
现在被管制企业的成本确定,不是适应价格管制需要的,而是执行统一的财政部会计准则,这个准则是防止企业偷税漏税,而不是约束成本、防止乱花钱的,所以就得不到准确信息。
被管制行业通常是资本密集行业,投资对成本影响最大,工程该不该上,怎样上,如何融资,利率多少,都对成本有直接甚至决定性影响。可是哪个部门有能力、有权力来监管这些呢?
其他包括监管的人才、理念、技术等都需要更新。这是一门复杂的科学。
一是要合理定位价格监管的目标。监管是指政府或法律授权的公共机构依据规则对被监管者的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监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监管又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而价格监管是经济性监管的核心内容,其目标是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利益多元,垄断性行业产品的买者与卖者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必须要有公权力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因而价格监管既不能任由消费者正当利益受到侵犯,也不能无理侵犯被监管企业的正当利益。这与计划经济中执行国家价格计划有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以“大锅饭”和集中决策为特征,利益关系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安排,不存在垄断性企业与消费者间的利益冲突,因而计划经济的物价工作,不过是国家计划的执行而非价格监管。
二是要完善价格监管的规则。明晰的规则既是监管本质的体现,也是监管绩效的基础。公用事业价格监管中合理价格的标准(其中又有“合理成本”、“合理投资回报”以及“有效资产”等更为具体的标准)是什么,价格何时调整,怎样调整,所有的相关事宜都应规定清楚,被监管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冲突才会处于可控状态,监管者的居间调解及其监管决定,也才能为利益冲突双方所接受,当事各方才能依规而为。
因此,在准确定位价格监管职能的基础上,中国的监管现代化必须从完善规则做起。一是要有分层的、系统的规则设计。二是规则设计须有实质性的公众参与。无论哪个层次的监管规则设计,都不能只有政府部门内部的讨论或依靠部门间的会签,而必须有实质性的公众参与。
三是要建立职能完备、分工合理的监管组织体系。首先要对价格监管与财务、项目审批等关系密切的职能之间的关系进行整合。以公用事业价格监管为例,市场准入及对投资、财务的监管等均属价格监管的基础,职能应适当集中。其次应以市场影响范围和财政责任为主要依据配置监管权力。对于那些供给网络跨区的行业,监管权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模式可能较为合适。而供给网络限于省(市)的,价格由省(市)政府监管可能更为合理。供水、供暖、公共交通等由市及市以下层级政府承担财政责任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权则应由同级地方政府行使。
四是引入先进的监管方法。例如基于绩效的监管方式在许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有成功的实践,中国可考虑逐步改“成本加成”定价为“价格上限制”,以激励被管制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进而实现价格的有效控制。间接竞争的方法也可应用,如特许权招标制度和“标尺竞争”,都可作为提高监管绩效的重要手段。
此外,虽然自然垄断性产业本身不能竞争经营,但其产品与替代品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根据其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确定管制价格,可间接地将市场机制引入被监管的行业之中,从而不仅有利于促进生产者提高效率,而且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可减少买卖双方的争议,降低监管成本。依现有条件看,中国管输天然气、铁路运输的价格监管,都可以可替代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