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价值及其实现
2016-01-21贾黎娜
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价值及其实现
◎贾黎娜(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分子,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创造者,推动着投资增长和资本积累。公司行为最重要的依据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法》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公司章程则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制定的,具有较大的自治性。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司章程比《公司法》更为重要。公司章程制定不合理、执行监管不力等因素都会影响公司章程价值的发挥,研究如何通过公司章程条款个性化设计使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特点,可以使公司章程充分发挥其在经营管理中的价值。
1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一般包含以下要素:公司章程是发起人、股东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书面文件;对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是一种公司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整个章程无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体现《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要求,由此形成的章程条款不属于公司章程条款个性化设计的范围。相对列举事项是指,虽然《公司法》予以列举,但公司章程可以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法》规定的记载事项之外,公司章程自由记载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如载入章程,则发生法律效力,如不载入,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股东或发起人根据《公司法》授权创制的章程条款在性质上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是章程条款个性化设计的内容。
2 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价值
2.1公司章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和体现,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公司的独立人格体现在公司独立于股东,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有完整的组织架构,能够自主决策等方面。公司章程确立公司的制度基础,使公司获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详细记录公司资本,使公司资本成为确定的、具体的数额,使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规定,
为公司搭建起完整的组织架构。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获得法人资格的基础,是法人的独立人格的体现。另外,发起人或股东起草公司章程时的协商和博弈,有利于公司章程对可能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控制现象加以约束。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机制、董事会的决策机制以及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等进行规定,使公司能够顺畅运转,使公司行为更加规范。因此,公司章程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2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公司章程记载了公司的资信能力、组织架构、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方式、公司机构的职权、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以及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内容。公司章程的公开构成,公司重大信息、重大事项的披露,有利于保护股东(现实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潜在投资者)的知情权,便于股东和社会公众知悉公司经营状况,有利于股东行使监督权,为社会公众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章程公开便于债权人知晓公司情况,使其能够充分、及时的行使自己的债权。对于潜在的债权人而言,公司章程公开能够使其正确预估自己承担的风险,并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因此,公司章程为投资者和债权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资信依据,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
2.3公司章程是维护股东利益的基本保证
根据美国学者贝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的两权分离理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公司实际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伴随着这一现象的产生,公司的权力重心会出现转移,股东大会的权力缩小,董事会的权力扩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减弱。股东为了使公司能朝着自己预定的方向发展,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条款设计来制约公司管理者,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制衡。发起人或股东可以协商决定公司组织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并将这些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方式、选任程序,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竞业禁止等内容。当股东权益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诉诸法律。这些安排使公司章程成为维护股东利益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保证。
2.4公司章程在诉讼中的价值
公司章程在诉讼中有对抗功能和准据功能。基于公司章程的公开性,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及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的人均被推定已知悉该章程中规定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对抗功能仅限于恶意第三人。例如,公司章程就经理的职权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司经理超出职权范围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对经理的越权行为明知,公司章程可以对抗该第三人。公司章程在诉讼中的准据功能是指公司章程可以作为诉讼裁判的非法律依据。公司章程的准据功能源于公司章程的“宪法”地位。法院在审理公司法案件时应特别关注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使股东利益受到侵害,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主张权利,法院在审理时应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所了解,如果董事、监事、经理行为在公司章程约束范围内,法院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条款解决纠纷。
犹如一部好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一个符合公司特点的章程是公司规范运行的前提。如果
一个公司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事先通过章程条款设计对公司组织、运行、监督等作出合理的安排,将有助于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和内部纠纷的解决,有助于实现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价值。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研究如何进行公司章程条款的个性化设计。
3 公司章程条款个性化设计
公司能够设计章程条款源于《公司法》的授权和商法的私法自治原则。章程条款个性化设计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3.1细化《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
细化《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重复或抄袭《公司法》的规定,而是结合公司实际将《公司法》中过于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一般是将《公司法》中过于抽象的强制性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公司决定载入公司章程的授权性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进行细化。例如,《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有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公司章程的附件中可以增加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等内容。
3.2补充《公司法》的空白性规定
这一方法是指根据《公司法》的空白授权性规定创制章程条款。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取决于股东自身需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不同的人担任相应的职权和职责不同,对此法律并不加以干涉,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再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除享有法定职权外,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这一授权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3.3利用《公司法》的排除性规定
《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其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授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允许股东自主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情况或股东意愿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的额度。再如,《公司法》第42条对股东会会议通知之时间的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条款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创制有利于公司管理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条款。
3.4变通《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
变通《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是指设计章程条款时,以《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为参照,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对内容进行增减,使章程条款内容符合公司需求。例如,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章程范本。除《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必须包含的条款外,上市公司可以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其他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只须向证监会说明即可。
4 章程条款个性化设计的注意事项
4.1公司章程应清晰界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进行清晰的划定,有利于这些职位更好的发挥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在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职权设置方面,用语比较概括、抽象,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在实践中,可以针对不同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给予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明确的授权。例如,一个有多个子公司、分公司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如下规定: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应根据不同的额度,由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行使;当子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所持股权时,公司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一般授权董事长行使;分支机构的设置,一般比照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由董事会行使;银行贷款融资应根据不同的额度,授权总经理和董事长行使相关权力;废旧物资处置,一般应由董事会行使等。
4.2章程条款的设计要有前瞻性
公司章程的起草在公司设立之前,但效力不仅及于公司存续期间,还及于公司解散之时;不仅及于参与起草章程的发起人和股东,还及于后续加入公司的股东。加之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不断变化,公司在不同时期对章程的内容有不同的需求,这就要求公司章程条款的设计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例如,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流渠道多样化。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上可以不局限于挂号信、报纸媒体公告等方式,还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官方
网站公告等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公司章程可以将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扩大到QQ、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平台等新兴通讯方式,同时要确保消息的真实性、发布渠道的正规性,并做好技术保障和通知回复记录。
4.3创制章程条款应在法律规定限度内
公司设计章程条款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公司章程条款设计应当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缺少《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股东或发起人在设计公司章程条款时要把握好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度。
如果把制定公司章程比作“立法”,那么公司章程的贯彻落实就是“执法”。公司章程制定的好坏固然重要,但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更为重要。公司章程条款个性化设计能够使公司章程更符合公司实际,增强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章程的贯彻落实,是公司章程价值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先决条件。同时,公司应当制定配套管理制度,通过强有力的贯彻执行,将公司章程的精神和规定融入公司文化,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中,才能把“死”的章程规定转变为“活”的管理能力,才能使公司章程价值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