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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现状调查

2016-01-21

新疆社科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克拉玛依市被访者普法

孟 威



克拉玛依市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现状调查

孟威

摘要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新疆建设,离不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加强公民法治意识培育,需要在了解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克拉玛依市作为新疆的主要城市之一,对该市公民法治意识现状的调查,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当前新疆城市公民的法治意识。问卷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公民普遍接受了法律至上的观念,但他们的法律运用意识还相对薄弱。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治宣传力度不够。因此,提升公民法律运用意识,应从法治宣传责任明确化、普法内容准确定位以及重视法律程序宣讲等途径入手,落实法治宣传。

关键词法治新疆公民法治意识克拉玛依市调查

建设法治中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新疆多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来看,推进法治建设,也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进而保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新疆的问题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并强调:“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以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以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基础,以促进民族团结、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等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所以,推进法治新疆建设,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地方实践,也是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通过了《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用以指导法治新疆建设。

推进法治新疆建设,必须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的建设,离不开专业的法律人士,但它更依赖于广大公民对法律的态度。只有广大公民认真守法时,法治才能落地生根。①很大程度上讲,公民的法治意识决定了某一国家或地区法治建设的未来。②显然,推进法治新疆建设,应当了解新疆各民族公民的法治意识成长情况,进而有针对性地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因此,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调查,是当前推进法治新疆建设亟需研究的现实问题之一。基于该主题,本文选择克拉玛依市作为调查地,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研究该市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情况。

一、观测变量与数据

作为一项实证研究,研究的可行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概念的可操作化。本研究的对象是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反映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③然而,法治意识的概念过于抽象,还需要对其具体化与可操作化。因此,如何使公民法治意识成为可观测的变量,就成为本研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法治意识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公民法治意识应包括公民对法律至上的认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等方面。其中,公民对法律至上的认识,主要从学习法律的必要性以及公民权益取得过程中对法律的遵守等两方面来考察,分别涉及的观测变量为:“您认为我们普通群众有没有必要学习法律”、“‘政府只要为群众办实事,可以采取任何办法’,对于这种说法您是否同意”;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主要从公民的市场行为、政治行为两个方面来考察,涉及的观测变量分别为:“如果您在商场买了一件衣服,发现衣服质量有问题,然后您去找商家换,商家坚决不给您换,您会怎么做?”,“如果您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侵犯了您的利益,您会怎么办”等。

所有的观测变量均以问卷的方式对公民进行调查,抽样方法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时间集中在2015年3月至4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40份,回收236份,无效问卷7份,有效问卷229份,有效问卷率为95.42%。其中,汉族被访者占69.4%,维吾尔族被访者占12.2%,哈萨克族被访者占6.1%,蒙古族被访者占5.0%,回族被访者占4.4%,其他民族被访者占2.8%,基本上符合该该市人口的民族构成情况。问卷利用SPSS17.0软件进行信度检测,得Cronbach’s Alpha值约为0.854,问卷较为可靠,可用于分析。

二、克拉玛依市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情况

通过分析克拉玛依市的调查问卷,可发现:总体而言,该市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状况不甚理想。具体而言,公民对法律至上的认识较为合理,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尚欠缺。

(一)法律至上的观念普遍得到认可。

法治,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④也就是说,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观念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普遍被认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律地位的角度讲,必须使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推进法治新疆、法治克拉玛依建设,首先必须使法律至上的观念被公民广泛接受。调查结果显示,克拉玛依市多数公民接受了法律至上的观念。

首先,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普通公民应当学习法律知识,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该市公民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由图1可以观测出:76.68%的被访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学习法律常识,16.14%的被访者认为比较有必要,二者之和高达92.82%,由此可见,学习法律常识,已被该市多数公民所认可。

图1 关于普通公民学习法律常识必要性的认识调查

其次,公民权益的实现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观念被广泛接受。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公共服务在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公共服务的供给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提供。换言之,政府即使出于为了公众办实事的目的,其行为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活动,不能以为群众办实事为借口而超越法律的边界。图2反映了克拉玛依市被访者对公共服务在法律范围内供给的认同情况。对“有人说‘只要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可以采取任何办法’,您同意这种说法吗”问题的回答,多数被访者选择了“完全不同意”(占24.32%)或“不太同意”(33.78%)选项。该调查结果表明,克拉玛依市大多数公民认同公共服务的提供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观念。

图2 关于公共服务应在法律范围内供给的认识

通过对上述两个观测变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克拉玛依市大多数公民都认识到了法律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至上地位,这为该市开展法治城市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相对薄弱。

虽然克拉玛依市广大公民普遍接受了法律至上的观念,但是他们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相对薄弱,问卷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不过,在不同的领域内,该市公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存在明显差别:市场领域内,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较强,政治领域内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较为薄弱。

1.市场领域内,公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较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化发展,消费关系逐渐成为市场领域内重要的关系。依据法律调整消费关系进而保护双方的利益,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内容。依据法律调整消费关系,关键是商家与消费者发生冲突时双方是否有依靠法律来解决的意识。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实际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往往是权益受侵犯者。因此,消费者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则是推动消费关系法律化的有力支撑;而且,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公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

为了解克拉玛依市公民在市场领域内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本研究在问卷调查中设置了“如果您在商场买了一件衣服,发现衣服质量有问题,然后您去找商家换,商家坚决不换,您会怎么办?”这一调查题目。统计分析结果显示:88.44%的被访者表示会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4.89%的被访者选择与商家进行理论;6.67%的被访者自认倒霉。由该组数据可以看出,该市多数公民在消费权益维护方面意识到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市场领域内他们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较强。

2.政治领域内公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较弱。

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新疆建设的本质要求。通过法律规范政府行为,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现实中,政府乱作为或者不作为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建构法治化的权利救济机制,从而弥补公民合法权利受损。建构法治化的权利救济机制,虽然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但是公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权益的意识更进步。这种意识可以鼓励公民监督政府,为构建法治政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然而,调查结果显示,该市公民存在着“信权不信法”的现象,而且少数民族公民的这种意识更为强烈。通过表1可观测到:(1)在公民权利维护方面,该市各民族公民权利维护意识较强,遇到损害时,他们大多数都会选择权利救济,但不同民族的公民对权利的维护意识并不相同,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维护意识相对偏低;(2)在权利救济渠道的选择上,各民族公民的普遍选择是寻求权力帮助(找上级领导),而不是法律救济(向法院起诉),而且少数民族公民更信赖权力帮助。总体上讲,在政治领域内,公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相对薄弱。

表1 如果您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侵犯了您的利益,

四、公民法律运用意识薄弱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当前克拉玛依市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治领域内公民法律运用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加强法律意识培育的重点应当是提升公民在政治领域内法律运用的意识。

我国传统上缺乏法治文化,公民“信权不信法”的现象较为突出。走出这一现实困境进而培育法治文化,政府应加强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尽管克拉玛依市大力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但是收效并不理想,公众的认可度也不高。该市的调查资料显示:11.61%的被访者认为政府的普法工作做的非常好,26.79%的被访者认为比较好,47.32%的被访者认为一般,10.28%的被访者表示不太好,4.02%的被访认为很差。

观察当前的普法工作,可以发现:当前的普法重点是法律宣传,而不是法治宣传。虽然我们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但是几乎每次普法的内容都是法律知识、特别是具体法律的讲解,如“在北坡社区电教室里,检察干警通过一幅幅有趣的漫画和一件件生动的案例,给学生们讲授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饮食卫生安全以及应急自救知识。”⑤虽然法律宣传是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和前提,但是二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法律宣传重点放在了法律知识、法律的地位以及守法方面;法治的宣传则除了突出前述内容外,重点放在了法律的至上及其运用方面,即“遵法”、“用法”。事实上,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单纯的法律内容宣讲往往不实用,难以引起公民心理上的共鸣。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截至2011年3月份,“包括现行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⑥让普通公民知晓这些法律,是不可能的,毕竟法律是一项专业的知识。相比之下,在公民中树立用法解决生活中纠纷的意识,则相对容易得多。

针对当前克拉玛依市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问题,在普法工作中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而不是单纯的法律宣传。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法治宣传工作责任明确化。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的落实,应建立相应的制度。结合克拉玛依市当前普法工作的实际以及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现状,“谁执法谁普法”制度的建立,一要确保执法部门严格依法执法,发挥好带头模范作用,二是要将普法寓于执法过程中,以案释法。围绕这两项重点内容,建立“谁执法谁普法”制度,首先,执法部门要建立“权力清单”,确保公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其次,根据部门执法领域明确普法的领域,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再次,将普法成效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中来,加大普法工作的激励力度。

(二)普法内容定位准确。

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治宣传不足,对此,普法者应超越传统的法律知识宣讲的限制,突出法律运用意识的培养。这就要求普法者准确定位普法的内容,树立以法律运用意识为中心的普法理念。加强公民自觉运用法律意识的培育,首先,普法者应消除那种“公民自觉运用法律意识的提升会导致法律纠纷案件增多,不利于执法”的不正确认识。不可否认,公民自觉运用法律意识的增强,短时间内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案件的增多,影响执法效率。但是,它可以起到监督执法者的作用,提升执法的透明度以及信任度,最终会提升执法效率和质量。其次,普法者还需创新普法宣传的形式,改变过去单纯的法条讲解模式。做好法律运用意识的培育工作,在普法形式上可以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在具体运用以案释法方式时,普法者要重点讲解案件中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的程序以及法律服务在问题解决中的实际作用。

(三)加强法律程序宣讲。

遵守程序和依程序办事,是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内容。而且,法律程序的宣讲,也直接关系到公民自觉运用法律意识的培育。一般而言,熟悉法律程序的公民,更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所以,普法内容应当包含法律程序的宣讲。普法者应当突出权利救济的主要程序以及普通案件的司法程序,让公民清楚基本的法律程序。更为重要的是,应创造条件鼓励公民参与司法听证会、旁听审判、当选人民陪审员等,通过实践了解法律程序。

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是长期的系统工程,因此,法治宣传教育应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在坚持这个理念的前提下,根据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现状,适时调整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创新教育形式,将有效推动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进而实现法治新疆、法治中国建设。

注释:

①吴玉章:《西方的法治理论》[A],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3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1~212页。

②焦艳芳:《国家法治现代化与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J],《人民论坛》2014年第14期。

③柯卫:《法治与法治意识》[J],《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涛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

⑤吴昊等:《检察官、法官深入社区、学校宣传法治,克拉玛依新年伊始普法忙》[N],《克拉玛依日报》,2015年2月4日。

⑥周婷玉等:《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N],《人民日报》,2011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石梦华〕

●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作者简介:(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党校教师,女)

文献标识码中国图书分类号D920.4A

文章编号1671-4741(2015)06-00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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