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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干部能上能下成常态

2016-01-21林晶晶

党员生活 2016年1期
关键词:能上能下调整意见

林晶晶

近日,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本刊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干部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2015年7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中央《规定》),这是干部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我省研究制定《实施意见》,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精神。二是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三是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问:我省《实施意见》有什么特点?

答:我省《实施意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全面贯彻中央《规定》精神和要求,《实施意见》是对中央《规定》的细化、配套和完善。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全面贯彻中央《规定》精神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对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消化吸收,并富有时代气息和湖北特色。三是坚持系统性与操作性相结合。一方面,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分析研判”“从严管理受到组织调整的干部”等内容;另一方面,对“下”的情形、“下”的依据、“下”的程序等关键环节都进行了细化。

问:《实施意见》明确了哪几种干部“下”的渠道?

答:《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6种干部“下”的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问责处理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过去一直感到难以把握,这次中央《规定》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我省《实施意见》对此又作了细化规定,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比如,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增加了“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放任不管”、“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内容;在担当作为方面,增加了“在急难险重时刻拒不接受任务或临阵退缩”、“对应当负责的事项推诿扯皮或庸懒散拖”、“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等内容。总的考虑是,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教育引导干部既要严守党纪党规,又要主动担当作为。

问:对干部是否需要“下”,如何及时发现和准确认定?

答:这项工作必须做在平时。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为基础,以分析研判为手段,准确认定识别干部,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提供客观依据。

在加强干部日常管理方面,《实施意见》强调要建立以履职尽责管理为核心的干部日常管理体系,以事业发展、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职责和干部岗位职责为依据,明确领导干部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工作项目清单,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抓好年度考核评价,强化结果分析运用。同时,改进干部日常考察,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扎实做好谈心谈话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在拓宽干部监督渠道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结合履职尽责管理,定期收集业务主管部门、绩效管理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管理部门和“一票否决”事项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规范用权等方面的表现;要综合运用专题调研、干部考察、参加民主生活会、集中教育活动督导、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一报告两评议”等成果,了解掌握领导干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表现;要定期收集纪检监察、巡视、审计、信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方面掌握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关信访举报的查核情况,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还要注意收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和重大舆情,了解掌握社会各方面对领导干部的反映。

问:对受到组织调整的干部,如何加强后续管理?

答:对于应当“下”的干部,要坚决调整,同时也不能简单一“下”了之、放任自流。《实施意见》对此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组织调整措施。一是定岗位,对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的干部,在作出组织决定时,要同时明确其新的职务或工作安排。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被免职的干部,在作出组织决定时,要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其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二是定职级,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三是定责任,是中共党员的,要重新明确其所在的党支部,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要按照规定参加干部年度考核。其日常表现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其今后是否能重新任职的重要依据。四是定帮带人,对受到组织调整的干部,党委(党组)要指定一名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作为帮带责任人,跟踪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表现情况,定期进行谈心谈话,督促其改正提高。

《实施意见》还规定,要从严掌握被调整干部重新任职。被调整干部在影响期满后,根据个人影响期内的表现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可以重新任职;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问:调整处理干部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好政策界限?

答:调整处理干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关乎干部的前途、名誉、待遇,必须准确把握界限,积极稳妥实施。首先必须敢于动真碰硬,不得搞好人主义、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姑息迁就;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同时,也要十分慎重,注意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分开来,把敢于担当、先行先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明知故犯的干部区分开来,把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分开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问:如何保证我省《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答:落实好我省《实施意见》,关键在于强化政治担当和领导责任。《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内容,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同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同时,要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工作内容,加强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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