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2016-01-20徐璟
【摘要】法律英语是法律知识和英语语言的结合。开设法律英语课程对于独立学院培养法律+英语实用型法科人才起着重要的作用。文章分析了独立学院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及难点,结合独立学院的实际,从课程设置、师资建设、教学手段等方面探讨法学专业法律英语课程的教改创新。
【关键词】法律英语课程 教学模式 独立学院 创新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安徽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创新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jyxm534。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36-0033-02
一、我国独立学院法律英语教学现状
独立学院在我国的创设始于2000年前后,初期的运作形式基本就是模仿母体院校,聘请母体院校教师完成教学工作,这让大多数独立学院的法律英语教学在建院之初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这种办学方式日渐显露出它的问题和弊端。首先,法律英语从教学模式、课程设置、教材选择到教学方法,均照搬母体学校,没有从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忽略了独立学院学生的法学理论和英文水平都弱于母体学校学生的情况;多数学校仍将法律英语看做一门孤立课程,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和单一的教学手段,相当一部分学生不仅不会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反而觉得该课程枯燥乏味,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次,学生的定位模棱两可。独立学院在教学过程中体现的仍然是母体院校的“研究型”人才培养目标,没有以独立学院自身的“实用型”目标为出发点制定培养计划,导致学生法学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同时在法律背景下运用英语的能力也较弱。再次,面对就业市场时,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无法满足就业单位的要求,比如目前出现的“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涉外律师助理”,其专业水平、工作性质处于“法官”、“检察官”、“律师”与开展事务性工作的“书记员”、“办案秘书”之间,要求就职者较强的实践能力,而我们很多学生却连基本的标准都达不到,有的甚至还比不上高职高专培养的“事务性”学生的水平。[1] 此外,多数学生学习法律英语的目的仅仅是通过考试,修满学分,“精英明法”复合型、实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
二、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创新研究的必要性和难点
(一)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是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
独立学院法律英语课程必须紧扣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同时也要满足21世纪高素质、厚基础专门人才的培养规格要求,在精深上不断扩大知识面,体现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重大转变。[2]但是,在实际教学中,不少独立学院只是象征性的开设一门法律英语课,课时量也僅在30学时左右。许多学生修完此课如同未学,英美法律知识依然知之甚少,法律文献借助词典仍不能阅读,外国专家的法律讲座听不懂,更不用说用英文草拟法律文书、参与涉外谈判甚至最终走出国门了。[3]能否将大学英语、法律英语以及法学专业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科学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涵盖法学课程、英语语言课程、综合技能训练课程,协调专业与语言的关系、法律与英语的关系,凸显教学模式的科学性、严谨性,是实现独立学院法律+英语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
(二)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创新的难点
难点一,法律英语长期缺少应有的重视。法学家一心研究法学而不关心语言学,语言学家一心咬文嚼字而不知法律为何物。真正能用一两门外语进行法律教学和研究的法学家寥若晨星,能把语言学理论运用于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研究的语言学家屈指可数。[4]同时, 即便是开设该课程的独立学院,也很少从法律英语与涉外法律人才之关系的战略高度对该课程予以重视,缺乏足够的教学课时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法学专业学生由于畏难情绪(对满篇英语文章看不懂、不愿看)以及课程开设时间(一般在第七学期)与就业、考研冲突,很难将注意力放到法律英语学习当中。
难点二,对法律英语教学和研究还有待加强。总体而言,独立学院对法律英语教学的研究还很薄弱,具体表现在教学目标和评估标准不明确,至今没有法律英语课程统一的教学大纲;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基本没有法律英语专业教育背景的教师从事教学;教材的选用都是依靠教师的个人经验;传统的“一本书、一支笔、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多是哑巴外语,满足不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独立学院的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和研究的这些薄弱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三、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的思考
(一)根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设计法律英语课程群
独立学院应围绕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树立“大法律英语”的概念,以科学的课程设计促进学生法律英语知识、能力结构的系统化。法律英语教学应贯穿四年大学始终,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阅读课程:包括外国法律概况、英美主要部门法、国际经贸法律、中国涉外经贸法律等。外国法律概况和英美主要部门法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设延续至二年级整个学年,有了第一学期对我国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等内容的掌握,通过中外法律的比较,使学生对外国法律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教师可根据教学进度及学生学习状况利用二年级整学年逐步深化英美部门法的教学;国际经贸法律和中国涉外经贸法律,由于其内容偏向实务性,宜放在三年级开设,教学应以中外法律的关联和实际案例的解决为重点。当然,上述课程应选用全英文教材,教师授课的语言也应遵循“结合英语—半英文、半汉语—全英文”的模式,循序渐进地提高学生以英语阅读、理解、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翻译课程:包括法律英语语言特点、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技巧、法庭口译等。法律英语语言特点学习是法律英语学习的基础内容,可将其放在一年级第一学期,与大学英语教学同步开展。如此,不仅能在入学之初就让学生认识到法律英语的学习与大学英语同等重要,激发学生对法律英语的兴趣和学习热情,还能以两门课程互动的形式,为基础英语和专业英语学习打好基础,取得双赢。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技巧以书面翻译为主要内容,分为上下两册,利用二年级两个学期的充足课时,与阅读课程同步,以阅读辅助翻译,以翻译促进阅读,提高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同时为三年级开设的法庭口译课程打下扎实的基础。
写作课程:包括英文合同写作、其他法律文书写作等。与前述课程相比,英文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写作的实用性最强,宜在三年级第二学期开设。此时,学生有了扎实的基础英语功底(多数学生具备了大学英语4级甚至6级水平),结合前段学习对于法律英语语言特点、专业术语、法律语言规范表达形式的掌握,经过教师的引导,学生的英文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应当能够得心应手。
(二)选编规范性、实用型教材
难易适中、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教材,对于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及能力的提高至关重要。摒弃以往所使用的以“法律英语”冠名的“编写目的和对象不明,内容面面俱到,实则空泛,不成体系”[5]的各类教材,笔者建议针对不同课程,分门别类,选择不同的教材。如对于外国法律概况、英美主要部门法等阅读课程可选用何家弘的《法律英语》;就翻译课程而言,可选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的《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及(美)爱德华兹著《法庭口译实务》;就写作课程而言,选用《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中的句法歧义》、《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第二版)([美]陶博》等教材;此外,法律辞书也是重要的教学工具书,笔者以多年教学经验推荐法律出版社的《英汉法律词典》。同时,独立学院也应考虑组织本学院教师或聘请语言界和法学界专家,面向本院教学对象,编写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法律英语系列教材。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相较于法学专业课程以及大学英语教学,法律英语的教学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学者既要有广博的法学知识,又要有扎实的语言功底。因此,独立学院应当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英语教师队伍。首先,教师梯队建设。应在现有大学英语教师及法学专业教师基础上,通过联合培养、进修等方式,提高和改善师资力量与学历层次;招聘年轻优秀的法律英语专业硕士或博士,扩大教师队伍;另外聘请其他高等院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法律英语专业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外资所的法律专家,形成一个职称、学历、学缘、年龄合理的人才梯队。其次,鼓励法律专业教师与大学英语教师合作,参加国内外访问研修、参与学术会议,共同开展法律英语教学的课题研究;参加各类法律英语教学研讨班,如国家教育部和司法部针对高等院校的法律英语师资进行的定期轮训,为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创新培养强大的后备力量。再次,在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高校法律教师队伍中,有极少数这样的教师,他们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后获得法学硕士甚至博士学位,有的还具有英美法进修经历。他们具备扎实的英语基本功,有的甚至拥有丰富的大学英语教学经验,同时又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因而是最理想的法律英语师资。独立学院应重视此类师资人才,充分利用其双学科背景,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给予支持,使之成为教改研究的主导力量。
(四)建立新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法
考核评价是有系统、有步骤地测量、描述受教育者的学习过程与结果,并据此判定是否达到所期望的教育目标的一种手段。法律英语教学的考核评价主要是针对教学对象“双高”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所谓的“双高”是指对学生法律基本功的要求高,对他们的英语交际能力要求高。[6]考核标准的建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考核评估人员的选择,根据专业英语社会需求理论,考核的参加者除了课程讲授者及讲授对象以外,應有法官、律师等社会代表参加;其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能力评估(重在涉外法律交际能力的评估)、课程内容评估、教学方法评估、教学总体目标评估等;其三,考核形式,可分为教材教法分析(如教师公开课等形式)、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诊断性测试(如阅读、翻译课程考试)、评估者对教学双方的评价(如学生、教师间的互评)以及教学成果综合性检查(如会见、咨询、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的测试)等。
四、法律英语教学方法创新与拓展
法律英语是应用型和功能型英语,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体现出学生的主体性和实践性,因此,课堂教学模式必须实现以教师为中心、单纯传授语言知识,向以学生为中心,既传授一般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更加注重培养语言运用能力转变。
(一)判例教学法
判例教学法,又称哈佛教学法,是指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其目标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主动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课堂教学应当选择真实、典型案例,它们是曾经确立过或影响过某一重要法律理论和原则的案例。课堂上,教师采取对话、讨论的方法,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同时要注意,判例教学法只有层层深入才能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为了避免蜻蜓点水式的效果,教师在讲授前应将案例资料发给学生,并提供广泛的参考文献目录,让其预习、思考,课堂的分析才能便于学生吸收、消化;教师在讲解过程中可以提出问题启发学生,引导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鼓励其随时提问;课后留些相关案例让学生课下分析、讨论,以提交论文或报告形式作为教师对学生课堂讨论、分析结论的检测。
(二)多媒体教学法
在法律英语的教学中,独立学院应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首先,根据课程特点,依托学院网站建立法律英语课程网页并开设学习论坛,建设一个方便学生自学的资料库,引导学生在线交流讨论,并指定若干名教师轮流在线指导;鼓励学生辅助教师搜集、翻译、上传资料,既丰富教学内容,又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其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运用录音、录像材料和设备,让学生通过听、看、译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又锻炼了英语技能。
(三)实训教学法
提高法律英语应用水平,必须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并重。在时间安排上,实训教学宜安排在第六学期结束前的一个月与第七学期开学前的暑假,以“小学期”形式开展。这一时期,学生已基本完成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初步形成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框架,此时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全面运用所学理论,可以切实提高专业实训的质量。在场所安排上,以传统实训场所为主,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律所等单位;考虑到法律英语课程的语言特点,应注重拓宽实训渠道,把目光扩展到与法律、英语有关的部门,如涉外仲裁委员会、外资律师事务所、外资企业的法律部门等。在对实训过程的管理上,学院应加强与实训单位的沟通、联络,指派法律英语授课教师作为实训导师进行检查、监督,配合实训单位完成人才培养的任务,同时对学生实训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
参考文献:
[1]李正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教材建设问题研究[J].中南论坛,2009.,(1).
[2]杜巧阁.法律英语教学的“瓶颈”研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3):122-125.
[3]崔更国,宋建威,赵秦.我国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3):84-88.
4]满颖,候正良.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02):31-36.
[5]张戈.论法律英语教学之改革[J].教改研究,2006,(20):78-79.
[6]杜金榜.论法律英语课程“双高”教学目标的实现[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6,(02):76-80.
作者简介:
徐璟(1982-),女,汉族,安徽合肥人,讲师,硕士,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法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