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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不能容忍

2016-01-19

云南教育·视界(综合) 2015年10期
关键词:学术期刊个人信息学者

北京警方近日成功打掉一个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利用掌握的大量学生信息,打电话给家长,准确说出孩子的姓名、出生年月、就读班级以及家长的姓名、工作单位和地址,并警告家长花钱“消灾”,否则孩子将受伤害。此案暴露出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决不能容忍。

学生个人信息泄露并非个案。快放暑假了,一些家长的手机会“准时”收到培训班广告;该中考了,家长手机会收到临考培训班的招生电话……各样精准“信息服务”送达的背后,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买卖学生个人信息,并施展狂轰滥炸信息骚扰。貌似“贴心”服务,骨子里是谋利企图,甚至可能借机实施诈骗或敲诈勒索犯罪。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一批规章也已经有针对性的规定。但现实状况要求,应有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

充分保护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既要不断完善法律规章,扎好篱笆,又要重视落实,严格执法。目前各地频频发生的学生个人信息泄露案件表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治理学生个人信息泄露,查清泄露源头是难点。电信、教育等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严查学生个人信息泄露背后的非法交易,顺藤摸瓜找到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以此为突破口拔掉“根系”,铲除信息泄露、交易存在的土壤。学生家长也应绷紧个人信息安全这根弦,不随意留下个人信息,遇到个人信息被泄漏及非法侵害时应果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报案。希望全社会一起努力,为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多加几道安全锁。

(来源:新华网 欧甸丘 吕梦琦/文)

治理“论文代写”必须铲除利益链和产业链

为强调中国学者发表国际论文的行为规范,中国科协常委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近日发布《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五不”行为守则》。这“五不”是:不由“第三方”代写论文、不由“第三方”代投论文、不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不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不违反论文署名规范。貌似是对发表学术期刊的严格要求,但实则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治标而不治本。

最近一段时间,国际学术期刊接连宣布撤回中国学者的论文——今年3月,英国BMC出版社撤回41篇中国学者论文;今年8月,全球著名的学术期刊出版集团斯普林格(Springer)宣布撤回旗下10个学术期刊已经发表的64篇论文,这些文章全部出自中国作者。其中,同行评价造假,是这些论文被撤的重要原因,而同行评价造假,又多与委托第三方撰写论文、修改论文、提供虚假的同行评价报告、投递论文有关。这也是此次“五不”行为守则出台的背景。

问题在于,这“五不”究竟怎样才能落实。“五不”针对的只是表象,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我国,已经形成论文发表的利益链条和产业链。早在2009年,就有学者研究指出,我国买卖论文交易已达10亿“产值”,请第三方代写论文发表在国际学术期刊,其实质就是论文买卖,一些专门的机构和写手,为那些需要发表国际学术论文,以通过课题验收、考核评价的“学者”提供全方位的“一条龙服务”。有的代写者比较重视“商业道德”,保证论文原创,没有造假,学者拿着发表的论文去交差,“请赏”;而有的代写者收了钱却出不了论文,为完成交易,一路造假,直到事发。

从本质上说,只要请人代写论文,就是学术违规、造假,甚至欺诈——拿着他人撰写的论文,充当自己的论文,以谋求学术利益。这是应该严格治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但是,目前治理代写论文,十分困难。在目前所有学术不端中,代写论文,还会被认为是“最道德”的方式,毕竟委托代写者,是花了钱的,不像有的领导,自己不从事学术研究,却轻轻松松在论文、成果中署名第一作者;而且,舆论有时也很同情委托代写者,如果不是课题评估、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等那么看重论文,要求必须完成发表什么档次期刊论文的指标,大家用得着这么花心思去弄论文吗?另外,对于把论文作为学校重要办学成果的大学来说,对教师以弄虚作假方式发表论文,也并不会严查,因为,在发表论文这件事上,学校和教师已形成利益共同体。很多时候,高校并不会启动针对涉嫌学术不端的学者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严肃处理,而是睁只眼闭只眼。比如,对于国际期刊宣布撤销论文,按理,这些论文作者所在机构应该立即启动调查,可是,却没有这方面的消息。

铲除代写论文利益链,才能根治代写论文的丑恶学术现象。这关键在于推进学术管理、评价去行政化,实行学术本位管理和学术同行评价。或有人说,国际期刊发表论文的问题就出在同行评价,同行评价还可信吗?这其实是整体学术行政化之下的同行评价,并不是学术独立、自主的同行评价,对于我国学者来说,无论是申请课题,还是在所在单位参加评价,都面临被行政力量主导的问题,包括论文发表与否、发表在何期刊上,作为评价学者的重要指标,就是偏离学术的行政性的指标。真正重视学术成果,不应该以论文是否发表作为标准,而应该针对论文本身,看其创新价值;而重视论文发表,就是用期刊评价代替了学术评价,进而把学者的精力导向论文发表,而不是潜心做研究。因此,论文评价机制还有待调整改善。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熊丙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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