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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观念的历史形象

2016-01-19陈飞汪君

社会科学研究 2015年6期

陈飞+汪君

〔摘要〕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非正义性和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内在缺陷时,明显地诉之于一个理想的正义标准:基于每一个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原则。一切社会形态及其生产方式的正义性都能够按照它们接近这一标准的程度而得到评判。按照这一理想的正义标准,在人类历史的第一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从形式上来看是非正义的,而且从实质上来看也是非正义的;在人类历史的第二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是正义的,但从实质上来看却是非正义;在人类历史的第三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从形式上来看是非正义的,但从实质上来看却是正义的。

〔关键词〕三大历史阶段;形式正义;实质正义

〔中图分类号〕B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6-0161-08

正义是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范畴,不少哲学家对此都作出了深刻探讨。从古希腊的德性正义,经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神学正义,到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正义,经历了一系列的嬗变与综合。在这些纷繁复杂的正义理论中,如何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涵、特质及其精神力量,不仅有助于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核心理论,而且还直接关系我们能否找到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思想资源。我们认为,研究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离不开作为世界观和指导原则的历史唯物主义。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发现马克思是在三大历史形态的逻辑演进中思考正义问题的,但是,翻阅相关论著却发现鲜有对马克思三大历史阶段理论中的正义观念的研究。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时,实际上预设了一个理想的正义标准:基于每一个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原则,一切社会形态及其生产方式的正义性都能够按照它们接近这一标准的程度而得到评判。

一、“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形式非正义且实质非正义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受黑格尔辩证法正反合三个环节的影响,马克思第一次从历史发展的主体维度对世界历史作出了三阶段的划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我们把这三个历史阶段概括为:“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即前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即资本主义社会阶段,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也属于人类历史的第二阶段,尽管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已发生变革,但是人的主体特征仍表现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阶段。每一历史阶段都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统治阶级认为,凡是能够维护和巩固这一生产方式的分配方式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但这常常以牺牲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为代价。历史上任何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特殊利益粉饰为全社会的普遍利益,并把代表自己阶级利益的分配机制看作普遍正义、永恒正义或自然正义的,且宣称优于其他任何分配机制。英国学者杰拉斯认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矛盾:一方面,他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另一方面同时又用愤慨的道德语言谴责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事实上,这两个方面并不必然构成矛盾,马克思处理正义问题的独特与高明之处在于,他既从资本生产方式自身的角度承认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内是正义的,或者说它相对于之前的一切生产方式具有更高的正义度;又从共产主义的理想性、超越性正义出发,认为这种正义是有限的、形式的甚至是虚假的。

根据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根本不存在什么永恒正义,任何利益与责任的分配方式都是社会的和历史的,都是特殊的、具体的而非一般的、抽象的,都在历史中产生和发展并在历史中被超越。尽管任何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都是历史的和相对的,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丧失了评价其正义与否的合法性。事实上,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内在缺陷及其欺骗性时,明显地诉之于一种理想的正义标准:以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或自由全面发展为宗旨的需要原则。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哲学的宗旨,也是马克思一生革命实践致力的目标,所以把基于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原则看作分配的正义原则符合马克思哲学的本义和基本精神。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根据这一标准,一切生产方式和相应的社会形态都能够按照他们接近这一标准的程度而得到评判。〔2〕但是,笔者并不赞同罗尔斯把需要原则看作非历史性的正义标准,作为标准的需要原则和之前的一切正义原则一样是历史的,需要原则的实现必须植根于深厚的历史土壤之中才有可能,是历史不断进步的结果。具体来看,只有在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逐渐超越资本逻辑之后才有可能把需要作为分配的基本原则,否则不论采取什么具体的分配方案,其基本精神只能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另外,人的需要本身也是历史的,不仅仅基本的生活需要随着历史的演进逐渐丰富,即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在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从需要原则来看,人类历史的第一阶段表现为不仅形式非正义而且实质也非正义;人类历史的第二阶段表现为虽然形式正义但实质非正义;人类历史的第三阶段表现为尽管形式非正义但实质正义。①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非交互性的直接人身依附,在这些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人(奴隶或农奴)被特定的主人通过军事、政治、司法、宗教、文化等“超经济”的力量控制在奴役的地位上。个人从属于不同的等级,个人的身份、地位、角色都是由所依附的等级决定的,个人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等级,其所归属的等级是由他们在社会中的总体地位决定的,因此,无论主人还是奴隶都是不自由的。等级之间具有不同的政治功用和伦理价值,各自具有不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操守,不能随意僭越。正如查尔斯·泰勒所言,前现代社会由不同的等级构成,尽管这些等级彼此互相需要和补充,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关系是交互性的,因为他们并未处在同一个层面上。这些等级构成了一个不能随意僭越的等级系列,其中有的等级比其他等级天生具有更大的尊严和价值。接着,查尔斯·泰勒以中世纪为例,认为当时理想社会具有三个等级:神职人员、斗士和劳动者。显然,这三个等级彼此相互需要,但毫无疑问三个等级之间的尊严标准逐渐降低,有些人本质上比其他人具有更高级的功用。〔3〕等级之间的严格区别与界限被看作正当合理的秩序,正义就在于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尽其责、互不僭越。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社会正义就在于每个人只做符合自己本性的分内的事情:统治者以智慧管理国家,武士以勇敢保卫国家,生产者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并以节制调节自己的行为,彼此互不干涉。相反,如果三个等级互相干涉、彼此替代则是最大的不正义。比如,如果天生是生产者的人凭借自己的财富、身强力壮或其他有利条件企图爬上武士等级,或者武士企图跻身于统治者等级,或者统治者自甘堕落沦为武士或生产者,就会直接导致国家的毁灭,柏拉图认为这是最大的不正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柏拉图的理想国仅仅是埃及种姓制度在古希腊的理想化。柏拉图正义观的基础是“自然说”,他要求按照人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本性来调节行为,其实质是对日益式微的古希腊城邦等级社会的论证和辩护。被马克思赞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也持这种“自然说”,他认为有的人天生是奴隶,有人的天生是统治者,正义就在于后者对前者的奴役。马克思坚决反对这种把人的本质看作固定不变的“自然说”,他认为人通过他们的活动自由地创造其本质,人的本质是一个历史性的存在。马克思指出,由于传统社会等级制度的存在,平等充其量只是等级内的平等,等级之间则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从形式来看是正义的。这种形式正义的典型表现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一个人都公平地享有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严格的等级限制。现代人没有像古代人那样被固定在一个永恒不变的等级上,人的身份、地位也不是由出生决定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所要从事的职业,每一个人都可以在社会上的一切领域流动,工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和天赋进入资本家阶层,资本家由于经营不善也可能破产沦为雇佣工人。总之,束缚人的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

处于奴役地位的人毫无权利可言,他甚至不被看作人,仅仅被看作生产的无机条件。马克思写道:“在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中……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当作只是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4〕在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中,奴隶或农奴仅仅被看作生产工具,完全和牲畜一样被看作土地的附属品,还没有像现代社会那样被看作独立的劳动者。这些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或者说领主或主人对其所属的农奴或奴隶的处罚权之所以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领主或主人控制着他们的生存条件。领主或主人作为共同体的特定成员拥有财产,而被当作“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的奴隶或农奴并不被看作这一共同体的成员,所以没有资格分享共同体的公共财产,甚至自身也被当作财产的一部分。主人或领主“作为共同体的一个天然的成员,他分享公共的财产,并占有自己单独的一份……他的财产,即他把他的生产的自然前提看作属于他的,看作他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是以他本身是共同体的天然成员为中介的。”〔5〕可见,人与人之间所具有的不平等关系是由特定形式的财产关系决定的,这些特定的财产关系是通过超经济的力量如宗法、政治、军事等维持的。与此不同,现代社会自洛克以来确立了劳动财产权理论,为每一个人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财产奠定了法理基础,任何一个人的财产权的占有与获得均由法律和制度保障,因而,在形式上是正义的;而前资本主义社会,个人拥有财产是以他“作为共同体的一个天然的成员”为前提的,处于被奴役地位的人并没有资格获得财产,因而在形式上是非正义的。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特定的财产关系不仅是人与人之间形式非正义的根本原因,而且还造成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剥削的实质非正义。“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6〕在这里,马克思分析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是导致一切阶级社会剥削的根本原因,只不过剥削的形式不一样。按照著名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埃尔斯特的说法,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属于非市场剥削,农业和地产形成了这一阶段经济秩序的基础;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属于市场剥削,以劳动者的自由身份为前提,各种形态的资本构成了这一阶段经济秩序的基础。非市场剥削主要通过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榨取剩余劳动,它以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依附关系、以劳动者的不自由身份为前提。通过非市场的超经济的强制手段,统治者几乎剥夺了生产者创造的全部社会剩余,社会剩余在所有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都不是用来投资,而是由统治者用于艺术品、宗教、公共建筑等象征身份、地位以及优越性的非生产性消费,而被统治者由于等级归属不同,则不能公平地享有自己创造的社会剩余。非市场剥削虽然和市场剥削同样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但非市场剥削建立在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的自然经济形态上,因此受到共同体实际需要的限制;而市场剥削建立在以生产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市场经济形态上,生产的目的不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货币财富,追求货币的欲望不再受生理需要的限制,因而剥削的程度在马克思看来甚至更加严重。

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形式正义但实质非正义

人类历史第二阶段的根本特征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相比,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具有形式上的独立性,劳动者与资本家都获得了自由身份。劳动者和资本家一样,从形式(法律)上被承认为一个独立的人,劳动者拥有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他可以自由地选择出卖或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任何一个雇佣者,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赚来的货币购买任何消费品,他甚至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和机遇成为一个雇佣者,等等。与传统社会的形式和实质双重非正义相比,资本主义社会取得了形式正义,这种形式正义的典型形式即是权利正义。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公平地享有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因此,从形式上来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是正义的。相对于传统社会的等级和特权制度,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是人类历史的伟大进步,形式上的平等和不受他者支配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成就。打破传统社会的等级和特权制度,确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形式正义是通过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完成的,马克思称之为政治解放,其标志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宣言》。

马克思对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及其相对于奴隶制或农奴制的历史进步性有过经典论述:“就单个的、现实的人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广阔余地,因而有形式上的自由的广阔余地。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在农奴制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支配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7〕可见,相对于奴隶制或农奴制关系中的劳动者而言,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人格独立,具有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因为他有选择的广阔余地。马克思接着分析,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主要体现在交换领域,在这个领域,每一个交换者都是一个平等主体,并且彼此都把对方看作具有独立人格的代表,在这些交换者中,没有一个人能够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外一个人身上,因而是交互性的关系。可见,在交换领域,工人和工人之间、工人和资本家之间、资本家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都是正义的关系,他们具有任意处置或不处置自己任何财产(包括劳动力)的权利。之所以交换领域的关系被看作形式正义的,其原因在美国学者古尔德看来就在于,除了作为交换者的关系之外,这些代理人彼此之间在任何方面都是漠不关心的,我们把这种平等称为形式平等或抽象平等,也就是从他们所有个体差异中抽象出来的一种平等,商品之间的差异和交换者之间的差异都是与交换漠不相关的。〔8〕也就是说把商品交换关系平等地应用于所有交换者,而不考虑交换者的经济地位和实际需要的差异,因而在形式上是正义的。

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一样,马克思也把交换过程看作等价过程,在其中每一个交换者都是自由平等的,并得到了另一个交换者的承认,这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换正义。但是,工人由于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没有任何可供交换的财产,资本家控制着工人生存所需要的客观条件,他不能和资本家一样自由地不从事这种交换,所以,自由和平等仅仅是表面的虚幻现象,具有意识形态的虚假后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了这种形式自由和平等的欺骗性:“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他的独立性这种假象是由雇主的经常更换以及契约的法律拟制来保持的。”〔9〕新法兰克福学派的著名代表韦尔默曾富有见地的指出: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揭示了自由、平等与私有财产之间的深层悖论,私有财产是导致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在实质上不自由、不平等的根本原因,私有财产具有显著的政治压迫性。在美国学者汉考克看来,资本家依据交换正义的概念为自己无偿获得的剩余价值进行辩护,劳动者的工资是同资本家自由讨价还价的结果,劳动者自愿接受了工资契约的条款,当工人接受低工资的条件时,从表面来看,资本家在交换领域并没有行使不正义的行为。况且,法律和制度对劳动者契约自由的保护,使工人与资本家在进行劳动力的买卖时处于平等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作为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和古典政治经济学把立足于交换过程的形式正义看作正义的终极形式,其目的是为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不平等进行论证和辩护。极端自由主义者诺奇克秉承洛克式的自由主义传统,基于对单个人自由权利的平等捍卫,不仅批判了罗尔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而且认为个人自由权利的合法运用所导致的任何实际不平等都是正义的。

超越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是,马克思认为自由、平等仅仅在处于表层的交换领域中占据统治地位,如果要看透资本主义的真相,就必须跳出交换的经济现象界,步入深层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领域,以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在此,人与人之间的实质非正义性现象显露出来了,发生了资本家对工人劳动产品的无偿占有,简单的货币交换的形式正义关系遮蔽着资本主义社会实质上的不正义,起点上的正义与结果上的非正义出现了巨大的断裂。在生产领域,“作为原因,作为活动,工人被资本所吸收,并体现为资本。这样,交换转变成了自己的对立面,而私有制的规律——自由、平等、所有权——即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转变成了工人没有所有权和把他的劳动让渡出去,而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关系,转变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关系。”〔10〕资本家通过交换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劳动力因而成为了资本的生产力,工人劳动力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转移给了资本家。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被看作一个平等者,资本家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却并没有像交换过程那样支付等价物,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工人创造的价值不经等价交换由资本家无偿占有,并且占有的量越来越大,平等的交换关系完全不存在了,变成了纯粹的假象,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马克思在讨论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时指出:“社会资本所推动和所剥削的劳动的绝对量在增大,因而社会资本所占有的剩余劳动的绝对量也在增大;同样……单个资本家所支配的资本支配着日益增加的劳动量,从而支配着日益增加的剩余劳动量,甚至在这些资本所支配的工人人数并不增加的时候,也支配着日益增加的剩余劳动量。”〔11〕可见,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导致工人与资本家在收入上的两极分化,资本越来越集中,但是工人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工人创造的财富世界与自身的贫困形成越来越鲜明的对照。“劳动的客观条件对活劳动具有越来越巨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就通过这些客观条件的规模而表现出来),而社会财富的越来越巨大的部分作为异己的和统治的权力同劳动相对立。关键不在于对象化,而在于异化,外化,外在化,在于不归工人所有,而归人格化的生产条件即资本所有,归巨大的对象[化]的权力所有,这种对象[化]的权力把社会劳动本身当作自身的一个要素而置于同自己相对立的地位。”〔12〕因此,资本自我增值的逻辑必然导致工人与资本家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的程度逐渐加深。

在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体系中,位于这一制度深处的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私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私有财产权。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私有都是产生实质非正义的根本原因。在社会历史进程中,财产所有权发生了悖论,本来财产所有权在洛克那里表现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但是后来财产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权利,表现为工人不能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独特性在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把私有财产与生产高度关联起来,使私有财产具有了生产功能。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能够在工人形式上自由平等的前提下源源不断地创造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不断资本化使工人创造的同他对立的力量(作为他人的财产)越来越大;而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生产以物质产品为代表形式的使用价值为目的,其典型特征是自给自足,必然要受到生理、心理、储藏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因而是有限的,财产所有权并不能转化为具有不断增值功能的资本,而是仅仅被看作物质财富的象征和奴役人的手段。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货币作为财富的一般代表,激起了人的无限占有的欲望,成为发展一切生产的主动轮,社会剩余财产因而被资本家源源不断地转化为资本。

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具有不断自我复制的性质,不消灭这种剥削制度根本无法实现人的自由解放。“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本身的进行中,再生产出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分离。这样,它就再生产出剥削工人的条件,并使之永久化。它不断迫使工人为了生活而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同时不断使资本家能够为了发财致富而购买劳动力。现在已经不再是偶然的事情使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在商品市场上相对立。过程本身必定把工人不断地当作自己劳动力的卖者投回商品市场,并把工人自己的产品不断地转化为资本家的购买手段。”〔13〕资本主义能够不断地生产和再生产资本关系本身,一方面,生产了资本家和工人,另一方面,生产了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尽管资本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导致了严重的非正义,但马克思仍然肯定了资本的历史进步意义,和奴隶制、农奴制一样具有特定时期的历史正当性。资本作为一种截至目前为止最有效的生产方式具有巨大的文明面,它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自由时间,培养了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全面性,等等。当前,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资本的文明作用,充分利用资本这一整合社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另一方面,要给资本划界,把资本限制在经济领域,通过具体制度设计限制资本运作的范围,防止资本向道德和政治领域渗透,否则定会导致道德沦丧和政治腐败。

既然资本主义的正义仅仅是形式的、虚假的或表面的,发生了现象与本质的背离,资本主义法律上的正义甚至被马克思看作资本掩盖剥削的“戏法”和意识形态的幻想,那么一个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理应是超越了形式正义,实现了实质正义的社会,这样一个实现了实质正义的社会即未来“自由个性”社会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最终旨归。

三、“自由个性”阶段:形式非正义但实质正义

按照王新生、埃尔斯特、金里卡、胡萨米等人的观点,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非正义性时,明显地援用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不同位阶的正义原则: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按劳分配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原则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它是谴责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工人的剥削为非正义的正义标准,一个不劳而获的资本家代表了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违背;另一方面,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需要原则来看,它又是非正义的,因为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一样,它仍然属于形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由此,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呈现为一个立体式的、具有等级之分的正义序列:交换领域的形式正义、生产领域的实质非正义、按劳分配的正义、按需分配的正义。根据这一理论,按劳分配原则提供了一个在尚不具备实现需要原则的社会历史条件时的一个次优标准,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分配方案。〔14〕

针对资本家的剥削和不劳而获,马克思提出了按劳分配的正义原则,这一原则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但是,按劳分配所确立的平等权利在马克思看来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仍然被限制在资本主义的框框里,这种平等权利相对于资本主义的权利观念只是一种有限的进步,从性质上来看仍然属于形式正义。按劳分配用同一个标准衡量特殊的个人,所有人都被平等地看作劳动者。由于推翻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的成果,任何人获得的收入以及收入大小的唯一凭证都是对社会的劳动贡献量。但按劳分配还不是实质正义,因为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5〕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按劳分配作为平等权利原则具有两方面的“弊病”:一方面,它偏爱那些天赋较高的人,而间接惩罚了那些天资较差的人,默认了因天赋差异导致的收入不平等,虽然这种不平等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但却像柯亨认为的那样,却是不正当的。对于按劳分配这方面的“弊病”,马克思并没有解释它基于什么原因成为“弊病”,借用罗尔斯对天赋与应得关系的理解,合理的推断只能是天赋高低并不是人为选择的结果而是偶然因素造成的,因而基于天赋导致的收入差异是非正义的;另一方面,它默认了劳动者因个人负担的不同所导致的实际所得的不平等,即便做出同等劳动贡献的人获得同等的报酬,因为家庭负担的不同也会出现实质的不平等。对于按劳分配这方面的“弊病”,马克思也没有具体说明,我们同样推断个人家庭负担是由各种偶然因素造成的并不是劳动者自己选择的结果,因而由此所导致的实际所得的不平等也是非正义的。在马克思看来,要避免这些弊病,权利应是不平等的而不应是平等的。按劳分配确立的平等权利原则仍然只是形式正义,他的普遍运用必然也会像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导致实质非正义。

当马克思分析了按劳分配的上述“弊病”时,正如埃尔斯特和金里卡所认为的那样,他明显地诉之于一个更高的正义原则:按需分配。按需分配相对于按劳分配,其历史进步性体现在它不是一个形式正义原则,而是一个实质正义原则,它克服了平等权利原则的形式弊病,充分考虑到了每一个人的个性和不同需要,而不是用同一个标准衡量不同的个人。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16〕此段话表明这个体现了彻底平等主义取向的按需分配原则超越了“按能力计报酬”(按劳分配)的一个根本点是把正义与人性结合起来,它“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根据马克思对人的本性的理解,我们接受李佃来、汉考克、胡萨米等人的看法,马克思的按需分配是系于每一个人自我实现的正义原则。马克思自我实现的理论吸收和改造了黑格尔从“自在”到“自为”的自我实现观,以及亚里士多德对“潜能”和“现实”的理解。

按劳分配原则把每一个人仅仅当作劳动者,从而把人当作抽象的单一的人而不是具体的全面的人,而这一点和古典政治经济学把人仅仅当作工人来考察并无性质上的根本差异,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一完全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工人将会被全面发展的个人取代。在马克思看来,人远不只是一个劳动者,而是一个具有各方面需要的人,最高的需要即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正义把满足每一个人的个性的充分实现当作正义原则,每一个人的个性都得到了充分重视,因而克服了按劳分配这个单一标准形式化的弊病。正是立足于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不同的个体将具有不同的需要,马克思反对报酬上的平均主义,因为有些人的所得总会少于他们为了自我实现所需要的。马克思反对导致支配与奴役关系的不平等,却容许基于每一个人个性差异的自我实现的不平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不平等的分配不会导致对人的奴役和支配,每一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每一个有差异的个人都能获得充分的自我实现,因而需要原则表达的是结果上的实质正义。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之所以成为可能,其根本原因都在于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社会剩余落入了拥有生产资料的这一部分人手中。马克思认为,如果生产资料掌握在自由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生产以民主的形式被联合起来的个人有计划地调节和控制,那么,就不会存在剥削。关于计划经济的具体细节马克思只是进行了粗线条的勾勒,作为一个问题它给后人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通过与资本主义的生产组织形式进行对比,马克思说明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在以单个人的独立生产为出发点的第一种情况下……中介作用来自商品交换,交换价值,货币,它们是同一关系的表现。在第二种情况下,前提本身起中介作用;也就是说,共同生产,作为生产的基础的共同性是前提。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被设定为社会劳动。因此,不管他所创造的或协助创造的产品的特殊物质的形态如何,他用自己的劳动所购买的不是一定的特殊产品,而是共同生产中的一定份额。因此,他也不需要去交换特殊产品。他的产品不是交换价值。……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只是由于产品变成交换价值和这些交换价值的交换,才在事后成立。在第二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是前提,并且参与产品界,参与消费,并不是以互相独立的劳动或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为中介。它是以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为中介的。”〔17〕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由于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共同控制社会生产,生产直接是社会的生产,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的劳动,不需要通过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直接根据自我实现的需要占有共同生产中的一定份额,因而消除了一切社会形态的剥削现象和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所引起的实质非正义现象产生的社会历史土壤。一些人不可能通过控制另一些人活动的社会条件从而控制他们的行动,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的条件,因为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再仅仅是手段,康德第二条“绝对命令”在这里获得了完全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形式从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转向了共产主义完整意义的人的关系。

对此,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金里卡的解读是值得重视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对资源的分配应该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即通过生产合作去促进人的自我实现。……使生产资料社会化能够保证,每个人对于如何组织自己的工作与生活都具有有效的发言权,并且,每个人都能够通过组织生产去促进生产的内在价值而不是增加资本家的利益。”〔18〕这进一步表明,财产权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是每一个人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权与正义是不相容的,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平等使用社会条件以发展自己的权利。在完整意义的共产主义这种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不再通过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而间接地、外在地发生联系,相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内在的,因而是真正人的关系,美国学者古尔德把这种关系称为“互依性关系”。然而,和前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的、直接的关系不同,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自由关系,而不是统治与服从关系,因而共产主义社会是彻底消除了异化的社会。每一个人通过帮助其他人满足需要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每一个人对其他人的帮助越大,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越能自我发展,用马克思的话说即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9〕

对于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柯亨曾经有一段非常深刻的比喻:“要想描述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生活,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爵士乐队,在这个乐队里,每个演奏者都在努力成为一个音乐家。虽然每个人从根本上来说都想自我实现,而且这种自我实现既不是从乐队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也不是从每个同伴单个意义上来说的,但是他的自我实现只有在每一单个的演奏者也能自我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完成,这对乐队的每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如此。”〔20〕柯亨把共产主义社会比喻为每一个演奏者都能获得自我实现的音乐会,每一个人在演奏的过程中都能获得自我实现的满足感,也只有每一个人都能自我实现,整个乐队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个人的自我实现与社会的整体利益达到了完美的统一。人的自我实现的正义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性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传达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展望,具有浓厚的理想性和形而上学色彩,正因为如此,埃尔斯特才称其为“超历史的正义。事实上,马克思的正义并不是超历史的,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自我实现的正义虽然具有理想性,但却植根于深厚的历史土壤之中,与生产方式和具体的人性状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总体而言,根据马克思超越性的自我实现的正义理论审视人类历史的三个阶段,我们发现只有人类历史的第三个阶段才是一个实质正义的社会,这一理想为思考当下中国正义问题提供了终极正义标准。30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收入分配、教育、医疗、司法、住房等方面的社会不公问题却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正义的核心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平等地尊重和保护。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作出了许多积极努力,对于实质正义问题我们也采取了多项措施,例如减免农业税、实施最低工资、扩大公共教育和卫生投入等来解决实质正义的问题,但是成效甚微,且有进一步扩大之势。形式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不可避免带来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严重等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加强和完善形式正义的基础上,积极治疗形式正义所带来的弊病,通过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向实质正义逐步推进,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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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142.

(责任编辑:颜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