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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当务之急依然是“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

2016-01-18黄湘源

金融经济 2016年1期
关键词:配资股灾新股

黄湘源

磨刀不误砍柴工。当前,继续做好做足“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稳定功夫,既是更好地消除股灾负面影响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下一步更顺利地推进注册制改革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在综合采取多种稳定措施后,市场已进入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阶段。”这是两个多月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接受《华尔街日报》记者采访时所指出的。虽然当时他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个“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阶段”究竟会有多长,但从股灾对市场所造成的严重伤害来看,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是多方面的,更多地在于对市场规则“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的重新审视中逐步回归,而不仅仅只是指数方面一时之间的有所表现。现在的情形看来进一步证实了这样的判断。尽管这一段时间里,券商股一度齐刷刷地连封涨停,创业板也曾一再地迭创新高,各类题材股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以至于一些容易冲动的业内分析人士频频发出重回大牛市的鼓噪。但是,现实是无情的。上证指数虽然多次站到3600点上方,似乎再加一把劲就不难轻而易举地冲击4000点甚至更高的指数点位,却总是一次又一次地无功而返。这里面所欠缺的究竟是资金、政策还是别的什么因素?不能不惹人煞费思量。

其实,在造成股灾的原因尚未真正厘清并得到切实解决的情况下,指望市场不经过一番踏实认真而非浮皮潦草的“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就很快演变为一轮卷土重来的大反弹甚至大牛市,这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未免有点过于荒唐。别的不说,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等券商还刚刚被立案调查,也就是说,他们当初是如何借融资融券和场外配资等杠杆工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以至于将“救市”救成股灾的问题还没有彻底查清,如果就由着他们把这轮“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行情”像变戏法一样演变成一波又一波的集体涨停,那么,不要说股灾制造者不难将原来所发的“股难财”趁机套现,尽收囊中,而且继续顶风作案,将收益互换业务实际上演变为一种偏离衍生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本源的配资行为,岂不依然还会是容易得不能再容易的事情吗?这是一种多么深刻的教训啊!

严酷而现实的教训一再地告诉我们,如果不从制度上深入地去找一找原因,挖一挖根源,而是满足于将一切问题动辄归咎于一个“赌”字,不仅说明不了问题,抓不住那种借着市场化改革的名义,让越来越多的公权名正言顺地蚕食为少数利益者私权的利益倾向之本质,而且也不利于将改革的重心切实转移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建立和健全必要的利益制衡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相应监管制度。

中国股市不是不要市场化,更不是不需要改革,而是在于我们所需要的究竟是什么样的市场化,以及通过怎样的改革去实现这个市场化。离开了“公开公正公平”,离开了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中心的发行制度改革和监管体制转型,任何单兵突进的所谓市场化改革都是不足为信,也不可能真正有利于市场的健康稳定持久发展的。在这方面,这一次新股发行的匆忙恢复给市场所带来的意外冲击,也是一个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的教训。一方面,新股发行能不能不要像之前那样一碰到什么问题就停,这事本身就不无可商榷之处。暂停只是说明问题的存在,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处方。相反,暂停总是为恢复发行带来对市场稳定的冲击,这一难以避免的现象本身也就说明,如果可以在维护市场稳定的基础上改革,那么,改而不停不仅不是不可以,而且效果比起暂停来也许会好得多。另一方面,这一次恢复新股发行,管理层本已提出一个颇得市场人心的改革动议,即改先缴款后认购,中签再缴款,为什么目前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对目前先行恢复发行的新股却依然还是实行预缴款的老办法呢?这样,光是首先发行的10只新股冻结资金就达万亿之巨。如此巨额的新股抽血洪峰,恰巧又与几大券商股被查和两融配资的继续去杠杆撞到了一起,不能不形成巨大的利空效应。人们不禁要问,先中签再缴款的方法为什么不能同样也用在这一批先行恢复发行的新股呢?或者说,这次先行恢复发行的新股为什么就不能等一等,按新的发行办法实施后再发行呢?它们究竟有什么必要需要在这么急迫的时间里急吼吼地实行 “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呢?笔者相信,不是新股等不起,而是某些人心太急。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是有着它自己的运行规律的。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所通过的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表明,推行注册制的时间将在未来的两年之内,而不是一步到位,一下子放开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这就充分说明,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之所以采用授权形式,或是为了更好地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有针对性地做好推行注册制改革的事情,并不像市场有些人所担心的那样是为了跟修改之中的《证券法》“抢跑”。

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和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注册制改革也需要在市场“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后的稳定基础上才有可能平稳顺利地得以推行,这是任何行政权力的包办都不容易做得到的。而在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以授权形式先行一步修订和完善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新股发行制度,强化对发审程序透明化的自我约束,促进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各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比之于任何操之过急的一步跨进注册制,不仅具有更可行的可操作性,并且在实际效果方面,由于更好地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而将更有利于处理好改革的节奏、力度与市场可承受度的关系,不至于一下子发生失控的大规模新股扩容。相信这并不是笔者一个人有这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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