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庭审,是效率还是陷阱
2016-01-16
2015年12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开先河,微信群里进行案件庭审询问。按照传统方式需要一天功夫的诉讼过程只用了半小时便进行完了。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马光辉赞不绝口:“我干律师二十多年,这是第一次利用微信进行庭审询问,省去了来回奔波之苦不说,也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此举的可行性,却引来网友热议。
微信庭审,当事人认可就行
胡彬
http://heigeer23.fyfz.cn/b/875266
这两天微信开庭火了。但好像批评声大过赞同。恰好我本人参与过两次利用QQ讨论组形式的庭审,算有点发言权吧。
首先,不论是QQ讨论组还是微信,都不是也不会是开庭形式的首选,法官应该坐堂问案,当事人应当面对面对质。这也就决定了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案件,应该是简单明了的,甚至来说,是已经沟通后,走一个庭审的形式。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不愿意到庭,也不愿意透露地址,而法官为了能够查清事实,无奈的选择。
其次,通过互联网开庭,对法官来说,并不方便。以我参与的两次庭审来讲,都是二次开庭。法官其实事先已经对包括证据的质证意见征求过当事人的意见,只是因为当事人在外地才不得不建议(或接受建议)通过视频聊天的形式进行庭审。而法院要事先将证据材料扫描,在质证的时候要上传,还要考虑网速、电脑硬件设置等等。
再次,既然能够通过互联网成功开庭,说明当事人及代理人也是愿意配合的。那么出现了不配合的情况怎么办?比如某些假想的中途退出等情形。那大不了就是重发传票,现场开庭就是了。具体到我经历的两次QQ聊天形式的庭审,其实都只有被告方来不了,而原告方是到了法庭的,加之被告均有律师,也明白程序上配合,避免了半途而废。
最后,对于这种开庭形式,认为有可行的,就可以参与,认为不可行的,就不参与。这跟电子送达差不多,你非要领纸质传票,ok,但不能说领电子传票的就是傻子吧?
一个不折不扣的“司法玩笑”
俯视水中天
http://lengnuanzi123.fyfz.cn/b/875158
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法庭都不是“秀场”,而是庄严和神圣的代名词,“对簿公堂”的法庭审判活动是诉讼形态最完整的体现,这种活动将对起诉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断,并最终决定诉讼的命运,因此应当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和重心。
首先,微信庭审在适用上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对网络群组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标准,对群信息传播也没有明确的规范与技术要求。依托微信平台作为审判程序的载体,既存在技术风险,也没有法律的规定与授权。
其次,微信庭审让庭审程序形式化。法律必须经由理性的程序运转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公正,庭审的首要价值便是程序公正。由于微信终端设备的不可操控性,并不能保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且因微信平台本身固有的弊端,从而导致频繁的庭后调查与沟通,致使审判权滑出庭审程序、在庭审外运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与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这一目的背道而驰。
第三,微信庭审对于程序的正常运转有伤害之虞。当事人一旦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否以网络不畅、没看清为由予以反悔?微信属于自媒体,人人手持麦克风,对开庭全程均可截图留存,这不但与“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的法庭纪律相悖,而且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构成重大威胁。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创新不等于异想天开,未经缜密论证的“试水”只会让自己淹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