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工作与建设管理的关系分析
2016-01-15张凯
张凯
[摘 要]土地征收工作是土地储备工作的基础,是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更是建设成本控制的主要途径。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农民土地产权保护、建设管理成本、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等诸方面,合理运用土地征收制度,对保障国家济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建设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在文中提到了几年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见解。
[关键词]土地征收;建设管理;财产权;公共利益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3.158
土地征收工作是土地储备工作的基础,更是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就是控制建设成本,而建设成本中最难控制,弹性最大的就要属于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了,我在土地储备部门工作十余年,参加过辽宁省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工作(土地征收工作的前身就是拆迁安置),也参加过本市重点项目绿楼的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开展,对土地征收工作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有幸和大家分享。
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城市的建设和扩张都不得不占用更多的农村土地和城郊土地,就出现了现在的土地征收行为。土地征收是2004年国家修宪时提出的,在此之前我国统一采用土地征用这一说法,修改法律后之后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 中改为征收一词,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土地征收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土地征收的基本含义可以概述为: 国家或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公权力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其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因为所有权的改变引起了补偿问题的出现,从而涉及广大群众的利益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速度。因此,土地征收工作逐渐成为了社会热点的话题。以下是笔者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遇到问题及解决问题后得到的启发。
1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单方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从审批到公告,从登记到补偿,从争议到裁决政府都是决策者和执行者。为使行政机关与普通百姓在土地征收方面权利尽量趋平,国家2 0 0 4年 5 月 1 日起出台实施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地区可以贯彻落实规范的征地听证程序。主要原因有地方政府及政府官员对《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的认识不到位、 理解不到位、 宣传不到位;再有就是群众对征地听证程序缺乏了解,不清楚听证会程序,更不了解听证会所赋予的权利以及行使方式。
第二,土地征收制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单方行为,具有强制性,与财产权法律保护规则存在着冲突。如果滥用征收权,国家公权就会给私权造成侵害,土地的合法利益就会被侵害。我国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可见符合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土地的前提,但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有些出于其他目的的用地也冒充公共利益,使土地征收的意义发生变化,大量农村土地被用于非农建设,耕地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三,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于对地方经济建设指标的盲目追求,地方政府在说明征地的“公共利益”时,不仅倾向于尽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为经济建设大开绿灯,而且在征收补偿标准上也会出现领导拍脑门的现场决策行为,为了快速完成征收任务,给自己的升迁捞取足够的素材,领导决策提高补偿标准的事情也是有的,这样的事情出现,短时间会增加征收进度,长期看补偿成本加大,土地收购成本加大,为日后建设管理工作成本控制增加了难度,更是成为推高下游房地产价格的推手,使得征收事业难度加大。规范合理设定补偿标准的形成机制,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被征收补偿户满心欢喜,有效控制建设管理成本提供保障。
2 解决办法
第一,通过落实《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提高土地征收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被征地者事前的知情权,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及事后的申述权等权利正确运用。为切实落实听证程序,首先政府部门要向老百姓积极广泛宣传听证程序,使群众了解听证会所赋予的权利和行使方式,提高被征地群众的意识,让他们能主动参与到其中。其次将听证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制订具体的听证制度,严格规范征地过程中的听证行为;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应用听证规定,在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保证被征地者能充分发挥申辩和质疑的权利,防止听证流于形式。最后要建立公开监督机制,实行多方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发布听证信息,征求公众意见,还可以邀请有关执法监督机构人员参与,确保听证的公正性。
第二,征地中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我们没有明确提出。但是借鉴其他规定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公益事业”。公益事业即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二是“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泛指有利于社会功能的行为措施。在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之后,要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用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进行严厉查处,严禁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而大量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第三,面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诸如补偿标准不能够合理设定,领导决策不能够科学,被征收的百姓也愁眉苦脸,我们要积极掌握下游房地产价格,根据实际,合理设定征收补偿的标准,使得标准制定的科学合理。这样才能有一个好的征收补偿时效,能更好地控制建设管理中的成本,形成领导科学决策,百姓拍手欢乐的和谐征收局面。
3 结 论
土地征收是土地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农民土地产权保护、建设管理成本、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等诸方面,合理运用土地征收制度,对保障国家济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建设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管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及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控制建设成本,对社会主义建设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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