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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缺失下消保委维权研究

2016-01-15杨钦元

中国市场 2016年3期
关键词:维权

杨钦元

[摘 要]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压力,消保委虽然肩负着维护消费者权益,减轻司法负担的重任,但其本身的法律定位和职权设定却面临着模糊不清的尴尬,这也对其的工作立场和工作方式带来了困难。文章从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对消保委的权力的缺失以及其现行解决方案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消保委的维权现状提出问题,并给予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消保委;消保法;维权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3.151

1 引 言

在当今的消费时代里,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日益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建立健全而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制定严格而准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以及利用各种诸如媒体、民间社团等社会力量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立体的保护。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消费者维权依旧十分的困难。这其中确实不乏法律条款不够明晰等因素,但最重要的因素依然出现在“执法难”这个环节。而我国消保委是最为重要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承担着大量而艰巨的任务,但是其本身却缺乏相关的权利,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导致调解往往得不到尊重。因此,消保委与工商、法院等职权部门合作,创造性的给予了调解结果以强制力,才将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然而权宜之计毕竟不能长久,消保委是否应当给予一定权力?而这种权力又应当以怎样的形态进行?这种权力的来源及其合法性?本文将以消保委为视角,对当今已经构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进行一次审视,对其中执法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析,以期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概况

2.1 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

消费纠纷究其本质,基本可以归纳为违约和侵权两种形态。但是,消费纠纷相比起民法传统意义上讲的违约和侵权,其形态却又有特殊性。其一,消费纠纷的数量非常巨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纠纷呈爆炸式增长。到2012年,仅仅消保委接到的各类投诉,其数量就高达521149件。[ZW(]国家统计局:《2012中国统计年鉴》。[ZW)]这对我国司法系统是极为沉重的负担。其二,消费纠纷绝大多标的额很低。消费纠纷中有着大量诸如快餐吃出苍蝇、干洗洗坏衣服这样的标的额低于500元的案件,如果通过普通司法程序解决,那么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讲并不高效。其三,消费纠纷双方地位并不平等。消费纠纷往往是商家和消费者的纠纷,而商家对比消费者会有更强的应诉能力,经济能力和信息掌控能力。即使《消保法》对消费者进行了倾斜,消费者依旧处于弱势。其四,消费纠纷取证困难。消费纠纷往往是在高流动性的地方发生,并且在结果出现后才可能涉及取证。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进行取证,或者采集的证据往往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从而证明事实。但是根据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司法判决必须以证据来认定事实,这就给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现在在消费纠纷案件的处理呈现出多元的特点,形成了一套由和解—调解—司法判决为一体的综合纠纷解决机制(见图1)。

图1 综合纠纷解决机制

这样的一套体系就可以区别不同案件,有效地采取针对的方式解决纠纷。但从图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消费纠纷的调解环节我国设置的机构有四:工商管理局、法院、司法局和消保委,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个部门的职责繁杂,真正起作用处理大部分案件的还是消保委的“组织调解”。

2.2 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本,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基本法和单项立法相结合,辅以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组成的,各个部分互相联系,有机结合,又各自分工的整体。

基本法中与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相联系的有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中又以民法和经济法为最密切。民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石,它们分别建立了交易秩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任条款就是这三部法律的深化与细化;而经济法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则是《消法》重要的补充和价值导向,因为《消法》规定的当事人往往地位不平等,国家需要用规则倾斜消费者来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所以经济法可以从成本—绩效的角度对这个问题给予解决。而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罚款也是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项立法是《消法》是对经营者义务权利、消费者义务权利最具体,最细化的规范设置。这其中就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价格法》等,是有关机构在具体的司法裁判、调解中经常具体适用的条款,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构建中基本形成了宪法—基本法相关条款—专项立法相结合的体系,体现了原则—集体规范相配合的格局。但是,其中也有不少问题:由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快速建设,各个法律,各个条款订立的年代、阶段各不相同,所体现的价值、政策倾向也不相同,导致其内容上容易出现重叠或者矛盾。而由于《消法》的订立并不是通过一个统一的框架体系设计而订立的,往往是针对某一公共事件的查缺补漏,因此从逻辑上缺乏严密的逻辑框架,条款散落在各部法律中,即使有专项立法,却依旧不能解决其与生俱来的体系漏洞问题。

3 我国消保委机制

3.1 消保委组织历史沿革及其法律定位

我国消保委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商品经济的日渐繁荣,商品的交易纠纷也日益尖锐。于是,1983年5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成立的消费者协会成为中国消费者维权组织的第一声春雷。紧接着,1984年12月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成为了中国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里程碑。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世界消费者联盟吸纳为会员,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得到了世界的肯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推进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消费者协会响应世界的潮流,通过不懈的努力,成功地塑造了消协全国性的影响力,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推向了全国的各个角落,并通过推动“3·15”消费者维权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引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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