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起源假说探析
2016-01-15陶金
陶金
[摘 要]从梳理产权起源入手,将产权起源归纳为三个产源假说:德姆塞茨假说;科斯假说;乌姆贝克假说。它们从不同角度阐述产权的起源,科斯假说从正式制度角度阐述产权;乌姆贝克假说中虽然具有非正式制度倾向,但是它的武力威胁假定是为了引出国家强权政治;德姆塞茨假说中主要用成本收益分析产权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抛开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但是它抓住了产权起源的经济动机。尽管有很多不同,它们却有共同的特征就是忽略了产权起源中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产权起源假说;德姆塞茨假说;科斯假说;乌姆贝克假说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3.027
产权是经济制度分析的关键概念和出发点,也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年代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对现有产权格局追根溯源,了解它究竟是为什么及如何产生的,是一件颇为诱人及相当有价值的工作,这种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产权的性质和功能。人类社会需要产权,根本原因在于资源的稀缺性。因此产权的起源是以稀缺性为前提条件的。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过程中,资源稀缺程度及其变化也一直影响着产权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离开稀缺性,我们将难以说明产权的起源。一种关于产权起源的完整理论不仅要解释产权为什么会产生,而且还要阐明产权是如何产生的。
关于产权的起源可以有三种意义上的理解,一是指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产权的建立或起源;二是指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因新的财产出现而需要新建立的产权,它与已经建立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并没直接关系,因为这些产权的建立是新的,所以也具有起源的意义;三是指对原有产权关系的否定和改变,建立一种新的产权关系。但是第一种理解更能体现产权起源的含义。因为,第一,所谓人类社会的产权起源是指从无产权到有产权的变化,而不是随产权客体增加而新增加产权,也不是新旧产权关系的变动。第二,第二种对产权起源的理解实际上并不具有独立起源的意义,因为在已有产权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对新增财产的权力界定,总是既定产权关系的复制或扩大。第三,对第三种产权起源的理解,动态地看,是人类产权关系及其制度的变迁,不是产权的起源。
本文将产权的起源产权的起源归纳为三种假说:德姆塞茨假说;科斯假说;乌姆贝克假说。在以上思想的基础上,对三种假说进行了简要的评述。
1 德姆塞茨假说
德姆塞茨在1967年发表了《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这篇文章被认为是关于产权起源理论中的经典之作,他的主要论点是:“当内在化的成本大于收益时,产权就会产生,将外部性内在化。内在化的动力主要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技术革新、新市场的开辟和对旧的不协调的产权的调整……当社会偏好既定的条件下,新的私有或国有产权的出现总是根源于技术变革和相对价格的变化。”[1]
本文把德姆塞茨这一理论称之为“德姆塞茨假说”,德姆塞茨用这一理论解释了加拿大北部印第安部落土地私有权的产生。在18世纪早期,这些印第安部落之间通过划分狩猎区的方式逐步确立了获取海狸的毛皮的排他性权利。在此之前印第安人猎取海狸获得肉和皮毛只为了自己消费,排他性权利并没有产生,因而土地使用的机会成本等于零。猎人的有限需求并不会导致过度狩猎的出现,外部性虽然存在,但外部性的效应很小,排他性权利因此并没有出现。随着毛皮贸易的发展,其结果一是皮毛的价值大增加了;二是狩猎活动的范围明显扩大了。这就大大提高了与自由狩猎相联系的外部性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增加保护资源的投资例如对野生动物的驯养以实现财富现值的最大化。但对资源的最优化利用需要对狩猎活动的行为加以一定的控制,在没有排他性权利的条件下,野生动物的私人价值为零。正因为排他性权利的确立可以提高社会的净财富量,所以印第安人才有了确立这一权利的经济激励。
按照德姆塞茨的理论,随着排他性权利的出现,海狸的数量会趋于稳定,甚至还有可能会增加。但根据研究毛皮贸易的历史学家都指出,在皮毛贸易兴起之后,这一地区的海狸数量是急剧减少了的。
德姆塞茨假说仅从内在化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解释产权的起源,认为应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只能算是产权起源的经济动机,但不能说明产权的起源。产权形成的动机是一回事,产权的形成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不能把产权的形成动机直接等同于产权的形成。再者,18世纪早期的印第安部落人知道新古典模型的成本收益的计算吗?但是这一假说忽略了排他性费用;它解释的是私有产权的起源,更为重要的是,它不能解释为什么产权的确立未能保持海狸的数量。正如麦克马纳斯指出的那样,“直接消费的权利是大家所共有的,只有用于交换的权利才是排他的”这种社会保险制度导致了“懒惰、不负责任以及海狸的耗竭”。这种保险制度是与当时印第安部落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因此很难产生与相应的私有产权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如勤奋、负责的工作和生活态度,没有非正式制度,产权的功能也就难以发挥,也就很难维持海狸的数量。
2 科斯假说
我们知道没有制度的支撑,是不会有产权的起源。科斯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产权起源的假说,但科斯定理的制度倾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是明显的。科斯假说指的是科斯定理蕴含产权的制度倾向。在这里,科斯的假说是间接提出来的。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庇古传统进行了批评。庇古的思想逻辑是,在化工厂不产生外部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对造成污染的化工厂征收污染费,使得化工厂的私人成本增加,接近甚至达到社会成本,这样达到社会最优的污染程度。科斯把庇古的这种思想逻辑以及由此而来的对于外部性的行政干预称为庇古传统。
科斯认为,只要明确界定产权,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这一思想被人概括为科斯定理:只要法定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况对于资源配置效率而言就是无关紧要的。科斯定理其实包括了两个模型。第一个模型是假定交易成本为零,第二个模型是假定交易成本大于零。科斯的结论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市场协商可以消除外部性;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那么外部性就会保留下来。第一个模型只是为第二个模型提供基础。
在斯密的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里,国家或政府以及有关机构充当的是审判官和仲裁人身份,干预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即市场能使经济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庇古从外部性出发批评了新古典市场与帕累托效率的关系,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市场会失灵,不会达到帕累托最优。庇古只是在正式制度中添加了自己的内容,即在外部性问题上加强国家干预。科斯从一个新的角度论证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市场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科斯把烟尘、噪声等视为外部性的东西和生产要素一样都视为产权,表述了产权市场能使交权交易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思路。所以在科斯定理中科斯主张的制度类型仍然是正式制度。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假定条件下,科斯对于正式制度的取向表现得更为明显。科斯认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2]也就是说,当交易成本很高时,正式制度关于初始的法定权利的分配对于资源配置的结果的影响就非常重要了。在谈到“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时,科斯更加明确地写道:“法院在有妨害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看各种资源如何利用。甚至权利的界定也是法律制定的结果。”[3]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科斯认为产权源于正式制度,可以由法律来制定出来。
3 乌姆贝克假说
乌姆贝克1981年的这篇文章以加利福尼亚淘金热时期的经验事实,提出了一个非常著名的口号:“强权界定权利”,并由此提出了产权起源的另一个假说“乌姆贝克假说”。他认为最初的产权形成和分配涉及武力威慑的问题。
1848年加利福尼亚发现了丰富的金矿藏,同年,美国与墨西哥签署了和平条约,含金矿的土地成为美国政府的财产。美国政府废弃了墨西哥的法律,但并没有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尽管美国政府关于矿区土地的法律直到1860年才制定,蜂拥而来的淘金者们还是成功地建立了一套稳定的相对成本较低的排他性权利制度,解决了自由使用、纠纷和过度暴力等问题。乌姆贝克的模型,解析了使淘金者互相尊重产权的机制或力量。该模型抽象了其他的社会习俗的影响,而仅仅假设个人对于他人的淘金的生产能力和武力都有充分信息。模型中劳动力只有两种用途:武力活动和开采金矿。如何将劳动时间分配于两种活动,取决于边际成本和收益,而且每个淘金者都明确知道:当别人保卫受威胁的土地的价值超过相应的劳动时间价值的时候,用武力侵占土地会受到报复。由于潜在的结果都被确定地知道,所以不会有武力出现,使相互竞争的个人计算了边际成本与收益并将土地分为等份,使用武力的动机不复存在。
但是,一般而言,假设个人是完全理性的模型不解释社会的合作。这一点被赫什雷夫所注意,他认为:“在既定的有法律约束的社会环境中,假设人是完全个人主义的,可以满意地解释市场中人们的相互作用。但是当分析超出传统市场时,例如进入公共选择领域,则完全个人主义的模型就不够了。”[4]因此,在研究非市场的过程和制度经济学的时候,就必须加上一些似乎是天生的因素和社会的因素限制个人的行为。
乌姆贝克认为其实在霍布森所预期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还没有发生之前,人们已经开始着手于制定契约并建立了契约实施过程中具有规模效应的权力代理机构,这种机构还充当一种对社会成员所集中从事的工作能起到“保护作用”的“进入障碍”,即“强权界定权利”,菲吕博腾、佩杰威齐在关于产权的起源方面更加明确地说“如果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就不可能有真正完全关于产权的理论”。[5]
4 三个假说的评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产权起源的观点,可以从以上几个假说可以看出,他们一般认为产权起源的前提或必要条件是存在一强权机构或国家,否则产权起源是无从谈起的。他们认识到了国家、法律对产权形成的重要性,而没有认识到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的起源都先于国家的产生,也没有认识到除明确的强力集团外,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习俗、宗教以及观念等的约束作用,不过他们的分析着眼点在于国家形成后的私有产权的形成,这时无疑国家的作用是巨大的。科斯从正式制度角度阐述产权;乌姆贝克的假说中虽然具有非正式制度倾向,但是它的武力威胁假定是为了引出国家强权政治;德姆塞茨假说中主要用成本收益分析产权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抛开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但是它抓住了产权起源的经济动机。虽然上述假说都有其缺陷性,但是它们从不同角度阐述产权的起源对我们理解和分析产权的起源同样有着启示。
参考文献:
[1] Demsetz H.D..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7(57):347-359.
[2]科斯,陈昕.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20.
[3]科斯,陈昕.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33.
[4] Hirshleifer,Jack.Privacy: Its Origin,Function and Future[M]//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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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Demsetz H.D..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7(57):347-359.
[10]Mc Manus,John C..An Economic Analysis of Indian Behavior in the North American Fur Trade[J].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1972(32):36-53.
[11]Umbeck J.M..Might Makes Rights: A Theory of the Formation and Initial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Rights[J].Economic Inquiry,19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