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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伤辞职,企业要付补偿金吗?

2016-01-14杨学友

职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福利待遇医方补偿金

杨学友

编辑同志:

2013年5月,我到一家车站货物运输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基础工资为2300元+绩效奖金,合同期为3年。2014年11月20日,我在辅助叉车搬运货物过程中,不慎右腿被叉伤。后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中段骨折。住院32天出院后,医方在我出院的病志中建议休息3个月。2015年3月25日,我到原治疗医院复查,医方出具的诊断书中再次建议我继续休息2个月。经我申请,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确认我为因工受伤,并认定我为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事后,当地社保局从工伤保险基金向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19600元。自我治疗出院后,公司支付了我停工留薪期工资4600元。

我停工留薪结束后,向公司提出,因身体状况,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请求公司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如果不能,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明确表示,如果我想工作,只能做原来的工作,不能调整岗位。我当即表示:那就不干了,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对我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予以拒绝。对此,我该如何维权?

读者:徐宝华

徐宝华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上述规定表明两点:一是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二是“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本案你治疗出院后,医方出具了建议休息5个的诊断书,该期间应当属于停工留薪期间,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2个月,应由单位按 “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月工资。而你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恰好在5个医疗期结束之时,因此,单位应当全额支付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你提出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之情形,又因该公司明确表示,不能为你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要干就是原来的工作),即便是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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