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协调问题研究
2016-01-14虞侃
虞侃
【摘 要】本文先是对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论述,然后阐述了进行差异协调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差异及协调
一、引言
长期以来,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直接决定着企业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税法的实践效果。重视协调企业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问题,对促进企业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税法的落实效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
1.二者发展速度不同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之间发展速度明显不相同,并且有着较大的差异。2014年新发布的会计准则紧随飞速发展的资本市场,并且在逐渐与国际准则进行接轨。但我国的税法制定则是根据我国经济宏观发展需要来进行的,是以保证我们的经济发展目标为前提的。综合这些因素,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一个重视中国特色,一个看重高速发展。
2.二者的服务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服务对象有所不同,会计准则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的相关人员、政府部门以及投资人、债权人等人。而对于税法来说,它存在的主要意义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性、为纳税人提供计税依据的,是为纳税人和国家而服务的。
3.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在遵循的规则以及使用的对象上,会计准则和税法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在我国,会计准则的主要作用是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制定一个标准,使企业能够根据这个标准对自身的会计工作进行规范。税法的适用对象则是国家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相关行为,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平衡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它能使分配更加合理,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例如,在会计中,售后回租是被确认为融资行为的,但是在税法当中却不是这样,税法认为售后回租属于销售和租入两项经济行为。因为企业已经满足了税法所规定的收入确定条件,所以就需要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无论会计上如何规定,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的税费。例如:
溢价出售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准备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当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会计分录则写成,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而在折价出售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准备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当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会计分录则成,
借:银行存款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产生的影响
1.增加了征税、纳税的成本
依据相关规定,凡是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对于要确认的收入或费用二者规定不同的,在申报纳税时都需要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如果需要调整的项目太多,那么企业在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就会非常复杂、繁琐。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征税和纳税的成本。除此之外,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通常企业会采取各种方法尽力避免交税,更有企业可能会产生偷税、漏税的行为。为了避免这些行为的出现,保证国家税收征收顺利进行,相关税务部门也不得不增加征税成本。
2.造成税源的流失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极有可能引起税源的流失。例如,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在我国税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到底可不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二者的差异使得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直接确认为成本费用,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3.征纳税双方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公平仲裁困难
部分在会计准则中明文规定的事项,在税法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明确规定,二者的沟通不良常常会导致征纳税双方产生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并引发争执。但是由于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行,公平的仲裁也就难以实现了。
四、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思路
第一,在信息上。企业的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的畅通,多进行沟通与交流,税收工作还要依据会计信息进行。所以,企业要加强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详细可靠的会计信息。第二,在业务操作上。企业在使用会计准则操作经济业务时,要注意对于税法的处理。既要坚持税法的立场,又要注意在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尽量降低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才能更加的合理有效。
五、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措施
1.重视税务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
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来看,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并不重视税务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而信息不畅很可能会导致如下的结果:第一,会计没能为税收部门提供需要的详细会计信息,使得税收部门不能及时的把信息需求反馈给会计信息系统,二者沟通的不畅大大增加了信息获取的成本;第二,存在部分企业,在进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问题处理时,将差异部分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这样的处理方法得到的会计信息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除此之外,非公开的税务信息也给协调二者关系带来了数据层面的障碍,使二者的协调工作更加困难。想要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不仅会计上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必要、充分的披露,税法也应该对必要的税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2.调整相关税法及会计制度,使二者相协调
现阶段,我国的税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例如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收入项目名称不规范等情况仍然存在。因此,我国的税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和调整空间。相比较而言,会计准则由于紧跟经济发展的脚步,通常较为先进。对于其中所包含的理论比较科学完善、符合税法原则和目标的部分,可以进行借鉴。而对于那些存在差异的部分,则尽量选取差异较小的来使用。在这次会计准则修改中,为与税法相适应,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首先是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在计提折旧方面做出调整,减小了二者之间的差异。调整的主要部分在于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没有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划出计提折旧的范围。其次是在计提折旧的年限上与税法相协调,将房屋和建筑的最低年限调整为二十年,而机器、机械以及其他生产设备等的最低年限调整为十年。这都是会计准则为了与税法相适应而做出的努力。
3.科学设置企业各个岗位
要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还应该在企业中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中都还未设置税务会计这一岗位。有的企业即使设置税务会计,也只是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而存在。财务会计并不能完整、详实的对税收信息进行反映,它不可能取代税收会计行使其职能。在这样的现状下,企业纳税若依然仅仅依赖于财务会计报表,必定会导致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出现混淆。在企业中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既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我国税收与会计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
4.在制度上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交流
首先,要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制定者的交流。会计准则和税法分别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很可能会产生立法取向上的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两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进而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性。两部门领导者应该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加强本部门对于对方部门的了解。这样,才能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尽量缩小二者间的差异。其次,还应该多与基层员工交流,听听来自基层的声音。基层人员是制度的执行者,相比于领导者,他们对于制度的好坏优劣有着更为直观、深刻的认识。基层的会计税收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来找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之处,并且可能提出更为切实有效的协调方案。
六、结束语
由上文我们能够看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为适应新的形势对会计准则进行了及时的调整。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也在不断得到完善。但是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看,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仍存在不小的差异。但是依照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我们能够看出,二者的协调还是十分具有可行性的。笔者通过这篇文章,希望能为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要记住,协调二者关系仍旧任重而道远,切不可过分心急。
参考文献:
[1]郑莉.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J].中国科技财富,2012(18).
[2]申山宏.企业会计行为:分析、协调与应用——基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视角[J].税收经济研究,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