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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贪腐案对非营利组织反洗钱监管的启示

2016-01-14邹利

中国经贸 2015年23期
关键词:国际足联非营利贪腐

邹利

【摘 要】本文从国际足联利用自身的非营利性质、总部所在地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一些官员利用不知名小银行的账户接受贿赂等方面对国际足联官员受贿洗钱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反洗钱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洗钱

一、国际足联贪腐案情况简介

国际足联于1904年5月21日在法国巴黎成立,下设欧洲、亚洲、非洲、中北美和加勒比地区、南美洲、大洋洲六个地区性组织,其总部于1932年由法国巴黎移至瑞士苏黎世。世界杯是国际足联的主要营销手段,有巨大的观众群体。通过门票、电视转播权、赞助、交易而获得巨额经济收益,此外部分经费来自会费和参赛报名费。有关国际足联贪腐的传闻已流传多年,外界对国际足联运作机制不透明的诟病由来已久。2015年5月27日,瑞士警方应美国方面要求“突袭”逮捕了6名国际足联高官。瑞士联邦司法局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逮捕行动是应美国司法部门要求做出的。美国司法部门和美国法院以涉嫌敲诈、欺诈、受贿、拿回扣、洗钱等多项罪名指控9名国际足联官员和5名相关体育营销高管。

二、对国际足联贪腐案的分析

1.将总部设在低税赋和金融监管宽松地区,为非法资金转移提供便利

国际足联总部设在瑞士,瑞士是全世界非常著名的“避税天堂”,为外来客户提供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且对其金融信息提供绝对的保密。国际足联作为一家超大型的组织,举办一次世界杯的纯收入往往达数十亿美元,将总部设在实行低赋税或零赋税政策及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一方面可以享受税收上巨大优惠条件;另一方面宽松的金融环境客观上为国际足联一些官员受贿、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2.凭借“民间组织”身份和非营利性质,逃避政府监管和法律制裁

国际足联运营着全球第一大运动,能够左右或影响拥有数十亿美元商业价值的体育赛事,拥有世界杯申办、赛事转播权、销售等权力的同时,以独立民间组织的身份注册,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也不受任何机构的监管,决定了其运作机制和财务不透明。从体育法角度来看,国际足联身份非常特殊,以民间组织名义注册,就可以逃避很多监管。国际足联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瑞士司法部门按常理应该对其履行监管职责,但瑞士的《反腐败法》中有“非盈利组织不适用贪污罪”的条款,使得瑞士的《反腐败法》对国际足联这一类非营利组织没有约束力。

3.利用不知名小银行转账行贿,暴露其防控洗钱活动不力

根据美国的指控,为了换取足球比赛的赞助商资格和电视转播权,有关人员通过一家名为Traffic International 的体育传媒公司向国际足联官员支付至少6000万美元贿赂,该传媒公司利用一家名为三角洲国家银行不知名的小规模银行进行转账行贿。三角洲银行服务对象主要是拉丁美洲的富有居民,为他们提供私人银行服务,该行只有5个主要经营地点,分别位于纽约、迈阿密、日内瓦、大开曼岛和巴拉圭。由此可见,不知名的小型银行在反洗钱合规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对一些账户的大额资金转移洗钱风险监控不力。小型银行往往受制于人力资源紧缺和有限的合规成本投入,导致其对账户资金活动的监测不足。

三、对非营利性组织反洗钱监管的启示

1.非营利组织总部所在国应履行必要监管职责

非营利性组织既不属于公司实体,又不同于个人,作为一类特殊组织,尤其像国际足联这样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协会组织,不但有长期垄断的专业势力范围,更有自己巨大的经济利益。非营利性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家应消除法律漏洞,建立健全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对非营利组织的运行机制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其运行机制和财务管理的透明,定期对其账目进行审计,并向公众披露相关审计结果,避免和制止相关非营利性组织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法律空白,从事脱离金融和政府监管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完善对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建议

目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新40项建议中针对非营利组织的建议,仅明确避免其被恐怖组织滥用、被用于掩饰真实身份、逃避资产冻结及成为资金转移通道以资助恐怖组织活动,在此基础上还应建议各成员国防范非营利组织被用来从事逃税、受贿等洗钱上游犯罪活动,并结合实际案例发布相关防范指引。

3.金融机构加强对非盈利性组织“可疑活动”的监测

金融机构针对非营利性组织一类的客户,应加强风险监测和管理,尤其对资金交易巨大、频繁、交易对手涉及高风险地区的账户,应适时调高其风险等级,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监测措施。对于一些规模偏小、知名度不高的一些小型银行,更应提高洗钱风险的敏感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加大对可疑账户的监测力度,发挥金融机构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4.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世界各国应广泛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包括打击腐败的联合行动,开展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资产追回和引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更好的应对当前那些活动遍及全球、资金在全世界流动的国际组织涉及的腐败和洗钱活动的新形势。

参考文献:

[1]侯合心.反洗钱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06年第8期

[2]屈文洲,许文彬.反洗钱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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