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新风险及其防范
2016-01-08林玉辉
林玉辉
(内蒙古财经大学,呼和浩特 010000)
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新风险及其防范
林玉辉
(内蒙古财经大学,呼和浩特 010000)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猛,其中的代表互联网金融开始大规模进入公众视野。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带来风险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金融新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技术迅速发展,改变人们传统的消费方式,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也经历了比较大的变革。其中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网络的结合。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巨大风险。
1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并接受后,为适应新的消费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2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与传统金融不同的风险
2.1逆向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界限和范围,加之我国诚信体系的缺失,而社会诚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进行逆向选择。如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
2.2网络安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互联网为依托,因此,互联网本身的缺陷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产生风险的条件。第一,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如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运行的载体是计算机网络,所有的交易记录都存储在计算机中,很容易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目标。第二、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选择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方案本身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被错误操作,很有可能造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选择风险。另一方面,网络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技术服务,提高金融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商业金融机构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
2.3法律监管真空带来的风险
当前,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打政策的“擦边球”,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目前,一些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项目,因信息披露不到位而出现经营风险,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较传统银行账户要低,被盗风险较大,由“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存款凭证,存在由网络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同时网络借贷行业由于法律建设严重滞后,这个行业比较混乱,基本又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一些P2P公司乘机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风险很高不可控。目前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威胁主要是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非法获得个人和企业信息,并把这些信息当作信用评级依据。这些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难以保证,基于这些数据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很难控制。当下,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建立个人信息征信体系,构建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2.4政府监管缺位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特点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因为缺乏有效监管与法律约束,违规经营、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要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的门槛、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交易规则,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
3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建议
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多是从国外引进,给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带来了不利影响。要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先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
完善互联网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机制,传统金融机构作为网络金融的主体要从源头上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传统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订完善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并在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应在借鉴一些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进行规范,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对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增加对金融企业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征信系统。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要发展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加快信用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而产生的风险。金融机构应以传统业务结算模式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
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作为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要长期有效地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就应将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作为到我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统一技术标准,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之所以缺陷较多,这与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缺少统一的技术规范有很大关联,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作为整个金融体系建设的一部分,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才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统一监管,才能使互联网金融协调一致,减少支付结算风险,也有利于其他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风险边界比较模糊,具有较强的“传染性”,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我国目前信息技术水平不高,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人才匮乏,因此要与国际具有较高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家和机构密切合作,解决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难题。目前全球已经有由42家金融机构合作成立认证中心,可以为133个国家的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利用这些开放的、成熟的国际认证中心,有利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快速安全地实现跨境电子银行结算业务。还可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机构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功经验,有利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同时带来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交易和资金的安全性,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要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业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113
F724.6;F832.2
A
1673-0194(2015)24-0142-02
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