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域名抢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2016-01-08曾蓉
曾 蓉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49)
论恶意域名抢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曾 蓉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49)
域名抢注是网络时代下经常出现的问题,对域名抢注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对域名抢注行为的准确定性。本文通过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分析,在充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域名抢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理论纷争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认为恶意域名抢注构成商标侵权,并以此为中心,具体分析恶意域名抢注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
域名抢注;商标;侵权;构成要件
1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1.1域名的构成与特征
域名是网上单位的名称,即通过计算机登上网的单位在该网中的地址。它以一定的语言文字为符号,按一定的规则进行组合,形成联网计算机在网络上的代号,人们通过域名地址进入网络可快速了解网页上的信息。域名通常有以下特征。
标识性。域名是为了标记区分因特网上不同的计算机用户而建立的,是互联网的一种标识,其领域存在于虚拟空间,无国别、行业之限。
规定性。域名在其命名符号的组合、排列方面有规定的方法,只能以数字、字母、连字符命名,且其长度有一定限制。
永久性。域名一旦通过注册并使用,该域名的存在就没有续展期或有效期的限制,其存在是永久性的。
排他性。域名具有绝对的独占权,即在无国界的虚拟地域中,有绝对的排他性。这主要表现在域名申请中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上,即只有欲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所有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有效的注册,而一旦获得注册,它就必然排斥此后欲申请注册的与此相同的域名。域名的排他性是由其唯一性决定的。域名通过域名解析器与IP地址一一对应,具有极高的精确性,保证了域名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
1.2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正是由于域名的以上特征,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并有进一步和商标发生冲突的可能。在电子商务时代,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都尽量使用它们自己的商号、商标或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作为域名。如果商业组织的网上域名和其现实世界的商标、商号或其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一样的话,那么消费者可很容易地在网络上通过这些词语进入该商业组织的网站。该商业组织的知名度就会得到进一步提高。反之,如果其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性词语被其他商业组织在网上抢先注册并加以使用的话,不仅消费者受到了误导,还会形成“给他人作嫁衣”的情况。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互联网上的域名就像互联网上的“商标”和现实世界里的商标一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益,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另外,域名本身具有的排他性更进一步刺激了二者的冲突。在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里,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和唯一性,为网络的使用带来了不少便利,人们通过唯一的地址,迅速找到所需信息,但也正是基于这一特性,一些机构或个人恶意将他人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抢先在互联网上注册,继而高额转让以获取不当利益。
北方气候干燥,南方气温偏高,均不适合农作物生长。据统计,植物通常适合生长在一定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下[3]。然而,很多情况下,植物因无法在这种种植环境下生长,导致成活率降低[1-3]。因此,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保持农作物的温度和湿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现实条件下,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域名的恶意抢注。域名抢注是全球性现象,它是伴随着域名制度产生而发生的,通常是指域名权与商标商号权及法人名称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即当某个法人主体的名称或其所拥有的商标商号的名称被其他人注册后,是否有基于原商标权商号权的原因而对域名具有鞭及力。
域名的恶意抢注一方面表现为许多企业抢先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控制下的域名,以利用该商标所有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广告效应、良好商誉。另一方面表现为恶意域名抢注者首先有目的地寻找知名企业,且抢注这些知名企业的商标名称作为域名,然后再向这些企业转让抢注的域名以获取利益。“实际上,恶意抢注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商标所具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域名的使用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2 恶意抢注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司法实践
对于域名抢注行为,从目前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由商标法来调整。具体看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以商标侵权论处。在1996年底到1997年初,英国发生的第一起域名抢注案件是哈罗兹集团harrods plc起诉英国网络服务公司UK Network Service Ltd的案件。harrods.com这一域名被与该名称毫不相干的英国网络服务公司注册,其目的在于抬高价格后出售给哈罗兹集团。抢注之后,英国网络服务公司又在网络广告中使用该域名,宣传了与原告相同的商品,哈罗兹集团以侵犯商标权提起诉讼。英国高等法院依据商标法作出了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决,要求在美国的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机构撤销抢注者的注册。这就是国际上有名的harrods判例。
援引商标反淡化法处理。美国法院已将域名抢注视为商标侵权。在Panavision International与Toeppen and NetworkSolutions lnc的案件中,Toeppen 建立了一个以Panavision.com为地址的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发布了伊利诺斯州帕纳市的照片。Panavision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商标,要求Toeppon转交域名。Toeppen表示,除非Panavision公司支付13 000美元,否则拒绝转交域名。Panavision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交域名。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利用了原告商标的价值,只要其继续保留其在因特网上注册的域名,就剥夺了原告在因特网上开发其商标价值权力,其行为淡化和削弱了原告的商标的价值,应予以撤销,因此裁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中,法院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正是联邦《反商标淡化法》。
笔者认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必须合法,即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主观上有使个人受益他人受损的故意,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受到商标法的约束。因此,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应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但由于域名的“先注先得”原则,所以单纯的“抢注域名”并不违法,只有为了不法目的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因此,本文所要重点讨论的是“恶意抢注域名”。
3 恶意抢注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
关于抢注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国际社会作出了巨大努力,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抢注域名称为“域名注册不当”(Abusive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并认为其构成要件是:①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②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③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恶意抢注域名构成商标侵权应满足3项要件:①域名抢注者主观上具有恶意;②抢注的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相似性;③域名抢注者对域名没有其他权利或合法利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其中,主观恶意的认定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本文将重点阐述。
第一,抢注的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相似性。
由于互联网域名是由单纯的字母、数字及符号组成的字符串,而商标多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成,所以,域名与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非常少见。商标与域名的相似主要有4种情况:①注册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在字符组合上完全相同,但存在字体、字型、颜色等方面的区别;②注册域名与商标的一部分在字符组合上相同;③注册域名的一部分与商标的字符相同;④注册域名中某些字符与商标中的某些字符相同。然而上述4种“相似”并不能自然成为商标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商标权人还必须证明,注册域名与其商标的相似性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域名持有者就是商标权人或与商标权人存在密切联系。
第二,域名抢注者对域名没有其他权利或合法利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如果域名所有者本身对域名享有商标权、商号权等在先权利,则当他将其注册为域名时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或只要域名所有者能证明其有注册、正当使用该域名的理由,例如,在收到有关争议的通知之前,域名所有者已经善意地使用域名;域名所有者已经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即使其并未就相同标志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域名使用者使用该域名系出于合法的非营利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毁损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誉等。但如果域名所有者对域名没有合法权利,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那么其抢注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有些公司的业务与其注册的域名毫不相干,这严重侵害了真正商标权人的利益。
第三,域名抢注者主观上具有恶意。如前所述,对恶意的认定是一个难点问题。迄今为止,国际组织、各国立法及民间机构为此做出了大量努力,也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认定标准。综观国内外相关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认定恶意的依据可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转让。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不论其转移对象为谁。善意与恶意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是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域名抢注者通常以普通注册费将与他人商标权利相关的大量域名注册,然后在向权利人或其竞争对手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些域名,牟取非法利益。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背道而驰。
阻止。注册域名后未实际使用,而有意阻止商标权利人注册该域名。实践中,有些组织或个人,以与他人商标权利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注册,但却从未使用,事实上也不可能使用。由于域名的唯一性,某一域名被注册后,就排除了其后续者以同一内容为域名的注册,这就造成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域名权利落空。
混淆。以营利为目的,故意制造与权利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有些商标由于权利人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的公众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抢注者通过注册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混淆其网站与真正权利人的关系,使公众误以为他们之间存在实际的商业联系,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这就是典型的“搭便车”现象,抢注者利用了他人的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了私利。
然而,实践中的域名抢注的情况很复杂,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突出情形,也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除了对“恶意”的准确把握外,我们还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抢注驰名商标认定恶意的特殊性。在恶意的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1项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其具有恶意。与一般商标抢注中“恶意”相比,并不要求“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这体现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严密。
第二,对“善意”的认定。善意是与恶意相对的一个概念。在准确认定“恶意”的同时,还必须对“善意”有明确把握。抢注者只要能举证证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但不限于这些情形)存在,即为善意抢注:①抢注者已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准备使用域名或某个与域名相对应的名称;②抢注者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其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③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非商业性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出于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贬损有关商标的声誉。
4 结 语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毫无疑问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域名抢注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适度平衡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只有这样,网络经济的发展与商标权利的保护才能并行不悖、相互促进。
主要参考文献
[1]周显志,周洁.域名抢注法律问题探讨[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7).
[2]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102
D923.4
A
1673-0194(2015)24-0125-02
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