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报告缘何迟到三年
2016-01-07阿红
阿红
2015年8月,天津滨海新区集装箱码头发生大爆炸后,关于安全生产的话题再次登上网络热搜榜。实际上,国内确有少数企业,对员工生命安全问题遮遮掩掩,有的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最近,在江苏昆山市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
体检结果三年未知,肾炎变成尿毒症
2005年春节后,为挣钱给小儿子娶媳妇,周茂群和大儿子周宇离开家乡河南省夏邑县马头镇,来到江苏省昆山市原湘木业有限公司打工。
原湘公司主要生产木门。周茂群要做的就是把木材原料打包,放在调配好的药水中浸泡。上班第一天,他就发现车间环境很不好,药水中含有多种化学助剂,刺鼻难闻,空气中还时常弥散着各种木屑粉尘,开料的机器不停运转,噪声轰鸣震耳,即使离得很近,说话也基本靠吼。正因如此,员工流动性很大,很多人来了没干几天就走了。经理安抚周茂群父子,说只要安心留下来,保证不让他们吃亏。
没多久,周宇受不了这个环境,辞职去了另一家电子厂,周茂群留了下来。随后,妻子和小儿子也来到昆山。白天各自上班,晚上凑在一起吃顿热乎饭,能过上这样的日子,周茂群很满足。
2010年6月,原湘公司签订了一份《职工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委托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员工进行体检。然而体检后,一连等了十几天,公司也没通知周茂群结果。周茂群问了几个同事,大家都说没拿到报告单。一个工友说:“没通知肯定是没病。”大家点头称是,健康说小可小,说大可大,事关生死,如果有事领导不可能不说。
接下来的两年,公司每年都安排全体职工体检,也依旧没有通知任何结果。周茂群原本还担心环境污染,但三年平静过去,便彻底放心了。可就在此时,他开始出现乏力、身体浮肿等症状。妻子让他去医院查查,他没同意,“厂里刚体检过,什么问题都没有。”
2013年1月初,人事部经理突然找到周茂群,“你上次的体检结果有点问题,赶紧去复查一下。”上次体检是2012年7月,都过了半年了,怎么才来通知?经理支支吾吾,“我也不清楚,是疾控中心打来电话,让我们通知你的。”
周茂群立即去了镇上的社区卫生院。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腹腔积水,双肾糜烂性病变。医生说:“你这病太严重,赶紧去市里大医院。”
揣着忐忑不安的心,周茂群前往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查,确诊患上了尿毒症。第二天,他就住院,接受植管手术和腹腔透析。一个多月后,家里积蓄都花光了,周茂群只得回家,在屋里隔出一个几平方米的无菌室,学着为自己做透析。但因为手法不熟练,他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家里因此欠下不少债。
三年体检不合格,为何报告不发放
出院后,周茂群还要定期复诊,一家人的生活被彻底打乱。之前,小儿子周康正与女友热恋,已谈婚论嫁。周茂群这一病,一家人怕影响婚事,都封锁消息,周康只得离开昆山,和女友到外地打工。孙子原本在昆山读书,如今只得转到老家上学。
周茂群整日坐在弥漫着消毒水味道的房间里,心中一片迷茫。领导只来看过他一次,送过一些慰问金后再无消息。
就在一家人为病情担忧时,2014年3月,原湘公司以周茂群患病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且不能调整岗位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及7.2万元作为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
缺钱看病的周茂群只得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公司支付完这些款项之后,周茂群不再以该事项为由,主张任何权利。
一切似乎就这样结束了,但后来一次看病时,周茂群问这病会不会跟生活习惯有关。医生说:“尿毒症一般有个发病过程,起初症状很轻,或许是肾炎,或许是其他的病,如果初期找到病因,对症下药,很多都能控制。只要做常规的尿检、肝功能、肾功能之类的检查,有异常现象多半能查到。”
如果真是这样,体检怎么没查出问题呢?周家人猜测是原湘公司故意隐瞒结果,怕引起恐慌,人员大幅度流动对生产不利。
为弄清真相,周宇去了市疾控中心。几番波折,终于找到工作人员,调出了周茂群的体检报告。周宇发现,父亲早在2010年、2011年都查出有问题。最早的一份报告单明确显示:尿蛋白2+、隐血3+,建议复查。
也就是说,周茂群连续三年体检都不合格,而公司沉默以对。
周宇认为,公司没有及时通知结果,导致父亲的病被延误了三年。同时,作为体检单位,市疾控中心没有及时告知,同样负有责任。
2014年3月,周茂群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被侵犯为由,将原湘公司和市疾控中心告上了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各赔偿48万元。他认为,单位不作为,职工同样有权讨公道。
获赔15万,不告知就是单位不作为
2015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原湘公司、昆山市疾控中心均有义务将体检报告送达周茂群。而市疾控中心将体检报告结果传到网站上、个人凭身份证等信息就能查看的网络送达,作为一种新型方式,应由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方能有效。
周茂群还提供了三份相关的鉴定书。2014年8月,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茂群伤残等级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未告知结果、不组织复查的行为,与周茂群发展成尿毒症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2014年12月,经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的做法,对周茂群人身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比例为25%。
综合考虑后,法院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法定义务,侵害了周茂群及时就医治疗的人格利益,过错较大,承担80%的责任。周茂群疏于对健康状况的了解,承担20%的过错。
2015年3月,法院判处两被告赔偿周茂群损失150885.22元。判决书下达后,三方均不满意,共同提出上诉。2015年7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凡招收新工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档案,为就业后追踪观察或诊断职业病留下基础资料;排除职业禁忌症,确定受检者是否可以从事该项作业。
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者和职业病患者,在一定时间间隔内应定期进行检查,以及时发现影响;间隔时间一般根据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浓度(强度)而定。
近年常出现劳动者离岗后被查出职业病的案例,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离岗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发生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时,对同工种人员需进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要调离岗位,安排合适工作;疑似职业病人要积极治疗,调离岗位,安排合适工作;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违反以上法规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我们也在这里提醒各位读者,自己的健康问题,一定要自己重视。防患于未然,远比事后再追究有关方面责任为好。毕竟,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失去的健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
(编辑 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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