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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军队历史上的十六部《纪律条令》

2016-01-07

军事历史 2016年4期
关键词:条令人民军队中央军委

《纪律条令》是现代军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也是全体军人一以贯之的行为准则。我军十分重视《纪律条令》的修订,自建军以来,人民军队共颁布了十六部《纪律条令》。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军的《纪律条令》

建军伊始,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编制红军法规”的战略任务,并结合革命实践逐步总结形成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不久又补充修改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30年5月,全国红军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随着这次大会确定的正规兵团的组建,红军开始了条例、条令治军的探索。

第一部《纪律条令》。全国红军代表大会后,中央军委参照苏联做法,制定了包括《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令草案》在内的四部条令草案,并于1930年10月下旬颁布。该草案主要阐明纪律的重要性,明确各级奖惩的权限。草案后来又修订为《红军纪律条令草案》,于1932年5月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试行。修订后的条令共4章15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奖励、惩戒、附则。其中奖励一章规定了奖励的方法及批准权限,并树立了“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二部《纪律条令》。1933年8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将《红军纪律条令草案》再次修订后颁布全军执行,名为《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这部条令深刻阐明了我军纪律的性质。条令指出:“白军的纪律是建筑于反动统治阶级利益之上”,而“我军的纪律是建筑于工农群众自己利益之上”。按照该条令,“凡军人特别是能尽职责,勤奋耐劳,可作为模范者,须奖励之。”条令规定:“其奖励项目如下:一、个别的口述奖励;二、队前口述奖励;三、通令和笔记奖励;四、在纪念会场口述奖励并给奖品。”“奖励权限如下:一、排长对所属人员有个别的口述奖励之权;二、连长和指导员对所属人员均有队前的口述奖励之权;三、营长对所属人员有通令和笔记奖励之权;四、团长、政治委员对所属人员均有纪念会场的口述奖励并给奖品之权。”

第三部《纪律条令》。1935年9月29日,根据《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规定,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支队司令员彭德怀、政治委员毛泽东签发《奖惩条例》。这是人民军队第一部《奖惩条例》,也被视为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三部《纪律条令》。该条例特别强调“提高红色指战员政治觉悟程度是提高红军纪律的重要要素”。该条例对奖励的项目和权限作了调整:“其奖励项目:1.个别口述奖励;2.队前口述奖励;3.通令笔记奖励;4.在各种集合中口述奖励;5.颁发奖牌;6.升级。”“奖励之权:1.排长对所属人员有执行第一项之权;2.连长、指导员对所属人员有执行第一、二项之权;3.营长对所属人员有执行一、二、三、四项之权;4.团长、政委以上各级首长对所属人员有执行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之权。”

第四部《纪律条令》。1939年5月,八路军召开留守兵团军事会议,颁布了《纪律条令(草案)》,这是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四部《纪律条令》。这部条令在奖励项目上增加了“部队中名誉记名”,第一次明确了可颁布“奖章”;在奖励权限上,对旅长、总司令的权限作了规定。

第五部《纪律条令》。1942年2月,人民军队颁布了新的《纪律条令》。与第四部相比,主要变化有:在奖励项目上,增加“立传”一项,对获“统领奖励”者,附加“并可以拍照登报表扬之”;在奖励权限上,将旅长的权限提升与师长相同,并规定“立传之权属于革命军事委员会”。

第六部《纪律条令》。1943年10月,人民军队颁布了历史上的第六部《纪律条令》。主要调整有:在奖励项目上,取消了“长级”和“立传”,增加了“赠送革命武器”和“红旗下照相”两项;在奖励权限上,取消“旅长”一项,增加“军团长”权限。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军的《纪律条令》

第七部《纪律条令》。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军委发出了“为建设正规化、现代化国防军而奋斗”的伟大号召。为尽快实现正规化,中央军委决定借用苏军条令条例,并于1950年将翻译的苏军《纪律条令》下发全军部队。1950年夏末,朱德总司令和聂荣臻代总参谋长指示刚刚成立的总参军训部,要尽快编写出我军自己的纪律条令,并明确了编写条令的原则、方针和基本内容。1951年2月1日,解放军总参谋部根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的命令,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在全军试行,这是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七部《纪律条令》,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第一部《纪律条令》。该条令对奖励的目的、项目、权限和方式都作了具体规定,还增设了四种先进单位的集体奖种类,包括通令嘉奖、授予军旗前照相(对营以下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授纪念章。

第八部《纪律条令》。1953年5月1日,中央军委正式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这是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八部《纪律条令》。该条令对我军纪律维护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对陆、海、空军战士及班级人员的奖励;对陆、海、空和军级首长对所属战士及班级人员的奖励权;对陆、海、空军排级以上干部的奖励;对陆、海、空各级首长对所属排级以上干部的奖励权;对陆、海、空军单位的奖励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九部《纪律条令》。1957年8月1日,国防部颁布了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九部《纪律条令》,这部条令对奖励问题作了较大调整和修改。主要对奖励的目的、实施奖励的原则和方式方法、奖励项目、实施奖励的权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许多内容在《纪律条令》中属首次提及,特别是在奖励的项目上有较大变动,首次把“记功”正式列入条令奖励项目。根据该条令,记功分为三等、二等、一等三个等级,并一直沿用至今。

第十部《纪律条令》。1964年2月1日,国防部颁布了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十部《纪律条令》。这部条令与以往不同之处是,将奖励的十项条件逐一列出,使奖励评定更加具体化。该条令第十条规定:“在创造四好运动中,凡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授予四好连队、四好单位、五好战士、五好食堂、神枪手、神炮手、技术能手的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并向其家庭发送喜报。”

第十一部《纪律条令》。“文革”期间,军事立法工作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许多条令条例,包括《纪律条令》被视为“教条主义”“形式主义”“条条框框”。1971年林彪反党集团被粉碎以后,为了贯彻落实毛泽东关于“军队要统一,军队要整顿”的指示,中央军委决定再次修改共同条令。1975年11月15日,中央军委颁布了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十一部《纪律条令》。这部条令将奖励的条件合并缩减为五条。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军的《纪律条令》

第十二部《纪律条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军事立法工作开始全面恢复并快速发展。1984年1月27日,中央军委颁布了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十二部《纪律条令》。该条令对奖惩条件和权限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对荣获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军区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委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对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发给立功受奖证书,并向其家庭发喜报;对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干部战士可酌情给予晋级(衔)。对符合国家奖励标准者,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奖励的权限,条令规定,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的权限属于中央军委主席。军区(方面军)司令员、政治委员有嘉奖和记三、二、一等功及授予荣誉称号权。军(集团军)长、政治委员、兵团司令、政治委员有嘉奖和记三、二、一等功权。

第十三部《纪律条令》。根据军队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的要求,1990年6月9日,中央军委颁布了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十三部《纪律条令》。该条令再次确认了“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增加了纪律监察等方面的规范,同时对奖励的目的、项目、条件、权限、实施等作了规定。按照条令规定,奖励的项目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于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条令还规定,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士官,可酌情提前晋衔;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酌情提前晋衔或晋升薪金、工资档次。对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奖励。

第十四部《纪律条令》。随着我军军事战略方针的调整,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委颁布了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十四部《纪律条令》。该条令首次将邓小平理论作为我军建设的指导思想,把江泽民提出的“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总要求纳入纪律条令,对我军纪律建设的指导原则、基本制度等作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范。同时,为适应“双争”活动开展,条令增加了对优秀士兵、标兵连队及标兵连队主官的奖励规定。

第十五部《纪律条令》。为进一步加大新形势下依法从严治军的力度,解决我军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002年3月23日,中央军委颁布了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十五部《纪律条令》。这部条令对1997年条令进行了修订,共涉及四章13条、32处,对《纪律条令》中有关称谓和士兵奖惩等问题作了局部调整。一方面,取消了士官提前晋衔和降衔的规定。新的士官军衔等级根据士官的服役期限确定,一期一衔,严格对应,不再适用原条令对士官可提前晋衔和降衔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士兵奖惩权限进行了调整。从有利于基层单位加强对士官队伍管理的角度考虑,对初、中级士官与义务兵的奖励和处分权限,仍保持原条令的规定;同时考虑高级士官服役期较长及在部队现代化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相应提高对其奖励和处分的批准权限。

第十六部《纪律条令》。为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我军正规化建设与管理,2010年6月3日,胡锦涛签署命令,发布了人民军队历史上的第十六部《纪律条令》,并于2010年6月15日正式实施。该条令着眼更加牢固地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重要指导方针地位,紧贴新世纪新阶段我军使命任务,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科学管理,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反映了信息化条件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治军带兵的特点规律,吸纳了部队总结的成功经验,创新发展了我军纪律建设的若干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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