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2016-01-07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究发展中心李天祥饶成龙唐塞丽许文娜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究发展中心李天祥 饶成龙 唐塞丽 许文娜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究发展中心
李天祥饶成龙唐塞丽许文娜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灵魂。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无形资产,但其作为企业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形式,对于企业来说,作用和意义愈发凸显,其价值也越来越得到企业和公众的认可。据清科研究中心相关研究统计,我国2015年共产生著作权相关收购42起,其中,披露收购金额案例39起,合计产生并购金额达到209.59亿元,平均单起并购金额高达5.37亿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如火如荼,全面推进,但如果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生对知识产权资产的忽视或低估情况,就势必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也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非常必要的。
背景介绍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企业只有通过创新,不断产生新的产品,才能抢占市场先机,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创新回报。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能防止竞争对手通过模仿、复制、反向工程、商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知识产权,防止竞争对手损害已投入研发成本的创新企业的利益,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4年12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局等28个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主体,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对所有制理论认识的逐渐深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多项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通知,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快速发展。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试点。……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以各种形式侵犯国有产权特别是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频发。201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强调,“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加强产权保护。健全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产权归属待明确
“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国有企业面临着政企分离不够彻底,产权管理“行政化”等问题,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者,行使着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尽管我国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国有产权管理系统内部,仍同时存在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层级划分,以及财政部门和铁路、烟草等具体机构部门之间职能分工与交叉并存等问题,而没有统一的政府部门来代表国家行使最终的国有资本所有权,导致国有产权管理混乱。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着所有者界定不清、产权归属不明的问题。此外,知识产权管理内外部监管不足,知识产权被侵犯后的问责机制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法制体系待健全
在基本法律层面,我国当前规范国有企业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然而,有关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内容并不多。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唯一专门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保护工作制定的法律,但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针对国有产权的登记、评估、流转等方面的操作规范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主要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总体而言,颁布时间较为久远,规范面较窄,立法层级较低,尤其是在无形资产、高新技术等国有资产的评估,混合所有制改革、管理者收购、员工持股等有关国有产权的转让,以及法律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针对性,难以适应和应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知识产权质量、产出效益待提高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在经历了长期的重论文发表、轻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产出观念之后,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关注度的不断提升,近年来,企业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成果,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成绩喜人,但知识产权本身的质量及创造的效益却不尽如人意。目前,国内的高校、企业、研究院所虽然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报、登记,但知识产权质量堪忧;而另一方面,在发挥知识产权作用,体现产权主体创新能力,提升产权主体核心竞争力,提高产权主体经济效益等方面更是道艰且险。
以知识产权中最受瞩目的专利为例,得益于专利激励政策和市场力量的推动,近10年来我国专利数量呈现出爆发性增长态势,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连续5年位居全球首位。然而,在快速增长的专利数量背后,专利的质量却不尽如人意。美国兰德公司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很多的专利数据并不具有技术或经济价值,一部分的专利并不能引领技术创新,因此,数量上的改变并不能代表质量的变化。汤森路透发布的2015年全球创新企业百强名单中,鲜有我国企业上榜。
四、产权交易待规范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通过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公开、透明的方式统一进行,而对于未上市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则一般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场外交易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时有发生。
知识产权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具有无形性,因而流失更加隐蔽,容易被人忽视。有的企业忽视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在资产评估时,没有包括真正在企业中发挥作用、创造效益的专利、商标及商业秘密等,有的即便有,不是少得可怜就是被低评。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知识产权转让信息不公开或者披露信息有限、对受让人的资质审核不完善、产权转让结果不公示,以及随意把国有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产权或职工产权等,会造成国有产权的流失;而对非国有资产的高估,也将从另一个方面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五、知识产权流失待遏止
由于许多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完善,一些人为了谋求巨大的经济利益,将职务发明转变为非职务发明据为己有;一些人在离职或调离本单位后,将其知晓的商业秘密带入新的工作单位,而新单位也顺理成章地接受、使用,甚至将其申请专利,分享了原单位的潜在利益。
有些国有企业仅有产品或服务,而不重视商标注册,导致我国商标被抢注现象严重。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创设的品牌,如因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而被他人抢注,不但企业可能要将多年的心血拱手让与他人,而且企业若想继续使用该品牌,还得支付使用许可费或花费大笔资金将其赎回,甚至有时是花多少钱也无法重购的,类似的教训不胜枚举。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一、厘清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层级、职能的分工与交叉并存,国有产权管理混乱。首先要由政府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在各政府部门或特设机构之间实行分权;财政部门仍是名义上的股东,行使出资执行权,但不能直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对国有企业的股东权利。其次,应由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采用特设公司的形式,行使国有资产的运营及管理权。要重新界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统一的执法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监督权,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明确为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二、完善国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宪法》为根本,以民事法律保护为重点,以刑事法律保护为保障的国有资产法律保护体系。针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基本法律,特别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提高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并及时上升至行政法规或基本法律层面,以适应知识产权在登记管理、评估、转让、追究问责等方面的不同需求。
三、加快知识产权市场建设
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培育公正、客观、透明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场外交易。对于国有资产的转让方式,可以适用“以进场交易为原则,以场外交易为例外”的交易规则。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法律制度,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和组织架构,培育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制定有关产权交易主体准入、资产条件和具体交易程序等规则。在形成统一、开放的产权交易网络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可以研讨制订国有知识产权强制进场交易制度,使国有知识产权的转让更加规范、透明。
四、提高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不但要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且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管理能力,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设立与国有企业产业特点及企业规模相协调的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例如,可以设立成果登记归档制度、专利申请单位审查制度、商标注册单位审查制度、技术成果奖励制度、保密制度等。此外,还要加强人才培养工作,也可以充分利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精通经济和管理等的综合型专业人才。
其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知识产权流失。要增强商标意识,重视商标保护工作;对符合专利申请的自主创新应先进行专利申请,然后再进行发表论文、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导致新颖性丧失的活动;对不适于申请专利的技术和客户名单等,应当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防止商业秘密的泄漏。
五、强化产权监督与侵权责任追究
为了防止肆意侵犯国有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要切实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刑法》等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严格追究侵犯国有知识产权行为的违法责任。要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的国有产权监督工作,通过董事会行使对经理人员的任免权、业绩考核权、责任追究权,强化所有者代表对经理层的监督,真正使经营管理者对国有知识产权负责。在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内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风险控制,严格执行产权管理人员的考核监督、离职审计、违规查处制度,建立国有产权损失责任制度。要加强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的法定监督职能,并调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力量,建立完善检举、揭发、投诉渠道,更好地保护国有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结束语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其价值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国有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国企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对于充分调动管理、技术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周全策划,规范操作,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应用,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持续创新发展中的作用,避免因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合理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