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太空力量发展的国际法保障
2016-01-07许江瑞
许江瑞
我国太空力量发展的国际法保障
许江瑞
内容提要:随着探空技术的进步,太空日益成为大国角力的新空间。我国太空力量建设必然涉及许多国际法问题,包括太空力量建设的国际法依据、国际法运用、国际法斗争、国际法完善等,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研究。
国防法制 太空力量 国际法保障
作者:许江瑞,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大校
随着探空技术进步,太空日益成为大国角力的新空间。所谓太空活动,就是国际活动在太空空间的延伸。我国太空力量建设基础扎实、发展迅猛,必然涉及许多国际法问题。概括说,包括太空力量建设的国际法依据、国际法运用、国际法斗争、国际法完善等。
一、太空力量建设的国际法依据
太空力量建设虽然是一国国内事务,但由于太空力量的活动空间属于国际空间,所以太空力量建设的目标、途径、措施等,不能不顾及国际法的基本规范和原则约束。换言之,太空力量建设应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谋划和行事。
截至目前,国际社会签订生效的太空条约共有5部:1967年的《关于控制各国探索和使用外太空活动的原则条约》,1968年的《宇航员救援、宇航员返回和发射入外太空的物体回收协议》,1972年的《太空物体造成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1975年的《向外太空发射物体的登记公约》,1979年的《各国关于在月球和其他天体开展活动的管理协定》。这5部条约中,我国加入了前4部。所以,我太空力量建设,应在遵守上述条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开展,即在太空力量建设中,应遵守利用太空为全人类谋福利、太空自由探索和利用、太空不得据为己有、限制军事化、援助宇航员、国家责任和赔偿等国际太空法的原则和规则。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与太空有关的原则、宣言和对太空条约的法律解释等,也是约束太空活动的重要规范形式。主要有:1963年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82年的《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1986年的《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1992年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2004年的《“适用发射国概念”的决议》等。这些原则、宣言和解释,虽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但其作为联合国大会文件,也是各国在太空问题上达成一致的法律观点,所以对各国的太空活动及太空力量建设也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有关太空活动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也是国际太空法的组成部分。如1998年有关国际太空站的《政府间协定》,为国际空间合作项目建立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所以,我太空力量建设,还应依据有关太空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享有相关的国际权利和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此外,太空活动的国际实践即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太空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能够从事太空活动,因而有关太空活动的国际条约并不多,许多新的太空活动或事项,还不具有条文法的依据。因此,从事太空活动的国家,可以根据国际太空条约的基本原则,创造新的国际实践,进而形成国际惯例,用以指导和规范本国的太空活动和太空力量建设。我太空力量建设,既可把已有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也可通过自己新的实践创立和丰富国际惯例。
二、太空力量建设的国际法运用
我国太空力量建设需要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但如何运用国际太空法,则要根据我太空活动和太空力量建设的实际,坚持为我所用。一方面,我国太空力量建设要认真遵守国际太空法;另一方面,我国太空力量建设要灵活运用国际太空法。
太空力量建设要认真遵守国际太空法。一是将国际太空法向国内法转化和深化,使我国太空力量建设在与国际法并轨的法制化轨道上前行。目前,美国、俄罗斯、法国、日本、英国等20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太空活动的准则和建立有关太空机构的国内立法。我太空法规较少,基本法律的立法正在进行中。加强国内立法,一方面,可宣示我国内法与国际太空法规范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可通过直接遵守国内法来保证国际太空法的遵守。二是依据国际太空法审查和确定我太空力量建设的目标、设计、规划、计划和措施,保证我太空力量建设在人员、装备、设施、技术和能力等方面的建设都不违背国际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外的案例也能说明这个问题。如2011年,美国国防部发布了《国家安全太空战略》,就是根据国际太空法及对太空态势的分析,提出了新的太空战略方针,并期望更新太空活动的指导方针、计划、条令、规划和操作。三是根据国际太空法评估和处理我国太空力量建设中的涉法事项,保证我太空力量建设不偏离合法性的方向,切实履行我国承诺的相关国际义务,承担应有的国际责任。
太空力量建设要灵活运用国际太空法。一是积极创造不违背国际太空法原则的太空力量使用手段。太空活动是一个新兴的、迅猛发展的国际活动,而国际太空法是国际社会反复争论又不断妥协的产物,有着明显的滞后性。所以,国际太空法很难及时规范和全面调整不断发展的太空活动,这就为灵活运用国际太空法、创造新的相关国际实践提供了机遇。如我国于2007年、美国于2008年,成功使用反卫星武器打击本国的失效卫星。这一做法,并不违背有关不得在太空部署武器或在地球上部署攻击另一国太空资产的武器的国际法规定。二是灵活应对国际太空法“真空”情况下的太空态势。美国常常以没有国际条文法约束为由,制定太空大战计划,发展太空作战力量,抵制对象国提出的“不在太空轨道中放置任何携带任何类型武器的物体”“不诉诸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针对太空物体”的立法建议。对此,我太空力量建设要在装备、技术和能力上预做应对准备。三是巧妙利用战争法与国际太空法之间的差异,预设太空力量合法使用的方案。现行的国际太空法虽然限制太空的军事化,但并不排斥利用太空军事卫星提供相关的军事支援。战争法可以将一切军事目标作为合法打击的目标,运用战争法的规则打击敌方太空的军事目标,并不违反战争法。此外,战争法所规定的报复规则,也允许对不法的行为采取相应手段。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太空或在地球上对另一方的太空物体进行攻击,另一方可以采取同态报复措施。为此,我国太空力量建设也应预设相关的装备建设、作战训练、支援保障等方案,以备战时之需。
三、太空力量建设的国际法斗争
我国太空力量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防建设的发展,竞争对手必然要钳制我国防建设及太空力量建设。对此,要开展有理、有力、有节的国际斗争,为我太空力量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以保障我太空力量建设。
通过国际法斗争,为我国太空力量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支持。2000年、2006年、2011年,我先后发表了太空白皮书,阐明了我太空发展政策,其中也涵盖了我太空力量建设战略。这一政策及战略表明:我“始终坚持太空用于和平目的,并反对太空武器化和任何太空军备竞赛”;我“以审慎的方式发展和利用太空资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太空环境,确保太空活动造福于整个人类”。显然,我太空政策及太空力量建设战略所确立的维护太空和平、保护太空环境的目标,是完全符合国际太空法的。因此,对于“中国太空威胁论”和对我“太空军事化利用”的质疑,我要从国际法理上进行驳斥与回击,使我太空力量建设战略的合法性不容置疑,保证我太空力量建设按照既定的方向发展。
通过国际法斗争,为我国太空力量建设实践提供法律支持。随着我太空力量在队伍、装备、技术、能力等方面建设的提升,以及太空活动增多,一些太空国家对我进行了舆论攻击和战略调整。如2007年我摧毁报废气象卫星后,被某大国雷达发现,其先指责我进行反卫星试验,后又声称我打卫星产生的碎片威胁其太空资产安全。日本以中国太空力量构成威胁为由,通过立法授权政府建立太空军事力量。南亚某大国以中国发展太空力量迅速为例,强调其发展太空力量的必要性。对此,我应通过国际法运用,重申我太空力量建设和太空活动的原则立场,加大我太空力量建设和太空活动合法性的透明度,让不实之辞难以为继、不攻自破。
通过国际法斗争,为我国太空力量建设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平利用太空”“限制太空军事化”,是现行国际太空法的基本精神。然而,随着太空活动的发展和太空强国太空力量建设的推进,这一国际太空法的基本精神,几乎名存实亡。在长达半世纪太空活动的发展历程中,我国曾与太空强国进行过针锋相对的国际法斗争。我国坚持“和平利用太空”是指非军事化利用,即禁止在太空从事一切军事活动,不论是进攻性还是防御性的。但霸权国家认为“和平利用”仅限于排除侵略性的军事化利用,并不排除非侵略性的军事目的的利用。为此,霸权国家大力推进太空军事化进程:制定“全球打击”的新太空战略计划,大力研发新型太空作战武器,“微型杀手卫星”“上帝之棒”天基武器、天基“魔镜”激光和天基电波武器已接近实战部署,建立太空作战部队,制定太空作战条令,强化太空作战训练等。特别是近些年,随着我太空力量建设的发展和太空活动取得的成就,国外将我作为研发太空武器的一个借口,将我作为太空模拟的进攻目标。因此,我应从维护国家安全及太空安全利益的角度,加强我太空力量建设,做好太空作战所需要的队伍、装备、技术、信息、能力等各方面的应对准备。同时,在现行国际太空法不足以为我今后太空力量建设发展提供依据的情况下,我可依据国际法中有关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和自卫权原则,在法律层面上与个别国家进行针锋相对的国际法斗争。
四、太空力量建设的国际法完善
无论上述太空力量建设的国际法依据,还是国际法运用和国际法斗争,其基本的前提是要有科学、合理、完整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所以,完善和充实太空国际法制度,是为我国太空力量建设提供国际法保障的当务之急。
加强由国际法延伸的国内太空立法,建立保障我国太空力量建设的国内法体系。目前,太空强国都非常重视国内的太空立法。美国不仅有国家层面颁布的太空法律,总统发布的太空行政法规,还有军队层面发布的太空作战条令;俄罗斯制定了《航天活动法》,还发布了200多个太空部门规章,内容基本涵盖了太空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我目前只有两部部门规章:《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我国与国际法衔接的太空立法不仅数量太少,而且规范和调整的范围仅限于许可、登记两个方面,管理、保护、责任、促进等方面仍然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因此,我国应加大由国际法延伸的国内太空立法力度,尽快建立由基本法律、若干专项行政法规和规章、若干专项军队条令条例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我国太空活动及太空力量建设提供国际法与国内法一体化的法律支撑。
积极参与国际太空立法,为我国太空力量建设创造有利的外部法律环境。现行国际太空法不仅数量少、空白多,而且有着明显的滞后性,因而国际太空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法律问题说到底是政治问题,所以,国际太空立法实质上是由大国政治所决定的。我国作为负责任国际大国及太空大国,理应为建立正常的太空法律秩序作出努力。尽管国际太空立法的道路曲折和漫长,但我仍应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维护我国太空活动及太空力量建设利益出发,通过积极的话语权和必要的法理斗争,为国际社会和我方争取更多法律保障的太空权益,使国际太空法真正在和平利用太空、建立和谐太空中发挥作用。
重视开展国际法研究,为太空立法和我太空力量建设提供必要的法理基础。各国的太空活动及太空力量建设的发展,带来了大量复杂的国际法问题,迫切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研究。对太空领域的国际法研究,不仅为直接解决相关问题提供法理依据和基础,而且国际法研究成果也可以成为国际太空法的直接渊源。但是,我国在太空领域国际法研究方面,投入力量少,研究成果少,发挥作用小,不仅在国际社会影响不大,在国内影响也不大。所以,必须从现在起,重视太空领域的国际法研究,以面对和解决我太空活动及太空力量建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的国际法问题。
(责任编辑:郑 宁)
短 论
切实认清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征兵工作意义
西藏军区动员处 顿 珠 次旦平措
做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征兵工作,不仅是提高部队打赢能力、实现强军目标的基础工程,也是通过军队这所大学校培养爱党爱国、爱军习武的少数民族骨干,为巩固边疆建设培养更多人才、实现中国梦的基础工程。因此,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做好征兵工作责任重大。要准确定位,提高认识,切实认清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做好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补充有生力量、搞好民族团结的需要。少数民族新兵编入部队,既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充实部队有生力量的现实作用,也具有培养民族团结理念的政治意义。部队是大家庭,来自五湖四海。人们除了籍贯地域不同,还有各地风俗习惯的不同。部队训练作战要求整体划一、令行禁止,业余生活可以丰富多彩、尊重个性和风俗。正是在张弛有度的训练、生活、学习中,各地区和各民族的战友相互了解、同心共助、促膝相知,培养了同为一个战斗集体、同属中华民族一员的共同体意识。二是加强边疆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的需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青年入伍到部队,经过部队大熔炉淬火历练,政治素质、思想觉悟和组织能力提高,服从意识、条令意识、做人处事老练成熟。经过部队的教育训练,知识结构完备、视野拓宽、阅历丰富。他们退役后回到家乡,部分人走上基层领导岗位,部分人充实到基层政法干警队伍和基层专武干部岗位。这些人凭借坚定的理想信念、过硬的工作作风和坚强的意志品格,全身心投入到基层开展工作,能够对提高基层政权凝聚力、战斗力发挥重要作用。三是储备后备兵员、提高国防动员能力的需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征兵的征集主体为少数民族适龄青年,这些人在边疆地区有语言通、情况熟、环境熟等优势,与当地百姓有千丝万缕联系,更容易接近和取得信任。按规定,退伍军人必须服预备役或参加民兵组织。做好其预备役登记、加入民兵的组织工作,就是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储备大量懂军事、知民情的后备兵员。在战时,既可直接补充一线,也可执行向导和支前保障任务;平时,参加维稳执勤、抢险救灾和基层建设,能更好达成边疆地区“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目标。四是培养致富能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既是党和政府的责任,也是全军官兵的责任。边疆少数民族青年征集到部队后,除了参加训练演习、军政教育,培养团结协作意识、坚忍不拔品质和吃苦耐劳精神,还可以学炊事、驾驶、机修、农副、园艺等技能。退役回乡后,可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对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发挥自己在部队所学本领,积极参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的带头人和促进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的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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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2-4484(2016)10-00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