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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的预防与善后

2016-01-06陶玮张蓉

政工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事官兵法规

陶玮 张蓉

关于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的预防与善后

陶玮张蓉

为了从根本上加强对部队及官兵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民事涉法问题的出现甚至扩大,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需要做好完善涉军民事法规体系、普法宣传教育及军地沟通协调三个方面工作。一旦民事涉法问题不可避免的发生,必须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科学合理、有法有据地处置各类问题。

民事涉法;预防;善后

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为了从根本上加强对部队及官兵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民事涉法问题的出现甚至扩大,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当然,一旦民事涉法问题不可避免地发生,那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科学合理、有法有据地处置各类问题,对于部队全面建设、官兵成长成才和军民关系融合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的预防

部队有必要在官兵中深入开展民事法律法规教育,着力提高官兵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从而在实践中起到“自我预防”的效能。部队要着眼全面增强官兵的法律素质,系统安排教育内容,采取辅导讲座、图板展示、录像放映和模拟法庭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方法,让官兵既知道公理、正义和自己民事权利义务所在,又知道实现公理、正义和维护权利的途径办法。广大官兵个人需要不断加强对民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一些可能预测和预防的民事法律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切实做到预测在先、官兵行为早规范,预告在先、侵权行为早预防,控制在先、矛盾纠纷早化解,从而在具体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消除一些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同时,要克服“军人身份特殊”的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一)进一步完善涉军民事法规体系,为民事涉法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法律依据。一是紧扣实际的科学立法是有效解决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的关键。近年来,部队法规制度逐渐趋于完备,但大部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宏观要求层面的多,具体操作层面的少,强调必须贯彻落实的多,对不落实、不执行的处罚措施少,不利于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的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紧扣实际、与时俱进、体系完整角度做到科学立法。首先,部队和基层官兵是部队建设的主体,也是民事涉法问题的权利义务主体,立法应当以维护主体权利、监督主体义务履行为出发点,促进权责义相统一;其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涉军民事立法也要与时俱进,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时效性、科学性、严谨性;最后,涉军民事法规及配套制度应当是完整的体系,从顶层设计到谋篇布局,从面上到点上,形成长效机制,以促进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的解决。

二是点面结合的配套衔接是有效解决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的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当前,我国已修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军事法规制度,从面上来看,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当下部队和官兵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在遂行联合军演、野外驻训等多样化实战化任务中,因道路通行、财产损失等问题,与地方产生的民事纠纷,缺乏清晰、明确的法规制度进行责任划分,很多时候只能被动赔偿;与地方法律法规的衔接不上,对处理涉军敏感问题的权责划分不细,出现“营院内的民事纠纷好办,营院外的民事纠纷难办”的现象。因此,点面结合,在“点”上下真功,着力消除法规制度中的盲区,结合实际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制定出台“下位法”,是有效解决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的重要保证。

(二)加强普法宣传,营造法治氛围,努力提高官兵法律修养。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培育法治信仰。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崇尚法治、坚守法治是法治信仰之要义,也是普法宣传的着力点,要切实按照习主席关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的重要指示要求,通过普法宣传把法治信仰根植于官兵潜意识中,使官兵个人信仰、部队集体信仰与法治信仰相融合,争做法治的守护者和践行者。二是结合官兵本职工作开展专项法治教育,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部分官兵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感到无所适从;有的认识上存在误区,盲目依赖部队,认为“部队是一级组织,只要部队出面,地方上就会帮忙解决问题”,期望值过高;有的认为军人牺牲奉献多,应当得到特殊照顾,诉求不合理,却要求部队“主持公道”。因此,进行专项法治教育十分必要。然而有一些单位,法治教育虽然年年搞,但是官兵不懂不会的现象依旧存在,其原因大多是官兵学法主动性不够、学习浅尝辄止不求甚解、教育形式及方法不恰当等。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只有结合官兵本职工作开展专题法治教育,紧扣部队任务实际、围绕官兵职责、突出学习重点,才能帮助官兵掌握共同的、熟记常用的、牢记本职的、了解相关的。

(三)促进军地沟通与协调,维护官兵及其家属合法权益。一是军地协调。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关系军队和地方,其预防需要军地联动、多方协作。要坚持从强化领导、健全机制入手,加强沟通协调、集聚军地力量、努力形成合力,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专业优势,发挥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的桥梁纽带作用,与部队和官兵家庭所在地相关部门定期联系,及时沟通,有矛盾及时调处,避免矛盾扩大。二是内外结合。充分发挥家庭、社会和部队三方在功能上的衔接,定期组织官兵及军属学习法律知识,掌握维权技能,把关心关爱和依法管理统一起来。尤其注重常态化培养,不能只在建军节或“12·4”全国普法宣传日搞“一阵风”,也不能松一阵紧一阵,要以制度的强制力保障衔接的稳定性,让内因和外因的作用同频共振。

二、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的善后

民事涉法问题产生后,部队及官兵要认真对待,厘清问题实质,做到重证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因自身利益而隐瞒真相,不因自身责任而文过饰非,客观全面地看待民事纠纷的原因和现状,是什么性质的民事纠纷就用什么方法来解决;要坚持友好协商,从妥善处理问题的良好愿望出发,友善对待对方,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以势欺人,最大限度地求同存异、化解分歧。但民事纠纷的平息并不代表民事涉法问题的彻底解决,必须从根本上消除产生民事涉法问题的因素。

(一)定期回访。由于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纷繁复杂,不仅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牵涉的法律主体特殊、解决的方式方法多样,而且辐射面较广、影响力较大,对身边人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在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的善后工作中,跟踪回访至关重要。对于已经平息但有可能出现反弹的民事纠纷,需要实行有针对性的回访,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纠纷再次发生。

(二)总结经验。在处理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过程中,详细记录“一人一案”的案由、起因、经过和结果,科学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处理问题的关键步骤也是核心步骤,能起到承上启下、警示引导的作用。部队及相关部门在发现民事纠纷萌芽、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会形成一定的经验,这些经验是今后更好地预防和处理民事纠纷的宝贵财富,应该对这些经验进行及时的理论总结与完善,为避免下次纠纷的发生做好充分准备。

(三)心理疏导。民事和解、民事调解和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前两种处理方法较为缓和,处理法律问题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因素、心理适应等。而民事诉讼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事实证明,虽然部队和官兵民事涉法问题通过诉讼方式得以快速解决,却容易在官兵心中留下阴影,因此,需要做好事后的心理安抚工作,解开法结的同时解开心结,让大家从心理上接受处理结果。

(四)加强教育。我国历来是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常言道“抬头不见低头见”“远亲不如近邻”,遇到民事纠纷之后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友好协商,既能避免矛盾激化,也能避免讼累。再者,民事纠纷不同于刑事案件,一般不涉及国家或公共安全,给予纠纷双方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双方打消顾虑、解开心结、友好协商、化解矛盾,是彻底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方式。民事纠纷处理完后,部队及官兵还应该分析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道德、法律方面的教育,尽可能防止民事纠纷的再度发生,保持部队的和谐稳定。

【作者系镇江船艇学院副教授、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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