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法律观评析
2016-01-05向广宇
向广宇
[摘要]海瑞作为中国古代清官的代表,素有“南包公”之称。其坚持维护法律威严、秉公执法的精神一直为后人所称道。同时,作为在中国古代传统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士大夫,海瑞对于中国传统的“礼”也有着十分深刻的理解,在其司法实践中也有着充分的贯彻。但是,中国古代礼与法的结合并非完关无缺,海瑞的法律思想中既有对法的维护,也有对礼的遵循,这样不打折扣的执行,礼法之间的缝隙或者矛盾便造成了海瑞法律思想与实践中的困惑。
[关键词]海瑞;法律思想;隆礼重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1-0086-04
海瑞出生于海南琼山,是中国历史上与包拯齐名的“南青天”。海瑞为官20余载,既做过地方基层官员,也做过朝廷官员,从政经历可谓丰富。作为在当时和后世影响与争议都非常大的人物来讲,海瑞的法律观值得研究。海瑞的法律观中,“重法”与“隆礼”是最重要的两个部分,但海瑞与其他人最大的不同在于,他追求的是法与礼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遵循与贯彻,也正是这样的追求,使得海瑞本人的为官之路颇为跌宕。
一、海瑞的重法思想
从海瑞自身的阐述与司法实践看,他对法的维护与坚持是显而易见的。他一向主张严格依法办案,比如曾指出“本院法之所行,不知其为阁老尚书家也。凌害小民,有犯毋贷。”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的平等。而且,海瑞还主张恢复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的严刑峻法:明王朝立国之初,太祖朱元璋主张“重典治国”,在这一立法指导思想下,《大明律》本身就远较唐宋律严苛,朱元璋还怕有“法外遗奸”,在律典之外又颁《御制大诰》三编传告天下,其用法之严,治官治民犹在《大明律》之上。海瑞极力提倡惩治贪官,对洪武年间惩治贪官之法极为赞赏,并嫌后世君主过于宽纵,他为崖州太守蔡养斋打抱不平时就说过:“我太祖得天下起自侧微,未受天命以做官邪,三十一年之中,重典峻法,正巧言沮乱之方,而君子之怒也,人有畏心,天下安义。狐疑骤急于始,姑息优容于后,而今坐是为累。用《小弁》之舒,行国初之法,上握审势之权,下有吏习而民安之益。远方憔悴,圣天子瞻言百里之中,润泽而出脱之矣。此在廊庙诸君子加之意,因蔡太守有深感焉!”
以上两段话很明显表现出海瑞本人对于法的重视,认为治理社会不但要有法,而且要“重典”,并严格执行。由于在司法过程中铁面无私,不留情面,又主张恢复太祖时期的严刑峻法,海瑞曾因此被认为过于严苛,被称为“苛吏”。不过,海瑞主张恢复明初的“重典”主要矛头是对准统治阶层中的贪官污吏,因为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不仅仅是在经济上攫取了不当之利,而是伴随着枉法,因而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海瑞的隆礼思想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士大夫,在儒家圣贤经典教育下成长的海瑞对“礼”更为重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海瑞认为疑难案件的审判原则应该是:“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屈弟不屈兄,屈侄而不屈叔伯,体现了“礼”的“尊尊”的要求。在乡宦与小民之争中,若是所争的是钱财,那么已经富有的乡宦受屈影响不大,但若是涉及“言貌”,为了保存社会上业已形成的以“礼”为精神支撑的宗法体系,则要小民受屈,因为在这个体系中小民所处地位本身就较乡宦为低,所以在“争言貌”的存疑案件中,小民受屈不会造成大的不良影响。这个审判原则表明海瑞虽然“重法”,但是最终支配他的是“礼”的精神原则和要求。
其次,海瑞非常忠君。他虽多次对皇帝提出过尖锐甚至是不留丝毫情面的批评,但从骨子里讲,他的忠君思想十分牢固,听闻皇帝驾崩时哭至呕血。海瑞的“忠君”有些特殊,既不是“愚忠”,也不是明哲保身或是溜须拍马。海瑞的忠君,是在充分遵循和贯彻“礼”的要求上的忠君,他坚守“礼”所赋予他的职责,牢固地将自己放在“礼”所规定的社会地位上:海瑞的“死谏”对君主是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对于君主来讲,海瑞是臣子,对君父之过要能直言相谏才是自己应该做的,但他也考虑到若是触犯君父威严,君父如果赐死,那做臣子的也不应辞,海瑞是在以生命实践“礼”中的伦理道德。此外,海瑞对与百姓来讲是父母官,就应当竭力维护子民的利益,他的清廉与公正都体现了这一点。而且,海瑞认为努力保障子民利益,又冒死向君父进谏以期其能有所改正,不使百姓怨恨君主,这也是他这样一个阶层在“礼”所规定的社会结构里应当尽力去做到的事情。
再次,海瑞虽然重视法律的作用,但也提出止讼息讼。至于要止讼息讼的原因,无外乎以下三点:第一,传统中国社会提倡“明刑弼教”,在很多时候如果可以靠“礼”来约束的,最好不要对簿公堂;第二,儒家学说里面向来有“息讼”思想,海瑞虽然父亲早死,但其母对其教育很是重视,自幼熟读经典,提出止讼息讼亦是受其教育背景影响;第三,在中国古代社会,几乎所有的正统官员都不希望健讼之风盛行,认为会使世人亲情泯灭,重“利”而不重“义”,最终对礼法社会产生冲击。
最后,海瑞大力推行保甲法。但海瑞推行保甲法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他认为“保甲之法,令尔相亲爱,相保守身家,其美意也。不差遣,不烦忧,于尔等一无不利。”他希望的是保甲法的推行能给社会带来“各安其居,以成礼义之俗”的效果。
海瑞的这些言行,充分说明对于礼,他追求的同样是能够不打折扣地遵循与贯彻,而其本人也在朝着这目标尽最大的努力前行着。
三、“隆礼重法”给海瑞带来的积极影响
从积极方面来讲,海瑞对礼和法都追求一种不打折扣的追求。对法的维护与坚持,使海瑞在处理各类案件中能不畏权贵、秉公执法、公正无私,带给普通百姓的是在社会压力下公平公正的希望,也为帝国向前发展扫除障碍,更给海瑞带来了万古流芳的“青天”美名。因此海瑞很受普通百姓的尊敬与爱戴。对“礼”的遵循,使海瑞在整个社会结构中能摆对自己的位置,并按这个位置的要求尽职尽责对完成自己的使命,使海瑞能在多变的官场中始终保持自己的节操。虽然海瑞抑压豪强、不畏权贵的举动受到很多人的仇视,如强令前宰相徐阶退田于民、担任淳安知县取消官吏从中渔利的“旧例”等等,也曾因得罪权贵在家中赋闲16年,更因骂过皇帝而入狱。但总的来讲海瑞的官场生涯是比较安全的,没有遭到大的迫害,也没有因为上疏骂皇帝而被杀,死后谥号“忠介”,也未曾遭到过身后清算。endprint
究其原因,在于海瑞于礼法两端的坚守:对于君主来说,海瑞上疏虽“逆耳”,但终究是“忠言”,何况从海瑞为人与上疏后的表现看,也不存在以此沽名钓誉的嫌疑,因而就难指责海瑞违礼。而海瑞的对法的坚守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庶民的利益,享有很高的民间威望。所以皇帝就不得不考虑因盛怒杀掉海瑞后的社会影响。更何况在礼法社会中,皇帝并非完全不受约束,作为礼制社会结构中金字塔的最顶端,应该起到最高的道德模范作用,海瑞的上疏是在践行“礼”的要求,而皇帝是礼治的社会结构中得益最大者,贸然杀掉海瑞这样一个忠臣,皇帝自身道德形象会受损。皇帝个人道德形象受损不会冲垮整个礼治社会,但是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以德配天”观念深入人心,所以会不会冲垮自身统治就是皇帝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了。嘉靖皇帝始终没有杀海瑞应该是有这方面的顾虑,而隆庆皇帝在登基以后以父亲遗诏的名义放出海瑞、官复原职,则更有为统治后期荒淫无道的嘉靖皇帝挽回道德形象的含义于其中了。
至于痛恨海瑞的官员,其情状也大致相仿:在礼治社会,他们的确身处社会高位,但是同样有相应的社会位置所带来的约束,他们虽然不会像海瑞那样去坚守礼与法,却不敢也不想对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产生过大的冲击,影响自身既得利益。而海瑞则因此得以在官场腐败的嘉靖朝后期得以保全自身。
海瑞的“隆礼重法”思想影响着海瑞自身的司法实践,也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生前与身后的赞誉。并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后世官员的典范——直到今天,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红城湖路的海瑞故居仍是廉政教育基地。
四、海瑞的法律观与现实的冲突
“隆礼重法”的法律观给海瑞带来的并不是仕途上的一帆风顺,反而是16年的赋闲生涯以及主政者的不重视,以及后期的官阶虽高却实际弃用的局面。这样的消极面的出现,究其原因仍然在海瑞对礼与法都不打折扣的追求。
虽则在中国有“礼法合一”、“出礼则入刑”之说。但是毕竟礼与法二者对社会的调整手段、调整范围等都有很大差异,二者之间不可能毫无缝隙地去规范整个社会,而彼此之间不产生任何冲突。中国古代体现礼法冲突的案件不在少数:如宋人李辚为报父仇,杀死军队的校官陈友,是被宋太祖亲自赦免的。明代崔鉴十三岁杀娼救母,也是经过刑部上请,由明武宗下诏赦免。这些都是礼法冲突时在皇帝经过慎重思考后的以礼破法。
同样礼法难以两全的情况在海瑞身上也出现过:最为典型的就是其上疏嘉靖帝事件。前面已经论述过,海瑞的上疏是出于忧国忧民知心,并且匡扶君主、直言进谏也是臣下的职责,更何况海瑞表现出了“死谏”的决心,也难怪嘉靖帝平静下来后亦为之感动叹息。但海瑞自己忽略了一件事:如果说直言皇帝不如汉文帝还有可解释的话,那么“嘉靖者,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也。”之言就极为不妥了:虽则当朝年号是否在避讳范围历朝历代皆有不同处理,但一来的确发生过因与当朝年号有关的惨案如雍正朝“维止”案;二来年号在皇权社会极受重视,甚至认为与国运相连。无论海瑞是否是转述百姓所言,在上疏中对皇帝年号这样解释若认定为“大不敬”并无不妥。不过海瑞虽也入狱,也移交刑部论死,但最终并未被杀。
可以说在海瑞上疏问题上,因其忠心以及民间威望,嘉靖帝与隆庆帝有以礼破法之举。而海瑞自己在上疏后以及在狱中以为自己将要问斩时表现平静,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言辞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有何不妥。这样的举动在政敌眼中无疑有博名之嫌,并认为海瑞以“忠臣”之名挤兑住皇帝,使皇帝在压力下为维护自己在礼治体系中的道德形象而破法。同时,海瑞在处理他人问题上毫不留情、依法办事,如严惩原兵部尚书张鏊的两个侄子、主张恢复太祖时期对贪污者“剥皮实草”的制度等。自己尚有破法之嫌,又对他人如此严苛,因此朝中有同事抨击海瑞是“惟务诈诞”、“沽名乱政”。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海瑞也给人以话柄。如海瑞在应天做巡抚时遇到的大量土地抵押案。明代对于土地的典当与买卖的界限在法律上规定一直比较模糊,因而造成很多问题。但是,届满年限业主无力赎回的,一般视为死当。海瑞的处理方法是将因高利贷死当的田产还给百姓,这一做法遭到富豪反对。当然,这符合前述海瑞争钱财“屈乡绅不屈小民”的审判原则。因而有人认为海瑞此举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有利于百姓的判决。
但是,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海瑞有其失当之处:
首先,应当认定富豪若是放高利贷,也即“违禁取利”该如何处断。而对于“违禁取利”,《大明律》的规定是“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最止杖一百。”此外,“若势豪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在此条规定中,并无关于典当物本身要归还业主的规定。
其次,关于田产问题。《大明律》的规定是:“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人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盗窃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卖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还给主,依价取赎。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弘治年间的《问刑条例》规定则是“典当田地器物等项,不许违律起利。若限满备价赎取,或计所收花利,已勾一本一利者,交还原主。损坏者赔还。其田地无力赎取,听便再种二年交还。”《问刑条例》以“条例”济《大明律》之不足,按照这两条结合起来考虑,在加之上述“违禁取利”条之规定,海瑞的确没有理由强行判决死当田产归百姓所有。海瑞此举是按照自己的礼治思想来判案,认为为人臣子当尽心为君父分忧,为父母官又当庇佑百姓,为官一方能使百姓安居乐业就是尽忠,这在理论上没有错。但在实际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海瑞的确又有未严格依法之嫌。因此遭人弹劾“庇奸民,鱼肉缙绅。”最终解职而去。endprint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海瑞遭受的抨击以及不受重用,很多因素来自他在处理问题上对礼和法都追求坚守,但在实际生活中二者往往并非完全一致。而海瑞在遇到这种问题时所采取的处理手段,实际上是一种不自觉的“两害相权取其轻者”,他认为打抑豪强可以庇佑百姓,亦是尽忠,于上于下都“合礼”,若与律文冲突便可忽略律文。但在有的时候他打击豪强却又是以严格依法到不近人情来达到效果。盖因海瑞认为最大的害是“害民”,而判案时究竟是依礼还是依法,就应该以“避大害”为准,其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手段与途径上并没有严格统一的标准,时而依法时而依礼,采取的是自以为合适的做法。这样,海瑞自身于礼法两端既无法做到同时都坚守,也无法避免处断案件时出现漏洞,因而屡遭抨击,影响仕途。
五、结语
纵观海瑞一生,虽然在世时名震朝野,受百姓敬仰;死后万古流芳,乃后世为官者之楷模。但总的来说,其在世时的抱负并未得以展开与实现,是一个有悲壮色彩的人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时代背景自然首当其冲,但此处仅从海瑞自身略加总结:
海瑞坚守礼与法,也尽力调和礼法,但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不仅仅是有礼法两端,而是“德礼政刑”四重构建。从统治阶级的统治模式来讲,四重层次大致是:能以“德”教化百姓自然最好;若纯粹的“德治”不奏效,便以“礼”规范之,盖因“礼治”已经开始有了外在的约束性;若还是不行,则以“政”治之,这时已经开始使用凌驾于大众上之上的权威了;最后,若仍有问题,就只能付诸最残酷的“刑”了。
海瑞的问题出在“德”和“政”上。首先,中国古代对士大夫在“德”上的要求很高且范围很广,如:温、良、恭、俭、让、义、知、行、勇等等。而海瑞的一些做法虽是为百姓计,但明显缺乏宽仁之德,如力主恢复“剥皮实草”之制的建议连万历皇帝自己也觉得太过,对嘉靖皇帝的上疏也缺乏“恭”。而且,海瑞也未能做到“齐家之德”:海瑞的第一位妻子许氏在嘉靖三十五年被休,且今无因可考,但从许氏被休后因经济问题告过海瑞看,恐怕是没有犯“七出”之条。海瑞的第二位妻子潘氏则是娶后不到一个月就被休,亦原因不明。第三位妻子王氏据海瑞说是病死,但也有人说是自杀,《万历十五年》说王氏“于1569年在极为可疑的情况下死去”。但在王氏去世前11天,海瑞妾韩氏上吊自杀是海瑞自己也承认的。仅看这些,海瑞是无论如何达不到中国古代对士大夫“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要求,海瑞的无“齐家之德”也曾遭人弹劾,虽隆庆帝并未加以处罚,王氏与韩氏的事情还是使得海瑞在官场上的名声很不好。
海瑞自身在“德”上并非完人,但在民间享有广泛的威望与尊重,这并不矛盾: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对士大夫在“德”上的要求远远高于小民。而且,对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百姓来讲,对一个官员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他们的利益的兴趣远大于官员的私生活。甚至可能还有人认为这样的官职,多几个妻妾不足为奇。如唐高宗要立武则天为后时,朝中大臣反对,许敬宗就曾公开宣称:“庄稼汉多收了十斛麦子还想换老婆,更何况皇上呢!”
但同样的情形放在官场上就行不通了,同样是士大夫阶层,对自身的道德标准非常清楚,不管自己做得到做不到,反正是绝对不会允许海瑞这样一个连“齐家之德”都没有的人在朝堂之上成为道德楷模的,因此抓住机会就对其进行弹劾。一方面在民间有威望,一方面在官场上又时常遭到道德上的攻击,海瑞成为一个让连皇帝在内都很棘手的人物,所以黄仁宇先生说海瑞的去世让“北京负责人事的官员大大地松了一口气”。
其次,在“政”上。海瑞固守“礼”和坚持“法”没有错,但在礼法冲突时不懂得用“政”的手段加以调和。如上述土地案件,海瑞可先以“违禁取利”处罚豪强,再计算有哪些田产限满时债权人收益已满一本一利,按《问刑条例》判令归还原主。余下的则上奏朝廷,请求抑制土地兼并,因为土地兼并是中央很不愿意看到的——一来影响税收、二来影响治安。这样的方法虽复杂又耗时较长,但效果长久,打击了豪强,能更好的保护百姓利益。海瑞不去用“政”的手段调和,按照自己的审判原则判令死当田产归还百姓,结果遭到弹劾,半年即解职。
当然,讲以“政”调和礼法不是说要玩弄权术与心计,而是指在礼法出现矛盾或法无明确规定时,可以发挥“政”的手段的作用来解决问题。在中央专制集权的皇权政治下,社会归根结底是靠“人治”,“德”主要靠自身内在约束,“礼”的规范原则到明代已经完备且不是可以随意更改变化的,“法”自君出也不是臣下能变更解释的。这样一来,“政”是唯一给官员留下发挥余地较大的地方,要弥补礼法不及或冲突之处,官员必须有高超的“政治”智慧与手段。海瑞也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入仕为官,自然不能摆脱时代的约束。海瑞本人是清官,追求的是为民造福,但归根结底属于官僚阶层,他的审判原则也是自身根据对礼法的认识确立的,也是“人治”,其他官员亦是如此。如何在自己的“人治”与他人的“人治”间寻得平衡点,化解矛盾,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造福于民的目标与抱负,就要充分利用“政”的手段了。而海瑞恰恰忽略了或说没有充分利用“政”的智慧,因而屡屡与他人产生矛盾,难与同僚共事。
总之,海瑞如果能在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中审时度势,将“德礼政刑”综合运用,对其政治抱负来讲,对百姓福祉来讲,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都是极为有益的。
(责任编辑:章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