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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牍所见田制考论

2016-01-05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阡陌

魏 永 康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24)

秦简牍所见田制考论

魏 永 康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 长春130024)

摘要:秦简牍所见农田的亩积为二百四十平方步,其形制为长二百四十步、宽一步长条形地亩,在这个单位区间里被要求分为两个田区“畛”。由这样的100亩并列构成“顷”,阡道位于长边,而陌道位于短边。这种形制并不适用于水田,也不是在每一个地方都严格执行。“二百四十步为亩”的设定本身也有出于丈量便利的考虑。田制的改革打破了以传统血缘家庭和组织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形成了以军功为基础的新社会秩序,使整个秦国社会体系得到根本性改造。

关键词:田律;畛;阡陌;农田制;秦简牍

一、引言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无疑是重要的财富,为了使其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对农田的合理规划则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对先秦时期农田形制的印象主要来源于《周礼·地官司徒·遂人》和《周礼·考工记·匠人》的记载,前者向我们系统地展示了田间所设遂、径、沟、畛、洫、涂、道、川、路、阡、陌等水利和道路系统[1]740,后者记录了沟、洫的宽度与深度,以及因面积大小不同而称谓各异的田区[1]928。二者的记载略有出入,但都详细记载了农田、沟洫和道路的布局。尽管学界对《周礼》成书年代还有不同意见,但一般认为其所记载的内容至少反映了战国时期的情况。而秦及汉初的农田规划,仅见于唐代杜佑所撰《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2]4563虽然20世纪70年代发现的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于“盗徙封”的问答[3]178,其中的“封”涉及到农田规划的问题,但不涉及“封”的具体形制和布局。直到青川秦墓简牍的发现,使得这一问题得到进一步研究[4]。总的来说,现行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简文本身的释读与考订;二是对农田形制的探讨。其实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对简文关键字的不同解读,必然会引起对农田形制的不同理解。

稍后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中也有类似的内容,以袁林和孔祥军的研究为代表,但两人对农田规划的一些基本概念的认识差异较大,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之间的分歧仍然是此前争论的延续[5]。为行文方便,现将简文抄录如下:

2.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二四六《二年律令·田律》

通过两则简文对比,我们会发现很多不同之处。前者是以秦王诏书的形式发布;而后者则是固定、正式的律令条文,显然都具有律令的效力。从内容上来看,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袤八则”与“袤二百卌步”;“一阡道”与“十顷一阡道”;“道广三步”与“道广二丈”。此外,两则简文的显著差异是后者省略了关于“封、埒”的记录。尽管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已经发生了变化,但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其中,影响到农田形制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对“畛”和“阡陌”的理解。为了集中梳理和讨论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着重分析问题争论的关键点“畛”和“阡陌”,进而得出自己的认识。

二、畛

首先是对“畛”字的隶定和释读。学界一般释读为“畛”,而落合悠纪将该字的字形与其他出土文献如《马王堆帛书》等中的“”字相对比,并结合“勿”、“物”等字形,认为二者可能是异体字,当释读为“”字,即“垄亩”之意[6]。对此,谷口建速提出批评,认为在张家山汉简中,“畛”与“诊”等各字之间共通的右侧部分()都一致,因此不能轻易否定整理小组的意见[7]。其实,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银雀山汉墓竹简《吴问》篇,其中涉及春秋末期晋卿的田制情况:“范、中行氏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韩、魏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赵氏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8]30。其中的“畛”字在最初被隶定为“”字,这可能是“亩”的古文字,写法与“畛”字极相近有关。也有学者认为尽管银雀山汉墓竹简多讹字,若此字并非讹字,则很可能是“畛”[9]字。通过对秦汉简牍图版的核对,我们可以发现“畛”字右侧部分的字形与不少字相类,如“於”字等[10]27。显然没有充足的证据判定二者互为异体字,而且若释读为“”字,则其意义在简文中却无法解读,因此隶定为“畛”字是更为合理的。

此外,“畛”字前后的句读也成为讨论焦点。在通行版本中,都把该句断读为“……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读为“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11]。其实这涉及到对“畛”字的理解,不同的理解自然会导致不同的断读,这将在下文详细讨论。若仅从字面来看,通行版本的句读也可讲通,如有观点认为古人用语多有省简,“亩二畛,一佰(陌)道”实乃“亩二畛,亩一佰(陌)道”之省文[12],但却与后文“百亩为顷”无法对应。若读为“袤二百卌步,为畛亩”的话,整个句子的对应就比较工整了。如《二年律令》中有“十顷一千(阡)道”,那么与“二畛一佰(陌)道”就可以很好地对应。因此,整句断读为“……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无疑更为合理。

在明确上述问题后,下面将探讨对“畛”字该如何理解的问题。目前的研究成果中,对“畛”字的认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路径;另一种是畛域。在每类观点中,具体认识又有所不同。

(一)路径

1.田道

大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主要代表有:李学勤认为“畛”是亩间田埂,也作为小道通向亩端的陌道[13]。杨宽据“亩二畛”认为,这里的“畛”是指一亩两端的小道[14]。黄盛璋认为“畛”是主要用以隔亩的田间小径[15]。于豪亮认为每亩田宽八步,两条“畛”平行在八步的两端,畛的长度为三十步[16]。田宜超、刘钊认为“畛”,“畷”也,即两陌间道也,广六尺[17]。魏天安认为“畛”是亩与亩之间“横”(宽)的小道[18]。高大伦认为“畛”乃田间小道[19]。渡边信一郎也认为在亩的两侧有着两道“畛”[20]。

虽然对“畛”在田地的布局中(在亩的边缘还是在亩与亩之间)有不同的见解,但认为“畛”是田间小路。他们的主要立论依据有:《楚辞·大招》:“田邑千畛。”王逸注:“田上道也。”《诗·载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疏:“畛,谓地畔之径路也。”从上述材料所引用的原文来看,我们很难判定“畛”一定应解释为径路,在后代人的注解中却作如是解。尽管同时代或稍晚的旁证在考证工作中非常必要,但在中国古代有很多词的词义是随着时代的推移而发生变迁。若以后起的意义去解释之前的文献,显然是不太合理的。从农田的规划来看,若在一步宽之亩两侧各留一畛道,就会出现道比地宽的局面,并不符合商鞅“尽地力”的改革思想[21]。若在亩之两端,则与陌道重合,而律文对畛和陌道分别作了规定,说明这种情况也不符合文理。因此,很有必要结合简文本身的上下文出发去考虑。

2.界限

林剑鸣据《庄子·齐物论》所载“请言其畛”和“为是而有畛也”,认为青川木牍中之“畛”与此“畛”意思相同,应作“界限”解,从而引申为界限之标志,位于亩之两端[22]。佐竹靖彦认为“畛”是没有粗细概念上的“线”,即作为新的土地界线[23]。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简文中关于“封、埒”的规定就多此一举了。袁林认为“畛”是“亩间界限”,位于亩之长边[5]。亩与亩之间肯定有界限,但没有必要规定每亩必须有两个界限。

还有一种观点则在“界限”意义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如胡平生认为“畛”是田区的同时,又释之为田界,从结论来看又似乎认为是田界[24]。臧知非认为云梦秦简之《法律答问》足以证明田区和田界性质不同,“畛”字在一条律文中不可能具有两种含义[25]。苏成爱进一步提出“畛”在长条亩的短边,“畛”之长为长条亩之长(240 步),或指一长条亩的面积[12]。若承认亩制为1×240步的长条亩,那么只能是短边为1步,长边为240步,既认为“畛”在长条亩的短边,又认为长度为240步,这显然难以自圆其说。因此,把“畛”释为“界限”还是难以把问题说清楚的。

3.垄亩

胡澱咸认为把“畛”释为田间小道,是难以令人相信的曲解,在秦亩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的窄狭的长条两边都筑起一道埂,对耕作无益。其根据银雀山汉墓竹简《孙子兵法·吴问下》中的“畛”为“垄亩”说,因而认为此处的“畛”不是小道或田界,而是“垄亩”[26]。

胡先生根据简文内容来解释“畛”,可谓别开生面,有理有据地论证了其不可能被解释为“田间小路”。但对《孙子兵法·吴问下》中的“畛”解释为“垄亩”的认定则显得比较武断。现存的古代史料和工具书中,都没有关于把“畛”解释为“垄亩”的义项。若把“畛”解释为“垄亩”,那么与之有并列关系的“畹”则难以理解,所以这种理解也不尽符合原文的意思。

4.田埂

罗开玉认为“畛”是田埂或田界的别称,其与阡陌有别且比阡陌窄;又以四川种植水稻的农业生产状况为据,认为这里的“畛”不是陌道、阡道,而应是田间沟边之埂[27]。若考虑到在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田律》也发现了相同内容,恐怕很难赞同此观点。

(二)畛域

祝中熹认为青川木牍中的“畛”不是道路,而是“畛域”,即具有一定规格形状的“田区”[28]。其主要论据与楚国有关的事实较多,楚王对有功之臣叶公子高赏赐有明确数量的“六百畛”。而且“田邑千畛”亦被认为是楚以“畛”为面积计算单位。其既然作为面积单位,那么自然表示一定的“田域”。

其实,可能是为了耕作的方便,在战国时期盛行把一亩分作二区[21]。如《管子·乘马》载:“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其中“二田”,向我们透露了“亩二”制耕作方式的存在。还有一个重要证据便是前文所引银雀山汉墓竹简中提到的“畛”,其中范、中行、魏氏等治田显然是为了争取民心来扩充自己的实力,当时的田税基本上是按亩征收。在亩制一定的情况下,通过扩大亩积,使农夫所缴纳的单位田税变少,这样自然会获得拥护。这与齐国田氏所施行的“大斗出、小斗进”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畛”在这里很明显是作为面积单位的意义来使用。赵氏的“畛”不仅与文献中记载的秦田一亩的面积相等,也与“田律”中“亩二畛”的面积相同,在时代相近、地域相邻的赵国和秦国,不可能用同一个字“畛”来表示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所以,秦汉“田律”中的“畛”应当也只能解释为“田区”。

三、阡陌

关于“阡陌”,学界在整理小组的意见上,已进一步发表了各种观点。杨宽认为“阡陌”是田间之道,分别因是千亩、百亩田中的主要道路而得名,而阡道是在千亩以内、百亩之间的道路[14]。祝中熹认为“阡陌”在本质上都是田界兼道路,阡与陌的区别只是前者与长亩走向平行,后者垂直。魏天安认为“阡陌”有道路的作用[18]。陈昌远认为,律文中所提到的“陌道”“阡道”,陌就是指百亩的界限,阡就是千亩的界限,它并不表示南北方向的位置[29]。日本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较为活跃,提出了仅为道路说、直角交叉的大小道路说、将耕地区划为1 000亩或100亩的道路说、田间的大道说、有引水灌溉用的道路说[30]。尽管具体观点所引用的材料不同,但大体上都承认“阡陌”指道路。至于对道路性质认识的差异,主要是由于诸家对简文中“阡陌制”的理解不同所导致。

总之,笔者对阡陌即道路的说法基本赞同。“阡陌”之名最早见于战国时期的文献,有时也被记为“仟佰”。关于“阡陌”的得名,《说文解字》曰:“路东西为陌,南北为阡。”[31]616又见于颜师古注《汉书·成帝纪》“其令二千石勉劝农桑,出入阡陌”中“阡陌”条曰:“田间道也。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盖秦时商鞅开也。”[32]314-315可知陌为东西向、阡为南北向的道路。与之不同的说法见于《风俗通义》:“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河东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33]402可见阡陌的走向与地域性有关。那么,应劭所谓”河东”指的是什么地方呢?佐竹靖彦对此作了精彩的分析,他利用日本侵华期间盗测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日本陆军测量部昭和十三年制版),将之几经缩小复制而复原了陕西中心部分渭河平原规则的农道体系图,发现阡陌的走向则与《风俗通义》记述的情况相一致,于是认为 “泾河”是把秦地分割成河东与河西两区的重要河流;并提出在同一区域也存在着与之走向相异的陌道与阡道,则是基本形态的补助性形态[34]70-77。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总结。在新建阡陌的过程中,河流自然是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因为这涉及到引水和排水的问题。而且地形、光照等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特别是那个战争纷繁的时代,阡陌的走向也许还有战略上考虑[1]1895。但是,笔者比较赞同祝先生的观点,即“阡陌”其实与河东、河西的地域关系不大,它是受到各种具体因素影响的结果,其命名应与垄亩走向有关。即在当时“田广一步”的普遍规则下,与南北向的垄亩平行的道曰“阡”,与东西向垄亩平行的道也曰“阡”。关于道的宽度,简文已明确说了“阡道宽三步”。至于陌道的宽度,学界有一步、二步、三步等说。从律文 “亩二畛,一陌道。百亩为顷,一阡道。道广三步”来看,后文之“道”显然是陌道和阡道的统称,若仅指阡道,则用“一阡道,广三步”来表述无疑更为简明合理。所以阡、陌均为宽三步道。

阡陌的布局决定着农田的形制。综合上述研究成果和根据商鞅“尽地力”和“利耕稼”的精神,认为阡道在亩的长边、陌道在短边是较为合理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道路所占用的面积,从而实现耕地节约。但陌道是否贯穿亩中呢?张金光认为:“这样最利耕作,因为设若于田首为陌,各家出入则须纵深远,进二百四十步,此大不易于耕稼、运输等事;若只入亩之半长,则又须经阡道另端之陌出入,此亦大不便。”[21]笔者以前也倾向于这种观点,但仔细思考,即每长约331米的田亩被4米多宽的大道所隔离,也不是那么准确。因为这样的一亩两端加中间就一共有三条陌道,这比位于地亩的一端又多占用了空间,这在本质上也是不利于“尽地利”。更主要的是这样会使得相对完整的阡陌所构成的“顷”的空间变得支离,如律文“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正是由于有阡道和陌道的隔离,才形成了百亩的区间。因此,陌道出于亩端的话则更具合理性。至于是否有利于耕作,如果与当时的牛耕联系起来,亩中之陌道则成为耕作的障碍,即这样的话在耕作一亩之地时得越过陌道、分为两次进行才能完成,那无疑是费时费力的。所以一亩田的形制为广一步、袤二百四十步的长条状,而这样并排而成的一百亩则构成一顷,而阡道在顷的长边,陌道在顷的短边。

综上所述,通过对《更修为田律》、《二年律令·田律》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秦的亩积为二百四十平方步,其由广一步、袤二百四十步的长条组成,在这个单位区间里则要求将其分为两个田区“畛”。由这样的100条长条形地亩并列便构成“顷”,长边处有一条阡道,而陌道位于短边。在户与户的农田之间,不间断地分布着长、宽、高均为四尺的封土堆,其间由地基厚二尺、高一尺的矮墙连接,共同构成田地的分界。秦汉“田律”所见的农田形制,有可能是在有大面积平地的地方实行,而在一些山区或斜坡的地方,或因分割等原因导致长宽不足的地方,则是无法实行的,也绝不是水田的形制。其应是一个农田形制规划的大概参照标准,不同地域、不同形制的田地可以按这个规则而变化,这或许是《九章算术》里面有各种各样计算田地面积的方法的原因。

四、余论

这种制度也一直持续到后世,如《旧唐书·食货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金史·食货志》:“旧制:量田以营造尺五尺为步,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亩百为顷。”《明史·食货志》:“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尽管各个时代关于“尺”度有所变化,但是二百四十步一亩则一直延续下来。

虽然这种亩制并不是秦国首创,但正是由于秦通过商鞅变法,把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才使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代为什么会继续沿用呢?这与制度本身的功能必然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实,上述史料中的“度田”“量田”“丈地”“直测”等词汇明确地给我们传达了其隐含的信息,即“二百四十步为亩”的设定本身也有出于丈量便利的考虑。尽管这还不能从秦时的史料中得到证明,但按照“田律”的规定,计算阡道与陌道就可以大致地统计出一个区域的土地亩数。

那么,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一个标准呢?在商鞅变法时,从出土材料来看,当时已存在百步、百六十步、二百四十步、三百六十步为亩的田制,但是为什么会唯独采取“二百四十步为亩”呢?学界对此已多有论述,大概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地利和人力的需要;二是提高耕作效率;三是推行新耕作技术即“制辕田”之需;四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35]。关于以上四种观点,应该说都是比较中肯的。但也不是没有疑问,尽管有新耕作技术的导入,一家五口能否耕种二百四十亩呢?有人根据《九章算术》和《淮南子》的相关内容,认为手工农具对农田的耕作则足够,铁器农具和牛耕犁法的导入作为亩制扩大为二百四十步一亩的原因是很难成立的[36]64—66。普通家庭可能很难具备耕牛和大型铁器等生产工具,那么这些技术是否能有效得到推广呢?如果传统文献不能给出答案的话,那简牍资料的出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效的信息。

如睡虎地秦简《厩苑律》规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又“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3]30,对于借用铁器者,因铁器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者,只要履行相关程序,则准予报销损耗。《厩苑律》又规定:“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典,治(笞)卅。”[3]30从中可以知道对耕牛饲养者的考核措施等[37],显然耕牛也应纳入借用的范围。此外,从《封诊式·封守》查封家产记录来看:“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之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大木具,门桑十木。”[3]29在其被查封的记录中,唯独没有田地,亦无铁器耕牛,因此可以认为这是田地由国家授田、铁器耕牛由国家借贷使用的旁证。

其实,农田规划的改革是商鞅变法政策中极为关键的部分,随着秦领土面积的逐渐扩大,也推广到新占领地,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诚如张金光先生所讲,秦通过“决裂阡陌”与“开阡陌封疆”实行普遍的真正的土地国有制,国家重新按新的军功名次占田宅,改变村社土地占有制[38]。也有学者认为商鞅“废井田”打破了旧贵族领主的土地规划形式,扶植起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当然,与此伴生而又密不可分的还有户籍制度、赋税征收、兵役制度等,通过这些变革使得传统的血缘家庭和组织被打破[39],原有的财产继承关系被改变,以军功为基础的新的社会流动秩序形成,个体家庭与地缘行政组织得以成立,这些使得整个秦国社会体系得到根本性的改造,也为秦国实现富国强兵、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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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士荣)

收稿日期:2015-02-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秦汉庶民社会管理模式新论”(13BZS02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XQ15008)

作者简介:魏永康(1985- ),男,四川宜宾人,东北师范大学世界文明史研究中心博士后、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17(2015)05-0089-06

Study on the Farmland Planning Seen in the Bamboo Slips of Qin Dynasty

WEIYong-kang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24,China)

Abstract:Seen in the Bamboo Slips of Qin-Han Dynasty,the acreage of Mu(亩)is 240 sq.steps. The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 of Mu is a piece of long land which has 1 step width and 240 steps length,in which it has been divided into two parts and each one be called as Zhen(畛). Qing(顷)is consisted by one hundred Mu,the long ridge of land was called Qian(阡),the short side was called Mo(陌). In the farmland boundaries, Have a line and landmarks. This is only a general standard for forming the farmland system. Shang-Yang’s land system reform broken the traditional family and kinship community, created a new social order which based on military exploit. Shang-Yang’s reform caused the fundamental transformation of whole social system of Qin.

Keywords:agricultural law;Zhen(畛);Qian-mo (阡陌);farmland planning;bamboo slips of Qin Q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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