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2016-01-04李敏
李敏
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不断关注下,企业管理正在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向社会责任管理转变。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明确列入国外几乎所有大型企业的管理议程,社会责任的履行已经成为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的一条重要途径。尽管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也正在迅速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越来越多,例如在地震、雪灾等灾害面前,很多企业充分显示了社会责任感。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总体情况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大多数企业并未完全履行社会责任。中石油违规排放污水、雅培集团虚假宣传等事件震惊全国,现实问题的迫切性要求我们关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足的问题。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表现
1.漠视员工利益。员工是企业利润的创造者,企业有义务和责任为员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弱劳动、强资本的不公平现象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还时有发生,工人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低,随意拖欠、克扣工资等情况还十分严重。在某些企业里,工人每天在尘土飞扬的车间里工作达16小时,并且在条件恶劣的民工宿舍里睡眠不足5个小时,这样的情况极为平常。
2.侵害消费者利益。为社会提供健康、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满足消费欲望,核心是消费者在消费产品后不能因为使用该产品而身体或生命受到任何危害。由于个别企业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生产经营的唯一标准,为了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和既得利益,漠视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在知情的情况下,给消费者造成终生痛苦,结果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
从毒奶粉事件、南京冠生园用陈年馅料做月饼到“95%的啤酒含甲醛”风波;从广州的假酒案、金华火腿案到肯德基祸起苏丹红;从方便面和快餐企业以“价格同盟”的形式涨价到短信资费陷阱,所有这些都威胁到消费者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这些事件无不是企业在利润最大化原则支配下对社会责任的漠视。
3.忽视环保。水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命脉,水资源的恶化趋势要比人们想象的快得多。一些企业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一些用水量或排污量大的工业企业规划建设在沿江、沿河地带,污染物被直接排入水中,结果导致水质严重下降。
我国许多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多分布在河流沿岸,有的甚至建在饮用水源地附近,很多企业建厂早,设备陈旧,管理落后,治污设施不健全,并且严重缺乏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虽然这几年国家加大了污染治理力度,但这还远远不够,某些城乡结合部地下水源受污染的程度并没有减轻多少。
4.公益事业责任淡薄。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慈善公益理念尚未形成,企业捐赠积极性不高。大多数企业缺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缺乏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意识。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开始重视公益活动,如捐助希望工程、养护山林绿地、设立奖学金、参加赈灾、向社会公益组织提供资金援助等。然而,其中不乏出于宣传目的或是将其当作展示形象的一种工具,真正出于责任的并不多。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企业内部原因。从企业内部来讲,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企业负责人对社会责任的错误理解。很多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社会责任没有深刻认识,特别是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只能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为了利润最大化,他们无视环境的破坏,无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个方面,企业员工法律知识缺乏和维权意识观念淡薄也是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企业的主体,员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员工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程序,缺乏证据,导致许多劳动纠纷及案件难以审理,其结果是很多侵害员工权益的企业得不到法律的惩罚,这显然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
2.外部原因。(1)政府对企业监督力度不足。目前,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往往不够,政府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应有的积极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造成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缺位现象。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而纵容企业的行为,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处于两难之时,以“发展就要有污染,发展总是要有代价的”为借口,毫不犹豫地选择经济增长,采取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使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规、15部自然资源法规,批准和签署了51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1600余项地方环境规章等。但是,效果却不甚明显,每年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多达2万件,并且不管多大的事故,一般都以经济惩罚而告终,很少有官员被问责,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的,这样使很多企业从违法中受益,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进一步缺失。
(2)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法律在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上仍存在一定缺陷。各国立法的实践证明,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尽管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一些专门法中有许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如《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还有诸如《劳动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其它一些规范公司的法律法规中,也渗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思,但除了《公司法》概念模糊地提到社会责任外,其它都没有明确提出这些法律规定的责任就是企业社会责任。而且《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只是道德层面上的要求,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然而在道德上要求企业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资源和环境履行义务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只有立法设计使企业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这时企业才会主动约束自我,把守法经营变成一种自觉的行为,才能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构建系统的法律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力来有效遏制企业侵犯社会利益的行为势在必行。
(3)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在西方,消费者的权益要求是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的直接动力之一。而在我国,由于人们收入水平、生活质量和思维观念所限,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还知之甚少,他们关注的也仅限商品的价格和最终形态,对生产过程的关注也仅限于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保护问题还没有进入大多数消费者的视野。在缺乏消费者强有力的监督状况下,让企业主动积极地去承担各种责任是很难的。
三、提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分析
1.增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认同。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关键点在于企业本身对社会责任认识的转变和高度的认同感,从而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要通过宣传、培训和交流等手段使企业认识到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想获得社会的认可必须积极承担其社会责任。企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并在管理层级上提升至董事会或董事局直接领导。企业应该把社会责任作为一项主动性的行为,作为一种新的增加竞争力的机会,而不是把它作为完成政府部门或社会公众的一项强制任务,甚至作为企业的一种额外的负担。在新的竞争机会面前,企业只有以积极主动的战略去面对新的竞争结构,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才能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竞争优势。
2.加强政府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一只无形的手,有义务对企业提出社会责任方面的规范性要求,通过政策和法律等手段多层次多渠道的对企业加以引导。法律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具有崇高的权威,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其行为也处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企业社会责任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力来执行,可使其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提高权威性,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公认的原则,让企业的经营行为有章可循。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主动承担其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如缴纳税费、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诚实信用等,也应当依法对国家、社会、生态环境、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的市场秩序维护责任、经济责任、环境保护责任、消费者利益保护责任、员工安全与福利责任和对股东的责任等基本法律义务,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企业在这里承担的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建设企业社会责任不能只是寄托于社会道德规范,还必须依托法律加以强制执行。因此,政府必须制定和健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吸取国际上的新规定,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比较系统的立法,加快与国际接轨。
3.社会做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社会监督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大的外部推动力。研究表明,消费者的评价、社会舆论的评价对企业来说,都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助推器,是对政府监督失灵以及盲点、空白区的有效补充。他们可以直接有效地对企业的污染环境、压榨劳动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一系列的不法行为进行揭露,使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无处可逃,从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作为社会公众也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珍惜自己的合法权利,对那些不讲责任的企业和产品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做坚决的斗争,从外部迫使企业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