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的精神奖励研究
2016-01-01邹月辉林金玉
邹月辉,林金玉
(大连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3)
我国运动员的精神奖励研究
邹月辉,林金玉
(大连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3)
奖励是运动员激励的一种重要手段,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个方面。但当前我国奖励制度中出现了过度重视物质奖励,轻视精神奖励的现象,造成运动员“物化”,不能有效地激发运动员的积极性。采用文献资料法和访谈法,通过我国运动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溯源,对运动员精神奖励制度的机制与方式进行梳理,对我国运动员现行精神奖励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了改进的基本策略:1)平衡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的关系;2)树立精神奖励的理念;3)建立运动员精神奖励的保障;4)体现精神奖励制度的调试性;5)贯彻精神奖励方式的灵活性。从而树立对精神奖励的正确认识,厘清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运动员奖励制度。
运动员;精神奖励;奖励制度;物质奖励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体育竞技事业达到了高峰。现今我国对运动员的奖励主要以物质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作为一种商业化的社会产物,容易给运动员造成过度的“物化”,使得精神发挥的力量逐渐衰退。而精神奖励是通过满足人的精神需要来调动人的积极性的一种奖励方式[1]。精神奖励能激发人们的荣誉感、进取心、责任心和事业心,是人的一种普遍心理状态,它已成为人们的性格特征之一。精神奖励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不同人群,其中就包括了对运动员的精神奖励。由于我国目前对运动员精神奖励重视程度不足,运动员对自身精神需要认识不全面,国家制定的政策制度不完善,导致了运动员的精神需求缺失。因此,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查阅和专家访谈,从我国运动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溯源、精神奖励制度的机制与方式溯源、现行精神奖励存在主要问题的解析和运动员精神奖励基本策略的解读等方面进行探讨,为我国精神奖励的实施提供基础性政策依据。以“精神激励”、“物质奖励”、“奖励制度”、“制度变迁”、“政策法规”等为关键词,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等进行论文检索,通过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收集相关书籍,查阅了相关论文256篇、书籍3本。此外,查阅了网站上关于运动员物质奖励情况的相关报道,为本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对辽宁省体育局3名领导,辽宁省田径、游泳项目的2名国家级教练员和10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开放式访谈,针对运动员奖励政策和精神奖励的相关内容进行交谈与咨询。与专业运动员进行访谈,了解当前运动员奖励现状及其满意度,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和实践支撑。
1 运动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溯源
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早期对运动员几乎没有物质奖励。对冠军的奖励是由古希腊少年用金镰刀从宙斯神坛后的山上砍下的橄榄枝编成的桂冠和1支棕榈,它象征着至高无上的神圣荣誉,体现的是运动员为了体育竞赛而展现出来的拼搏精神。为了表达对奥运冠军的崇敬之情,古希腊人将奥运冠军的石像陈列于圣廊和要道,永远供世人瞻仰。除此之外,古希腊人还会建筑凯旋门直达其家;当地居民会向奥运冠军赠与紫袍,并以两匹白马所架的兵车载其回家;奥运冠军终身享受免税待遇;诗人做诗歌颂奥运冠军,表达对他们的敬意;奥运冠军在各种宴会上被奉为上宾,并且各种公共场所出入自由[2]。但是在公元前6世纪,执政官梭伦第1个将物质奖励以法律的形式编入奥运会,他规定冠军将得到500银币的奖金[2]。从此以后,很多城邦开始效仿给运动员以物质奖励。例如,斯巴达城邦开始奖励运动员500银币奖金并免除运动员的赋税;雅典城邦奖励运动员500德拉克马奖金,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城市的议会大厅享受终身的免费饭菜等[2]。奥运会崇高的精神追求从这时开始慢慢减退。
1910年旧中国的第1届全国运动会在南京举行,标志着我国体育已渐具近代竞赛的雏形。运动会上运动员代表各自地区参赛,比赛以计分的形式作为评优的标准,总分最多的为锦标队,奖银杯1只,每项前3名依次奖金、银、铜牌1枚。1911年,中国作为国际体育大家庭中的成员,以远东体育协会发起国、成员国的身份举办了第2届远东运动会,为激励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优异的成绩,政府通过《改进与赛远东运动会之办法案》并决定用锦标徽章、优美证书等奖励方式激励运动员。为了推动省市运动会的朝气蓬勃发展, 1940年颁布了《各省市县运动会举行办法大纲》规定对成绩优异的运动员实施奖励,但奖励的奖品必须秉持“品质简朴价值中平”。但从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前,此时国家经济处于落后的物质匮乏时期。在注重精神动力的年代,为了鼓舞、调动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我国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因此在1955年国家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批准各项运动全国最高记录审查及奖励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给创全国最高记录的运动员颁发奖章和奖状[3]。1957年颁布的《国家体委关于各级运动会给奖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全运会前3名的运动员,除发给奖章和奖状外,可奖价值10~20元的奖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名的运动员,除发给奖章和奖状外,还有不超过8元的奖品;破全国纪录的运动员,奖15~30元的奖品[3]。
1959年的第1届全运会上首次颁发了“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它象征着中国体育运动的最高荣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运动员的奖励逐渐变为了以物质奖励为主。1979年4月颁布的《国家体委、国家劳动局关于实行体育津贴的通知》中规定对奥运冠军给予每人每月10元、20元、30元3个等级的津贴。1981年颁布了《关于表彰和奖励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通知》,通知中除了授予运动员荣誉奖章外,还加大了对运动员物质奖励的力度,且津贴额度提高到了100元、150元、250元、500元4个等级。随后在1984年颁布了《参加第23届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规定中指出根据运动员所获成绩,给予金牌4 000~8 000元、银牌2 000~4 000元、铜牌1 000~2 000元,5~8名600~1 000元的奖励[4]。随着奖励政策的不断完善,现今我国对运动员的奖励主要参照1996年颁布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进行颁发,但近几届奥运会国家对奥运冠军物质奖励的实际水平已超过1996年的规定,奖励额度由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的8万元提升到了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50万元[4]。
因此,不论是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奖励还是我国对运动员的奖励方式都是经历了从以精神奖励为主到以物质奖励为主的过渡。在如今这个物欲充斥的世界中,精神奖励逐渐淡化,精神追求逐渐衰退。当物质奖励逐渐取代精神奖励,运动员的优异成绩可以转化为等值的物质实体时,将会导致运动员精神匮乏,使其成为物质的傀儡,对于精神奖励制度研究的必要性也更显突出。
2 我国运动员精神奖励制度的机制与方式溯源
探究精神奖励制度之根源必然关系到其心理机制。心理认可是精神奖励的关键,而当心理的认可度与行为的积极性形成正相关时,个体才会主动通过不断努力追求新的进步空间。精神奖励依附于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根据人的个体需求角度形成的精神奖励制度是精神奖励的主要方式。
2.1 心理认可—精神奖励制度的心理机制精神奖励是指通过对成效的认可、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提拔升职等手段,满足人社交、自尊、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从而在较高的层次上调动人的积极性[5]。精神奖励是通过满足人的精神需要来调动人的积极性的一种奖励方式。精神奖励不仅具有较高的含金量,还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以及时效性长的特点,而持久度是青年一代运动员以及社会成员最长久的动力源泉。此外,精神奖励还是一种无形的荣誉奖励,给予运动员的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曾对精神奖励作用进行描述,人在无奖励的状态下只能发挥自身能力的10%~30%,在物质奖励的状态下能对自身能力发挥50%~80%,在得到适当的精神奖励的状态下能发挥自身能力的80%~100%甚至超过100%[6]。可见精神奖励不可或缺,对一个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及能力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精神奖励具有较高的心理价值。精神奖励是社会成员对运动员价值的认可,通过对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的褒扬,以及对运动员创造价值的尊重,对运动员自我价值的实现起到了促进作用,鞭策运动员以国家荣誉为首要目标,提高为国争光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进取心。
2)精神奖励具有较高的弹性。根据运动员的不同需求,对运动员精神奖励的方式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认可和鼓励,也可依据国家经济发展对运动员的精神奖励方式采取不同的形式,还可以根据国家奖励政策的完善程度而发生相应改变。
3)精神奖励具有影响时效性长、印象持久的特点,存在反复利用的“时间效应”[7]。精神奖励虽然不能提供物质效应,但是却象征着至高无上的荣誉,是运动员艰苦奋斗的标志,是实现自我价值后的社会认可,也对年轻一代运动员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4)物质奖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通过精神奖励进行补充。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彼得·F·德鲁克认为,金钱奖赏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并不是积极动力的主要来源[8]。尽管物质奖励是最强有力的奖励方式,但是难以满足运动员精神需要如情感需要、自尊需要等。不给与运动员相应精神需要的满足,就不能有效地促进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2 生存、关系、成长—精神奖励制度的主要方式运动员精神奖励是指激发运动员的竞技需求欲望,通过对运动员需求体系和动机过程的激发及调节,不断提高他们训练和比赛的积极性,挖掘及巩固、发挥他们的竞技潜力[9]。所以将从运动员的生存需要、关系需要、成长需要3个方面对精神奖励的奖励方式进行分析。
1)生存需要是运动员所追求的最基本的生活稳定和保障,为此可以采取安全奖励和公平奖励的方式来满足运动员的生存需要。安全奖励:安全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人一旦缺乏安全感,就会处于焦虑、紧张的状态,过分缺乏安全感将会导致人产生一系列生理反应并难以有效地投入到工作中[10]。运动员的安全需要得到相应的保障以及完善,运动员会全身心的投入到训练和比赛当中,没有后顾之忧。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公平奖励:公平是每个人都需要的,当人们感到不公平时,会导致行为动机和工作效率下降。在体育竞技这个大环境中,缺乏公平、公正的奖励时,运动员的积极性会被大大挫伤,甚至会出现运动员逆反行为。公平的精神奖励方式应该表现为不仅仅对奥运冠军授予运动奖章等,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对进入决赛或有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授予不同形式的精神奖励。
2)关系需要是指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沟通以满足运动员的具体需要。主要包括认可奖励、尊重奖励以及荣誉奖励。认可奖励:认可奖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精神奖励的方式,对运动员的积极性的促进具有重大作用。在比赛后对运动员公开授予精神荣誉奖章、奖状,或是将运动员的头像印在邮票上,都能体现国家和人民群众对优秀运动员的训练以及所获得成绩的认可,对于运动员来说是一项至高无上的奖励;尊重奖励:每个人都有被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的需要以及受到别人尊重的需要。在运动员训练管理中,通过对运动员的人格、思想、观念以及行为的尊重,使运动员在训练中得到更多的自信心、责任心,从而极大地激发运动员训练的能动性;荣誉奖励:荣誉是通过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来约束运动员在训练、比赛或获奖后保持的一种荣辱观。以运动员的运动成绩为依据,对运动员进行口头或书面表扬等形式给予运动员赞美和荣誉,将给运动员产生强烈的自信心,激发他们为国效力的斗志。
3)成长需要是运动员在成长的过程中,通过人格、思想、观念、文化水平以及运动技能不断地完善,希望自己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需要。包括培训奖励、工作奖励以及参与奖励。培训奖励:是指对运动员提供培训以及学习的机会,目的在于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促进运动员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的转变以及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的提高;工作奖励:以运动员的运动训练为主要目的,在训练过程中,教练员、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该与运动员建立和谐的关系,训练管理更加的人性化,促使运动员在训练当中不断地完善自我,通过两方面的协调发展,使运动员能够实现自我价值;参与奖励:通过对有突出贡献以及在训练当中有成就的运动员,让他们积极参与到对精神奖励评判的工作当中,增强他们在运动队中的成就感和责任感,从而满足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3 对我国运动员现行精神奖励存在主要问题的解析
当物质的光芒遮蔽了人们的双眼,而精神渐行渐远之时,剖析我国运动员精神奖励制度在演变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厘清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之间的关系,正确地定位运动员的心理需求并试图规避精神奖励的滞后性才能完整呈现出目前现行精神奖励制度的缺陷。
3.1 误解—之于对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之间的关系认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运动员的奖励制度将侧重点转移到以物质奖励为主。如表1所示,从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到第30届伦敦奥运会,物质奖励的比重逐渐增大,奖金从6 000元增加到50万元。尽管物质奖励是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但当基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后,若物质奖励过大会让运动员产生重权、重钱、重享受的拜金主义思想。过度的利益驱使令运动员加大了对物质奖励的追求,成为了金钱的奴隶,驱使运动员走向极端。如滥用兴奋剂,贿赂裁判等一些不雅事件的发生,给运动员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最终使运动员提前结束自己的运动生涯。
表1 中国历届奥运会冠军奖励/万元[11]
精神奖励是运动员自我价值的实现以及自我追求的升华。表2为中国历届奥运冠军所获得的部分精神奖励,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相关部门对运动员精神奖励不够重视,奖励的主体、奖励的内容、奖励的对象较为单一,精神奖励只针对获得冠军的运动员进行奖励,而对于冠军以外的其他运动员一般没有相应级别的精神奖励。因此,对于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之间关系的认识应全面,不能片面地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分开。
表2 中国历届奥运会冠军所获得的部分精神奖励[12]
3.2 缺失—之于对运动员精神需求的认识
1)授予奖励的相关部门没有对运动员的需求进行准确定位,授予的精神奖励方式单一,不能满足运动员的精神需要。
2)运动员自身对精神需求没有准确的认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缺失及自身道德修养的不足,致使运动员对精神奖励认识不完善;运动员对运动酬赏化重视程度的提高,使自己迷失其中不能自拔,不知检讨自己的存在模式,认为参与运动的最终结果是酬赏,忽略了自我学业与道德才能的要求[1]。对精神奖励的不重视也让运动员在获得冠军之后缺乏对国家及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成为了金钱的奴隶,急功近利、唯利是图,将金钱作为人生价值的最高追求,有些运动员甚至为追求金牌的功利而不择手段。
3)社会对运动员精神需求认识不准确。表3和表4为伦敦奥运会后部分省、市、企业对奥运冠军的奖励,从表中显示的内容以及数据来看主要是以物质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几乎没有。在社会大众的认同中,物质奖励已足够满足运动员基本的生存需要,且也是运动员的动力源泉,精神奖励则不足以给运动员带来实质性效益。
3.3 滞后—之于运动员的精神奖励体系相对于物质奖励而言,精神奖励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奖励的效果具有滞后性,这就需要相对完善的体系来评价精神奖励。现今,我国对运动员的奖励主要参照《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文件中的规定多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物质奖励的政策完善程度较高;对运动员精神奖励则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进行授予,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仅仅是国家层面的精神奖励,各省、市、地方对运动员的精神奖励缺少规范性和统一性,且精神奖励制度在实施后没有相对完善的评价体系。
表3 伦敦奥运会部分省市对冠军的奖励[13]
表4 伦敦奥运会部分企业对冠军的奖励[14]
4 完善运动员精神奖励的基本策略
精神主导着行动,也决定着人们对物质的支配,因此要平衡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之间的关系,正确树立精神奖励的理念,保证运动员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在此基础之上,针对运动员、运动项目以及相关历史背景而做出具有调适性的精神奖励制度并保证精神奖励制度的灵活性,是重塑我国运动员精神奖励制度以及效应的必经之路。
4.1 平衡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的关系正确认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的相互关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是统一辩证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物质奖励是精神奖励的物化,精神奖励是物质奖励的升华[15]。应以物质奖励为基础,精神奖励为主导对运动员进行奖励。物质奖励是人类发展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物质的奖励是万万不能的。物质奖励的物化是运动员追求成绩和报酬等物质层面的东西。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精神奖励是一种正面的诱导和激励,对运动员动机的强化起着积极的作用。精神奖励的升华能够使运动员克服训练、生活以及学习遇到的困难,抵制生活中出现的物质的诱惑,使其身体以及运动技能、思想观念得到提高。所以只有当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时,基础物质需要得到满足,高层次的自我价值实现才能对运动员的发展起到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
4.2 树立精神奖励的理念国家对运动员的精神奖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深入了解运动员不同层次的需求,正确理解运动员的心理需求以及行为动机,以促进运动员的自身发展作为奖励的出发点。加强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引导运动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端正运动员的训练动机,促进运动员自身修养的形成,对运动员今后的成长以及对训练的认识有系统的改变。注重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不仅可以使他们的精神得到充实,人文精神得到提高,价值观的追求更加广泛,还可以帮助运动员处理好金钱观、荣誉观以及舆论观,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做到成功归因,回馈社会与国家。
4.3 建立运动员精神奖励的保障加强运动员奖励制度建设,改进和完善奥运奖励制度,建立优秀运动员奖励基金。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科学、系统的改进与创新,使奖励的各要素之间权衡发展,以适应社会和竞技体育的发展。国家现今对运动员的奖励的侧重点以物质奖励为主,此时国家应该扭转这一局面,制定出相应的精神奖励政策,使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保持平衡稳定的发展。除了对运动员进行物质奖励外,还应加大对运动员精神奖励的宣传力度,加大信息渠道来源,让运动员以及民众对精神奖励有更多的了解与关注,提高精神奖励制度的影响力。
4.4 体现精神奖励制度的调试性运动员精神奖励制度的制定要有调试性。国家及各省市应制定出符合运动员发展的奖励制度,必须要体现对运动员的理解、尊重和关怀。针对运动员不同层次的精神需求,以人为本,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公平、公正、完善的奖励政策。通过对运动员的自我价值观以及目标的实现进行认可,使精神奖励达到最佳效果,以此来促进运动员积极性的提高。当精神奖励制度的稳定性与调试性相匹配时,运动员的价值实现才能最大化。
4.5 贯彻精神奖励方式的灵活性现今,我国对运动员的精神奖励方式主要有向优秀运动员授予荣誉奖章、荣誉证书、荣誉称号和提供免试入学机会2种,在精神奖励内容的丰富性和灵活性上尚存在很大不足。国家应将社会保障体系纳入精神奖励的内容中,加大对运动员保险制度的完善,如运动员伤残保险、再就业保险等,还可以将退役后的就业安置与精神奖励挂钩,鼓励继续教育,推进职业技能培训。除此之外,运动员的奖励方式可采取一次性奖励与终身奖励相结合的模式:如台湾地区给奥运冠军每月发放75 000元新台币直至去世;韩国政府对运动员除了发放一次性奖金外,每月还可领取100万韩元直至去世,给退役运动员提供了稳定的社会保障。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也可以实行给与运动员一次性奖励与每月按时发放津贴的做法。
5 结 语
在后现代社会中,我们充分意识到物质性致使物质奖励常常战胜精神奖励,所以只有依靠辅佐以物质奖励的精神激励,才能有效地激励运动员的长足发展。从历史溯源来看,奖励制度经历了以精神奖励为主到以物质奖励为主的过渡。目前,我国运动员精神奖励制度以心理认可为机制,以生存、关系、成长需要3个方面为运动员精神奖励的主要方式,但国家、社会团体以及运动员自身对精神奖励的认识还不全面。因此,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的同时,国家应当加强精神奖励制度建设,社会团体也应给予辅佐,帮助运动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只有把满足运动员的精神需要作为调动积极性的一种有力的奖励方式,让精神奖励在各种奖励方式中占据主导地位,才能有效地遏制竞技运动中日趋加剧的物质化现象,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和谐发展,从而使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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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各省陆续出台细则奖奥运冠军 汽车豪宅纷纷跟上[EB/ OL].http://roll.sohu.com/20120823/n351361307. shtml,2012-08-23.
[14] 伦敦奥运会冠军福利接踵而至 地方奖励企业奖励[EB/ OL].http://2012.sohu.com/20120822/n351260069. shtml,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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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Spiritual Award to Chinese Athlete
ZOU Yue-Hui, LIN Jin-Yu
(Physical Education Department,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116023, Liaoning China)
Award is an important way of athlete motivation, which includes material award and spiritual award two aspects. But in current awarding system of China, there exists a phenomenon of over emphasis on material award and despising spiritual award, leading to mammonism of athlete, which cannot stimulate athlete enthusiasm in an effective way. Adopting methods of literature consultation and interview, through historical origin of Chinese athlete awarding system, this thesis summarizes athlete spiritual awarding system mechanism and method, discusses main problem of existing Chinese athlete spiritual awarding system, and proposes basic improvement strategies: 1) Balanc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material award and spiritual award. 2) Formulating concept of spiritual award. 3) Establishing guarantee of athlete spiritual award. 4) Embodying adjustability of spiritual award. 5) Implementing flexibility of spiritual award. So as to establish correct understanding to spiritual award, clarify relationship between material award and spiritual award, and further improve athlete awarding system in China.
athlete; spiritual award; awarding system; material award
G811.3
:A
:1004 - 7662(2015 )05- 0015- 06
2015-04-15
国家社科青年资助项目“我国运动员薪酬分配问题与新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2CTY005);中央高校基本业务重点项目“我国运动员薪酬差距与分配制度效率研究”(项目编号:DUT14RW23)
邹月辉,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