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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2015-12-31杨海燕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35期
关键词:保险业营改增建议

摘要: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保险业将在2015年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营改增”是国家结构性减税实施的重要举措,但保险业被认为是最难攻克的行业之一。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是保费收入所有权不完全属于保险公司,大部分在未来以赔款形式支付给了被保险人,是保险公司的负债项,特殊的负债经营与一般行业不同,很难适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很多,因此分析“营改增”保险行业面临的种种问题,对保险行业增值税的征收方案提出一些建议,便于保险行业顺利进行税制的变革。

关键词:保险业 “营改增” 问题 建议

一、我国保险业现行的营业税税制现状

(一)保险业现行营业税税制

保险业目前实行的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是保险公司经营收取的全部保费,营业税最终计入每份保单的保费中,营业税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费的高低。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几经变动,1993年税率为5%,1997年提高到8%,2001年起每年下调1%,2003年至今保持5%不变。

(二)现行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的特点

一是按总保费收入计税税基过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所有权不完全属于保险公司,大部分在未来以赔款形式支付给了被保险人,是保险公司的负债项,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范围欠妥。

二是税率设置无差别。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5%,在世界上处于平均水平,但发达国家通行的是对不同属地的保险企业执行差别税率,相同属地的保险企业,不同的险种也会制定不同的税率,体现出差别对待、结构引导的税收政策目的。如美国对外州注册的保险公司税率高,以保护本州企业发展;不同险种的级差税率在法国高达30%。相比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设置单一缺乏灵活性,未达到差别对待、结构引导的税收政策目标。

三是部分营业税有增值课税。现阶段保险业的营业税政策中,对有分保业务的,要以初保业务扣除分保后的保费收入作为营业税的应纳税额,具有增值课税的特征。

二、保险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分析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所有权不完全属于保险公司,它先有保费收入,在未来大部分以赔款形式支付给了被保险人,具有负债经营的特性,保险业负债经营的特性很难适用一般行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增值税管理的发票抵扣法实施难度大

保险行业保费收入是隐含收费,保费收入在未来大部分赔款给了被保险人,剩余部分才是体现保险价值的保险价格,保险服务价值与价格并非直接对接体现,具体操作中也常难以度量。这是保险业难以适用增值税体系的最大困境所在。

(二)进项税额抵扣认定难度大

保险业主要的成本支出有赔付支出、退保支出、代理成本支出、人力成本支出以及各类准备金支出等,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不足20%。占比最大的是赔付支出,直接关系到保险业利润,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抵扣如何操作、是否充分,是保险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最关键问题。

(三)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保险业经营的影响

1、关于保险单的定价

“营改增”后保险业适应的流转税由营业税变更为增值税,税率、计税依据等都发生了变化,增值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保单定价的高低,也决定了保险业的收入、利润等经营指标。所以“营改增”保费费率的合理确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影响重大。

2、关于保险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保险业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后,“保费收入”、“首日费用”这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数的也将会发生变化,目前财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总保费-首日费用)×未到期天数/365计量,或按照(风险分布法+保费不足准备金)计量,签订保单前的各种税费构成首日费用,“保费收入×首日费用率” 构成该保单的首日费用。实行“营改增”后因税率的变化首日费用率也要重新核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保费收入×首日费用率”来计算。

(2)关于未决赔偿准备金的评估

实行“营改增”后由于赔偿支出会产生一定的进项税额抵扣,抵减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未决赔偿准备金的评估、计提时,应将赔付支出扣除进项税额后作为计提的基数。

3、对保险销售模式的影响

目前的销售模式一般有机构代理、个人代理、直销, 佣金手续费相同时,可抵扣进项税税率个人代理小于机构直销,问题是个人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到税务局代为开具,个人代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相应减少,这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因此会大大增加。

4、对保险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是税务管理难度增大。增值税的税务管理相较营业税复杂,其中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关键,涉及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确认。比如因为财险保单退保、寿险犹豫期后退保需开具红字发票,专用发票的管理就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

二是会计核算方式的影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以往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会计核算需对收入进行收入和税款的重新核算,在会计科目也要做出相应的设置变化,避免发生税款计算差错引发税务风险。

5、对保险营运系统的影响

保险公司内部运营管理高度依赖各类系统,包括精算系统、承保系统、销管系统、理赔系统、再保系统、收付系统、财务系统等,需要充分的时间保障相关系统改造更新完成。

三、对保险业实施“营改增”的思考建议

(一)保险业的全球化发展需配套适用的税制

税制改革应促进保险产品创新、业务拓展及管理提升,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时期,应激励保险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多元化的保险发展战略;促进社会分工协作,走保险专业化经营之路。由于资本可自由流动,微小利润的差别金融业的反应就很敏锐,资金流向会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改变。如香港的保险产品都是免税的,较内地费率低收益高,导致内地公民赴香港购买保险越来越多,倘若我国的保险业税收政策与国际市场相差太大,将会导致资金流向税费低的国家和地区,不利于本国保险业的发展。

(二)考虑税收低成本化征收

对金融保险业很难像对传统企业一样课征增值税。增值税有正常征税、免税和零税率不同的处理方法,除了免税外其他都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金融保险业同一纳税人可能涉及几种税率服务,客观上增加了对进项税额管理的难度。

(三)对保险业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

2011年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提到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可以按简易办法计征。一是对保险业按销售额6%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可以打通保险业下一环节的增值税链条,购入保险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可以税额抵扣。这有利于增强保险业的竞争力。二是原有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保留。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将更多涉及民生保险的业务实施减免税优惠。四是保险行业投资业务占比很大,是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中此类业务难以进行进项抵扣,应采用简易办法计征。五是对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税收的归属保持不变,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归属关系、划分范围,依据营业税政策保持不变。

(四)做好保险业“营改增”的过渡期安排

一是衔接好“营改增”后的退税问题。实行的是先征后返部分营业税,该退的营业税要明确好税务局之间的退税衔接,及时足额办理。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衔接问题。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集中管理、集中开票、认证,管理规范严格,但存在问题是全国征税系统各成体系,并未联网仍相对独立。保险公司拥有庞大分支机构,增值税发票如何有效管理是很大的挑战。

三是“营改增”政策实施过渡期要充足。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计算与交互全依赖IT系统的支持,保险公司系统升级改造、人员培训,要给予足够的时间,还要保证各级公司原数据的正常运行,综合考虑“营改增”应有一年到一年半的过渡期。

通过以上分析保险业增值税采用简易计征,基本征管模式可以沿用原营业税的。保险公司流转税核算形式发生改变,保险单定价、会计核算、财务管理、IT系统都将发生变化。对一般纳税人总体核算是减税的,因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税额。但对于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是增加的,因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有关政策的制定部门,对保险业增值税的税率测算要平衡考虑,确保“新国十条”对保险业税收支持的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赵宇龙.对保险业“营改增”政策的几点看法和建议[J].金融会计,2015(1)

[2]马树强.对保险业“营改增”的若干思考[J].中国保险,2015(2)

[3]王艳.财险业“营改增”国际经验及借鉴[J]. 时代金融,2015(23)

[4]胡蓉.“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研究保险[J]. 中国经贸,2015(4)

[5]张奕英.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面临的困境及出路[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6)

(杨海燕,1970年生,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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