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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化生产技术(上)

2015-12-31何宝恩

四川畜牧兽医 2015年11期
关键词:无害化兽药养殖场

何宝恩

(江苏省宝应县畜牧兽医站,江苏 宝应 225800)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化是实现养殖业优质、高效、安全、生态、低碳发展的迫切要求,是从源头控制畜禽产品质量,保证人类健康的保障。

1 选址与建场

1.1 选址养殖场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处于公共场所的下风向,距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其他养殖场、屠宰场、污水处理厂、水源地、风景区等有一定距离的地方。

一般情况下养殖场至少应距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和其他养殖场500m,距屠宰场、污水处理厂、水源地、风景区3000m以上。

1.2 建场三区分开,即养殖场的管理区、生产区、污物无害化处理区应以围墙或篱笆分开,污物无害化处理区与生产区应保持50m以上的距离。场内净道、污道分开,雨水、污水分开,粪便干、湿分开。

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养殖场门口、生产区门口要设消毒池、消毒间并配备消毒设施。

1.2.1 养殖场大门口设消毒池,其长、宽、高分别为大型汽车车轮周长的一周半、与大门同宽、车轮胎的高度。

消毒剂以选择醛类和碘制剂为宜,每周更换1~2次消毒液。

1.2.2 消毒更衣室内悬挂紫外线灯等消毒设备,工作服及胶鞋数量不低于10套。

1.2.3 消毒通道内采用多喷头喷雾消毒。

1.2.4 年出栏1000头左右猪的猪场应配2台以上的消毒器。

1.2.5 每栋圈舍门口应放置消毒盆,并配有无害化处理设施。

1.2.6 畜禽舍内应配有良好的饮水、通风、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施。

2 引种

引进的种畜禽应来源于非疫区,并应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种。引种时应向种畜禽场索取发票、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与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2.1 种畜引进养殖场应坚持自繁自养,确需引种的,引进的种畜要隔离饲养30d,待确认其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2.2 雏禽引进引进雏禽应全进全出。同一栋禽舍饲养的蛋禽应来源于同一个种禽场、同一批次,引进的鸡应无鸡白痢、新城疫、禽流感,引入的水禽应无白痢、禽流感。

3 饲养管理

3.1 养殖场应进行小单元式饲养,实行全进全出制。

3.2 合理控制饲养密度。种公猪限位栏每头≥1m2,能繁母猪每头≥5.5m2,育肥猪每头≥0.8m2;白羽肉鸡出栏体重25~30 kg/m2,快速型黄鸡出栏体重 20~25kg/m2,笼养产蛋鸡每只≥380cm2;一般牛每头≥6m2,采用自由散栏式饲养时每头≥10m2;育肥羊每只≥0.8m2,种公羊每只≥4m2,成年母羊每只≥1m2。

3.3 养殖场夏天应注意防暑降温、冬天注意防寒保暖,舍内保持畜禽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3.4 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畜禽舍内空气新鲜,使畜禽舍空气质量符合NY/T388(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3.5 畜禽饮用水水质符合NY5027(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

3.6 水槽、料槽和工具经常清洗、消毒。

4 疫病控制

4.1 养殖场要结合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和本场实际,制订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做好畜禽免疫接种工作。

4.2 严格对养殖环境、畜禽舍和出入车辆、人员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入和传出。

4.3 制订疫病监测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情监测,猪应监测猪瘟、口蹄疫、蓝耳病,牛、羊应监测口蹄疫,鸡应监测新城疫、禽流感。

4.4 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及时对病畜禽进行隔离、诊断、治疗或扑杀。

4.5 病死畜禽、疫苗瓶等废弃物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严禁随意丢弃或出售,更不能作饲料再利用。

4.6 定期灭鼠、灭蚊、灭蝇。

5 饲料和兽药使用

5.1 饲料使用

5.1.1 养殖场使用的配合饲料、浓缩料应来源于具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企业,所用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备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5.1.2 养殖场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符合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规定允许使用的品种。

5.1.3 养殖场不得在饲料中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如各种药渣和其他动物源性副产品,如肉粉、血粉、骨粉、动物内脏等。

饲养猪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镇静剂(安定、氯丙嗪)、激素类(性激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和砷制剂。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饲养牛、羊不得使用除蛋、乳制品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不使用抗生素滤渣,不使用激素类产品。

养鸡应以玉米、豆饼粕为主要原料,使用杂饼粕时用量不宜过大。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品及化合物。蛋禽场应与饲料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便于质量追溯。

5.2 兽药使用

5.2.1 养殖场要加强饲养管理,对疫病应以预防为主,尽量减少化学药物和抗生素的使用。

5.2.2 养殖场治疗畜禽疾病所用兽药应有产品批准文号,其质量符合《兽药典》或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5.2.3 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签说明保管和使用兽药,不任意加大兽药使用剂量。

5.2.4 严禁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不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治疗畜禽疾病。

5.2.5 使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畜禽出栏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休药期不应少于28d。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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