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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追的旧账

2015-12-27李雅民

东方剑 2015年2期
关键词:侵华日军化武日方

◆ 李雅民

不可不追的旧账

◆ 李雅民

2014年11月30日,日本政府安置在中国吉林省敦化市哈尔巴岭用于销毁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以下称“日遗化武”)的设施开始启动。

据中日双方调查推算,埋藏在此地的日遗化武约为33万枚。按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日本政府对这些至今仍在严重威胁中国人民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日遗化武负有完全责任,必须负责尽快销毁。

试销毁工作于12月1日正式开始。当晚,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询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此记者或许是想听到来自中国政府的认可,甚或是赞许,不想得到的答复却是:销毁日遗化武的进展,“与中日双方制定的销毁计划相比,总体进程明显滞后。中方要求日方切实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进一步加快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进程。”

日遗化武裸埋地下70年,锈蚀破漏之危险无时不在,中日双方原定的销毁计划,是在2007年之前,解决所有业已发现的日遗化武,但日方一拖再拖,延至今日才开始销毁作业,中方对此怎会满意?

早在2000年,笔者就已开始对日遗化武问题展开调查,采访足迹曾至外交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人们只知曾有小股日本技术人员来华处理因被施工发现的日遗化武,不知日本方面面对这一丑恶的战争罪行,曾是怎样的狡辩与推诿;而中方又是怎样施展外交的智慧,最终让日方不得不负起全部的责任。

全世界最大的“遗弃化学武器库”居然是在中国的地下

据有关部门介绍,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东北地区就已发现日本遗弃的很多化学武器。如1954年在黑龙江阿城,1959年在黑龙江富锦县,农村兴修水利,城市建筑施工,都曾挖出过大批形状怪异的“炮弹”,经查是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此后,六十年代的黑龙江省尚志市,七八十年代的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和凤城县,山西省太原市和大同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安徽省蚌埠市等,都曾发现过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至上世纪末,发现过日遗化武的省市,已有浙江杭州、江苏南京、安徽六安和河南淮阳等,计有十余省、市、自治区。

所有省份中,日遗化武埋藏最多的,是当年被日军侵占时间最长的东北三省。其中吉林省敦化市外有一条恐怖的山沟,沟口处立有水泥警示牌,不许任何人在这里采石、开荒、打猎、放牧和挖取药材,因为里面有两个巨大的土坑,据称坑中深埋着180万枚被当地人称为“毒弹”的化学武器。当年,东北三省刚解放时,各地不断报告发现了日遗化武。若为普通炮弹,可寻空旷处一爆了之。“毒弹”则不然,稍有泄漏都会危及生命。当时解放军不具备处理这种“毒弹”的能力,作为临时性措施,东北军政机构只好命令各地,把发现的“毒弹”,即毒气弹和毒剂弹,全部运送到敦化这条荒无人烟的山沟里深埋。命令下达之后,东北各地装运“毒弹”的卡车、马车,数年内源源不断地开进那条山沟,把那里变成了一座庞大的“日遗化武库”。

当年,侵华日军究竟遗弃了多少化学武器在中国?日本投降时,日军高层深知这是一项违反世界公约的战争罪行,严令埋藏化武的同时,也销毁了包括在日本的所有文字资料,以致这一数据在日本方面无籍可查。上世纪末,中国有关部门根据在全国各地的调查,估算数目在200万枚左右。200万枚,全世界最大的“化武库”,居然是在中国的地下!

极其卑鄙的战争罪行何以未被追究?

200万枚日遗化武,这数字让全世界震惊。因为,早在1899年,就有国际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禁止各国使用化学武器。当时的日本,不仅是这一公约的签约国,而且是极力反对生产、使用化学武器的国家之一。岂料“二战”中,日军竟大耍两面派,不仅大量生产,并在中国境内疯狂使用化学武器。其卑鄙行径,一如其表面与美国友好,暗中却偷袭珍珠港一样,地道的“政治骗子”、“军事流氓”。问题是,犯有如此明显的“化学战争罪”,当年远东国际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为何毫不追究?翻查史料,笔者理出五大因由。

第一、当年侵华日军偷用化学武器时定有严格的保密规定。如在旧日本第1军颁布的一份《关于使用特种器材保密的指示》中写有如下文字:“1.对保存毒气器材的筒、箱上的标记一定要消除;2.收集并交回使用后的红筒(笔者注:毒烟筒筒壳);3.进行教学时,不使用印刷品,禁止被教育者以外的人进入,学习内容不得外传;4.使用时要尽可能将使用地域内敌人歼灭,以销毁残存证据;5.避免在居民地及其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使用;6.使用毒剂的器材不能落入敌人手中;7.不要利用当地的居民和车马搬运使用毒气的器材;8.在使用毒气后的对敌宣传中,要表明使用的只是烟幕而不是毒气。”侵华日军作战时严格遵守这些保密规定,对外从不承认他们在战场上使用了化学武器。而且,由于日军司令部有令:“务必销毁证据,不留用毒痕迹。”每场化学战的背后,都跟有一场极其残忍的屠杀——阵地上中国军人中毒之后,或口鼻出血、昏迷不醒,或呕吐流泪、痛苦呻吟,完全丧失自卫能力。日本兵冲上来之后,不管人数多少,不管伤情轻重,统统刺杀,地道的杀人灭口。

第二、当年侵华日军接到日本天皇投降息战的命令后,正式缴械之前,日军司令部密令全军就地掩埋所有化学武器。一时间,数以百万计的化学武器被各地日军匆忙埋入地下,或是投入江河湖海。等到缴械时,日军提供的兵器清单上没有一件是化学武器。与此同时,考虑到日本将被美军军事占领并监管,日军司令部也下令销毁了包括日本境内与化武有关的一切文字资料。没了证据,日本战犯大耍无赖,更加否认使用过化学武器的事实。

第三、战后审判日本战犯,远东国际法庭几乎没有中方的声音,美国人操控一切,而美国人又因使用了最强大的化学武器原子弹,故意回避了侵华日军在中国违背国际公约犯下的“化学战争罪”。如在庭审侵华日军最大的战犯东条英机时,费利法官问东条英机是否在中国使用过化学武器,东条英机大撒其谎,把日军制造的多种剧毒型化学武器,说成是“促使咳嗽和流泪的气体”,而且仅是在“某种程度上使用过”。当费利法官追问:“难道使用这种刺激性气体不是国际法禁止的吗?”东条英机立刻反唇相讥:“催泪性气体及促使打喷嚏的气体,世界上所有的警察都在使用,您的国家也在使用,原子弹怎么样?”费利法官无言以对,侵华日军的“化学战争罪”结果就被轻易地放过。

第四、日本战败后,国民党政府急于抢占地盘,需要侵华日军予以配合,不惜使用收买政策,对日军大批化学武器神秘失踪的现象未予追究。不久,国民党军队又忙于发动内战,东北三省烽火连天,更是无心追查化武遗失之事。

第五、建国之后,解放军不了解当年国民党军在东北受降的情况,不知日军化武的下落,日后知道了,也因中国政府与日本之间没有外交关系,在联合国中的合法席位也被篡夺,无法通过外交手段伸张自己的权益。对侵华日军战争中残酷使用化学武器、战败后卑鄙遗埋化学武器的问题,只好留待以后解决。

不可不追的旧账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土木工程的增多,埋于地下的日遗化武时有发现,有的已被锈蚀到将要破裂的程度。为防其危害生命和环境,多由解放军防化部队予以处理。

后来,各地发现日遗化武事情日益增多,一个问题就被提出来,即这一危害是谁给造成的?应该由谁来负责?假如这些化武,当年是由国民党军队从侵华日军手中收缴之后埋于地下的,那遗埋的责任中国人自己难逃干系,但经调查,发现埋藏化武皆为侵华日军所为,责任自然要由日本人承担。此时中日两国已有外交关系(注: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正式建交),于是,中国外交部就日遗化武问题照会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承担处理日遗化武的责任。岂料日方的回复是:日本现存历史档案未见生产、使用化学武器的文字记录。也就是说,日本现政府不承认当年侵华日军生产、使用化学武器的事实,更别提埋藏什么化学武器了。

考虑到当年的侵华日军可能彻底销毁了有关化武的一切证据,令今日之日本官员无从考查,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中方就得自己拿出令人信服的铁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中国军地两界部分专家学者,开始在中国各省市的档案资料中,调查、收集当年侵华日军生产、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证。尽管当时日本人对化武的生产、使用定有严格保密制度,但仍有些许文件遗漏或被缴获到中方手中。

调查结果表明:侵华战争中,日军为减小自身伤亡,在许多战役、战斗中使用了化学武器,使用的地区遍布中国19个省区;使用的毒剂有致死剂光气、氢氰酸、芥子气和路易氏气,还有刺激剂二苯氰胂、苯氯乙酮、氰溴甲苯和氯化氰。侵华日军把这些毒剂装进迫击炮弹、远程炮弹和飞机用的毒剂炸弹,或是制造成专供近战使用的毒剂筒和毒剂手榴弹以及毒剂布撒器等。据不完全统计,侵华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次数多达两千次以上。

据查,日本军队早在1928年就已偷偷地建立了毒气工厂,全面发动侵华战争的前夕,已储备了一千吨毒剂,并已大部分装填为弹药。日军侵华之后,先后对苏联和美国开战。对苏、美两军作战,日军不敢投放化学武器,日本人深知苏、美两国化工生产能力远在本国之上,害怕遭致苏、美两军的报复。对中国军队,日军毫无后顾之忧,那时中国没有像样的化工业,亦无生产防化装备的能力,面对化学战,中国军队毫无还手之力,日军可以肆意妄为。

战场上,化学武器能在瞬间让人丧失战斗能力。如在最初的淞沪战役中,中国军队也曾奋力反击日军入侵,让习惯于集团式冲锋的日军伤亡惨重。就因日军使用化学武器,致使中国军队不战自溃,以致发展到后来的望“风”而逃。那“风”里是致命的毒气,毫无防卫能力的一方只能撤退。

有资料表明,1938年8月日军进攻武汉时,为减少自身伤亡,频繁使用化学武器,猖狂到在整个战役里,几乎在所有战场、所有战斗中,只要日军遭到猛烈阻击,都要发起“毒攻”,即使用化学武器。中国军人靠用湿布堵捂口鼻的方法防毒,整营整连的战士集体中毒殉国的惨案屡屡发生。事后在日军发往大本营的作战报告中竟有如此的文字:“实施(毒攻,笔者注)总次数375次,其中80%是成功的。对于防护装备和防护训练低劣的中国军队,特种烟(指毒气,笔者注)极为有效,只要少量使用,就能使敌军不能战斗,停止射击,得到始料未及的效果,特别是精神效果更为显著。”而且另有日军在“毒攻”之后杀人灭口的记录,“赤湖北城子镇刺杀300人;潢川城刺杀200人;辛潭铺刺杀50人……”

然而,当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中国外交部把证据摆放到日方面前,再次要求日本正视并解决日遗化武问题时,日本外交机构却以“两国之间有关战争问题早在建交谈判时予以解决”为托辞,试图回避这一责任。

其实,关于侵华日军使用化武之事,日本当局并非毫不知情。战后不少日本老兵成为爱好和平的反战人士,这些人在自己的回忆录或反思战争的演讲中,早就提到过日军在战争中使用化武的事实。但与对待“慰安妇”和“南京大屠杀”的态度一样,日本当局不愿承认这些事实。战争结束后,日本人虽然战败了,但却仍想在精神上极力维护住自己的民族自尊与自信,不惜冒着巨大的政治风险,坚持把战死军人,包括那些臭名昭著、被国际法庭宣判绞刑的战犯的牌位,摆进日本人的“精神殿堂”靖国神社,还要年年祭拜。倘若承认了“慰安妇”、“南京大屠杀”和“日遗化武”等历史问题,岂不是告知日本民众,靖国神社里他们年年祭拜的那些“二战”亡灵,不是什么令人骄傲与怀念的“民族脊梁”,而是令人不耻的“强奸犯”、“杀人犯”和“军事流氓”吗?特别是非法使用化武一事,能让崇拜“武士精神”的日本民众,看清侵华日军卑鄙小人的丑恶嘴脸。所以,日本当局试图钻外交文件的空子,拒不承担日遗化武的责任。

确实,当年中日两国建交谈判时,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索赔的权利。但中国外交部提出,“日遗化武”不是业已解决的战争问题,而是战争的延续,因为它仍有巨大的杀伤力,仍在继续伤害着中国人民,“日遗化武”问题一日不除,战争的破坏性就没有结束。造成这一问题的主体——日本政府,必须要承担责任。其实,中国政府并非没有解决那些“化武”的能力,要求日本承担并解决日遗化武,既为追求法理的公道,也为打击那些总想粉饰侵华日军、篡改侵华历史的日本右翼势力。中国政府多次交涉,日本政府不得不派代表团同中国政府谈判。通过艰苦的谈判,日本政府同意派遣调查团来华调查情况。

一场漂亮的外交战

处理日遗化武的责任,必须要由日本政府来承担。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发生在联合国的一件事,帮了中国外交的一个大忙。

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并不太平,北约、华沙两大军事集团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其他地区的一些穷国也因石油逐渐崛起,成为地区的军事强国。那时的战争样式,尽管离不开空战,但要最终解决问题,仍需陆军的推进,甚至是城市的巷战,譬如美伊之间的海湾战争。而一到地面上,即使装备精良、防护能力极强的美军,也面临一个巨大的威胁,那就是潜在的化学战。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化学武器的生产,对很多国家来说早已不是技术难题。而化学武器又被称作是穷国的“原子弹”。部分经济贫困、技术落后的国家,“原子弹”造不出来,化学武器却可大量生产,威力强过“二战”中日本人制造的“毒弹”,陆战时足以震慑住美欧现代化军队。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军事强国,意识到自己的军事优势受到挑战后,便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实行人道主义的名义提案给联合国,要求重新建立一部国际性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不允许任何国家生产、储存或保有化学武器,否则将予以严厉的军事制裁。美国的目的,是要在军事上保持住自己的绝对优势,同时在需要时,作为打压一些敌对势力的法理依据。日后的萨达姆政权,就是被美国以一个编造出来的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借口,组织所谓的“多国部队”给灭掉的;2014年,以美国为首的几个国家想要“制裁”叙利亚政府军时,祭出的也是这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按说美国的这一提案不失正义之举。问题是相关法律以前并非没有,早在1899年,国际社会就在签订的国际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里,明令禁止各国使用化学武器,但“二战”中侵华日军不是照样疯狂地使用化学武器而没有受到任何制裁吗?所以在针对是否同意美国这一问题的外交谈判中,中国代表团提出的条件是,签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可以,但必须要加进有关“解决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条款,并以此作为衡量这部“公约”好坏的重要标准。第三世界国家里,中国朋友众多,这些国家纷纷表示支持中国政府的主张。最后,在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和推动下,该公约又进一步明确了化学武器遗弃国的责任,等于是借助国际社会的力量,把解决国内日遗化武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套牢在日本政府身上。

1992年底,第47届联大正式通过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公约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使用化学武器;决不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或保有化学武器,或者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一方转让化学武器。”第一条第3款中规定:“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非常明显,这一条款主要针对的就是中日之间的日遗化武问题,而且光有这一款还不够,在这部公约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第15款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为销毁遗留的化学武器,遗留缔约国应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领土缔约国应提供适当的合作。”至此,日本作为缔约国,如何解决侵华日军遗弃在中国的数以万计的化学武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里说得非常清楚。

但直到1997年4月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才开始正式生效。因为一部国际公约的履行,需要所有缔约国政府和其立法机构的认定。并非所有国家全都赞成这部国际公约的建立。签字,就意味着将要销毁自家庞大化学武器库,就会丧失一种威慑敌军的力量。对日本而言,还意味着不仅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还要把侵华日军隐藏将近半个世纪的卑鄙行径公诸于世。在美、欧等国强大压力下,日本政府不得不在这部国际公约上签了字。

解决日遗化武,中国外交始终双管齐下,左手力争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中加入“遗弃化武”的条款;右手坚持让日本人自己来中国亲自查看其父辈在中国的所作所为。至1999年,中日双方就日遗化武问题举行过4次政府谈判和多次专家级磋商。在中方推动下,日方调查团先后15次到中国,对存有日遗化武的地方进行现场调查。事实胜于雄辩,翻挖出来的化学武器上,刻印着侵华日军的标记;深埋在吉林敦化东南某山沟里的“日遗化武库”,让日本人看得目瞪口呆。最后,大量事实面前,日方不得不承认侵华日军当年确实在中国境内遗弃了大量的化学武器。与此同时,《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也开始生效。水到渠成,中方不用再说别的,只要求日本政府按照国际法规行事。

震惊日本国民

至此,解决日遗化武问题,已不单纯是中日双方的事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后,联大专门建立起一个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监督公约落实的情况。该组织对解决日遗化武问题也非常关切,自1997年5月组织成立后,先后7次派视察组到中国调查日遗化武问题,并承诺按照公约的规定,将对日遗化武问题的解决予以监督。

1999年7月30日,中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备忘录》中,日本政府承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大量的旧日本军遗弃化学武器”,承诺将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原则精神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规定,诚实履行作为遗弃缔约国承担的义务,为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尽快解决中国境内发现的所有化学武器。

消息传出,震惊了日本国民。震惊的原因,一是当年的“大日本皇军”如卑鄙小人般使用化学武器,触动了今日日本国民的自尊与良知;二是不少日本人总以为战争早已过去,与今日之生活无关,不想突然却要拿出大笔的钱来解决什么“日遗化武”的问题,等于是拿他们税金,去偿还昔日“大日本皇军”给他们作下的孽债——当年,日本首相小渊惠三同意在2000年会计年度预算中,拿出36亿日元,作为首批本年度处理旧日本军队遗留在中国大陆化学武器的经费。处理“毒弹”费用庞大,这点支出,九牛一毛。

具体到如何销毁日遗化武,中方态度明确:销毁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必须确保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员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日方拿出的方案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方案,不能把中国当成是处理化学武器的“试验场”。

尽管日本科技发达,但面对成千上万深埋地下的化学武器,日方还是头疼。50多年的锈蚀,那些化学武器弹体变得脆弱不堪,有的已经开始泄漏。怎样才能安全而又没有污染地解决它们?世界上没有很好的经验,日本专家一时也拿不出一个完整的方案。为此,日本政府在总理府专门设立了由有关省厅组成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担当室”,组织人力研究销毁方案和技术。这期间中国各地不断发现日遗化武,日方只能是派出一队队专家和工程人员,救火似的奔赴事发现场,对已发现的日遗化武进行暂时性的密封包装处置,以减少这些武器给中国人民生命安全造成的伤害。譬如2000年4月,日本政府派出一支技术团队到南京,应急性处置了发现在南京的10种、17600多枚日遗化武。同年9月13日,日本政府再次派出一个70多人的、以总理府处理遗弃化学武器担当室室长须田明夫为团长的挖掘团来到中国,解决发现在黑龙江北安市日遗化武。其作业流程是:首先当地政府疏散现场附近1000多名居民。然后在中方专家协助下,日方作业人员身穿严密的防化服,把一枚枚锈迹斑驳的弹体从泥土中轻轻地取出,确定为化学武器后,放进X光机察看内部构造,鉴别属于哪一种类的毒弹。然后再放进一个装有活性炭的布袋,包上铝箔,装进填有缓冲材料的密封袋,再装入一个特制的,具有一定壁厚的无缝钢管,最后封死管口。所有的日遗化武都要经过这样处理,可谓费时费力。北安市现场作业15天,挖掘弹体2800枚,查出并封存日遗化武897枚,同时挖走2.7吨污染土。

仅南京和北安两处,就让日本政府耗费了巨大的财力和物力。中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30多个地方发现日遗化武,处置起来工程量非同小可,何况可能还有更多的尚未发现的埋藏地,还有吉林敦化市山沟里那庞大的“日遗化武库”。

当时,1999年中日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时,规定日方要在2007年之前,销毁所有在华的日遗化武。当时估计长达8年的时间,凭日本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足以能够完成这项工程。而且,为协助日方尽快完成这项工程,中方不再坚持要求日方把所有日遗化武运回日本国销毁,同意了日方把销毁装置安装中国境内、便于就地销毁日遗化武的请求。然而令人不满的是,日方不仅没有如期完成这项工程,还在拖延了7年之后,也就是说直到今日,才正式启动了他们在敦化哈尔巴岭的试销毁作业。有专家指出,试问这些化武若是埋藏在日本本土,日方的办事效率是否还会如此低下?

据估算,与其他炮弹混埋在敦化山沟的日遗化武,数量估计在33万枚左右。销毁33万枚化学武器的作业不知要到何年何月才能结束?所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2014年12月1日例行记者会上,要求“日方切实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进一步加快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进程”。日本政府是否诚信和有所作为?中国人民拭目以待。

发稿编辑/姬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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