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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开征大势所趋 如何设计合理考验立法者智慧

2015-12-25

世纪人物 2015年11期
关键词:直接税税种税法

继2011年上海开征房产税之后,今年10月1日重庆也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并由此引发房产税是否正式出台的猜测。

实际上,经调整后再次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房地产税法赫然在列。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前不久也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据悉,与房产税仅有一字之差的房地产税,包括了房产税在内的多个税种。有消息指出,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但征收的具体执行方案还需调整。而此前有报道称,2017年或将全面开征房产税。

种种消息袭来,有关开征房产税的话题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调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房产税的开征对我们建设现代化、法治化、民主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开门见山地说。在他看来,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和多套房、高档房、高出人均面积范围的房屋,有针对性地征收房产税或提高房产税税率,可以避免房产投机,有效建立住房供需调节机制。

对施正文的观点,四川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表示赞同。张洪指出,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房地产商盲目、过度开发房产,炒作横行,投机泛滥,使得存量房居高不下,房产税的征收对房地产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调节作用。

“很多人担心征收房产税会增加他们持有房产的成本和风险,因此持反对态度。”张洪说,实际上征收房产税有助于调节贫富差距,是社会财富合理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有效手段。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认为,征收房产税对控制房价虚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遏制过高的房价,北京目前采取限购政策。其实限购并不是调节房价的通行办法,因为限制交易不是市场经济应采取的做法。”刘天永说,征收房产税才是法治经济中世界通行的比较好的手段。

“从政府征税角度来说,目前我国直接税的比重较低。适当增加直接税,房产税会是比较重要的税种。”刘天永说。

施正文认为,征收房产税能够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所征收的税款还可用于当地教育条件、社区设施的改善或道路、桥梁的改造等,可谓一举多得。如此一来,只要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就会得到百姓支持和积极参与,这对我们整个国家治理以及现代化、法治化、民主化建设都有积极意义。

对低收入家庭适当保护

10月1日起,重庆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或建面单价超过13192元的住房,以及在此间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据相关人士透露,按照征税原则,在起征点的设置上,以面积计算起征点比按套数征收更容易计算,也更显公平合理。同时,按面积征收,对免征部分的计算也更加清晰,即个人或家庭在免征面积以内的住房,可不缴纳房地产税。

刘天永在接受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征收房产税,要对低收入家庭进行适当保护。“比如在北京,很多家庭虽然有自己的住房,但实际收入并不高。由于北京房价高,相对房产税也会增多,这就会给他们造成很大的负担。”刘天永说,制定房产税政策要充分考虑收入来源、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如伺设计才能更加科学合理,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和勇气。

“以上海和重庆两市作为研究试点来看,以面积为单位征收个人房产税的方式已成为共识。”施正文说,鉴于我国目前房地产价格虚高,税率的征收也将因此被抬高,为了不增加百姓负担,房产税税率以不超过0.5%为宜。同时,因每年房价都有所不同,评估价格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较为合理,在房地产价格变动不太大的阶段,周期可适当延长。

施正文介绍,房地产税立法初稿正在内部讨论中,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还在进一步明确中。他同时指出,房地产税法将赋予地方立法权。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征收范围、征收基点、税率、免征面积等具体细则,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区间内自行决定。

“房产税或将成为地方财源的主力税种,其征收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使地方税体系得到重大推进。”施正文说。

立法时机尚未完全成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最新调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将房地产税法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尽管房地产税立法已提上日程,施正文却认为,当前立法时机并不成熟。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尚未建立,房产税征收也就无从谈起。”施正文说,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十分不稳定,房价的骤升骤降,使老百姓对于房子的价值过于关注,从而引发不少经济纠纷。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使其不至于因房价虚高变成泡沫经济,现阶段的任务应是防止房价的大起大落。

施正文指出,如今房地产税立法备受关注,如果在这种不稳定的市场行情中推行立法,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为了稳定房价、稳定社会经济,房地产税立法时机还未成熟。

“房地产税的基调是加快立法,但并不是说进入立法规划就一定会通过。立法议案需经多次审议才会通过,这一过程是在实践考察、征求意见、专家分析等基础上不断完善的。”施正文认为,房地产税法有望在2017年年底进入审议程序,最迟不会超过2019年审议通过,这样符合立法规划,也符合中央精神。

张洪也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很多实际情况,如民众支持程度,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以及总结上海、重庆试点经验等,制定房地产税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毋庸置疑的是,房地产税立法已成定局。

“房地产税立法已成必然,目前关键是看立法者的决心和信心。”刘天永建议,房产税开征后,直接税比例上涨,其他间接税可以适当降一降,要有升有降。比如涉及基础产业、传统行业的税种,如粮食产业、文化产业等,为促进其发展可以适当减免税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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