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助推器
2015-12-25杜超
杜 超
(山东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当前我国的传播格局和传媒生态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一变化主要是由新媒体所推动的。然而,学术界对于“新媒体”的尚未当成一个普遍共识。因此,对于“新媒体”概念本身进行必要的厘清,对“新媒体”的传播特点进行梳理,是考量其对传播、对社会生活施展影响重要基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以下简称“网群事件”)为例,我们考察了新媒体对于“网群事件”的影响,系统展现了新媒体作为一种“无组织的组织力量”对于社会生活的全面介入和深刻影响。
一、“新媒体”:概念与特点
要考察新媒体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影响,首先需要界定什么事“新媒体”。由于“新媒体”是一种正在出现和发展中的媒体样式,因此对其的定义也往往面临着格外的困难。查德·豪厄尔斯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导致了新媒体研究的困难,即“迅速变化所导致的未成熟就过时”、“由于新颖引起的经典的缺位”以及“定义的不明确性”。的确,一个成熟的学科或者学科分支,研究对象的明确是基本的要求。然而,面对新媒体,其本身的迅速成长所致的“动态性”与传播学者和社会深入了解的“迫切性”相互交织在了一起;另一方面,新媒体典型地具有社会科学领域学科的一般性特征——反身性;新媒体会一不小心成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如廖祥忠所指出的,“在当今媒体创造的所有热点中,媒体自身也成了热点中的热点,尤其是狂飙骤起的新媒体”[1]。研究主体本身成了研究对象,这的确引发了额外的困难,然而这样困难恰恰是“形成中的学科”所具有的,恰恰说明了“新媒体”的方兴未艾。
1.“新媒体”概念的历史性
我最好将“新媒体”放置到一个历史的情境中进行理解,这有助于阐释其本身的复杂性。“新媒体”一词可以追溯到1959年当年,马歇尔·麦克卢汉在“电子革命:新媒体的革命影响”的演讲中提出了“媒介即是讯息”的观点。他进而指出,当“开发出一种新媒介(比如印刷术、电报、照片和广播)时,它就赢得了表达新讯息的权利。”[2]这表明了媒体的本质功能即“传播信息”,这是“新媒体”一词的最早面世①有论者认为,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P·Goldmark在1967年的一份商品计划中首创了“新媒体”这一概念;我认为这一说法欠准确。。这样一种历史的视角显然是更加健全的:今天的“传统媒体”比如报纸,恰恰是历史上的“新媒体”,今天的“新媒体”比如twitter,也很可能成为未来历史上的“传统媒体”。但是,尽管都承担了“传播信息”的功能,任何一个时代,相应的“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差异还是显著的,让我们聚焦于当今视野中的“新媒体”,考察其不同于当今“传统媒体”的特质。
尽管准确地定义“新媒体”是困难的,然而一个工作定义的获得却是必要的。廖祥忠“将当下的“新媒体”核心理解为数字化——“通过数字化交互性的固定或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2]应该说,这一定义较好地把握了“新媒体”传播信息的本质,同时也凸显了当下新媒体显著的“服务”性特征;是一个较好的概括。我们关于新媒体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讨论,正是以此为基础的进行的。
2.新媒体传播主动性、生产分散性与容量无限性
“旧媒体”与“新媒体”之间,主要的差异有哪些?我认为,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1)传播方式的“被动”与“主动”。“旧媒体”传播上的互动性远远不及新媒体,这足以成为二者间的一个重要区隔。这意味着新媒体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动员工具,从而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成本。这乃是新媒体时代网络群体性事件得以频频发生的最重要因素。(2)信息生产的“集中”与“分散”。与“主动/被动”的传播特点相对应,“旧媒体”与“新媒体”之间,在信息生产上的一个重要区分就是,前者是“集中生产,批量销售”的,后者信息的生产和“销售”都是分散的。这里的“集中”和“分散”主要体现为地理上,同时在时间方面也有所反映。当然,我们并不过度关心信息的消费层面。新媒体的“分散”特性意味着其天然的“民主性”①新媒体的利用,一方面有助于形成理性的公民群体,另一方面也可带来潜在的信息过载与虚假信息蒙蔽,从而对实质性的“民主”造成伤害;然而这是另一回事。,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在新媒体的生态圈中就不存在马太效应;而是强调,与旧媒体相比,新媒体赋予了普通公众以特定的话语权,当足够的注意聚焦于某一话题时,提供话题的新媒体——甚至包括“自媒体”,可能获得巨大的话语权。话语权即权力,这是新媒体网络群体性事件“助燃”理论的哲学基础。朱力、卢亚楠从新媒体对与网络群体性事件互相作用的角度,提出了“网络助燃理论”,即“互联网作为信息的载体和舆论的平台在现代大规模的集体行为的发育和扩散中成为种不可缺少的结构性条件”[3]。(3)信息容量的有限性与无限性。“旧媒体”在信息容量上有有限的,而“新媒体”在信息容量上则至少在理论上是无限的。这种“无限性”不仅仅体现为信息数量,还表现在信息呈现方式上。新媒体可以是“多媒体”乃至“全媒体”的,能调动受众几乎所有的感官实现一种“立体化传播”。我们将很快注意到这三方面差异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重要影响。新媒体信息的“无限性”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们“情感动员”的重要工具。较之旧媒体,新媒体的受众更易于被“情感唤醒”从而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介入到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去,其中新媒体信息容量的“无限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容量无限”,新媒体可以详尽提供感兴趣的信息消费者所需的全部信息,这些立体化传播的信息可以极尽具体、生动,能够较好唤醒潜在的“事件参与者”的情感。
不难发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新媒体”背景:新媒体的“互动性”降低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成本,信息生产的“分散”性既为事件的参与者“赋权”,又让参与者获得了“参与感”,体验了“民主性”;新媒体信息容量的无限性则是参与者情感唤起的绝佳工具。
二、“新媒体”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结构耦合
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有其生长的社会土壤。杜俊飞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本文提出一种简化的定义:“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基于利益冲突、信息扭曲等诱因和公平正义等诉求,源于网络而影响到现实的一种扩散行为,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网络群体性事件与新媒体的广泛互动中、相互耦合,形成了一种有趣的“互构”图景;互构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利益诉求和表达渠道阻塞。亨廷顿指出:“挫折导致动乱”,而阻塞带来挫折。杨久华(2009)也认为人的不断增长的需求与满足需求的有限社会资源之间往往有一定的矛盾,当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时,人们的利益诉求难以到达“政治权力中心”,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导致不满情绪的积累,当矛盾被激化,相当强度的社会挫折感被激活,无论是网络还是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就一触即发。康德颜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我国传统上的民意表达渠道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写信、上访和“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渠道。这是制度性机制,但现实中制度性利益表达机制往往保守、僵化甚至缺位,难以获得普通公众的认同或信任。这些“旧媒体”时代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典型特征,恰恰也是“旧媒体”自身社会功能缺陷的集中展现;这些不足正好是新媒体的强项。这是新媒体与“网络群体性事件”耦合的社会背景和现实需要。
其次,新媒体自身的特性为舆情诉求提供了出口,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渠道。一是网络新媒体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覆盖面广,新媒体承担了信息通道和情绪出口的重要作用。技术的进展导致了信息传播渠道和手段的不断更新,从最初的网络论坛到即时通讯工具,再到今天的微博和微信等更具互动性的新媒体,新媒体使信息的实时收发成为现实。事实上,只要有网络信号覆盖的地方,理论上信息的传播就能畅通无阻(在这里,让我们暂时忽略事实上不容忽略的另一个重大课题,信息管制与新闻自由吧)。当然并不是网上任何的事件都可以归入网络群体性事件,而只有与公众心中的情感和价值取向一致的信息,才能引发二次传播;事实上,由于媒体自身的特征,新媒体所传播的信息相对而言具有“短平快”等特征,在传播过程中也易于被放大、扭曲、变形和失真。二是新媒体相当程度上的的匿名性、虚构性。王扩建指出,职业、身份、文化层次等限制了人们表达的自由[4]。较之现实中自由表达的“代价”,网络上的表达机会是没有成本的;杨琳指出,在网络世界中,人的存在是通过符号来显现的,网络宽松的环境,使不同身份、职业、政治背景、信仰和种族的人都可以相对自由地表达观点。因此,如果常规的、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渠道出现梗阻,民意表达就会被“挤压”到新媒体世界中,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式释放出来。简言之,在成本/成效上,现实表达与网络表达存在“倒置”,这是新媒体作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助推器的又一原因,也是二者紧密结构耦合之所在。
最后,新媒体和其他社会因素促进了民众公民意识、参与意识的提高。市场经济要求个人以独立、平等、自由的姿态进入社会竞争,由经济自由带来的行为自主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主流。当前,尽管很大程度上优质的信息依然来源于“旧媒体”,但“旧媒体”的优质信息往往也通过与之对应的新媒体进行传播;而与旧媒体没有“亲子关系”的新媒体也展现出越来越多的理性姿态。郭喨认为,当下“新媒体”和“公共知识分子”等依托网络空间,展现出了另外一种与“旧媒体”不同的形态;尤其是在公众文化素养普遍偏低的发展中国家,新媒体往往“意外”地承担起了“教育”公众甚至“启蒙”民智的重要作用。有些新媒体甚至将“启蒙”置于一个更加紧要的位置。由此,我国民众逐渐在公共生活空间有更多独立思考能力和是非判断能力。①这种明显而重要的功能,在很多新媒体研究中遭遇了“系统性忽视”;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市民社会的兴起形成了一种“新的公共领域”,而这一公共领域内含一种公民的独立、自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众开始不断介入公共话题的探讨和评论,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也开始更加关注。事实上,当前时代,任何引人注目的公众——甚至是私人事件,都会引起新媒体足够的兴趣,新媒体往往在第一时间介入。这体现出新媒体时代,“信息消费者”们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参与意识的提高。
这三个因素彼此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当前中国网络和现实中群体性事件较多发生的态势;构成了新媒体与网络群体性事件耦合的基本格局。
三、新媒体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研究
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一直是个引人注意的维度。因为“个体”如何参与到群体中来是考察“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根据事件的动力来源和释放出口的不同,网络群体性事件被分为四类:(1)现实驱动现实释放型;(2)现实驱动网络释放型;(3)网络驱动网络释放型;(4)网络驱动现实释放型[5]。娄策群等提出了类似的网络信息动力类型,分别从“信息消费者拉动型”、“信息传递者推拉型”、“信息生产者推动型”和“政府等促进型”解释了“利益”与信息的互动[6]。事实上,我们认为合法“利益”得到争取和维护甚至构成了我国绝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核心动力。
我们以被认为是“是中国大陆群体事件的标志性里程碑之一”的“乌坎事件”②关于“乌坎事件”,主要综合了庞瑞明:《广东乌坎事件舆情研究》(《当代贵州》2012年第2期)与维基百科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参考了张春贵:《新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及应对——以乌坎事件为例》,出自《社会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7月版。,具体分析新媒体的作用。全程分析:
1.乌坎事件始末
广东陆丰乌坎村村委会将一块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几年来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3200亩土地陆续被政府贩卖,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500元,其余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当地居民屡次上访无果,近期仅存的一块土地被卖给地产开发商,激发当地人于21日游行示威,22日派出军警镇压而最终引爆骚乱。
2.乌坎事件中的新媒体力量
在事件前期,“旧媒体”完全没有介入,而新媒体已经开始向外界释放信息。“在事件前半期,相对于互动媒体关注度略微爬升的幅度,新闻媒体报道量一直处于零左右。”通过搜索引擎,我们生成了用户和新媒体关注度的曲线(时间始于2011年9月13日,止于2011年12月31日)。曲线显示,最高点为“广东省工作组介入乌坎倾听民声”。然而该图片无法较好反映新媒体对这一群体性时间本身的介入,主要原因在于,按照危机处理的惯常流程,“相关讯息遭官方封锁,中国国内常规媒体完全没有相关报道”①在乌坎事件前期(从2011年9月村民第一次集体上访至2011年11月底,大陆新闻媒体没有任何报道。从2011年11月底至12月20日警民对峙僵持时期,大陆新闻媒体出现少量报道,但基本上是刊载陆丰市政府的通稿,没有独立采访报道。直到2011年12月22日后,各媒体才开始大量刊发独立的报道与评论。,搜索引擎的也遭遇了相应管制,禁止搜索、呈现。但是来自官方和专业舆情监测机构的数据显然是可靠的。这是“人民网舆情检测室”给出了监测数据,其中包括“旧媒体”的新闻和“新媒体”的互动,分别以“新闻”和“互动”为题标示[7]。(见下图)
广东乌坎事件舆论关注度走势(单位:篇)
实际上,上图中新媒体的每一次“峰值”都对应了乌坎事件中的每一个新动作,比如,由图可见,11月21日有一个峰值,对应的是“11月21日,400名左右的乌坎村民聚集到陆丰市政府门口非正常上访,打出“打倒贪官”“还我耕地”等标语。至11时26分,上访村民自行离去。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在组织者策划下,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这里无须给出每一个新媒体爬升点对应的乌坎事件进程,以微博为例,我们看以看到新媒体在这次“事件”中发挥的独特作用。
(1)新媒体的对乌坎事件的动员
从乌坎事件的例子中容易看出,新媒体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确起到了舆论诉求出口、“助燃”和事实传播、情感动员的作用,从而在内部还外部两个维度对参与者进行了有效动员。张春贤指出,网络、手机短信、微博和视频等在乌坎事件中均有所应用。②参见张春贵《新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及应对——以乌坎事件为例》,http://ccln.gov.cn/sixiang/sixiangx/sixiangzatan/33954-2.shtml。该文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新媒体与乌坎事件本身的互动。与公众想象的微博更重要有所不同,庞瑞明指出,早期BBS等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事件后期,才是微博提升舆情热度。”[7]新媒体提高了民众的利益聚合与组织动员能力,新媒体的组织动员作用尽管并非根本,但却极大得降低了动员的阻力。新媒体进行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传播和动员,信息覆盖了全部本地村民,新媒体动员的低成本、隐蔽性和高效率,得到充分体现。高效动员是乌坎事件发生的必要保证,这是一种“无组织的组织力量”。群体性事件最大的难点在于动员人群,新媒体使之变得轻而易举。新媒体为民众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工具,降低了动员成本。在新媒体的助推下,原本原子化的公众集中了起来,分散的力量得到集成;形成了集体活动中的“力量汇”和“声音集”;以一种集中、团结、明确的姿态出现在媒体圈和社会政治场域中。
(2)新媒体对乌坎事件的“赋权”
与警方对峙期间,为防止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扭曲和失真,乌坎村民直接通过微博对外直接发声:“我们相信我们的省领导,我们的中央领导能处理此事。”事实上,“话语即权力”,这种表态,首先是为行动者定性,我们是“自己人”,因而即使有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正如评论所指出的,“这为后来省工作组把事件重新定性为‘村内利益纠纷‘留下了空间和台阶”;更为重要的事,这一场公众瞩目的“公开点名”,一方面迫使政府特别是省级和更高级政府的相关人员必须直面问题,接受施压,另一方面,也暗示“我们并信任当前的地方政府!”,是侧面对地方政府的一种批评。这是新媒体的“自我赋权”。这种自我赋权“首先,是由新媒体传播特性决定的;其次,网络社群凝聚的群体力量的彰显;再次,新媒体事件本身是一种解放力量。”[8]甚至参与处置乌坎事件的领导在时候总结的时候也提出了这一点:在新媒体发达的“网络时代,人人面前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人人都有话语权,人人都是新闻记者”。这直观地表明了乌坎事件中,新媒体“赋权”的效果。
(3)新媒体对乌坎事件的“增效”
新媒体具有巨大的传播优势,拥有大量生产、复制和大面积传播信息的能力,能在很短时间内将群体性事件信息传遍整个社会,将地方性事件变成全国性事件。随着微博的普及,新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往往是同步进行的。乌坎事件中,在传统媒体解禁之前,村民们就已通过新媒体获得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迫使国内媒体不能再保持沉默。由此,新媒体极大地提高了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表达效果;最终的乌坎事件过后,村民们甚至获得了“地方官员直选”等“超额权利”,不能认为与新媒体的传播无关。
案例充分展示出,最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助推器”的新媒体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展现了新媒体对于社会生活的全面介入和深刻影响;不难看出新媒体对社会民主政治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1]廖祥忠.何为新媒体[J].现代传播,2008(5).
[2]马歇尔·麦克卢汉.麦克卢汉如是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
[3]朱力,卢亚楠.现代集体行为中的新结构要素——网络助燃理论探讨[J].江苏社会科学,2009(6).
[4]王扩建.网络群体性事件:特性、成因及对策[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5):54-59.
[5]郭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模式与动力机制[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59-62.
[6]娄策群.网络信息生态链运行机制研究:信息流转机制[J].情报科学.2013(6).
[7]庞瑞明.广东乌坎事件舆情研究[J].当代贵州,2012(2).
[8]陈 浩.新媒体事件中网络社群的自我赋权以——“华南虎照片事件”为例[J].新闻前哨.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