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如何“善治”
2015-12-24罗曙辉
自2007年起开始,我国正式推出绿色信贷政策,出台多项相关政策,其中较重要的一项措施是由2012年中国银监会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履行绿色信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到2015年1月19日,银监会联合发改委发布《能效信贷指引》,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能效信贷业务。2015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正在牵头起草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十三五”规划,计划把绿色金融作为该规划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和组成部分。”然而从第三方的视角看来,很多企业在透明度和规范性上却并未对此引起重视,这是本刊记者在3月31日由上海市法学会银行法律实务中心主办的金融机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研讨会上获得的信息。
现状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报喜不报忧
“大部分的银行没有按照绿色指引要求,披露环境管理相关政策文本的具体内容,环境贷款信息披露也很少。公众特别希望看到的是存在污染行为的企业和项目和环境影响评价状况以及后续的治理情况,这些都没有得到披露。报喜不报忧的状况比较明显。只有上海浦发、交通银行等披露了部分环境信息评估指标。”环保民间组织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的于晓刚表示,根据该机构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4》,被评估的16家中资上市银行在贯彻绿色信贷的过程中,还有诸多障碍和缺口,其中在环境信息披露、建立责任制、社会互动、海外投资风险管理方面都有较大的欠缺,需要民间力量的倡导和监督。
不过他表示,部分企业已经在高污染项目贷款上摔了跟头,对于项目在环评上的重视已经开展起来,但是还缺乏系统性的解决方案、风险防控机制,并且从“少出事”的角度,尽量避免直接的信息披露。
与这种状况相比,欧洲银行的理念和经验可以参考。来自欧洲哥本哈根的NGO组织bank watch network的Wawa wang 表示,欧洲国家认为,银行是潜在的高污染行业,是为高污染食物链提供贷款,因此欧盟在环评法、信息公开法、公共利益法中规定,与公共利益有冲突的、受到影响的地区的人们可以提出抗议和诉讼。因此欧洲银行能够在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当中达到平衡,并通过第三方的合作降低项目投资风险。欧洲还在编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与社会影响披露方面的标准。
现状二:海外投资项目的环境风险需引起关注
2012年3月,厄瓜多尔,由两家中国企业收购的公司之一与厄瓜多尔政府签署了17.2亿美元的合约,开发朱拉多尔铜矿,将影响超过6000公顷的受保护林地,一旦遭到破坏,将对社区的水和自然资源造成巨大影响。这个项目不仅影响到两家中国企业,也获得了多家中国银行的投资,因此受到厄瓜多尔的NGO与社区居民的关注和抗议。
这是《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4》披露的中国金融机构在海外投资项目中面临的环境风险案例之一。
“赚钱与否是银行和股东最关注的,但是很多银行没有意识到他们投资的海外项目本身非常脆弱。”Wawa wang提醒中国的金融机构,欧盟委员会跨界公约的调查对于项目有很多要求,一方面项目开展中金融机构应与企业进行良好的沟通,另一方面银行融资贷款的规范性和全面性的信息披露对于项目开展也非常重要。她建议,在推动监督体制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应该有善治的意愿,在项目环境评价中尽责,并监测项目本身的可持续性。
解决方案:评估自然资产,将负资产转换为正资产
2015年2月9日,三亚市发布“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将自然资本分成两部分进行统计:自然资源存量与生态系统服务,前者包括海洋、森林、农田、矿产等现有实体资源,而后者则指前述资源提供的服务功能,如碳汇、旅游、育种等。通过对其功能进行评估,将其折算成人民币以示价值。初步结论显示,2005、2010、2013年三亚市自然资本约为人民币1063.6、1672.7、2104.6亿元。其中2013年自然资本价值超过当年GDP的5.6倍。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主管合伙人张立钧认为;“这是国内第一次把自然资本作为财务资本来做表,三亚希望未来对自然资源的投资变成市场化的运作,不是一个成本投入的概念,而是让金融投资者参与进来,让财务有回报。”
与会者建议,除了开展环评和加强项目监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可以考虑与有关机构合作,对于项目的自然资产进行评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如此,不仅能够带来开展绿色投资的动力,也能够使得项目回报更加可持续。
此外,与会者还认为,目前国家政策层面有多方原则性的规定,缺少统一指标体系,而银行层面的内部结构不完善,过度依赖环保评估,而监督层面各项机制有待加强,应该更加充分地发挥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引作用,这些都需要各方继续发力。
编辑|罗曙辉 shuhui.luo@wtoguid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