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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讲话体会(之七)——健全江西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制度的建议

2015-12-24卢栎仁陈德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南昌330077

产权导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产权交易设区

◎卢栎仁 陈德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南昌330077)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3月9日在安徽代表团关于规范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重要讲话,第一,说明中央对于过去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那些足以令人痛心的教训,已经十分清楚,不允许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第二,警告某些人不要以改革为名“拉大旗作虎皮”,用混水摸鱼之类的种种邪招来谋取私利,别想以牺牲国有资产为代价,用“暴利”中饱私囊。第三,如果说过去国企改革中有惨痛的教训发生,那么其中的要害之一,莫过于是有人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或利用手中权力一手遮天,或互相串通贱买贱卖等等。或许在当时,他们拉的也是“公开透明”的大旗,但事实上,却是在黑幕笼罩下的“暗箱操作”。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这些违纪违法行为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我们应该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讲话精神,总结经验,修正错误,更好地推动江西省国企改革和产权有序流转。

1 江西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取得的主要成绩

1.1 确立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法规体系

2002年以来,江西省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相继颁发了《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17 号)、《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赣纪发[2003]3号)、《江西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9]150号)、《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赣发改财金字[2012]2949号)等,确立了江西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法规体系。《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江西产交所”)进行。”《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本省国有企业、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和集体产权,应当通过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交易”。这些法规文件,明确了全省产权交易的场所,确立了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为加强江西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9年以来,江西产交所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了《产权交易项目受理及合同审核办法》、《产权转让和受让审核要件清单》和《会员管理办法》,印发了《产权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的通知》,修改了《挂牌申请书》、《产权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交割单》和《统计报表》等文本,形成了内部自律管理制度。

1.2 选择确定了交易机构

2004年11月19日,江西省国资委在江西日报发布《关于选择并确定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为江西省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公告》。公告称,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选择并确定江西产交所为江西省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本省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均须到江西产交所进行。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江西产交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2010年3月26日,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确定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承办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批复》(赣财金[2010]10号),确定江西产交所作为江西省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交易机构。

1.3 形成了综合监管机制

江西省发改委是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产权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产权市场规范运作,与国资、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形成了日常联系制度,及时解决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从出资人角度进行监管,负责选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企业产权进场前、进场中、进场后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省监察厅负责检查监督,对不进场公开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工商、房产、土地等部门负责交易过户监管。省工商局规定,凡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必须凭省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方可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南昌市和一些设区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也规定,国有、集体房屋产权、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土地转让,必须凭江西产交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各设区市的有关部门则通过管理江西产交所在属地的办事处对产权交易进行相应监管。

1.4 努力推进“五统一”市场体系建设

2008年11月,江西省委印发的《江西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提出,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凭证、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加强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2004年以来,江西产交所按照“五统一”原则,在各设区市设立办事处。设区市和区县国有集体产权,在遍布全省的会员机构的撮合下,通过办事处进入江西产交所统一交易。目前,已在上饶、九江、景德镇、宜春、鹰潭、新余、抚州、共青城市设立8家办事处。现在,江西产交所的服务功能已延伸全省各地,无论是设区市还是区县,都可以通过办事处和会员方便地进行产权交易。

1.5 规范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2003年4月以来,江西产交所作为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的江西省唯一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坚持按照国家和江西省产权交易法规规定,特别注重遵循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省国资委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认真做好审核登记工作、转让价格管理工作、受让条件审核工作、转让信息发布工作、意向受让方登记工作、转让方式选择工作、向企业管理层和外商转让的合规性审核工作、转让价款进场结算工作、统计报告工作、档案保管工作,保证了全省国有集体产权规范交易。

1.6 接入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

2008年12月10日,江西产交所接入信息监测系统后,按照规定将每宗股权交易项目的挂牌价格、转让标的信息、公告时间、受让方登记、交易方式确定、成交确认及签订交易合同等关键节点数据及时全面的录入监测系统,使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通过监测系统,能及时检索江西产交所交易系统中的关键数据,全面监管江西产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1.7 建立了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督检查制度

2003年3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要求对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单位,江西产交所及其主管部门,产交所经纪会员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1.8 取得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丰硕成果

截至2013年12月,江西产交所共交易企业国有产权2249宗,成交金额214.55亿元,增值20.94亿,增值率达10.82%,竞价成交884宗,竞价率达39.31%。除受江西省国有资产总量较少造成交易额较小外,其他各项数据均排在全国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前列。

江西产交所开业以来,成功策划了一大批优秀案例。2003年8月,萍乡钢铁厂评估值为4.83亿元整体资产,以6.5亿元成交,增值1.67亿元,荣获2004年中国上海工业博览会产权交易策划金奖;2005年4月,当地三度拍卖不出去的九江钢铁公司部分破产资产,在江西产交所以2000万元实现变现重组,荣获2005年中国上海工业博览会产权交易策划三等奖;2007年12月,抚州汽运公司经营性整体资产通过两段式竞价,评估值为1.09亿元国有资产以1.5亿元成交,国有资产增值4000多万元。

2 江西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江西省,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和本省产权交易法规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有的设区市国资委擅自印发违反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规和《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文件,自行交易本部门管理的企业国有产权;有的设区市违反国务院国资委规定,越权选择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有的设区市违反省物价规定,非法收取交易佣金;一些违规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没执业资质就上岗受理业务;更严重的是这些违规机构不执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的交易规则,甚至不按规定在省级媒体上公告转让信息。

2.1 全省企业国有产权场外交易比例奇高

据统计,江西产交所上饶办事处2013年全年成交国有集体产权项目89宗,成交金额达17.28亿。以上饶市为基数,全省有11个设区市,加上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直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量,2013年(以0.8系数折算)全省国有集体产权成交项目应为854宗,成交金额应为165.9亿元。但据江西产交所统计,2013年全省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项目175宗,成交金额39.94亿元。数据告诉我们,江西省国有集体产权场外交易数额巨大,比例奇高。

2.2 个别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自批自卖

个别设区市印发文件,规定该市本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报、审核、批准、评估、告知、转让等程序性工作,均由该市国资委一家操办。这说明,在该市,交易国有资产只由该市国资委自己批准、自行转让、自行出具交易凭证,而且,没有该市国资委出具产权交割书或相关证明,未按该市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财政、房管、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不得擅自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这属典型的自批自卖。

2.3 部分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违规选择确定交易机构

个别市印发文件规定,本市产权交易由该市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鉴证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由此,人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该市违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越权选择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第二,该市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可以不执行国家法律和《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该市的国有集体产权,只有在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才有效,在江西产交所交易反而无效。在江西,还有设区市同样存在违规选择确定交易机构的行为。

2.4 全省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体系还未形成

目前,江西产交所已在上饶、景德镇、鹰潭、抚州、九江、宜春、新余和共青城市设立8家办事处。有些未设办事处的设区市,不执行省政府117号令,自行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办法,违规选择交易机构,致使省监管部门对这些设区市国有产权交易无从监管、无法监管,全省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体系无法形成。

2.5 少数转让方存在不规范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转让项目进场后的不规范行为,例如:信息披露中受让条件的量身定做问题。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在进场以前就已经有了拟受让对象,转让方则有意设置苛刻条件,设法排斥其他意向受让方;有的转让方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受让方资格等。

2.6 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不大

2003年3月,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印发了《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也曾经组织过多次检查,但除处理过一两家违规评估机构外,没有对全省普遍存在违规机构、违规交易、场外交易等进行处理,从而导致违法违规现象愈演愈烈。

3 健全江西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的建议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产权交易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江西省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3.1 建立全省联合监管机构

成立江西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金融办、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联席会议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整合和建立全省统一产权市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情况,负责全省统一产权市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的政策制订、重大问题决策、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联合检查、处理违规违纪问题等工作。

3.2 加强事前监管

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和设区市国资监管部门,要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进行监管,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交易行为批准工作。在交易行为批准时必须明确所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应当在江西产交所交易。

3.3 加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进一步宣传和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和《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的规定,进一步确立江西产交所全省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定场所的法律地位,加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执行力度。要按照《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全省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和集体产权应当进入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交易,禁止未经省国资委、省财政厅选择确定的机构违法从事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和违规收费。

3.4 健全“五统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平台

支持江西产交所加快在南昌、吉安、赣州建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全省建立“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统一交易凭证”的“五统一”产权交易平台,全省国有集体产权必须由江西产交所或分支机构履行项目受理、信息披露、受让人征集、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合同签订、交易价款结算、交易凭证签发职责。凭江西产交所签发交易凭证办理工商变更和产权变更手续。

各设区市国资监管机不得违规选择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或场所,不得在江西产交所以外违规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交易手续费、签发交易凭证。没有江西产交所签发交易凭证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3.5 明确进场交易项目清单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以省政府文件明确全省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清单:

(1)全省国有集体产权;

(2)中央在赣和全省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

(3)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4)中央在赣和全省企业实物资产;

(5)涉诉国有资产;

(6)国有集体企业增资扩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权和经营权、招商引资、大型设备采购和租赁、核销资产处置等。

3.6 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

针对江西省国有产权场外交易比例奇高的严重问题,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要求,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国资监管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3.7 进一步规范交易程序

江西产交所作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选择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业务受理、信息披露、受让人征集、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合同签订、交易价款结算、交易凭证签发等法定程序,坚决拒绝委托方或会员机构的不合理要求,努力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程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8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线监测

江西产交所应当应用好已有的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健全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尽快接通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保障通过监测终端,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进行全程在线监测。

3.9 加强监督检查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江西产交所要定期对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联席会议,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江西产交所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要撤销违规设立或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清理和废止违反《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文件,制止违规收费和变相收费行为。

3.10 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要根据《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坚决查处企业国有产权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等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交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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