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情况探讨
2015-12-24夏管军
孙 莺,夏管军
(1.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南京 210000;2.南京紫金(下关)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南京 210000)
一、引言
当今社会,先进的技术和创新能力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的研发活动对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R&D信息的充分披露,可以使企业内部管理者可以据此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增长能力,使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以形成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合理预期,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因此,R&D信息应该得到全面、详细的披露。
我国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研发投入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的R&D信息披露较以前相比规范了很多,但还是存在披露政策更新不及时、披露位置混乱、披露年数连续性不够等问题。本文分析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
二、中小板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状况及问题
(一)披露R&D信息的政策
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R&D信息应当包含两部分,一是企业R&D信息的披露政策,用以说明企业如何披露R&D信息的;二是企业目前的R&D情况。根据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发现,大多是上市公司都会说明R&D信息的披露政策,但说明情况过于简单,一般就是照抄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总体看来政策说明很不规范,过于随意。这说明公司没有重视及充分披露其R&D信息。
(二)披露R&D投入金额情况
目前上市公司R&D投入金额的内容,基本在财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研发支出、研发投入等方面披露。截止2011年4月公布的财务报告,在披露R&D投入金额方面,中小板上市公司披露的数量与比例都在增加,但仍然有15%的中小板上市公司未将其R&D信息对外披露。
(三)披露R&D投入金额位置不合规范
表1 中小板上市公司R&D披露整体情况表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范,上市公司应该在无形资产项下的附注中对披露R&D相关信息。但我们发现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R&D投入金额有的在“无形资产”和“研发支出”中披露,有的在年报中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有的仍然在“管理费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开发支出”等项目中披露。有的上市公司在多个位置都有披露,出现了披露数据相互重复冲突的情况。
(四)R&D信息披露连续性不够
R&D活动的周期一般都较长,往往都超过一年,有的甚至在5年以上。所以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连续地披露其R&D信息,说明其R&D项目的进展状况。截止到2010年,中小板上市公司中披露过R&D信息的有501家公司。从2004到2010年,中小板上市公司连续2年披露其R&D投入金额的有63家,连续3年披露其R&D投入金额的有65家,连续4年披露R&D投入金额的有89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连续性不够。
表2 中小板上市公司R&D投入金额披露位置统计
表3 中小板上市公司R&D信息连续披露状况
说明:上表中连续一年披露表示公司仅有一年披露了R&D信息,连续两年披露表示公司仅有两年连续披露了R&D信息(连续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七年披露中包含的连续两年披露数不计入在内),连续三年披露表示公司仅有三年连续披露了R&D信息(连续四年、五年、六年、七年披露中包含的连续两年披露数不计入在内),如此等等。
(五)不同类型企业披露情况
表4 中小板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情况
说明:截止2010年,中小板上市公司共有531家,其中高新企业354家,非高新企业175家。另外,002333罗普斯金和002500山西证券两家上司公司由于在截止2011年4月底没有公布年报,所以无法对这两家公司作出是否是高新企业的判断。
三、改善中小板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提高R&D信息披露程度与披露的连续性
从表1可以看出,自从新的会计准则开始施行,披露研发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趋于增加,但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15%公司没有披露。并且信息披露连续性不高,连续披露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公司占所有披露公司的比例为43.51%。披露程度和连续性都不够,所以应明确法律规定要对上市公司的R&D信息进行强制披露。
(二)统一R&D信息披露的科目位置
为了改善披露科目位置混乱的状况,应对R&D支出披露的科目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披露。建议应在统一的位置、尽可能统一的科目名称来披露,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参考和比较。
(三)增加R&D信息披露的内容
目前大多数公司的R&D费用金额只在报表及年报附注的个别项目注释中进行披露,而没有披露有关的具体信息,信息不够全面,且缺乏对未来的预测信息。建议在年报附注中详细揭示以下内容:企业研发投入具体项目名称、R&D的投入规模、项目进展程度、项目市场应用前景、R&D信息披露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信息。以此来提供更为详尽的企业研发活动未来预测信息,提高企业外部利益者客观评价企业研发活动预期产生经济效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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